翊展堂翁老師
會員論壇回覆創建
-
隨著一聲新年到,『富神爺爺』看顧您了,
你獲得了『富神爺爺』贈送現金2028個美元。原帖由 王武 於 2006-4-20 06:30 PM 發表

:f23::f23::f23:先是揭露客户私隱
後是盜版
你可算卑鄙無恥引用回應 原帖由 翊展堂翁老師 於 2006-4-15 04:52 發表
受教、受教。
在下現正收集本網之實際命例打算匯集而成
出書將所得利潤捐給偏遠原住民國小作營養午餐之用
作者將寫[術數縱橫之易學先賢]編著
此念頭之前就有在本網提過
深信也有很多大大 …kencheng先生的回覆
不敢, 不敢,,
將所得利潤捐給偏遠原住民國小作營養午餐之用, 這當然值得
推祟,, 但屢見翁兄行文, 頗有尖酸之處, 不想翁兄有此宏願,
難得, 難得,, 又屢聞翁兄自道家景富裕, 腰纏萬貫, 何不直接捐贈,
豈非更佳 ?翁兄將他人心得編集成書,
若有貶抑, 非翁兄之過, 此是別人之見,,
倘逢讚譽, 乃翁兄之功, 緣由去蕪存菁,,翁兄天機清妙至此, 當真可以挾此藝遊戲人間!佩服, 佩服,,
——————————————————————
此事我亦有已私信告知kencheng兄
說過此書若得以出版絕不會寫上我個人的名字
只是負責編著罷了!!!而在感謝的序文中我當會將本網的大大易學近賢的大名秀上來的!!!
但今惹出入此多得是非
我也不想再繼續彙整出書將所得利潤來做善事助人了!!! -
原帖由 kencheng 於 2006-4-20 04:21 PM 發表

在下有一個問題向P大請教:如果有人未經原作者同意, 將原作者於本網發表的言論, 稍加修改,
內容不變, 然後據為己有, 再將之作為自己的論點於本網另貼發表,
本網是否容許此等欺世盜名的行為?深信當初我就有說過
彙整後若出版不會寫上我個人的名字
我只是負責編著罷了!!!而再感謝的序文中我當會將kencheng兄
您的大名秀上來的!!!我真的只是想本以交流的心
此文兄您也知道是彙整多人回覆而成我在此發表就非據為己有
何來欺世盜名之說我也向您道過歉
您也已接受了不是嗎???
再說面子之前也都已做給您了
您還會如此在意嗎???既然您那麼在乎我願在此再向您說聲抱歉!!!
而彙整出書在此也宣布作罷!!!我真的本著交流的心
彙整只是為了讓大大們好閱讀罷了
從未有過據為己有之心!!! -
-
原帖由 王武 於 2006-4-20 04:49 PM 發表

t大神武準驗,無金無金face0,t大何有人身攻擊:f24:
https://forum.shusquar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894&extra=page%3D1
麻煩你到這裡去看
最主要他還指姓
報案時警方的認定確實是人身攻擊
針對我個人而來!!! -
-
[font=標楷體]
基於易學界的朋友一再覺得:為維持本人之聲譽、不讓此惡意人身攻擊事件再次發生,以及正本清源之道,此事已在著手進行刑事、民事上的訴訟告訴之程序。
經本人向法律顧問諮詢的結果,此次事件某人所犯之行則如下:※刑事誹謗罪:
刑法第130條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佰銀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銀元以下罰金。」
※民事名譽損壞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就身為一位法官妻舅而言,對所有涉及到利害關係的物證,都會長久保存而不會丟棄,因此本人也同樣會永久儲存本網頁。
*人生中所有的處事行為(包括學習五術命理學在內),「起心動念」是非常重要的,動念若正,則人生無涯際;動念若歪,則人生涯際無,願以真心和各大大們共勉之!!!
[/font][ 本帖最後由 翊展堂翁老師 於 2006-4-20 04:21 PM 編輯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