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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二律曆二
○應天乾元儀天曆
步月離入先後曆《乾元》謂之月離。《儀天》謂之步月離。
離總:五萬五千一百二十、秒一千二百四十二。《乾元》轉分一萬六千二百、秒一千二百四。《儀天》曆終分二十七萬八千三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轉日:二十七、五千五百四十六、秒六千二百一十。《乾元》轉曆二十七、一千六百三十、秒六千二十。《儀天》曆週二十七、五千六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曆中日:一十三、七千七百七十四、秒三千一百五。《乾元》不立此法。《儀天》曆中十三日、七千八百五十、秒五千八十二半。《儀天》有象限六日、八千九百七十五、秒二千五百四十一少。
朔差日:一、九千七百六十二、秒三千七百九十。《乾元》轉差一、三千八百六十九、秒三千九百八十。《儀天》會差日一、九千八百五十七、秒九千八百三十五。
《儀天》又有象差日空、四千九百八十、秒四千九百五十八太;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千三百四十四、秒四千九百五十。
度母:一萬一百。
秒法:一萬。二曆同
求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乾元》謂之求月離入曆,求弦、望入曆。《儀天》謂之推天正經朔入曆。
以通餘減元積,餘以離總去之為總數;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如曆中日以下為入先曆;以上者去之,為入後曆。命日,算外,即得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後曆日分。累加七日、三千八百二十七分、秒六,盈曆中日及分秒去之,各得次朔、望入先後曆日分。《乾元》以朔餘減歲積分,以轉分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之為度;以弦策加之,即弦、望所入。以轉差加之,得後朔曆;累加之,即得弦、望入曆及分。《儀天》以閏餘減歲積分,餘以曆終分去之,不滿,以宗法除之為日;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去之,餘為末限,各為入遲疾曆初、末限。
七日:初數八千八百八十八,《乾元》初二千六百一十二。
末數一千一百一十四。末三百二十八。
十四日:初數七千七百七十四,《乾元》初二千二百八十五。
末數二千二百二十八。末六百五十五。《乾元》又有二十一日:初一千九百五十八,末九百八十二;二十八日:初一千六百三十二,末一千三百九。
又《儀天》法月離先後度數:《乾元》謂之月離陰陽差。《儀天》謂之求朔弦望升平定數。
以月朔、弦、望入曆先後分通減元法,餘進位,下以其日損益率展之,以元法收為分,所得,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其七日、十四日,如初數以下者,返減之,以上者去之,餘,返減末數,皆進位,下以損益率展之,各滿末數為分,損益次日下先後積為定數。《乾元》置入曆分,以其日損益率乘之,元率收為分,損益其下陰陽差為定數。四七術,如初數已下者,以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陰陽差為定數;若初數以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除之,用減初率,餘加陰陽差,各為定數。
朔弦望定日:以日躔、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弦、望中日,為定日。二曆法同。
推定朔弦望日辰七直:以天正所盈之日加定積,視朔、弦、望中日,如入大、小雪氣,即加去年天正所盈之日分;若入冬至氣者,即加今年天正所盈之日分。日滿七十六去之,不滿者,命從金星甲子,算外,即得定朔、弦、望日辰星直也。視朔幹名與後朔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又視朔所入辰分皆與二分相減,餘二收,用減八分之六,其朔定小餘如此;以上者進一日;朔或有交正見者,其朔不進。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若有虧初在辰分以下亦如之。二曆法同。
《儀天》又有求朔弦望加時月度,置弦、望加時日度,其合朔加時月與太陽同度,其日、度便為月離所次;餘加弦、望象度及余秒,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定朔、弦、望加時日、度也。
九道宿度:《乾元》、《儀天》皆謂之月行九道。
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
四序月離為八節,九道斜正不同,所入七十二候,皆與黃道相會。各距交初黃道宿度,每五度為限。初限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盡,距二立之宿減一度少強,卻從減盡起,每限減半,九限終十二而至半交,乃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半,終九限又減一度少強,更從減盡起,每限增半,九限終十二,複與日軌相會。交初、交中、半交,各以限數,遇半倍使,乘限度為泛差。其交中前後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前後候數乘之,半交前後各九限,各至二分之宿前後候數乘之,皆滿百而一為黃道差。在冬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減,交中前後各九限為加;夏至之宿後,交初前後各九限為加,交中前後各九限為減。大凡月交後為出黃道外,交中後為入黃道內。半交前後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秋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皆以差為加;在春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秋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皆以差為減。倍泛差,退一位,遇減,身外除三;遇加,身外除一。
又以黃道差減,為赤道差。交初、交中前後各九限,以差加;半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減。以黃赤道差減黃道宿度為九道宿度,有餘分就近收為太、半、少之數。《乾元》初數九,每限減一,終於一,限數並同,即八十四除之。《儀天》初數一百一十七,每限減一十,終於二十七,以一百一除。二曆皆不身外為法。初中正交、春秋二分、冬夏二至前後各九限,加減並同《應天》。又《儀天》即除法是九十乘黃道泛差,一百一收為度,乃得月與黃、赤道定差。以上入交定月出入各六度相較之差,黃道隨其日行所向,斜正各異,餘皆同《應天》。《儀天》有求定朔望加時入遲疾曆初末限,置經朔、望入遲疾初末限日及餘秒,如求定朔、弦、望法入之,即各得所求。又求初中正交入曆,置其朔、望加時入遲疾曆初末限日及餘秒,視其日月行入陰陽曆日及餘秒,如近前交者即加,近後交者即返減交中日餘,乃如之,各得初、中、正交入遲疾曆初末限日及餘秒也。其加減滿或不足,即進退象限及餘秒,各得所求。又求朔望加時及初、中、正交入遲疾限日入曆積度,各置小餘,以其日曆定分乘之,宗法收之為分,一百一除之為度,以加其日下曆積度,各得所求。又《乾元》、《儀天》有求正交黃道月度,《乾元》元率通定交度及分,以一百二十七乘之,滿九十五而一,進一等,複收為入交度,用減其朔加時日度,即朔前月離正交黃道宿度。《儀天》置朔、望及正交曆積度,以少減多,餘為月行去交度及分;乃視其朔望在交前者加、交後者減朔望加時黃道月度,為初、中、正交黃道月度也。
九道交初月度:《乾元》謂之月離入交九道正交月度、九道朔度。《儀天》謂之求月離正交九道宿度。
置月離交初黃道宿度,各以所入限數乘之,遇半倍使
如百而一,為泛差;用求黃、赤二道差,依前法加減之,即月離交初九道宿度。《乾元》以日躔陰陽差陽加陰減,為朔、望常分;又以所入限率乘,正交黃道宿度相從之,以求黃、赤二道差,如前加減,為月離正交九道宿度;以入交定度加而命之,即朔月離宿度。《儀天》置正交月離黃道,以距度下月九道差,宗法乘之,以距度所入限數乘度,餘從之,為總差;半而退位,一百一收之,又計冬、夏二至以求度數乘,滿九十而一為度差,依前法加減,為正交月離九道。
求九道朔月度:百約月離先後定數,後加先減四十二,用減中盈而從朔日,乃加交初九道宿次,即得所求。《乾元》置九道正交之度及分,以入交定度加之,命以九道宿次,即其朔加時月離宿度及分也。《儀天》法見下。《乾元》又有定交度,置月離陰陽定數,以七十一乘之,滿九百一除之為分,用陰減陽加常分為度及分。
求九道望月度:《儀天》謂之求定朔、望加時日月度。
以象積加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即得所求。《乾元》置朔、望加時日相距之度,以天中度及分加之,為加時象積;用加九道朔月度,命以其道宿次去之,即望日月度及分也。自望推朔亦如之。《儀天》求定朔望加時九道日度,以其朔、望去交度,交前者減之,交後者加之,滿九道宿度去之,即定朔、望加時九道日度也。求定朔望加時九道月度,置其日加時九道日度,其合朔者非正交,即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准。故雲月與太陽同度也。如求黃道月度法,盈九道宿次去之,各得其日加時九道宿度,自此以後,皆如求黃道月度法入之,依九道宿度行之,各得所求也。
求晨昏月:《乾元》謂之月離晨昏度。《儀天》謂之求晨昏月度。
置後曆七日下離分,與其日離分相比較,取多者乘朔、望定分,取少者乘晨昏分,皆滿元法為分,百除為度分,仍相減之,朔、望度多者為後,少者為前。
各得晨昏前後度分;前加後減朔、望九道月度為晨昏月。《乾元》置其月離差,在三百九十三以上者,用乘朔、望定分,以下者,只用三百九十三乘,為加時分;元率除之,進一位,二百九十四收為度;又以離差乘晨昏分,亦如前收之為度,與加時度相減之,加時度多為後、少為前,即得晨昏前後度及分,加減如《應天》。《儀天》以晨昏分減定朔、弦、望小餘為後,不足者,返減之為前,以乘入曆定分,宗法除之,一百一約之為度,乃以前加後減加時月度為晨昏月度。
晨昏象積:《儀天》謂之求晨昏程積度。
置加時象積,以前象前後度前減後加,又以後象前後度前加後減,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以所求朔、弦、望加時日度減後朔、弦、望加時日度,餘加弦、望度及餘,為加時程積;以所求前後分返其加減,又以後朔、弦、望前後度分依其加減,各為晨昏程積度及餘也。
求每日晨昏月:《儀天》謂之求每日入曆定度。
累計距後象離分,百除為度分,用減晨昏象積為加,不足,返減,以距後象日數除之,為日差;用加減每日離分,百除為度分,累加晨昏月,命以九道宿次,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從所求日累計距後曆每日曆度及分,以減程積為進,不足,返減之,餘為退,以距後朔、弦、望日數均之,進加退減每日曆定度及分,各為每日曆定度及分也。
步晷漏
求每日晷景去極度晨分:《乾元》謂之晷景距中度晨分。《儀天》別立法,具後。
各以氣數相減為分,自雨水後法十六,霜降後法十五,除分為中率,二率相減,為合差;半之,加減中率為初、末率。前多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者,減為初、加為末。
又以元法除合差,為日差;後多者累益初率,後少者累減初率。
為每日損益率;以其數累積之,各得諸氣初數也。《乾元》法同。
求昏分:以晨分減元法為昏分。《乾元》謂之元率,《儀天》謂之宗法。
求每日距中度:《乾元》同。《儀天》謂之求每日距子度。
以百乘晨分,如二千七百三十八為度,不盡,退除為距子度,用減半周天度,餘為距中星度分;倍距子度分,五等除,為每更度分。《乾元》百約晨分,進一位,以三千六百五十三乘,如元率收為度,余同《應天》。《儀天》置晷漏母,五因,進一位,以一千三百八十二、小分五十五、微分三十五除為度,不盡,以一千三百六十八、小分八十六退除,皆為距子度,余同《應天》。
求每日昏明中星:《乾元》謂之昏曉率星。
置其日赤道日躔宿次,以距南度分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以距子度分加之,為夜半中星;又加之,為曉中星。二曆法同。
求五更中星:置昏中星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度分加之,得二更初中星;又加之,得三更初中星;累加之,各得五更初中星所臨。二曆法同。
求日出入時刻:《乾元》謂之求晝夜出入辰刻。《儀天》謂之求日出入晨刻及分。
以二百五十加晨減昏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為時,不滿,百除為刻分,命如前,即得所求。《乾元》以七十三半加晨減昏為出入分,各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盡,以五因之,滿刻法為刻,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日出入辰刻也。《儀天》置其日晷漏母,以加昏明,餘以三因,滿辰法除為辰數,餘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及分。乃置日出辰刻及分,以加晝刻及分,滿辰法及分除為辰數,不滿,為入時之刻及分。乃置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得日入辰刻及分。
晝夜分:《乾元》謂之晝夜刻。《儀天》謂之求每日夜半定漏、求每日晝夜刻。
倍日出分,為夜分;減元法,為晝分;百約,為盡夜分。《乾元》置日入分,以日出分減之為晝分,以減元率為夜分,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為晝夜刻分。《儀天》先求夜半定漏,置其日晷漏母,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三因為分,為夜半定漏及分。置夜半定漏刻及分,倍之,其分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得夜刻及分。以夜刻減一百刻,餘者為晝刻及分,減晝五刻,加夜刻,為日出沒刻之數。
更籌:《乾元》謂之更點差分。
倍晨分,以五收,為更差;又五收,為籌差。《乾元》法同。《儀天》不立此法。
步晷漏
冬至後初夏至後次象:八十八日、小餘八千八百九十九半,約餘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後初冬至後次象:九十三日、小餘七千四百八十五,約餘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後上限五十九日,下限一百二十三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後上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求日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餘為夜半定積及分。又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餘,為入下限日及分。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至晷影,余為其日中晷景常數也。若夏至後上限、冬至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儀天》求晷景每日損益差:以其日晷景與次日晷景相減,其日景長於次日晷影為損,短于次日晷景為益。
《儀天》求陽城中晷景定數:置五千分,以其日晷景定數損益差乘之,所得,以萬約之為分,冬至後用減,夏至後用加;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儀天》求晷漏損益度入前後限數:置入冬至後來日數,在前限以下者為損;以上者,減去前限,餘為入後限日數者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後一日,日加滿初象,即加象下約餘,為一象之數。
《儀天》求每日晷漏損益數:置入前後限損益日數及分,如初象以下為在上限;以上者,返減前限,餘為下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通日,內其分,乃乘之;所得,在冬至後初象、夏至後次象,以升法除之。若冬至後次象、夏至後初象,以平法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置於上位,又別置五百五分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用在升法者,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十二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為其日損益數。
《儀天》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分:若春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四十二除之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五十退除為分,以減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黃道去極度。置去極度分,與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減,餘者為赤道內外度分。若黃道去極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為內,若在以上者為外度及分。
《儀天》求每日晷漏母:各以其日損益差,自春分初日以後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日以後減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日晷漏母,又曰晨分。
《儀天》求每日昏分及距午分:置日元分,以其日晷漏母減之,餘者為昏分。又以其日晷漏母減五千五十分,餘者為其日距午分。
月離九道交會《乾元》謂之交會,《儀天》謂之步交會。
交總:七十一萬七千八百一、秒八十二。
正交: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交: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准: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准:一萬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准: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交會
交率:一萬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交策:二十七、餘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准: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准: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萬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萬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儀天》步交會
交終分:二十七萬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中日:一十三、餘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交朔日:二、餘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餘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餘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後限日:一、餘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數: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萬。
陰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餘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陽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謂之求平交朔日。《儀天》謂之求天正朔入交。
以通餘減元積,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為分,滿交總去之,為總數;不盡,半而進位,倍總數,百收為分,用減之,餘以元法收為度,不滿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乾元》置朔分,以交率去之,餘以五因之,滿元率收為日,即得平交朔日及分;次朔、望,以朔、望准加之,即得所求。《儀天》置天正朔積分,以交終分去之,滿宗法為日,即得所求。
求次朔望中盈:《儀天》謂之求次朔入交。
各置天正經朔中盈度分,視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餘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乾元》法見上。《儀天》置天正朔入交泛日餘秒,如交朔及交望余秒皆滿交終日及餘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交泛日及餘秒。
月離朔交初度分:《乾元》謂之求朔望交分。《儀天》謂之求入交常日。
置其朔中盈度分,常與其朔常日度分合之,如正交以下者減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
加減訖為定,用減天正加時黃道宿度分,餘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乾元》置平交朔、望日及分,以元率通之,以日躔陰陽差陽加陰減,為朔、望交分。《儀天》以其日入盈朔限升平定數,升加平減入交泛日,即為其朔、望入交常日也。《儀天》又有求朔、望入定交日,置其日入遲疾限升平定數,以交差乘之,如交數而一,升加平減入交常日,即為入定交日。
月入陰陽曆:《乾元》謂之求朔望陰陽定分,《儀天》謂之求月行陰陽曆。以月離先後定數,先加後減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
如中准以下者為月出黃道外;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黃道內。《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陰陽差,一千八百二除,陽加陰減朔、望交分,為度定分;中限以上為陽,以下為陰。《儀天》視入交定日及餘秒,在交中日以下為陽,以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求食甚定餘: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減半法,餘為午前分;前以上者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以乘三百,如半晝分而一,為差。午後加之,午前半而減之。
加減定朔分,為食定餘。以差皆加午前、後分,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為食定餘。《乾元》以半晝刻約刻法為時差,乃視定朔小餘,在半法以下為用減半法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為午後分;以時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減,午後加,又皆加午前、後分,為距日分;刻法而一,為距午刻分。月只以定朔小餘為食定餘。《儀天》置月行去交黃赤道差,視月道差,如黃赤道交者,依其加減;不如黃赤道交者,返其加減;定朔、望小餘為食甚餘,亦返其加減去交定分。其日食,則又以其日晝刻,其三百五十四為時差,乃視食甚餘,如半法以下,返減半法,余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餘為末率;滿一百一收之,為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食甚餘,為食定餘;亦加減初、末率,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即日、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入食限:置黃道內、外分,如初准已上、末准已下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則日食。月在黃道內則日食,在外則不食,望則無問內、外皆食。末准已下為交後分;初准以上者,返減中准,為交前分。《乾元》置陰陽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為入食限,余同《應天》。《儀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陰陽曆日及餘秒,如前限以上、後限以下者,為入食限。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陰曆則日食。如後限以下為交後限,以上以減交中日及餘秒為交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縮曆:《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置朔定積,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餘為入縮日分。
黃道差:《乾元》謂之求晷差。《儀天》謂之求黃道食差。
置其朔入曆盈、縮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減之,余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減去之,餘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減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為黃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內減外加、午後內加外減;入縮,以定分午前內加外減,午後內減外加。《乾元》置入氣日,以距冬至之氣,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氣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為入陽曆,以上者去之,為入陰曆。置入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為泛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餘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減三十三、秒三十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為晷差。《儀天》二至後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後每日損,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後三氣用四十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後各三氣用二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除,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為定差;冬至後,甚在午正東,陰減陽加;甚在午正西,陰加陽減;夏至後即返此;立冬初日後,每氣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後每氣損差二十、秒四十四,終於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陰曆加,陽曆減。
赤道差:《乾元》謂之求離差,《儀天》謂之求赤道食差。
置入盈縮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減之,為初限日;以上者,用減一百八十二日半,餘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減三百七十四,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晝分而一,用減泛差,為赤道定分;盈初縮末內減外加、縮初盈末內加外減。《乾元》計春、秋二分後日加入氣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為泛差;九十一以上去之,餘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減八百一十九,為泛差;二分氣內置入氣日,以九十一乘,退為泛差;以半晝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減泛差,為離差;食甚在出沒以前者,不用求離差,只用泛差,春分後陰加陽減,秋分後陰減陽加。《儀天》二分後益差至二至,積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後累減至二分空,冬至後日損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後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積差,各以盈縮初末限分除之,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損,各為每日食差;又以半晝刻數約其日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減食差,餘為定數。餘同《乾元》。
日食差:依黃、赤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二曆法同。
距交分:《乾元》謂之去交分。《儀天》謂之去交定分。
置交前後分,以黃、赤二差加減之,為距交分。如月在內道不足減者,返減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減,返減食差,為返減入內道即有食。《乾元》置陰陽曆去交前後分,以食差合加減者,依其加減,所得為去交前後定分。月在陰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即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得陽曆交後得減之,餘者為陽曆交前定分,並不入食限。月在陽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亦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前定分,併入食限。《儀天》應食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餘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類同陽曆分;以上者去之,為陰曆分;又以食定餘減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後半之。
皆退一等,用減陰陽曆分,為食定分;如不足減,即返減之,餘進一位,加陰曆分,為食定分;陽以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陰九百六十以下返減之,如九十六而一,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乾元》置交前後分,以食差加減之,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為陽,以上去之為陰。在陽以九十四、在陰以二百一十三除為大分,余同《應天》。《儀天》置入限去交定分,減七百二十八,陽限以上為陰曆食,以陽限去之,余減陰限為陰曆食分,以下者為陽曆食分,亦減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進一位,各命十為限,余同《應天》。
月食分:置黃道內外前後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減末准,餘以一百二十一除,為月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後八棠塚?遠?百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其前後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乾元》交定分在七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減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為大分。《儀天》陽減陰加前後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去交分減之,以月食法除之為大分。?/font>
日月食虧初複末:《乾元》謂之求定用刻,《儀天》謂之求日月泛用分、求虧初複末。
百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離分,為定用分;加食定餘,為複末定分;減之,為虧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減定用分,用減食甚,為虧初定分;如不足減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餘為食定分,餘卻依日食加減,各得月食虧初、複末定分也。《儀天》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為定用刻。《儀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從之,為泛用分;其食又視去交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為定用刻;皆減定朔、望小余為虧初,加之為複末。
日食起虧:《乾元》謂之求日食初起。
視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于東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複於正東。《儀天》、《乾元》日在陰曆,初起西北;在陽曆,初起西南,餘並同《應天》。
月食起虧:《乾元》謂之月食初定,《儀天》謂之月食初起。
月在內道,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於西南;月在外道,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於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東,複於正西。《乾元》《儀天》以內道為陰曆,外道為陽曆,餘皆同《應天》。而《儀天》又法雲,此法據古經所載,以究天體,食在午中前後一辰之內,其餘方若要的驗,當視日月食時所在方位高下,審祥黃道斜正、月行所向,起虧、複滿皆可知也。
帶食出入:《儀天》謂之求帶食出入見食分數。
視其日出入分,如在虧初定分以上、複末定分以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減複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以乘食定分,滿定用而一,日陽以四十二、陰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乾元》各以食甚餘與其日晨昏分相減,餘為帶食差;其帶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帶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帶食出入也。以帶食差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所食之分,即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也。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已食之分,昏為所殘之分;若食甚在夜,昏為已食之分,晨為所殘之分。其月食,見此可以知之也。《儀天》以食甚餘減晨昏分,餘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減食甚,餘為出入後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從其小分,滿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約之,不滿者,半以上為半強,半以下為半弱,即得帶食出入之分數也。其日、月食甚在出入前者,為所殘之分,在出入後者,為已退之分。
更點:《乾元》、《儀天》謂之月食入定點。
各置虧初、食甚、複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皆以更分除為更數,不盡,以點分除之為點數。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儀天》倍其日晨分,以五除之為更分,又以五除之為點分。乃視所求小餘,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減去昏分,求更點並同《應天》。
日月食宿分:《乾元》謂之日月食宿。
以天正冬至黃道日度加朔望常日月度,命起鬥初,算外,即日月食在宿分也。《乾元》以距日沒辰至食甚辰之數,約其日離差,用加昏度。《儀天》用加時定月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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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七
志第二十三 天文三
○月五星淩犯及星變
隋大業十三年六月,鎮星贏而旅於參。參,唐星也。李淳風曰:「鎮星主福,未當居而居,所宿國吉。」
義寧二年三月丙午,熒惑入東井。占曰:「大人憂。」
武德元年五月庚午,太白晝見。占曰:「兵起,臣強。」六月丙子,熒惑犯右執法。占曰:「執法,大臣象。」二年七月戊寅,月犯牽牛。凡月與列宿相犯,其宿地憂。牽牛,吳、越分。九月庚寅,大白晝見。冬,熒惑守五諸侯。六年七月癸卯,熒惑犯輿鬼西南星。占曰:「大臣有誅。」七年六月,熒惑犯右執法。七月戊寅,歲星犯畢。占曰:「邊有兵。」八年九月癸醜,熒惑入太微。太微,天廷也。冬,太白入南斗。鬥主爵祿。九年五月,太白晝見;六月丁巳,經天;己未,又經天。在秦分。丙寅,月犯氐。氐為天子宿宮。己卯,太白晝見;七月辛亥,晝見;甲寅,晝見;八月丁巳,晝見。太白,上公;經天者,陰乘陽也。
貞觀三年三月丁醜,歲星逆行入氐。占曰:「人君治宮室過度。」一曰;「饑。」五年五月庚申,鎮星犯鍵閉。占為腹心喉舌臣。九年四月丙午,熒惑犯軒轅。十年四月癸酉,複犯之。占曰:「熒惑主禮,禮失而後罰出焉。」軒轅為後宮。十一年二月癸未,熒惑入輿鬼。占曰;「賊在大人側。」十二年六月辛卯,熒惑入東井。占曰:「旱。」十三年五月乙巳,犯右執法。六月,太白犯東井北轅。井,京師分也。十四年十一月壬午,月入太微。占曰;「君不安。」十五年二月,芝惑逆行,犯太微東上相。十六年五月,太白犯畢左股,畢為邊將;六月戊戌,晝見。九月己未,熒惑犯太微西上將;十月丙戌,入太微,犯左執法。十七年二月,犯鍵閉;三月丁巳,守心前星;癸酉,逆行犯鉤鈐。熒惑常以十月入太微,受制而出,伺其所守犯,天子所誅也。鍵閉為腹心喉舌臣,鉤鈐以開闔天心,皆貴臣象。十八年十一月乙未,月掩鉤鈐。十九年七月壬午,太白入太微,是夜月掩南斗,太白遂犯左執法,光芒相及箕、鬥間。漢津,高麗地也。太白為兵,亦罰星也。二十年七月丁未,歲星守東壁。占曰:「五穀以水傷。」二十一年四月戊寅,月犯熒惑。占曰:「貴臣死。」十二月丁醜,月食昴。占曰:「天子破匈奴。」二十二年五月丁亥,犯右執法。七月,太白晝見。乙巳,鎮星守東井。占曰;「旱。」閏十二月辛巳,太白犯建星。占曰:「大臣相譖。」
永徽元年二月己醜,熒惑犯東井。上曰:「旱。」四月己巳,月犯五諸侯,熒惑犯輿鬼。占曰;「諸侯凶。」五月己未,太白晝見。二年六月己醜,太白入太微,犯右執法;九月甲午,犯心前星。十二月乙未,太白晝見。三年正月壬戌,犯牽牛。牽牛為將軍,又吳、越分也。丁亥,歲星掩太微上將。二月己醜,熒惑犯五諸侯;五月戊子,掩右執法。四年六月己醜,太白晝見。六年七月乙亥,歲星守尾。占曰;「人主以嬪為後。」己醜,熒惑入輿鬼;八月丁卯,入軒轅。
顯慶元年四月丁酉,太白犯東井北轅。占曰:「秦有兵。」五年二月甲午,熒惑入南斗;六月戊申,複犯之。南斗,天廟;去複來者,其事大且久也。
龍朔元年六月辛巳,太白晝見經天;九月癸卯,犯左執法。二年七月己醜,熒惑守羽林,羽林,禁兵也;三年正月己卯,犯天街。占曰:「政塞奸出。」六月乙酉,太白入東井。占曰:「君失政,大臣有誅。」
麟德二年三月戊午,熒惑犯東井;四月壬寅,入輿鬼,犯質星。
乾封元年八月乙巳,熒惑入東井。二年五月庚申,入軒轅。三年正月乙巳,月犯軒轅大星。
咸亨元年四月癸卯,月犯東井。占曰;「人主憂。」七月壬申,熒惑入東井。占曰:「旱。」丙申,月犯熒惑。占曰;「貴人死。」十二月丙子,熒惑入太微;二年四月戊辰,複犯。太微垣,將相位也。五年六月壬寅,太白入東井。
上元二年正月甲寅,熒惑犯房。占曰;「君有憂。」一曰;「有喪。」二年正月丁卯,太白犯牽牛。占曰:「將軍凶。」
儀鳳二年八月辛亥,太白犯軒轅左角。左角,貴相也。三年十月戊寅,熒惑犯鉤鈐;四年四月戊午,入羽林。占曰「軍憂。」
調露元年七月辛巳,入天囷。
永隆元年五月癸未,犯輿鬼。丁酉,太白晝見經天。是謂陰乘陽,陽,君道也。
永淳元年五月丁巳,辰星犯軒轅。九月庚戌,熒惑入輿鬼,犯質星;十一月乙未,複犯輿鬼。去而複來,是謂「句巳」。
垂拱元年四月癸未,辰星犯東井北轅。辰星為廷尉,東井為法令,失道則相犯也。十二月戊子,月掩軒轅大星;二年三月丙辰,複犯之。
萬歲通天元年十一月乙丑,歲星犯司怪。占曰:「水旱不時。」
聖曆元年五月庚午,太白犯天關。天關主邊事。二年,熒惑入輿鬼。三年三月辛亥,歲星犯左執法。
久視元年十二月甲戌晦,熒惑犯軒轅。
自乾封二年後,月及熒惑、太白、辰星淩犯軒轅者六。
長安二年熒惑犯五諸侯。渾儀監尚獻甫奏;「臣命在金,五諸侯太史之位,火克金,臣將死矣。」武后曰:「朕為卿禳之,以獻甫為水衡都尉,水生金,又去太史之位,卿無憂矣。」是秋,獻甫卒。四年,熒惑入月,鎮星犯天關。
神龍元年三月癸巳,熒惑犯天田,占曰「旱」;七月辛巳,掩氐西南星,占曰「賊臣在內」。二年閏正月丁卯,月掩軒轅後星。九月壬子,熒惑犯左執法。己巳,月犯軒轅後星;十一月辛亥,犯昴,占曰「胡王死」。戊午,熒惑入氐;十二月丁酉,犯天江,占曰「旱」。三年五月戊戌,太白入輿鬼中。占曰:「大臣有誅。」
景龍三年六月癸巳,太白晝見在東井。京師分也。四年二月癸未,熒惑犯天街。五月甲子,月犯五諸侯。
景雲二年三月壬申,太白入羽林。八月己未,歲星犯執法。
太極元年三月壬申,熒惑入東井。
先天元年八月甲子,太白襲月。占曰:「太白,兵象;月,大臣體。」二年十一月丙子,熒惑犯司怪。
開元二年七月己醜,太白犯輿鬼東南星。七年六月甲戌,太白犯東井鉞星。占曰:「斧鉞用。」八年三月庚午,犯東井北轅;五月甲子,犯軒轅。十一年十一月丁卯,歲星犯進賢。十四年十月甲寅,太白晝見。二十五年六月壬戌,熒惑犯房。二十七年七月辛醜,犯南斗。占曰:「貴相凶。」
天寶十三載五月,熒惑守心五旬餘。占曰:「主去其宮。」十四載十二月,月食歲星在東井。占曰:「其國亡。」東井,京師分也。
至德二載七月己酉。太白晝見經天,至於十一月戊午不見,曆秦、周、楚、鄭、宋、燕之分。十二月,歲星犯軒轅大星。占曰:「女主謀君。」
乾元元年五月癸未,月掩心前星,占曰「太子憂」;六月癸醜,入南斗魁中,占曰「大人憂」。二年正月癸未,歲星蝕月在翼,楚分也,一曰:「饑。」二月丙辰,月犯心中星。占曰:「主命惡之。」
上元元年五月癸醜,月掩昴。占曰;「胡王死。」八月己酉,太白犯進賢。十二月癸未,歲星掩房。占曰:「將相憂。」三年建子月癸巳,月掩昴,出昴北;八月丁卯,又掩昴。
寶應二年四月己醜,月掩歲星。占曰:「饑。」
永泰元年九月辛卯,太白晝見經天。
大曆二年七月癸亥,熒惑入氐,其色赤黃。乙丑,鎮星犯水位。占曰:「有水災。」乙亥,歲星犯司怪。八月壬午,月入氐;丙申,犯畢。九月戊甲,歲星守東井。占皆為有兵。乙丑,熒惑犯南斗。在燕分。十二月丁醜,犯壘壁。占曰:「兵起。」三年正月壬子,月掩畢;八月己未,複掩畢;辛酉,入東井。九月壬申,歲星入輿鬼。占曰:「歲星為貴臣,輿鬼主死喪。」丁醜,熒惑入太微,二旬而出。己卯,太白犯左執法。四年二月壬寅,熒惑守房上相;丙午,有芒角;三月壬午,逆行入氐中。是月,鎮星犯輿鬼。七月戊辰,熒惑犯次相;九月丁卯,犯建星。占曰:「大臣相譖。」五年二月乙巳,歲星入軒轅。六月丁酉,月犯進賢;庚子,犯氐。庚戌,太白入東井。六年七月乙巳,月掩畢,入畢中;壬子,月犯太微。八月甲戌,熒惑犯鄭星。庚辰,月入太微。九月壬辰,熒惑犯哭星;庚子,犯泣星。是夜,月掩畢;丁未,入太微;十月丁卯,掩畢。己巳,熒惑犯壘壁。甲戌,月入軒轅。占曰「憂在後宮」;十一月壬寅,入太微;丙午掩氐;十二月己巳,入太微;七年正月乙未,犯軒轅;二月戊午,掩天關。占曰:「亂臣更天子法令。」己巳,熒惑犯天街;四月丁巳,入東井。辛未,歲星犯左角。占曰:「天下之道不通。」壬申,月入羽林;五月丙戌,入太微。八年四月癸醜,歲星掩房。占曰:「將相憂。」又宋分也。甲寅,熒惑入壘壁;五月庚辰,入羽林。七月己卯,太白入東井,留七日,非常度也。占曰:「秦有兵。」乙未,月入畢中。癸未,入羽林。己醜,太白入太微。占曰:「兵入天廷。」八月晝見。十月丁巳,月掩畢;壬戌,入輿鬼,掩質星。庚午,月及太白入氐中。占曰;「君有哭泣事。」十一月己卯,月入羽林。癸未,太白入房。占曰:「白衣會。」不曰犯而曰入,蓋鉤鈐間。癸醜,月掩天關;甲寅,入東井;癸酉,入羽林。九年三月丁未,熒惑入東井。四月丁醜,月入太微。五月己未,太白入軒轅。占曰:「憂在後宮。」六月己卯,月掩南斗;庚辰,入太微;七月甲辰,掩房;辛亥,入羽林;壬戌,入輿鬼。九月辛醜,太白入南斗。占曰:「有反臣。」又曰:「有赦。」甲子,熒惑入氐。宋分也。十月戊子,歲星入南斗。占曰:「大臣有誅。」十二月戊辰,月入羽林。十年三月庚戌,熒惑入壘壁;四月甲子,入羽林。八月戊辰,月入太微。十一年閏八月丁酉,太白晝見經天。十二年正月乙丑,月掩軒轅;癸酉,掩心前星,宋分也」丙子,入南斗魁中。二月乙未,鎮星入氐中。占曰:「其分兵喪。」李正己地也
。三月壬戌,月入太微;四月乙未,掩心前星;五月丙辰,入太微;戍戌,入羽林;七月庚戌,入南斗。乙亥,熒惑入東井。十月壬辰,月掩昴;庚子,入太微;十一月乙卯,入羽林;十二月壬午,複入羽林。自六年至此,月入太微者十有二,入羽林者八;熒惑三入東井,再入羽林,三入壘壁;月,太白、歲星,皆入南斗魁中。十四年春,歲星入東井。建中元年十一月,月食歲星,在秦分。占曰:「其國亡。」是月,歲星食天屍。天屍,輿鬼中星。占曰:「有妖言,小人在位,君王失樞,死者太半。」三年七月,月掩心中星。
貞元四年五月丁卯,月犯歲星在營室。六月癸卯,熒惑逆行入羽林。占曰:「軍有憂。」六年五月戊辰,月犯太白,間容一指。占曰:「大將死。」十年四月,太白晝見。十一年七月,熒惑、太白相繼犯太微上將。十三年二月戊辰,太白入昴。三月庚寅,月犯太白。十九年三月,熒惑入南斗,色如血。鬥,吳、越分;色如血者,旱祥也。二十一年正月己酉,太白犯昴。趙分也。
永貞元年十二月丙午,月犯畢,己酉,歲星犯太微西垣。將相位也。
元和元年十月,太白入南斗;十二月,複犯之。鬥,吳分也。二年正月癸醜,月犯太白於女、虛。二月壬申,月掩歲星。占曰:「大臣死。」四月丙子,太白犯東井北轅。己卯,月犯房上相。三年三月乙未,鎮星蝕月在氐。占曰:「其地主死。」四年九月癸亥,太白犯南斗。七年正月辛未,月掩熒惑。五月癸亥,熒惑犯右執法。六月己亥,月犯南斗魁。八年七月癸酉,月犯五諸侯。十月己醜,熒惑犯太微西上將;十二月,掩左執法。九年二月丁酉,月犯心中星;七月辛亥,掩心中星。占曰:「其宿地凶。」心,豫州分。壬辰,月掩軒轅。是月,太白入南斗,至十月出,乃晝見。熒惑入南斗中,因留,犯之。南斗,天廟,又丞相位也。十年八月丙午,月入南斗魁中。十一年二月丙辰,月掩心。是月,熒惑入氐,因逆行。三月己醜,月犯鎮星在女。齊分也。四月丙辰,太白犯輿鬼。占曰:「有僇臣。」六月甲辰,月掩心後星。是月,熒惑複入氐,是謂「句巳」。十一月戊寅,月犯歲星;十二月甲午,犯鎮星在危。亦齊分也。十二年三月丁醜,月犯心。十三年正月乙未,歲星逆行,犯太微西上將。三月,熒惑入南斗,因逆留,至於七月,在南斗中,大如五升器,色赤而怒,乃東行,非常也。八月甲戌,太白犯左執法。乙巳,熒惑犯哭星。十月甲子,月犯昴。趙分也。十四年正月癸卯,月犯南斗魁。占曰;「相凶。」五月丙戌,月犯心中星;七月乙酉,掩心中星;十五年正月丙申,複犯中星。四月,太白犯昴。七月庚申,熒惑逆行入羽林。八月己卯,月掩牽年。吳、越分也。十一月壬子,月犯東井北轅。
長慶元年正月丙午,月掩東井鉞,遂犯南轅第一星。二月乙亥,太白犯昴。趙分也。丁亥,月犯歲星在尾。占曰:「大臣死。」燕分也。三月庚戌,太白犯五車,因晝見,至於七月。以曆度推之,在唐及趙、魏之分。占曰:「兵起。」七月壬寅,月掩房次相。九月乙巳,太白犯左執法。二年九月,太白晝見。熒惑守天囷,六旬餘乃去。占曰:「天囷,上帝之藏,耗祥也。十月,熒惑犯鎮星於昴。甲子,月掩牽牛中星。占曰;「吳、越凶。」十一月丁醜,掩左角;十二月,複掩之。占曰:「將死。」甲寅,月犯太白於南斗。四年三月庚午,太白犯東井北轅,遂入井中,晝見經天,七日而出,因犯輿鬼。京師分也。五月乙亥,月掩畢大星。六月丙戌,鎮星依曆在觜觿,贏行至參六度,當居不居,失行而前,遂犯井鉞。占曰:「所居宿久,國福厚;易,福薄。」又曰;「嬴,為王不寧;鉞主斬刈而又犯之,其占重。」癸未,熒惑犯東井;丁亥,入井中。己醜,太白犯軒轅右角,因晝見,至於九月。占曰:「相凶。」十月辛巳,月入畢口。十一月,熒惑逆行向參,鎮星守天關。十二月戊子,月掩東井。
寶曆元年四月壬寅,熒惑入輿鬼,掩積屍;七月癸卯,犯執法。甲辰,鎮星犯東井。甲子,月掩畢大星。癸未,太白犯南斗。丙戌,月犯畢;十月辛亥,犯天囷。十一月庚辰,鎮星複犯東井。癸未,月犯東井。二年正月甲申,犯左執法;戊子,入於氐。二月丙午,犯畢。五月甲午,熒惑犯昴。六月,太白犯昴。七月壬申,月犯畢。八月庚戌,熒惑犯輿鬼。
大和元年正月庚午,月掩畢;三月癸醜,入畢口,掩大星。月變于畢者,自寶曆元年九月,及茲而五。五月,月掩熒惑在太微西坦。丙戌,熒惑犯右執法。
大和二年正月庚午,月掩鎮星。七月甲辰,熒惑掩輿鬼質星。十月丁卯,月掩東井北轅。三年二月乙卯,太白犯昴。壬申,熒惑掩右執法;七月,入於氐;十月,入於南斗。四年四月庚申,月掩南斗杓次星。十一月辛未,熒惑犯右執法。五年二月甲申,月掩熒惑。三月,熒惑犯南斗杓次星。六年四月辛未,月掩鎮星於端門。己醜,太白晝見。七月戊戌,月掩心大星;辛醜,掩南斗杓次星。七年五月甲辰,熒惑守心中星。六月丙子,月掩心中星,遂犯熒惑。七月甲午,月掩心中星;丙申,掩南斗口第二星。九月丁巳,入於箕;戊辰,入於南斗。癸酉,太白入南斗。冬,鎮星守角;八年二月始去。七月戊子,月犯昴。十月庚子,熒惑、鎮星合於亢。十二月丙戌,月掩昴。是歲,月入南斗者五。占曰:「大人憂。」九年夏,太白晝見,自軒轅至於翼、軫。六月庚寅,月掩歲星在危而暈;十月庚辰,月複掩歲星在危。
開成元年正月甲辰,太白掩建星。占曰:「大臣相譖。」六月丁未,月掩心前星;八月乙巳,入南斗。二年正月壬申,月掩昴。二月己亥,月掩太白於昴中。六月甲寅,月掩昴而暈,太白亦有暈。六月己酉,大星晝見。庚申,太白入于東井。七月壬申,月入南斗;丁亥,掩太白于柳。八月壬子,太白入太微,遂犯左、右執法。九月丙子,月掩昴;三年二月己酉,掩心前星。二月戊午,熒惑入東井;三月乙酉,入輿鬼。五月辛酉,太白犯輿鬼。庚午,月犯心中星。甲寅,太白犯右執法。七月乙丑,月掩心前星。十月辛卯,太白犯南斗。四年二月丁卯,月掩歲星于畢;三月乙酉,掩東井。七月乙未,月犯熒惑。占曰;「貴臣死。」八月壬申,熒惑犯鉞,遂入東井。十月戊午,辰星入南斗魁中。占曰:「大赦。」五年春,木當王,而歲星小暗無光。占曰:「有大喪。」二月壬申,熒惑入輿鬼。四月,太白、歲星入輿鬼。五月,辰星見於七星,色赤如火。七月乙酉,月掩鎮星。
會昌元年閏八月丁酉,熒惑入輿鬼中。占曰:「有兵喪。」十二月庚午,月犯太白于羽林;二年正月壬戌,掩太白于羽林。六月丙寅,太白犯東井。十月丙戌,月掩歲星於角。三年三月丙申,又掩歲星於角。七月癸巳,熒惑入東井,色蒼赤,動搖井中;八月丁醜,犯輿鬼。十月壬午晝,月食太白於亢。四年二月,歲星守房,掩上相;熒惑逆行,守軒轅,四旬乃去。庚申,月掩畢大星。十月癸未,太白與熒惑合,遂入南斗。五年二月壬午,太白掩昴;五月辛酉,入畢口;八月壬午,犯軒轅大星。九月癸巳,熒惑犯太微上將。六年二月丁醜,犯畢大星。丁亥,月出無光,犯熒惑於太微,頃之,乃稍有光,遂犯左執法;丙申,掩牽牛南星,遂犯歲星。牽牛,揚州分。
大中十一年八月,熒惑犯東井。
鹹通十年春,熒惑逆行,守心。
乾符二年四月庚辰,太白晝見在昴。三年七月,常星晝見。四年七月,月犯房。六年冬,歲星入南斗魁中。占曰;「有反臣。」
光啟二年四月,熒惑犯月角。
文德元年七月丙午,月入南斗。八月,熒惑守輿鬼。占曰:「多戰死。」
龍紀元年七月甲辰,月犯心。
乾寧二年七月癸亥,熒惑犯心。
光化二年,鎮星入南斗。三年八月壬申,太白應見在氐,不見,至九月丁亥乃見,是謂當出不出。十一月丁未,太白犯月,因晝見。
天複元年五月自丁酉至於己亥,太白晝見經天,在井度。十月,大角五色散搖,煌煌如火。占曰:「王者惡之。」二年五月甲子,太白襲熒惑在軒轅後星上,太白遂犯端門,又犯長垣中星。占曰:「賊臣謀亂,京畿大戰。」十月甲戌,太白夕見在鬥,去地一丈而墜。占曰:「兵聚其下。」又曰;「山摧石裂,大水竭。」庚子,辰星見氐中,小而不明。占曰:「負海之國大水。」是歲,鎮星守虛。三年二月始去虛。十一月丙戌,太白在南斗,去地五尺許,色小而黃,至明年正月乃高十丈,光芒甚大。是冬,熒惑徘徊于東井間,久而不去。京師分也。
天祐元年二月辛卯,太白夕見昴西,色赤,炎焰如火;壬辰,有三角如花而動搖。占曰:「有反,城有火災,胡兵起。」六月甲午,太白在張,芒角甚大;癸醜,句巳,犯水位。自夏及秋,大角五色散搖,煌煌然。占同天複初。三年八月丙午,歲星在哭星上,生黃白氣如孛狀。
○五星聚合
武德元年七月丙午,鎮星、太白、辰星聚于東井。關中分也。二年三月丙申,鎮星、太白、辰星複聚于東井。九年六月己卯,歲星、辰星合于東井。占曰:「為變謀。」
貞觀十八年五月,太白、辰星合于東井。占曰:「為兵謀。」十九年六月丙辰,太宗征高麗,次安市城,太白、辰星合于東井。《史記》曰:太白為主,辰星為客,為蠻夷,出相從而兵在野為戰。
永徽元年七月辛酉,歲星、太白合于柳。在秦分。占曰:「兵起。」
景龍元年十月丙寅,太白、熒惑合于虛、危。占曰;「有喪。
景雲二年七月,鎮星、太白合于張。占曰;「內兵。」
太極元年四月,熒惑、太白合于東井。
天寶九載八月,五星聚於尾、箕,熒惑先至而又先去。尾、箕,燕分也。占曰:「有德則慶,無德則殃。」十四載二月,熒惑、太白鬥于畢、昴、井、鬼間,至四月乃伏。十五載五月,熒惑、鎮星同在虛、危,中天芒角大動搖。占者以為北方之宿,子午相沖,災在南方。
至德二載四月壬寅,歲星、熒惑、太白、辰星聚於鶉首,從歲星也。罰星先去,而歲星留。占曰;「歲星、熒惑為陽,太白、辰星為陰。陰主外邦,陽主中邦,陽與陰合,中外相連以兵。」八月,太白芒怒,掩歲星於鶉火,又晝見經天。鶉火,周分也。
乾元元年四月,熒惑、鎮星、太白聚于營室。太史南宮沛奏;「其地戰不勝。」衛分也。
大曆三年七月壬申,五星並出東方。占曰;「中國利。」八年閏十一月壬寅,太白、辰星合于危。齊分也。十年正月甲寅,歲星、熒惑合於南斗。占曰:「饑、旱。」吳、越分也。一曰:「不可用兵。」七月庚辰,太白、辰星合于柳。京師分也。
建中二年六月,熒惑、太白鬥于東井。四年六月,熒惑、太白複鬥于東井。京師分也。金、火、罰星斗者,戰象也。
興元元年春,熒惑守歲星在角、亢。占曰;「有反臣。」角、亢,鄭也。
貞元四年五月乙亥,歲星、熒惑、鎮星聚于營室。占曰:「其國亡。」地在衛分。六年閏三月庚申,太白、辰星合于東井。占為兵憂。戊寅,熒惑犯鎮星在奎。魯分也。
元和九年十月辛未,熒惑犯鎮星,又與太白合於女。在齊分。十年六月辛未,歲星、熒惑、太白、辰星合于東井。占曰:「中外相連以兵。」十一年五月丁卯,歲星、辰星合于東井」六月己未,複合于東井。占曰;「為變謀而更事。」十一月戊子,鎮星、熒惑合于虛、危。十二月,鎮星、太白、辰星聚于危。皆齊分也。十四年八月丁醜,歲星、太白、辰星聚於軫。占曰:「兵喪。」在楚分與南方夷貊之國。十五年三月,鎮星、太白合於奎。占曰:「內兵。」徐州分也。十二月,熒惑、鎮星合於奎。占曰:「主憂。」
長慶二年二月甲戌,歲星、熒惑合於南斗。占曰:「饑、旱。」八月丙寅,熒惑犯鎮星在昴、畢,因留相守。占曰;「主憂。」四年八月庚辰,熒惑犯鎮星于東井,鎮星即失行犯鉞。而熒惑複往犯之。占曰:「內亂。」
寶曆二年八月丁未,熒惑、鎮星複合于東井、輿鬼間。
大和二年九月,歲星、熒惑、鎮星聚於七星。三年四月壬申,歲星犯鎮星。占曰:「饑。」四年五月丙午,歲星、太白合于東井。六年正月,太白、熒惑合于羽林。十月,太白、熒惑、鎮星聚於軫。八年七月庚寅,太白、熒惑合相犯,推曆度在翼,近太微。占曰:「兵起。」
開成三年六月丁亥,太白犯熒惑于張。占曰:「有喪。」四年正月丁巳,熒惑、太白、辰星聚於南斗,推曆度在燕分。占曰;「內外兵喪,改立王公。」冬,歲星、熒惑俱逆行失色,合于東井。京師分也。
會昌二年六月乙丑,熒惑犯歲星於翼。占曰;「旱。」四年十月癸未,太白、熒惑合於南斗。
鹹通中,熒惑、鎮星、太白、辰星聚于畢、昴,在趙,魏之分。詔鎮州王景崇被袞冕,軍府稱臣以厭之。
文德元年八月,歲星、鎮星、太白聚于張,周分也。占曰:「內外有兵。」為河內、河東地。
光化三年十月,太白、鎮星合於南斗。占曰:「吳、越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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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六
志第二十二 天文二
○日食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日有食之,在氐五度。占曰:「諸侯專權,則其應在所宿國;諸侯附從,則為王者事。」四年八月丙戌朔,日有食之,在翼四度。楚分也。六年十二月壬寅朔,日有食之,在南斗十九度。吳分也。九年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在氐七度。
貞觀元年閏三月癸醜朔,日有食之,在胃九度。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在亢五度。胃為天倉,亢為疏廟。二年三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在婁十一度。占為大臣憂。三年八月己巳朔,日有食之,在翼五度。占曰:「旱。」四年正月丁卯朔,日有食之,在營室四度。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在張十四度。占為禮失。六年正月乙卯朔,日有食之,在虛九度,虛,耗祥也。八年五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在參七度。九年閏四月丙寅朔,日有食之,在畢十三度。占為邊兵。十一年三月丙戌朔,日有食之,在婁二度。占為大臣憂。十二年閏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在奎九度。奎,武庫也。十三年八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在翼十四度。翼為遠夷。十七年六月己卯朔,日有食之,在東井十六度。京師分也。十八年十月辛醜朔,日有食之,在房三度。房,將相位。二十年閏三月癸巳朔,日有食之,在胃九度。占曰:「主有疾。」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日有食之,在翼五度。占曰:「旱。」
顯慶五年六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在柳五度。
龍朔元年五月甲子晦,日有食之,在東井二十七度。皆京師分也。
麟德二年閏三月癸酉朔,日有食之,在胃九度。占曰:「主有疾。」
乾封二年八月己酉朔,日有食之,在翼六度。
總章二年六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在東井二十九度。
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日有食之,在東井十八度。二年十一月甲午朔,日有食之,在箕九度。三年十一月戊子朔,日有食之,在尾十度。東井,京師分。箕為後妃之府,尾為後宮。五年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在婁十三度。占為大臣憂。
永隆元年十一月壬申朔,日有食之,在尾十六度。
開耀元年十月丙寅朔,日有食之,在尾四度。
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日有食之,在畢五度。十月庚申朔,日有食之,在房三度。
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在營室十五度。四年六月丁亥朔,日有食之,在東井二十七度。京師分也。
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日有食之,在昴七度。
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日有食之,在胃十一度。皆正陽之月。
長壽二年九月丁亥朔,日有食之,在角十度。角內為天廷。
延載元年九月壬午朔,日有食之,在軫十八度。軫為車騎。
證聖元年二月己酉朔,日有食之,在營室五度。
聖曆三年五月己酉朔,日有食之,在畢十五度。
長安二年九月乙丑朔,日有食之,幾既,在角初度。三年三月壬戌朔,日有食之,在奎十度。占曰:「君不安。」九月庚寅朔,日有食之,在亢七度。
神龍三年六月丁卯朔,日有食之,在東井二十八度。京師分也。
景龍元年十二月乙丑朔,日有食之,在南斗二十一度。鬥為丞相位。
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日有食之,在角十度。
開元三年七月庚辰朔,日有食之,在張四度。七度五月己醜朔,日有食之,在畢十五度。九年九月乙巳朔,日有食之,在軫十八度。十二年閏十二月丙辰朔,日有食之,在虛初度。十七年十月戊午朔,日有食之,不盡如鉤,在氐九度。二十年二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在營室十度。八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在翼七度。二十一年七月乙丑朔,日有食之,在張十五度。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日有食之,在南斗二十三度。二十三年閏十一月壬午朔,日有食之,在南斗十一度。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日有食之,在亢九度。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日有食之,在婁三度。
天寶元年七月癸卯朔,日有食之,在張五度。五載五月壬子朔,日有食之,在畢十六度。十三載六月乙丑朔,日有食之,幾既,在東井十九度。京師分也。
至德元載十月辛巳朔,日有食之,既,在氐十度。
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日有食之,既,大星皆見,在張四度。
大曆三年三月乙巳朔,日有食之,在奎十一度。十年十月辛酉朔,日有食之,在氐十一度。宋分也。十四年七月戊辰朔,日有食之,在張四度。十二月丙寅晦,日有食之,在危十二度。貞元二年八月辛巳朔,日有食之,在軫八度。五年正月甲辰朔,日有食之,在營室六度。八年十一月壬子朔,日有食之,在尾六度。宋分也。十二年八月己未朔,日有食之,在翼十八度。占曰:「旱。」十七年五月壬戌朔,日有食之,在東井十度。
元和三年七月辛巳朔,日有食之,在七星三度。十年八月己亥朔,日有食之,在翼十八度。十三年六月癸醜朔,日有食之,在輿鬼一度。京師分也。
長慶二年四月辛酉朔,日有食之,在胃十三度。三年九月壬子朔,日有食之,在角十二度。
大和八年二月壬午朔,日有食之,在奎一度。
開成元年正月辛醜朔,日有食之,在虛三度。
會昌三年二月庚申朔,日有食之,在東壁一度。並州分也。四年二月甲寅朔,日有食之,在營室七度。五年七月丙午朔,日有食之,在張七度。六年十二月戊辰朔,日有食之,在南斗十四度。
大中二元五月己未朔,日有食之,在參九度。八年正月丙戌朔,日有食之,在危一度。危為玄枵,亦耗祥也。
咸通四年七月辛卯朔,日有食之,在張十七度。
乾符三年九月乙亥朔,日有食之,在軫十四度。四年四月壬申朔,日有食之,在畢三度。六年四月庚申朔,日有食之,既,在胃八度。
文德元年三月戊戌朔,日有食之,在胃一度。
天祐元年十月辛卯朔,日有食之,在心二度。三年四月癸未朔,日有食之,在胃十二度。
凡唐著紀二百八十九年,日食九十三:朔九十,晦二,二日一。
○日變
貞觀初,突厥有五日並照。二十三年三月,日赤無光。李淳風曰:「日變色,有軍急。」又曰:「其君無德,其臣亂國。」濮陽複曰:「日無光,主病。」
咸亨元年二月壬子,日赤無光。癸醜,四方濛濛,日有濁氣,色赤如赭。
上元二年三月丁未,日赤如赭。
永淳元年三月,日赤如赭。
文明元年二月辛巳,日赤如赭。
長安四年正月壬子,日赤如赭。
景龍三年二月庚申,日色紫赤無光。
開元十四年十二月己未,日赤如赭。二十九年三月丙午,風霾,日無光,近晝昏也。占為上刑急,人不樂生。
天寶三載正月庚戌,日暈五重。占曰:「是謂棄光,天下有兵。」
肅宗上元二年二月乙酉,白虹貫日。
大曆二年七月丙寅,日旁有青赤氣,長四丈餘。壬申,日上有赤氣,長二丈。九月乙亥至於辛醜,日旁有青赤氣。三年正月丁巳,日有黃冠、青赤珥。辛醜,亦如之。凡氣長而立者為直,橫者為格,立於日上者為冠。直為有自立者,格為戰鬥。又曰:「赤氣在日上,君有佞臣。黃為土功,青赤為憂。」
貞元二年閏五月壬戌,日有黑暈。六年正月甲子,日赤如血。十年三月乙亥,黃霧四塞,日無光。
元和二年十月壬午,日傍有黑氣如人形跪,手捧盤向日,盤中氣如人頭。四年閏三月,日傍有物如日。五年四月辛未,白虹貫日。十年正月辛卯,日外有物如烏。十一年正月己卯,日紫赤無光。
長慶元年六月己醜,白虹貫日。三年二月庚戌,白虹貫日。
寶曆元年六月甲戌,赤虹貫日。九月甲申,日赤無光。二年三月甲午,日中有黑氣如柸。辛亥,日中有黑子。四月甲寅,白虹貫日。
太和二年二月癸亥,日無光,白霧晝昏。十二月癸亥,有黑祲,與日如鬥。五年二月辛醜,白虹貫日。六年三月,有黑祲與日如鬥。庚戌,日中有黑子。四月乙丑,黑氣蔽日。七年正月庚戌,白虹貫日。八年七月甲戌,白虹貫日,日有交暈。十月壬寅,白虹貫日,東西際天,上有背玦。九年二月辛卯,日月赤如血。壬辰,亦如之。
開成元年正月辛醜朔,白虹貫日。二月己醜,亦如之。二年十一月辛巳,日中有黑子,大如雞卵,日赤如赭,晝昏至於癸未。五年正月己醜,日暈,白虹在東,如玉環貫珥。二月丙辰,日有重暈,有赤氣夾日。十二月癸卯朔,日旁有黑氣來觸。
會昌元年十一月庚戌,日中有黑子。四年正月戊申,日無光。二月己巳,白虹貫日如玉環。
大中十三年四月甲午,日暗無光。
鹹通六年正月,白虹貫日,中有黑氣如雞卵。七年十二月癸酉,白氣貫日,日有重暈。甲戌,亦如之。白氣,兵象也。十四年二月癸卯,白虹貫日。
乾符元年,日中有黑子。二年,日中有若飛燕者。六年十一月丙辰朔,有兩日並出而鬥,三日乃不見。鬥者,離而複合也。
廣明元年,日暈如虹,黃氣蔽日無光。日不可以二;虹,百殃之本也。
中和三年三月丙午,日有青黃暈。四月丙辰,亦如之。丁巳、戊午,又如之。
光啟三年十一月己亥,下晡,日上有黑氣。四年二月己醜,日赤如血。庚寅,改元文德。是日,風,日赤無光。
景福元年五月,日色散如黃金。
光化三年冬,日有虹蜺背?矞彌旬,日有赤氣,自東北至於東南。
天複元年十月,日色散如黃金。十一月,又如之。三年二月丁醜,日有赤氣,自東北至於東南。
天祐元年二月丙寅,日中見北斗,其占重。十一月癸酉,日中,日有黃暈,旁有青赤氣二。二年正月甲申,日有黃白暈,暈上有青赤背。乙酉,亦如之,暈中生白虹,漸東,長百餘丈。二月乙巳,日有黃白暈如半環,有蒼黑雲夾日,長各六尺餘,既而雲變,狀如人如馬,乃消。舊占:「背者,叛背之象。日暈有虹者為大戰,半暈者相有謀,蒼黑,祲祥也。夾日者,賊臣制君之象。變而如人者為叛臣;如馬者為兵。」三年正月辛未,日有黃白暈,上有青赤背。二月癸巳,日有黃白暈,如半環,有青赤背。庚戌,日有黃白暈,青赤背。
○月變
貞觀初,突厥有三月並見。
儀鳳二年正月甲子朔,月見西方,是謂朓。朓則侯王其舒。
武太后時,月過望不虧者二。
天寶三載正月庚戌,月有紅氣如垂帶。
肅宗元年建子月癸巳乙夜,月掩昴而暈,色白,有白氣自北貫之。昴,胡也;白氣,兵喪。建辰月丙戌,月有黃白冠,連暈,圍東井、五諸侯、兩河及輿鬼。東井,京師分也。
大曆十年九月戊申,月暈熒惑、畢、昴、參,東及五車,暈中有黑氣,乍合乍散。十二月丙子,月出東方,上有白氣十餘道,如匹練,貫五車及畢、觜觿、參、東井、輿鬼、柳、軒轅,中夜散去。占曰:「女主凶。」白氣為兵喪,五車主庫兵,軒轅為後宮,其宿則晉分及京師也。
元和十一年,己未旦,日已出,有虹貫月于營室。
開成四年閏正月甲申朔,乙酉,月在營室,正偃魄質成,早也。占為臣下專恣之象。五年正月戊寅朔,甲申,月昏而中,未弦而中,早也。占同上。
景福二年十一月,有白氣如環,貫月,穿北斗,連太微。
天複二年十二月甲申,夜月有三暈,裹白,中赤黃,外綠。
天祐二年二月丙申,月暈熒惑。
○孛彗
武德九年二月壬午,有星孛於胃、昴間;丁亥,孛於捲舌。孛與彗皆非常惡氣所生,而災甚於彗。
貞觀八年八月甲子,有星孛于虛、危,曆玄枵,乙亥不見。十三年三月乙丑,有星孛于畢、昴。十五年六月己酉有星孛於太微,犯郎位,七月甲戌不見。
龍朔三年八月癸卯,有彗星于左攝提,長二尺餘,乙巳不見。攝提,建時節,大臣象。
乾封二年四月丙辰,有彗星于東北,在五車、畢、昴間,乙亥不見。
上元二年十二月壬午,有彗星於角、亢南,長五尺。三年七月丁亥,有彗星于東井,指北河,長三尺餘;東北行,光芒益盛,長三丈,掃中台,指文昌。九月乙酉,不見。東井,京師分;中台、文昌,將相位;兩河,天闕也。
開耀元年九月丙申,有彗星於天市中,長五丈,漸小,東行至河鼓,癸醜不見。市者,貨食之所聚,以衣食生民者;一曰帝將遷都。河鼓,將軍象。
永淳二年三月丙午,有彗星于五車北,四月辛未不見。
文明元年七月辛未夕,有彗星於西方,長丈餘,八月甲辰不見。是謂天攙。
光宅元年九月丁醜,有星如半月,見於西方。月,眾陰之長,星如月者陰盛之極。
景龍元年十月壬午,有彗星於西方,十一月甲寅不見。二年七月丁酉,有星孛於胃、昴間。胡分也。三年八月壬辰,有星孛于紫宮。
延和元年六月,有彗星自軒轅入太微,至大角滅。
開元十八年六月甲子,有彗星于五車。癸酉,有星孛于畢、昴。二十六年三月丙子,有星孛于紫宮垣,曆北斗魁,旬餘,因雲陰不見。
乾元三年四月丁巳,有彗星於東方,在婁、胃間,色白,長四尺,東方疾行,曆昴、畢、觜觿、參、東井、輿鬼、柳、軒轅至右執法西,凡五旬餘不見。閏月辛酉朔,有彗星於西方,長數丈,至五月乃滅。婁為魯,胃、昴、畢為趙、觜觿、參為唐,東井,輿鬼為京師分,柳其半為周分。二彗仍見者,薦禍也。又婁、胃間,天倉。
大曆元年十二月己亥,有彗星於匏瓜,長尺餘,經二旬不見,犯宦者星。五年四月己未,有彗星于五車,光芒蓬勃,長三丈。五月己卯,彗星見於北方,色白,癸未東行近八穀中星;六月癸卯近三公,己未不見。占曰:「色白者,太白所生也。」七年十二月丙寅,有長星於參下。其長亙天。長星,彗屬。參,唐星也。
元和十年三月,有長星於太微,尾至軒轅。十二年正月戊子,有彗星于畢。
長慶元年正月己未,有星孛於翼;丁卯,孛於太微西上將。六月,在彗星於昴,長一丈,凡十日不見。
太和二年七月甲辰,有彗星於右攝提南,長二尺。三年十月,客星見於水位。八年九月辛亥,有彗星於太微,長丈餘,西北行,越郎位,庚申不見。
開成二年二月丙午,有彗星于危,長七尺餘,西指南斗;戊申在危西南,芒耀愈盛;癸醜在虛;辛酉,長丈餘,西行稍南指;壬戌,在婺女,長二丈餘,廣三尺;癸亥,愈長且闊;三月甲子,在南斗;乙丑,長五丈,其末兩岐,一指氐,一掩房;丙寅,長六丈,無岐,北指,在亢七度;丁卯,西北行,東指;己巳,長八丈余,在張;癸未,長三尺,在軒轅右不見。凡彗星晨出則西指,夕出則東指,乃常也。未有遍指四方,淩犯如此之甚者。甲申,客星出於東井下。戊子,客星別出於端門內,近屏星。四月丙午,東井下客星沒。五月癸酉,端門內客星沒。壬午,客星如孛,在南斗天龠旁。八月丁酉,有彗星于虛、危,虛、危為玄枵。枵,耗名也。三年十月乙巳,有彗星於軫魁,長二丈餘,漸長,西指。十一月乙卯,有彗星於東方,在尾、箕,東西亙天;十二月壬辰不見。四年正月癸酉,有彗星于羽林。衛分也。閏月丙午,有彗星於捲舌西北;二月己卯不見。五年二月庚申,有彗星于營室、東壁間,二十日滅。十一月戊寅,有彗星於東方。燕分也。
會昌元年七月,有彗星于羽林、營室、東壁間也。十一月壬寅,有彗星于北落師門,在營室,入紫宮,十二月辛卯不見。並州分也。
大中六年三月,有彗星於觜、參。參,唐星也。十一月年九月乙未,有彗星于房,長三尺。
鹹通五年五月己亥,夜漏未盡一刻,有彗星出於東北,色黃白,長三尺,在婁。徐州分也。九年正月,有彗星于婁、胃。十年八月,有彗星於大陵,東北指。占為外夷兵及水災。
乾符四年五月,有彗星。
光啟元年,有彗星於積水、積薪之間。二年五月丙戌,有星孛於尾、箕,曆北斗、攝提。占曰:「貴臣誅。」
大順二年四月庚辰,有彗星於三台,東行入太微,掃大角、天市,長十丈餘,五月甲戌不見。宦者陳匡知星,奏曰:「當有亂臣入宮。」三台,太一三階也;太微大角,帝廷也;天市,都市也。
景福元年五月,蚩尤旗見,初出有白彗,形如發,長二尺許,經數日,乃從中天下,如匹布,至地如蛇。六月,孫儒攻楊行密于宣州,有黑雲如山,漸下,墜于儒營上,狀如破屋,占曰:「營頭星也。」十一月,有星孛于鬥、牛。占曰;「越有自立者。」十二月丙子,天攙出於西南;己卯,化為雲而沒。二年三月,天久陰,至四月乙酉夜,雲稍開,有彗星於上臺,長十餘丈,東行入太微,掃大角,入天市,經三旬有七日,益長,至二十餘丈,因雲陰不見。
乾甯元年正月,有星孛於鶉首。秦分也。又星隕於西南,有聲如雷。七月,妖星見,非彗非孛,不知其名,時人謂之妖星,或曰惡星。三年十月,有客星三,一大二小,在虛、危間,乍合乍離,相隨東行,狀如鬥,經三日而二小星沒,其大星後沒。虛、危,齊分也。
光化三年正月,客星出於中垣宦者旁,大如桃,光炎射宦者,宦者不見。
天複元年五月,有三赤星,各有鋒芒,在南方,既而西方、北方、東方亦如之,頃之,又各增一星,凡十六星;少時,先從北滅。占曰:「濛星也,見則諸侯兵相攻。」二年正月,客星如桃,在紫宮華蓋下,漸行至禦女。丁卯,有流星起文昌,抵客星,客星不動;己巳,客星在杠,守之,至明年猶不去。占曰:「將相出兵。」五月夕,有星當箕下,如炬火,炎炎上沖,人初以為燒火也,高丈餘乃隕。占曰:「機星也,下有亂。」
天祐元年四月,有星狀如人,首赤身黑,在北斗下紫微中。占曰:「天沖也。天沖抱極泣帝前,血濁霧下天下冤。」後三日而黑風晦暝。二年四月庚子夕,西北隅有星類太白,上有光似彗,長三四丈,色如赭;辛醜夕,色如縞。或曰五車之水星也,一曰昭明星也。甲辰,有彗星於北河,貫文昌,長三丈餘,陵中台、下臺;五月乙丑夜,自軒轅左角及天市西坦,光芒猛怒,其長亙天;丙寅雲陰,至辛未少霽,不見。兩河為天闕,在東井間,而北河,中國所經也。文昌,天之六司。天市,都市也。
○星變
武德三年十月己未,有星隕於東都中,隱隱有聲。
貞觀二年,天狗隕于夏州城中。十四年八月,有星隕于高昌城中。十六年六月甲辰,西方有流星如月,西南行三丈乃滅。占曰:「星甚大者,為人主。」十八年五月,流星出東壁,有聲如雷。占曰:「聲如雷者,怒象。」十九年四月己酉,有流星向北斗杓而滅。
永徽三年十月,有流星貫北極。四年十月,睦州女子陳碩真反,婺州刺史崔義玄討之,有星隕于賊營。
乾封元年正月癸酉,有星出太徽,東流,有聲如雷。
咸亨元年十一月,西方有流星,聲如雷。
調露元年十一月戊寅,流星入北斗魁中;乙巳,流星燭地有光,使星也。
神龍三年三月丙辰,有流星聲如頹牆,光燭天地。
景龍二年二月癸未,有大星隕於西南,聲如雷,野雉皆雊。
景雲元年八月己未,有流星出五車,至上臺滅。九月甲申,有流星出中台,至相滅。
太極元年正月辛卯,有流星出太微,至相滅。
延和元年六月,幽州都督孫佺討奚、契丹,出師之夕,有大星隕于營中。
開元二年五月乙卯晦,有星西北流,或如甕,或如鬥,貫北極,小者不可勝數,天星盡搖,至曙乃止。占曰:「星,民象;流者,失其所也。」《漢書》曰:「星搖者民勞。」十二年十月壬辰,流星大如桃,色赤黃,有光燭地。占曰:「色赤為將軍使。」
天玉三載閏二月辛亥,有星如月,墜于東南,墜後有聲。
至德二載,賊將武令珣圍南陽,四月甲辰夜中,有大星赤黃色,長數十丈,光燭地,墜賊營中。十一月壬戌,有流星大如鬥,東北流,長數丈,蛇行屈曲,有碎光迸出。占曰:「是謂枉矢。」
廣德二年六月丁卯,有妖星隕於汾州。十二月丙寅,自乙夜至曙,星流如雨。
大曆二年九月乙丑,晝有星如一鬥器,色黃,有尾長六丈餘,出南方,沒于東北。東北於中國,則幽州分也。三年九月乙亥,有星大如鬥,北流,有光燭地,占為貴使。六年九月甲辰,有星西流,大如一鬥器,光燭地,有尾,迸光如珠,長五丈,出婺女,入天市南垣滅。八年六月戊辰,有流星大如一升器,有尾,長三丈餘,入太微。十二月壬申,有流星大如一升器,有尾長二丈餘,出紫微入濁。十年三月戊戌,有流星出於西方,如二升器,有尾,長二丈,入濁。十二年二月辛亥,有流星如桃,尾長十丈,出匏瓜,入太微。
建中四年八月庚申,有星隕于京師。
興元元年六月戊午,星或什或伍而隕。
貞元三年閏五月戊寅,枉矢墜于虛、危。十四年閏五月辛亥,有星墜于東北,光燭如晝,聲如雷。
元和二年十二月己巳,西北有流星亙天,尾散如珠。占曰:「有貴使。」四年八月丁醜,西北有大星,東南流,聲如雷鼓。六年三月戊戌日晡,天陰寒,有漢星大如一斛器,墜於袞、鄆間,聲震數百里,野雉皆雊,所墜之上,有赤氣如立蛇,長丈餘,至夕乃滅。時占者以為日在戌,魯分也,不及十年,其野主殺而地分。九年正月有大星如半席,自下而升,有光燭地,群小星隨之。四月辛巳,有大流星,尾跡長五丈餘,光燭地,至右攝提西滅。十二年九月己亥甲夜,有流星起中天,首如甕,尾如二百斛舡,長十餘丈,聲如群鴨飛,明若火炬,過月下西流,須臾,有聲礱礱,墜地,有大聲如壞屋者三,在陳、蔡間。十四年五月己亥,有大流星出北半魁,長二丈余,南抵軒轅而滅。占曰:「有赦,赦視星之大小。」十五年七月癸亥,有大星出鉤陳,南流至婁滅。
長慶元年正月丙辰,有大星出狼星北,色赤,有尾跡,長三丈餘,光燭地,東北流至七星南滅。四月,有大星墜于吳,聲如飛羽。十月乙巳,有大流星出參西北,色黃,有尾跡,長六七丈,光燭地,至羽林滅。八月辛巳,東北方有大星自雲中出,色白,光燭地,前銳後大,長二丈餘,西北流入雲中滅。二年四月辛亥,有流星出天市,光燭地,隱隱有聲,至郎位滅。市者,小人所聚,郎在天廷中,主宿衛。六月丁酉,有小星隕于房、心間,戊戌亦如之,己亥亦如之。閏十月丙申,有流星大如鬥,抵中臺上星。三年八月丁酉夜,有大流星如數鬥器,起西北,經奎、婁,東南流,去月甚近,迸光散落,墜地有聲。四年四月,紫微中,星隕者眾。七月乙卯,有大流星出天船,犯鬥魁樞星而滅。占曰:「有舟楫事。」丙子,有大流星出天將軍東北,入濁。
寶曆元年正月乙卯,有流星出北斗樞星,光燭地,入濁。占曰:「有赦。」二年五月癸巳,西北有流星,長三丈餘,光燭地,入天市中滅。占為有誅。七月丙戌,日初入,東南有流星,向南,滅,以晷度推之,在箕、鬥間。八月丙申,有大流星出王良,長四丈餘,至北斗杓滅。王良,奉車禦官也。
大和四年六月辛未,自昏至戊夜,流星或大或小,觀者不能數。占曰:「民失其所,王者失道,綱紀廢則然。」又曰:「星在野象物,在朝象官。」七年六月戊子,自昏及曙,四方流星,大小縱橫百餘。八年六月辛巳,夜中有流星出河鼓,赤色,有尾跡,光燭地,迸如散珠,北行近天?咅滅,有聲如雷。河鼓為將軍。天?咅者,帝之武備。九年六月丁酉,自昏至丁夜,流星二十餘,縱橫出沒,多近天漢。
開成二年九月丁酉,有星大如鬥,長五丈,自室、壁西北流,入大角下沒,行類枉矢,中天有聲,小星數百隨之。十一月丁醜,有大星隕於興元府署寢室之上,光燭庭宇。三年五月乙丑,有大星出於柳、張,尾長五丈餘,再出再沒。四年二月己亥,丁夜至戊夜,四方中天流星小大凡二百餘,並西流,有尾跡,長二丈至五丈。八月辛未,流星出羽林,有尾跡,長八丈餘,有聲如雷。羽林,天軍也。十二月壬申,蚩尤旗見。
會昌元年六月戊辰,自昏至戊夜,小星數十,縱橫流散。占曰;「小星,民象。」七月庚午,北方有星,光燭地,東北流經王良,有聲如雷。十一月壬寅,有大星東北流,光燭地,有聲如雷。四年八月丙午,有大星如炬火,光燭天地,自奎、婁掃西方七宿而隕。六年二月辛醜,夜中有流星赤色如桃,光燭地,有尾跡,貫紫微入濁。
鹹通六年七月乙酉,甲夜有大流星長數丈,光爍如電,群小星隨之,自南徂北。其象南方有以眾叛而之北也。九年十一月丁酉,有星出如匹練,亙空化為雲而沒,在楚分。是謂長庚,見則兵起。十三年春,有二星從天際而上,相從至中天,狀如旌旗,乃隕。九月,蚩尤旗見。
乾符二年冬,有二星,一赤一白,大如鬥,相隨東南流,燭地如月,漸大,光芒猛怒。三年,晝有星如炬火,大如五升器,出東北,徐行,隕於西北。四年七月,有大流星如盂,自虛、危,曆天市,入羽林滅。占為外兵。
中和元年,有異星出於輿鬼,占者以為惡星。八月己醜夜,星隕如雨,或如杯碗者,交流如織,庚寅夜亦如之,至丁酉止。三年十一月夜,星隕於西北,如雨。
光啟二年九月,有大星隕於揚州府署延和閣前,聲如雷,光炎燭地。十月壬戌,有星出於西方,色白,長一丈五尺,屈曲而隕。占曰:「長庚也,下則流血。」三年五月,秦宗權擁兵於汴州北郊,晝有大星隕于其營,聲如雷,是謂營頭。其下破軍殺將。
乾甯元年夏,有星隕於越州,後有光,長丈餘,狀如蛇。或曰枉矢也。三年六月,天暴雨,雷電,有星大如碗,起西南,墜于東北,色如鶴練,聲如群鴨飛。占為奸謀。
光化元年九月丙子,有大星墜於北方。三年三月丙午,有星如二十斛船,色黃,前銳後大,西南行。十一月,中天有大星自東緩流,如帶屈曲,光凝著天,食頃乃滅。是謂枉矢。
天複三年二月,帝至自鳳翔,其明日,有大星如月,自東濁際西流,有聲如雷,尾跡橫貫中天,三夕乃滅。
天祐元年五月戊寅乙夜,雨、晦暝,有星長二十丈,出東方,西南向,首黑、尾赤、中白,枉矢也,一曰長星。二年三月乙丑,夜中有大星出中天,如五鬥器,流至西北,去地十丈許而止,上有星芒,炎如火,赤而黃,長丈五許,而蛇行,小星皆動而東南,其隕如雨,少頃沒,後有蒼白氣如竹叢,上沖天中,色瞢瞢。占曰:「亦枉矢也。」三年十二月昏,東方有星如太白,自地徐上,行極緩,至中天,如上弦月,乃曲行,頃之,分為二。占曰;「有大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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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四
志第二十下 曆六下
昭宗時,《宣明曆》施行已久,數亦漸差,詔太子少詹事邊岡與司天少監胡秀林、均州司馬王墀改治新曆,然術一出於岡。岡用算巧,能馳騁反覆於乘除間。由是簡捷、超徑、等接之術興,而經制、遠大、衰序之法廢矣。雖籌策便易,然皆冥于本原。其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景福元年,曆成,賜名《崇玄》。氣朔、發斂、盈縮、朓朒、定朔弦望、九道月度、交會、入蝕限去交前後,皆《大衍》之舊。余雖不同,亦殊塗而至者。大略謂:
策實曰歲實。揲法曰朔實。三元之策曰氣策。四象之策曰平會。一象之策曰弦策。掛限曰閏限。爻數曰紀法。策余曰歲餘。天中之策曰候策。地中之策曰卦策。貞悔之策曰土王策。辰法,半辰法也。乾實曰周天分。盈縮、朒朓,皆用常氣。盈縮分曰升降。先後曰盈縮。
凡升降、損益,皆進一等,倍象統乘之,除法而一,為平行率。與後率相減,為差。半之,以加減平行率,為初、末率。倍差,進一等,以象統乘之,除法而一,為日差。以加減初、末為定。以日差累加減,為每日分。凡小余,皆萬乘之,通法除,為約餘,則以萬為法。又以百約之,為大分,則以百為法。
凡冬至赤道日度及約餘,以減其宿全度,乃累加次宿,皆為距後積度。滿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三十七小分,去之。余半已下,為初;已上,以減限,為末。皆百四十四乘之。退一等,以減千三百一十五。所得以乘初、末度分,為差。又通初、末度分,與四千五百六十六先相減、後相乘,千六百九十除之,以減差,為定差。再退為分。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距後積度,為黃道積度。宿次相減,即其度也。以冬至赤道日度及約餘,依前求定差以減之,為黃道日度。
凡歲差,十一乘之,又以所求氣數乘之,三千八百八十八而一,以加前氣中積;又以盈縮分盈加、縮減之,命以冬至宿度,即其氣初加時宿度。
其定朔小餘,如日法四十分之二十九已上,以定朔小餘減日法,余如晨初餘數已下,進一日。
岡又作徑術求黃道月度。以蔀率去積年,為蔀周;不盡,為蔀餘。以歲余乘蔀餘,副之。二因蔀周,三十七除之,以減副。百一十九約蔀餘,以加副。滿周天去之。餘,四因之為分,度母而一為度,即冬至加時平行月。
又以冬至約餘距午前後分,二百五十四乘之,萬約為分,滿度母為度;午前以加、午後以減加時月,為午中月。自此計日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自冬至距定朔,累以平行減之,為定朔午中月。求次朔及弦望,各計日以平行加之。其分以度母除,為約分。
又四十七除蔀餘,為率差。不盡,以乘七日三分半,副之。九因率差,退一等,為分,以減副。又百約冬至加時距午分,午前加之、午後減之、滿轉周去之,即冬至午中入轉。以冬至距朔日減之,即定朔午中入轉。求次朔及弦望,計日加之。
各以所入日下損益率乘轉餘,百而一,以損益盈縮積,為定差。以盈加、縮減午中月,為定月。以月行定分乘其日晨昏距午分,萬約為分,滿百為度,以減午中定月,為晨月;加之,為昏月。以朔昏月減上弦昏月,以上弦昏月減望昏月,以望晨月減下弦晨月,以下弦晨月減後朔晨月,各為定程。以相距日均,為平行度分。與次程相減,為差。以加、減平行,為初、末日定行。後少,加為初,減為末;後多,減為初,加為末。減相距日一,均差,為日差。累損、益初日,為每日定行。後多,累益之;後少,累減之。因朔弦望晨昏月,累加之,得每日晨昏月。
○晷漏
各計其日中入二至加時已來日數及餘。如初限已下,為後;已上,以減二至限,餘為前,副之。各以乘數乘之,用減初、末差。所得再乘其副,滿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夏至後,則退一等。皆命曰晷差。冬至前後,以減冬至中晷:夏至前後,以加夏至中晷;為每日陽城中晷。與次日相減,後多曰息,後少曰消。以冬夏至午前、後約分乘之,萬而一,午前息減、消加;午後息加、消減中晷:為定數也。凡冬至初日,有減無加;夏至初日,有加無減。
又計二至加時已來至其日昏後夜半日數及餘。冬至後為息,夏至後為消。如一象已下,為初;已上,反減二至限,餘為末。令自相乘,進二位元,以消息法除為分,副之。與五百分先相減,後相乘,千八百而一,以加副,為消息數。以象積乘之,百約為分,再退為度。春分後以加六十七度四十分,秋分後以減百一十五度二十分,即各其日黃道去極。與一象相減,則赤道內外也。以消息數,春分後加千七百五十二,秋分後以減二千七百四十八,即各其日晷漏母也。以減五千,為晨昏距子分。
置晷漏母,千四百六十一乘,而再半之。百約,為距午度。以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百三十五乘晷漏母,百約為分,得晨初餘數。凡晷漏,百為刻。不滿,以象積乘之,百約為分,得夜半定漏。
九服中晷,各於其地立表候之。在陽城北,冬至前候晷景與陽城冬至同者,為差日之始;在陽城南,夏至前候晷景與陽城夏至同者,為差日之始。自差日之始,至二至日,為距差日數也。在至前者,計距前已來日數;至後者,計入至後已來日數。反減距差日,餘為距後日准。求初、末限晷差,各冬至前後以加、夏至前後以減冬夏至陽城中晷,得其地其日中晷。若不足減,減去夏至陽城中晷,即其日南倒中晷也。自余之日,各計冬夏至後所求日數。減去距冬夏至差日,余准初、末限入之。又九服所在,各於其地置水漏,以定二至夜刻,為漏率。以漏率乘每日晷漏母,各以陽城二至晷漏母除之,得其地每日晷漏母。
○交會
以四百一乘朔望加時入交常日及約餘,三十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得定朔望入交定積度分。以減周天,命起朔望加時黃道日躔,即交所在宿次。
凡入交定積度,如半交已下,為在陽曆;已上,減去半交,餘為入陰曆。以定朔望約餘乘轉分,萬約為分,滿百為度;以減入陰、陽曆積度,為定朔望夜半所入。
如一象已下,為在少象;已上者,反減半交,餘為入老象。皆七十三乘之,退一等。用減千三百二十四,餘以乘老、少象度及餘,再退為分,副之。在少象三十度已下,老象六十一度已上,皆與九十一度先相減、後相乘,五十六除,為差。若少象三十度已上,反減九十一度,及老象六十度已下,皆自相乘,百五除,為差。皆以減副,百約為度,即朔望夜半月去黃道度分。
凡定朔約餘距午前、後分,與五千先相減、後相乘,三萬除之;午前以減,午後倍之,以加約餘,為日蝕定餘。定望約餘,即為月蝕定餘。晨初餘數已下者,皆四百乘之,以晨初餘數除之,所得以加定望約餘,為或蝕小餘。各以象統乘之,萬約,為半辰之數。余滿二千四百為刻。不盡退除,為刻分,即其辰刻日蝕有差。
置其朔距天正中氣積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半,餘以千乘,滿三百六十五度半除為分,曰限心。加二百五十分,為限首。減二百五十分,為限尾。滿若不足,加減一千,退蝕定餘一等。與限首、尾相近者,相減,餘為限內外分。其蝕定餘多於限首、少於限尾者,為外。少於限首、多於限尾者,為內。在限內者,令限內分自乘,百七十九而一,以減六百三十,餘為陰曆蝕差。限外者,置限外分與五百先相減、後相乘,四百四十六而一,為陰曆蝕差。又限內分亦與五百先相減,後相乘,三百一十三半而一,為陽曆蝕差。在限內者,以陽曆蝕差加陰曆蝕差,為既前法。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既後法。在限外者,以六百一十分為既前法,八百八十分為既後法,其去交度分,在限外陰曆者,以陰曆差減之。不足減者,不蝕。又限外無陽曆。交在限內陰曆者,以陽曆蝕差加之。若在限內陽曆者,以去交度分反減陽曆蝕差。若不足反減者,不蝕。皆為去交定分。如既前法已下者,為既前分;已上者,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既後分;皆進一位。各以既前、後法除,為蝕分。在既後者,其虧複陰曆也;既前者,陽曆也。
凡朔望月行定分,日以九百乘,月以千乘,如千三百三十七而一,日以減千八百,月以減二千,餘為泛用刻分。凡月蝕泛用刻,在陽曆以三十四乘,在陰曆以四十一乘,百約,為月蝕既限。以減千四百八十,餘為月蝕定法。其去交度分,如既限已下者,既。已上者,以減千四百八十,餘進一位,以定法約,為蝕分。其蝕五分已下者,為或食;已上為的蝕。
凡日月食分,泛用刻乘之,千而一,為定用刻。不盡,退除為刻分。既者,以泛為定。各以減蝕甚約餘,為虧初。加之,為複滿。凡蝕甚與晨昏分相近,如定用刻已下者,因相減,餘以乘蝕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蝕分,得帶蝕分。
五星變差曰歲差。陰陽進退差曰盈縮。爻算曰畫度。畫有十二,亦爻數也。推冬至加後時平合日算,曰平合中積。副之,曰平合中星。歲差減中星,曰入曆。有餘者,皆約之。因平合以諸變常積日加中積,常積度加中星、入曆,各其變中積、中星、入曆也。
凡入曆盈限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各如畫度分而一,命畫數算外。不滿,以畫下損益乘之,畫度分除之。以損益盈縮積,為定差。盈加、縮減中積,為定積。准求所入氣及月日,加冬至大余及約餘,為其變大小餘。以命日辰,則變行所在也。亦以盈加、縮減中星,應用躔差。視定積如半交已下,為在盈;已上,去之。為在縮。所得,令半交度先相減、後相乘,三千四百三十五除,為度。不盡退除為分者,亦盈加、縮減之。
其變異術者,從其術,各為定星。命起冬至黃道日躔,得其變行加時所在宿度也。凡辰星依曆變置算,乃視晨見、晨順在冬至後,夕見、夕順在夏至後,計中積去二至九十一日半已下,令自乘;已上,以減百八十二日半,亦自乘。五百而一,為日。以加晨夕見中積、中星,減晨夕順中積、中星,各為應見不見中積、中星也。凡盈縮定差,熒惑晨見變六十一乘之、五十四除之,乃為定差。太白、辰星再合,則半其差。其在夕見、晨疾二變,則盈減、縮加。凡歲、鎮、熒惑留退,皆用前遲入曆定差。又各視前遲定星,以變下減度減之。餘半交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又視之,七十三已下三因之。已上減半交,餘二因之,為差。歲、鎮二星退一等,熒惑全用之。在後退,又倍其差。後留,三之。皆滿百為度。以盈加、縮減中積,又以前遲定差盈加、縮減,乃為留退定積。其前後退中星,則以差縮加、盈減,又以前遲定差盈加、縮減,乃為退行定星。
凡諸變定星迭相減,為日度率。熒惑遲日盈六十、度盈二十四者,所盈日度加疾變日度,為定率。太白退日率,百乘之、二百一十二除之,為留日。以減退日率,為定率。辰星退順日率一等,為留日。以減順日率,為定率。以日均度,為平行。又與後變平行相減,為差。半之,視後多少,以加減平行,為初、末日行分。以初日行分乘其變小余,萬而一,順減、退加其變加時宿度,為夜半宿度。又減日率一,均差,為日差。視後多少,累損益初日,為每日行分。因夜半宿度,累加減之。得每日所至。
五星差行,衰殺不倫,皆以諸變類會消息署之。
起二年頒用,至唐終。
《景福崇玄曆》演紀上元甲子,距景福元年壬子,歲積五千三百九十四萬七千三百八算外。
《崇玄》通法萬三千五百。
歲實四百九十三萬八百一。
氣策十五,餘二千九百五十,秒一。
朔實三十九萬八千六百六十三。
平會二十九,餘七千一百六十三。
望策十四,余萬三百三十一半。
弦策七,餘五千一百六十五太。
朔虛分六千三百三十七。中盈分五千九百,秒二。
歲余七萬八百一。
閏限三十八萬六千四百二十五,秒二十三。
象位六。象統二十四。
候策五,餘九百八十三,秒二十五;秒母七十二。
卦策六,餘千一百八十,秒一;秒母六十。
土王策三,餘五百九十,秒一;秒母百二十。
辰數五百六十二半。
刻法百三十五。
周天分四百九十三萬九百六十一,秒二十四。
歲差百六十,秒二十四。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虛分三千四百六十一,秒二十四。
約虛分二千五百六十三,秒八十八。
除法七千三百五。
秒母一百。
二十四氣中積,自冬至,每氣以氣策及約餘累之。
轉周分三十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六,秒九十七。
轉終日二十七,餘七千四百八十六,秒九十七。
朔差日一,余萬三千一百七十六,秒三。
度母一百。每日累轉分為轉積度。
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萬一千九百九十六太,末數千五百三少。
十四日:初數萬四百九十三半,末數三千六半。
二十一日:初數八千九百九十少,末數四千五百九太。
二十八日:初數七千四百八十七。
蔀率九千三十六。
歲餘六百三十九。
周天分千七百三十五。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五分。
度母十九。
月行定分同轉分。
平行積度,日累十三度七分。
轉週二十七日,五十五分半。
七日:初八十八分,小分八十七半;末十一分,小分十二半。
十四日:初七十七分太;末二十二分少。
二十一日:初六十六分,小分六十二半;末三十三分,小分三十七半。
二十八日:初五十五分半。
入轉日母一百。
二至限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小分二十二分半。
消息法千六百六十七半。
一象九十一度三千一百三十一分。
辰法八刻百六十分。
昏、明二刻二百四十分。
象積四百八十。
冬至前後限五十九日;差二千一百九十五分;乘數十五。
夏至前後限百二十三日六十二分,小分二十二半;差四千八百八十分;乘數四。
陽城冬至晷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夏至晷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
交終分三十六萬七千三百六十四,秒九千六百七十三。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八百六十四,秒九千六百七十三;約餘二千一百二十二。
交中日十三,餘八千一百八十二,秒四千八百三十六半;約餘六千六百十一。
朔差日二,餘四千二百九十八,秒三百二十七;約餘三千一百八十四。
望策日十四,余萬二百三十一,秒五千;約餘七千六百五十;四。
交限日十二,餘六千三十三,秒四千六百七十三;約餘四千五百六十九。
望差日一,餘二千一百四十九,秒百六十三半;約餘千五百九十二。
交率二百六十二。
交數三千三百五十。
交終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三分,小分六十四。
轉終三百七十四度二十八分。
半交百八十一度八十六分,小分八十二。
一象九十度,九十三分,小分四十一。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八千六百三十二。
秒母一萬。
○歲星
終率五百三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二,秒十一。
平合日三百九十八,余萬一千九百六十二,秒十一;約餘八千八百六十一。
盈限二百五度。
盈畫十七度八分,秒三十三。
縮限百六十度二十五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三度三十五分,秒四十七。
歲差百三十三,秒九十二半。
○熒惑
終率千五十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六,秒九十一。
平合日七百七十九,余萬二千四百一十六,秒九十一;約餘九千一百九十八。
盈限百九十六度八十分。
盈畫十六度四十分。
縮限百六十八度四十五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四度三分,秒八十。
歲差百三十三,秒四十六。
○鎮星
終率五百一十萬四千八十四,秒五十四。
平合日三百七十八,餘千八十四,秒五十四;約餘八百三。
盈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太。
盈畫十五度二十二分。
縮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
縮畫十五度二十二分。
歲差百三十二,秒九十四。
○太白
終率七百八十八萬二千六百四十八,秒七十六。
平合日五百八十三,余萬二千一百四十八,秒七十六;約餘八千九百九十九。
再合日二百九十一,余萬二千八百二十四,秒三十八;約餘九千五百。
盈限百九十七度十六分。
盈畫十六度四十三分。
縮限百六十八度九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四度,秒八十。
歲差百三十四,秒三十六。
○辰星
終率百五十六萬四千三百七十八,秒九十七。
平合日百一十五,余萬一千八百七十八,秒九十七;約餘八千八百。
再合日五十七,余萬二千六百八十九,秒四十八半;約餘九千四百。
盈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
盈畫十五度二十二分。
縮限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太。
縮畫十五度二十一分,秒八十九。
歲差百三十三,秒六十四。
○五星入變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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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三
志第二十上 曆六上
憲宗即位,司天徐昴上新曆,名曰《觀象》。起元和二年用之,然無蔀章之數。至於察斂啟閉之候,循用舊法,測驗不合。至穆宗立,以為累世纘緒,必更曆紀,乃詔日官改撰曆術,名曰《宣明》。上元七曜,起赤道虛九度。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皆因《大衍》舊術;晷漏、交會,則稍增損之;更立新數,以步五星,其大略謂:
通法曰統法。策實曰章歲。揲法曰章月。掛限曰閏限。三元之策曰中節。四象之策曰合策。一象之策曰象准。策余曰通餘。爻數曰紀法。通紀法為分,曰旬周。章歲乘年,曰通積分。地中之策曰候策。天中之策曰卦策。以貞悔之策減中節,曰辰數。以加季月之節,即土用事日。凡小余滿辰法,為辰數;滿刻法,為刻。幹實曰象數。秒法三百。以乘統法,曰分統。
凡步七曜入宿度,皆以刻法為度母。凡刻法乘盈縮分,如定氣而一,曰氣中率。與後氣中率相減,為合差。以定氣乘合差,並後定氣以除,為中差。加、減氣率,為初、末率。倍中差,百乘之,以定氣除,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累加、減之,為每日盈縮分。凡百乘氣下先後數,先減、後加常氣,為定氣限數。乘歲差千四百四十,為秒分。以加中節,因冬至黃道日度,累而裁之,得每定氣初日度。
入轉曰曆。凡入曆,如曆中已下為進;已上,去之,為退。凡定朔小余,秋分後,四分之三已上,進一日。春分後,昏明小余差春分初日者,五而一,以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如此數已上者,進一日。或有交,應見虧初,則否。定弦望小餘,不滿昏明小餘者,退一日。或有交,應見虧初者,亦如之。凡正交,以平交入曆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平交入定氣余,滿若不足,進退日算,為正交入定氣,不復以交率乘、交數除,及不加減平交入氣朓朒也。
凡推月度,以曆分乘夜半定全漏,如刻法而一,為晨分;以減曆分,為昏分。又以定朔、弦、望小餘乘曆分,統法除之,以減晨分,餘為前;不足,反相減,餘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為晨昏月度。以所入加時日度減後曆加時日度,餘加上弦之度及餘,以所入日前減、後加,又以後曆前加、後減,各為定程。乃累計距後曆每日曆度及分,以減定程,為盈;不足,反相減,為縮。以距後曆日數均其差,盈減、縮加每日曆分,為曆定分。累以加朔、弦、望晨昏月度,為每日辰昏月度,不復加減屈伸也。
爻統曰中統。象積曰刻法。消息曰屈伸。以屈伸准盈縮分,求每日所入,日定衰。五乘之,二十四除之,曰漏差。屈加、伸減氣初夜半漏,得每日夜半定漏。刻法通為分,曰昏明小餘。二十一乘屈伸定數,二十五而一,為黃道屈伸差。乃屈減、伸加氣初去極度分,得每日去極度分。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黃道屈伸差,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每日度差。屈減、伸加氣初距中度分,得每日距中度數。凡屈伸准消息於中晷,曰定數;於漏刻,曰漏差;于去極,曰屈伸差;於距中度,曰度差。
交終曰終率。朔差曰交朔。望數日交望,交限曰前准。望差曰後准。凡月行入四象陰陽度有分者,十乘之,七而一,為度分。不盡,十五乘之,七除,為大分。不盡又除,為小分。乃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兼除度差分百一十三、大分七、小分一少,然後以次象除之。
凡日蝕,以定朔日出入辰刻距午正刻數,約百四十七,為時差。視定朔小餘如半法已下,以減半法,為初率;已上,減去半法,餘為末率。以乘時差,如刻法而一,初率以減,末率倍之,以加定朔小餘,為蝕定餘。月蝕,以定望小餘為蝕定餘。
凡日蝕,有氣差,有刻差,有加差。二至之初,氣差二千三百五十。距二至前後,每日損二十六,至二分而空。以日出沒辰刻距午正刻數,約其朔日氣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數。所得以減氣差,為定數。春分後,陰曆加之,陽曆減之;秋分後,陰曆減之,陽曆加之。
二至初日,無刻差。自後每日益差分二、小分十。起立春至立夏、起立秋至立冬,皆以九十四分有半為刻差。自後日損差分二、小分十,至二至之初損盡。以朔日刻差乘食甚距午正刻數,為刻差定數。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前,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後,陰曆以減,陽曆以加;冬至後食甚在午正後,夏至後食甚在午正前,陰曆以加,陽曆以減。
又立冬初日後,每氣增差十七。至冬至初日,得五十一。自後,每氣損十七,終於大寒,損盡。若蝕甚在午正後,則每刻累益其差,陰曆以減,陽曆以加。應加減差,同名相從,異名相銷,各為蝕差。以加減去交分,為定分。月在陰曆,不足減,反減蝕差,交前減之,餘為陽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陽曆交前定分:皆不蝕。陽曆不足減,亦反減蝕差。交前減之,餘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為陰曆交前定分:皆蝕。
凡去交定分,如陽曆蝕限已下,為陽曆蝕。以陽曆定法約,為蝕分。已上者,以陽曆蝕限減之,餘為陰曆蝕。以陰曆定法約之,以減十五,餘為蝕分。
凡月蝕去交分,二千一百四十七已下,皆既。已上者,以減後准,餘如定法五百六約,為蝕分。凡月蝕既,泛用刻二十。如去交分千四百三十五已下,因增半刻。七百一十二已下,又增半刻。凡日月帶蝕出沒,各以定法通蝕分,半定用刻約之,以乘見刻。多於半定用刻,出為進,沒為退;少於半定用刻,出為退,沒為進:各如定法而一,為見蝕之大分。朔晝、望夜皆為見刻。其九服蝕差,則不復考詳。
五星終率曰周率。因平合加中伏,得平見。金、水加夕,得晨;加晨,得夕。又以變差乘年,滿象數去之;不盡為變交。三百約為分,統法而一,以減平見。三十六乘平見秒,十二乘變交秒,同以三千六百為母。餘如交率已下,星在陽曆;已上,去之,為入陰曆。各以變策除,為變數,命初變算外;不盡為入其變度數及餘。自此百約餘分,母同刻法。以所入變下數,加減平見,為常見。金星晨見,先計自夕見,盡夕退,應加減先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銷。與晨常見加減差,異名相銷,同名相從。依加減晨平見為常見。
凡常見計入定氣,求先從定數,各以差率乘之,差數而一,為定差。晨見先減、後加,夕見先加、後減常見,為定見。以常見與定見加減數,加減平見入變度數及餘秒,為定見初變所入。以所行度順加、退減之,即次變所入。以所入變下差數加減日度變率。其水星常見與定見加減數,同名相從,異名相銷,反其加減。夕見差加疾行日率者,倍其差,加度率。又分其差,以加遲留日率。晨見亦分其差,以加遲留日率,以所差之數,加疾行日率,亦倍其差,加疾行度率。夕見差減疾行日率者,倍其差,減度率。又以其差減留日,不足減,侵減遲日。晨見差減留日,不足減者,侵減遲日,亦以其差減疾行日率,倍其差,以減度率。前變初日與後變末日先後數,同名相銷,異名相從,為先後定數。各以差率乘之,差數而一,為日差。金星用後變差率、差數。以先後定數減之,為度差。金星夕伏,又日差減先後定數,為度差。晨伏以先後定數加日差,為度差。水星夕伏,以先後定數為日差。倍之,為度差。乃以日度差,積盈者以減、積縮者以加末變日度率。金、水晨伏,反用其差。又倍退行差,差率乘之,差數而一,為日差。以退差減之,為度差。金星夕伏,以日差減退差,為度差。晨伏以退差加日差,為度差。以退行日度差應加者減末變日度率。晨伏反用其差。各加減變訖,為日度定率。
他亦皆准《大衍曆》法。其分秒不同,則各據本曆母法雲。
起長慶二年,用《宣明曆》。自敬宗至於僖宗,皆遵用之。雖朝廷多故,不暇討論,然《大衍曆》後,法制簡易,合望密近,無能出其右者。訖景福元年。
《觀象曆》,今有司無傳者。
《長慶宣明曆》演紀上元甲子,至長慶二年壬寅,積七百七萬一百三十八算外。
《宣明》統法八千四百。
章歲三百六萬八千五十五。
章月二十四萬八千五十七。
通余四萬四千五十五。
章閏九萬一千三百七十一。
閏限二十四萬四百四十三,秒六。
中節十五,餘千八百三十五,秒五。
合策二十九,餘四千四百五十七。
象准七,餘三千二百一十四少。
中盈分三千六百七十一,秒二。
朔虛分三千九百四十三。
旬週五十萬四千。
紀法六十。
秒法八。
候數五,餘六百一十一,秒七。
卦位六,餘七百三十四,秒二。
辰數十二,餘千四百六十八,秒四。
刻法八十四。
象數九億二千四十四萬六千一百九十九。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
虛分二千一百五十三,秒二百九十九。
歲差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九。
分統二百五十二萬。
秒母三百。
二十四定氣,皆百乘其氣盈縮分,盈減、縮加中節,為定氣所有日及餘、秒。
六虛之差五十三,秒二百九十九。
曆週二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八,秒十九。
曆周日二十七,餘四千六百五十八,秒十九。
曆中日十三,餘六千五百二十九,秒九半。
周差日一,餘八千一百九十八,秒八十一。
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七千四百六十五;末數,九百三十五。
十四日:初數,六千五百二十九;末數,千八百七十一。
上弦:九十一度,餘二千六百三十八,秒百四十九太。
望:百八十二度,餘五千二百七十六,秒二百九十九半。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餘七千九百一十五,秒百四十九半。
秒母三百。以刻法約曆分為度,積之為積度。
中統四千二百。
辰刻八刻,分二十八。
昏、明刻各二刻,分四十二。
刻法八十四。度母同刻法。
距極度五十六,餘八十二分半。
北極出地三十四度,餘四十七分半。
終率二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秒六千五百一十二。
終日二十七,餘千七百八十二,秒六千五百一十二。
中日十三,餘五千九十一,秒三千二百五十六。
交朔日二,餘二千六百七十四,秒三千四百八十八。
交望日十四,餘六千四百二十八,秒五千。
前准日十二,餘三千七百五十四,秒千五百一十二。
後准日一,餘千三百三十七,秒千七百四十四。
陰曆蝕限六千六十。
陽曆蝕限二千六百四十。
陰曆定法四百四。
陽曆定法百七十六。
交率二百二。
交數二千五百七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七千三百三。
○歲星
周率三百三十五萬五百四十,秒八十三。
周策二百九十八,餘七千三百四十,秒八十三。
中伏日十六,餘七千八百七十,秒四十一半。
變差九十八,秒三十二。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二十七。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五。
差率五。
差數四。
○熒惑
周率六百五十五萬一千三百九十五,秒二十六。
周策七百七十九,餘七千七百九十五,秒二十六。
中伏日七十,餘八千九十七,秒六十二。
變差三千五,秒一。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三十二。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六。
差率三十九。
差數十。
○鎮星
周率三百一十七萬五千八百七十九,秒七十九。
周策三百七十八,餘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九。
中伏日十八,餘四千五百三十九,秒八十九半。
變差二百七十七,秒九十二。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二十七。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五。
差率十。
差數九。
○太白
周率四百九十萬四千八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周策五百八十三,餘七千六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
夕見伏行二百四十四度。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七千六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晨見伏行三百四十九,餘七千六百四十五,秒八十五。
中伏日四十一,餘八千二十二,秒九十二半。
變差千二百三十六,秒十二。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二十九。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五。
夕見差率三十一。
差數十。
晨見差率二。
差數三。
○辰星
周率九十七萬三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周策百一十五,餘七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夕見伏日五十二。
夕見伏行十八度。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七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晨見伏行九十七度,餘七千三百九十,秒二十五。
中伏日十八,餘七千八百九十五,秒十二半。
變差三千二百一,餘十,秒六十七。
交率百八十二,餘五十二,秒三十二。
變策十五,餘十八,秒三十六。
差率、差數空。秒法百。
小分法三千六百。
五星平見加減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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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二
志第十九 曆五
寶應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蝕三之一。官曆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蝕。代宗以《至德曆》不與天合,詔司天臺官屬郭獻之等,複用《麟德》元紀,更立歲差,增損遲疾、交會及五星差數,以寫《大衍》舊術。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帝為制序,題曰《五紀曆》。
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極疾,合於亥正,朔不進,則朔之晨,月見東方矣。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當視定朔小餘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餘數減十刻已下者,進以明日為朔。一也。以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晨初餘數。二也。陽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餘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三也。月蝕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後為減;異名者,交前為減,交後為加,各以加減去交分。又交前減一辰,交後加一辰,餘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差,八十約之,得蝕分。四也。日蝕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餘為定法。以蝕差減去交分。又交前減兩辰,餘為陰曆蝕。其不足減者,反減蝕差。在交後減兩辰,交前加三辰,餘為類同陽曆蝕。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減一辰;三刻內者,皆加一辰。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後五辰外,又減一辰。不足減者,既。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蝕分。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辰。所得,以減望差,餘如百四約之,得為蝕分。五也。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為泛用刻,不復因加。六也。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複末刻。未正後者,六為虧初刻,四為複末刻。不復相半。七也。五星乘數、除數,諸變皆通用之,不復變行異數。入進退曆,皆用度中率。八也。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乃以前日盈減、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日變率。太白、辰星夕變,則返加減留退。二退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差,以加減前疾日度變率。熒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歲星、熒惑、鎮星前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減後遲日變率及加減二退度變率。又以伏差加減後疾日度變率。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少於中率者,加之。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亦倍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疾度變率。夕合前、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
減。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本遲度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疾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九也。《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退,或時弗葉。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於是頒用,訖建中四年。
《寶應五紀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寶應元年壬寅,積二十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八算。
《五紀》通法千三百四十。
策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
揲法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策餘七千二十八。
用差七千五百四十八。
掛限三萬八千三百五十七。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九十二,秒五;秒母六。以象統為母者,以四因之。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七百一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五百一十二太。
天中之策五,餘九十七,秒十五;秒母十八。
地中之策六,餘百一十九,秒四;秒母三十。
貞悔之策三,餘五十八,秒十七。
辰法三百三十五。
刻法百三十四。
幹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二,秒七十。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三百四十二,秒七十。
歲差十四,秒七十。
秒法百。
定氣所有日及餘,以辰計之,曰辰數,與《大衍》同。
六虛之差七,秒七十。
轉終分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六。
轉終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秒五。
秒法三十七。
轉法六十七。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
半紀六百七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交終三億六千四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朔差日二,餘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望差日一,餘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望數日十四,餘千二十五,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餘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凡春分後陰曆交後,秋分後陽曆交後,為月道同名。餘皆為異名。
辰分百一十三。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千一百六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積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積九十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積百一十一;立春、立秋,益十二,積百二十五;雨水、處暑,益十,積百三十七;驚贄、白露,益七,積百四十七;春分、秋分,損七,積百五十四。清明、寒露,損十,積百四十七;穀雨、霜降,損十二,積百三十七;立夏、立秋,損十四,積百二十五;小滿、小雪,損十七,積百一十一;芒種、大雪,損十九,積九十五;依定氣求朓朓術入之,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五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月在陽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五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七;乃自後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變差十四,秒八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百五,秒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乘數五。
除數四。
熒惑。
終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變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數百二十七。
除數三十。
○鎮星
終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百三,秒二十九。
變差九,秒八十七。
象算九十一,餘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乘數十二。
除數十一。
○太白
終率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中合二百九十二,餘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變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乘數十五。
除數二。
○辰星
終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中合五十七,餘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變差五十,秒八十五。
象算九十一,餘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爻算十五,餘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秒法百。
微分法九十六。
德宗時,《五紀曆》氣朔加時稍後天,推測星度與《大衍》差率頗異。詔司天徐承嗣與夏官正楊景風等,雜《麟德》、《大衍》之旨治新曆。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建中四年曆成,名曰《正元》。其氣朔、發斂、日躔、月離、軌漏、交會,悉如《五紀》法。惟發斂加時無辰法,皆以象統乘小餘,通法而一,為半辰數。餘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盡,六而一,為刻分。其軌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積取其數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內分,二十而一,為晨初餘數。月蝕去交分,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減望差,六十六約之,為蝕分。日蝕差亦十五約之,以減八十五,餘為定法。又加減去交分訖,以減望差,八十五約之,得蝕分。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寫《麟德曆》舊術,因冬至後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後伏日及余,即平見日算。金、水先得夕見;其滿晨見伏日及餘秒去之,余為晨平見。求入常氣,以取定見而推之。《麟德曆》之啟蟄,《正元曆》之雨水;《麟德曆》之雨水,《正元曆》之驚蟄也。《麟德曆》熒惑前、後疾變度率,初行入氣差行,日益遲、疾一分,《正元曆》則二分,亦度母不同也。詔起五年正月行新曆。會硃泚之亂,改元興元。自是頒用,訖元和元年。
《建中正元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建中五年甲子,歲積四十萬二千九百算外。
《正元》通法千九十五。
策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三。
揲法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
章閏萬一千九百一十一。
策餘五千七百四十三。
用差六千一百六十八。
掛限三萬一千三百四十三。
三元之策十五,餘二百三十九,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五百八十一。
一象之策七,餘四百一十九。
中盈分四百七十八,秒一十四。
朔虛分五百一十四。
象統二十四。
象位六。
天中之策五,餘七十九,秒五十五;秒母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餘九十五,秒四十三;秒母六十。
貞悔之策三,餘四十七,秒五十一半。
刻法二百一十九。六刻法千三百一十四。
幹實三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五,秒二。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二百八十,秒二。
歲差十二,秒二。
秒母百。
定氣辰數同《大衍》。
六虛之差六,秒二十。
轉終分三億一百七十二萬一百三十二。
轉終日二十七,餘六百七,秒百三十二。
入轉秒法一萬。
轉法二百一十九。約轉分為度,曰逡程。積逡程,曰轉積度。
七日:初九百七十三,末百二十二。
十四日:初八百五十一,末二百四十四。
二十一日:初七百二十九,末三百六十六。
二十八日:初六百七,末四百八十八。
辰刻八刻,分七十三。
刻法二百一十九。
昏明刻各二刻,分百九半。
交終分二億九千七百九十七萬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三十二,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中日十三,餘六百六十三,秒六千九百七半。
朔差日二,餘三百四十八,秒六千一百八十五。
望差日一,餘百七十四,秒三千九十二半。
望數日十四,餘八百三十八。
交限日十二,餘四百八十九,秒三千八百一十五。
交率六十一。
交數七百七十七。
交辰法九十一少。
秒法一萬。
去交度乘數十一,除數九百四十五。
太陰損益差:冬至、夏至,益十六,積六十二。小寒、小暑,益十三,積七十八。大寒、大暑,益十一,積九十一。立春、立秋,益十,積百二。雨水、處暑,益八,積百一十二。驚蟄、白露,益六,積百二十。春分、秋分,損六,積百二十六。清明、寒露,損八,積百二十。穀雨、霜降,損十,積百一十二。立夏、立冬,損十一,積百二。小滿、小雪,損十三,積九十一。芒種、大雪,損十六,積七十八。以損益依入定氣求朓朒術入之,各得其望日所入定數。
太陽每日蝕差:月在陰曆,自秋分後、春分前,皆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春分後,日損四分;入夏至初日,損不盡者六;乃自後日益四分。月在陽曆,自春分後、秋分前,亦以三百七十三為蝕差;入秋分後,日損四分;入冬至初日,損不盡者六;乃自後日益四分:各得朔日所入定數。
○歲星
終率四十三萬六千七百六十,秒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九百五十,秒四。
合後伏日十七,餘千二十三。
○熒惑
終率八十五萬四千七,秒七十九。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秒七十九。
合後伏日七十一,餘千四十九。
○鎮星
終率四十一萬三千九百九十四,秒六十三。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八十四,秒六十三。
合後伏日十八,餘五百九十。
○太白
終率六十三萬九千三百八十九,秒二十八。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四,秒二十八。
晨合後伏日四十一,餘九百一十五。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餘五百二,秒一十四。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五百二,秒一十四。
○辰星
終率十二萬六千八百八十八,秒四半。
終日百一十五,餘九百六十三,秒四半。
晨合後伏日十六,餘千四十。
夕見伏日五十二,餘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四百八十一,秒五十二少。
秒法一百。
五星平見加減差。
○歲星
初見,去日十四度,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自入大寒後,日損百九分半。入春分初日,依平。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自入芒種後,日損百四十五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自入處暑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半。入白露初日,依平。自後日減八十七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熒惑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九百八十五分半。入大寒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六百五十七分。入驚蟄,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自入立夏後,日損三百二十三分。入立秋,依平。自入處暑後,日減三百二十三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鎮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四日。自後日益百四十五分半。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自入清明後,日損九十六分。入小暑初日,依平。自後日加百四十五分半。入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後日損二百九十一分。入秋分,均加四日。自入寒露後,日損九十六分。入小雪初日,依平。自後日減百四十五分半。
○太白
初見,去日十一度。夕見: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後日減百六十三分。入雨水,畢春分,均減九日。自入清明後,日減百六十三分。入芒種,依平。自入夏至,日加百六十三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後,日損百六十三分。入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後,日加百九分半。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入小滿後,日損百九分半。入夏至,依平。入小暑後,日減百九分半。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入小雪後,日損百九分半。
○辰星
初見,去日十七度。夕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雨水,均減三日。其在雨水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入驚蟄,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水、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五星變行加減差日度率
△歲星
前順:差行。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先疾,二日益遲三分。
前留:二十六日。
前退: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二分。
後退: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二分。
後留:二十五日。
後順:差行。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九百七十一分。先遲,二日益疾三分。日盡而夕伏。
△熒惑
前疾:入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自後三日損日度各二。小寒初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穀雨四日,依平。畢小滿九日,百七十八日行百度。自九日後,三日損日度各一。夏至初日,依平。畢六日,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自六日後,每三日益日度各一。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自後五日益日度各六。秋分初日,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百六十九度。自後五日益日度各三。霜降五日,依平。畢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百八十一度。自入十三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前遲:差行。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三分。自入小寒後,三日損日度各一。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立春初日,畢清明,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穀雨,每氣損度一。立夏初日,畢小滿,平,六十日行二十三度。自入芒種後,每氣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白露後,三日損度一。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寒露初日,七十五日行三十度。自後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霜降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後二日損度一。立冬一日,平。畢氣末,六十日行十七度。自小雪後,五日益度一。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度一。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一日率者,以其差分益此留及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差分減此留及後遲日率。
退行:入冬至初日,六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後四日益度一。小寒一日,六十三日行二十六度。自入小寒一日後,三日半損度一。立春三日,平。畢雨水,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驚蟄後,二日益日度各一,驚蟄八日,平。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後,一日損日度各一。春分四日,平。畢芒種,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夏至後,每六日損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末,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末,五十七日退十一度。自入白露後,二日益日度各一。白露十二日,平。畢秋分,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寒露後,三日益日度各一。寒露九日,平。畢氣末,六十六日退二十度。自入霜降後,二日損日度各一。霜降六日,平。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立冬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立冬十二日,平。畢氣末,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小雪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小雪八日,平。畢氣末,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大雪後,三日益度一。
後留:冬至初日,十三日。大寒初日,平。畢氣末,二十五日。自入立春後,二日半損一日。驚蟄初日,十三日。自後三日益日一。清明初日,三十三日。自後每日損日一。清明十日,平。畢處暑,十三日。自入白露後,二日損日一。秋分十一日,無留。自入秋分十一日後,日益日一。霜降初日,十九日。立冬畢大雪,十三日。
後遲:差行。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三分,前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若不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立冬到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十三日者,以所朒數加此遲日率。
後疾:冬至初日,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自後每日損日度各一。大寒八日,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自入大寒八日後,二日損日度各一。雨水,平。畢氣末,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自入驚蟄後,三日益日度各一。穀雨三日,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自三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十日,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自十日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小暑五日,二百五十三日行百七十五度。自後每日益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自入白露後,二日損日度各一。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自一日後,每三日損日度各一。大雪初日,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自後三日益日度各一。
△鎮星
前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先疾,三日益遲二分。
前留:三十七日。
前退: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度。先遲,二日益疾一分。
後退: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度。先疾,二日益遲一分。
後留:三十六日。
後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四百七十四分。先遲,三日益疾二分。
△太白
夕見:入冬至,畢立夏,立秋畢大雪,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滿後,十日益度一,為定初。入白露,畢春分,差行;先疾,日益遲二分。自余平行。夏至畢小暑,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後,五日損一度,畢氣末。
夕平行:冬至及大暑、大雪各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自入冬至後,十日損一,畢立春。入立秋,六日益一,畢秋分。雨水畢芒種,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小暑。寒露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一,畢小雪。
夕遲:差行。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遲十三分。前加度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
夕留:七日。
夕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
晨退:十日,退五度。
晨留:七日。
晨遲:差行。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末,四十二日行三十度;先遲,日益疾十三分。自小滿後,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夏至畢寒露,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差依前。自入霜降後,每氣益一度,畢小雪。
晨平行:冬至畢氣末,立夏畢氣末,十三日行十三度。自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雨水。入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驚蟄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
晨疾: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者,此疾依數益之。處暑畢寒露,差行;先遲,日益疾二分。自余平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
夕見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
夕平: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後,二日損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
夕遲:六日,行二度七分。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
夕伏留:五日。日盡而夕伏。
晨見留:五日。
晨遲:六日,行二度七分。自入大寒,畢雨水,無此遲行。
晨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
晨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十分。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十六分。日盡而晨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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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一
志第十八下 曆四下
○六曰步交會術
終數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
交終日二十七,餘六百四十五,秒千三百二十二。
中日十三,餘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日二,餘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日一,餘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數日十四,餘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餘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交率三百四十三。
交數四千三百六十九。
交秒法一萬。
以交數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之,盈交數又去之;餘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滿通法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經朔時加入交泛日及餘。因加朔差,得次朔。以望數加朔,得望。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得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加之滿交終,去之。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入交泛,為入交常日及餘。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轉朓朒定數,如交數而一,而朓減、朒加入交常,為入交定日及餘。各如中日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陰陽曆
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並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為定初率。每以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歲加減定分。乃循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月去黃道數及分。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夜半入轉,以夜半入交定日及餘減之,不足減,加轉終。余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乃以定交初日與其日夜半入餘,各乘其日轉定分,如通法而一,為分。滿轉法,為度。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分,乃相減,所餘為其日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轉求次日,以轉定分加之。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少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訖,然後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得所入象度數及分。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不盡,以十五乘、十九除,為大分。不盡者,又乘、又除,為小分。然後以象度及分除之。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所得入爻度數及分。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及老象上爻之中,皆沾黃道。當朔望,則有虧蝕。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日蝕。如望差已下,為交後。交限已上,以減交中,餘為交前。置交前、後定日及餘,通之,為去交前、後定分。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為去交度數。不盡,以通法乘之,複除為餘。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雖入蝕限,為涉交數微,光景相接,或不見蝕。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既。已上者,以定交分減望差,餘以百八十三約之,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於西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於西北。其蝕十二分已上者,起於正東,複於正西。此據午正而論之。餘各隨方面所在,准此取正。
凡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為泛用刻率。
以所入氣並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為初率。倍氣差,綜兩氣辰數除,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為定率。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為每日增損差。乃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增損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並,各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
陰曆蝕差千二百七十五,蝕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陽曆蝕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曆減之,陽曆加之,各為蝕定差及定限。朔在陰曆,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者,為陰曆蝕。不滿者,雖在陰曆,皆類同陽曆蝕。其去交定分滿定限已下者,的蝕。或限已下者,或蝕。
陰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餘百四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百四減之。餘以百四十三約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以減十五,餘為日蝕之大分。其同陽曆蝕者,其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陽曆蝕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約之。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約之。皆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之,以十五為限,得日蝕之大分。
月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于東北。月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其蝕十二分已上,皆起於正西,複於正東。
凡日蝕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陰曆去交定分多於蝕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陽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已下者,又增少。各為泛用刻率。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數除之;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以加朔望定小餘:異名者,以減朔、望定小餘:為蝕定餘。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得蝕甚辰刻。各置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複末。其月蝕,置定用刻數,以其日每更差刻除,為更數。不盡,以每籌差刻除,為籌數。綜之為定用更籌。乃累計日入後至蝕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餘以更籌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籌算外,得蝕甚更籌。半定用更籌減之,為虧初;加之,為複末。按天竺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日躔郁車宮者,的蝕。其餘據日所在宮,火星在前三及後五之宮,並伏在日下,則不蝕。若五星皆見,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則亦不蝕。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若同宿則難。天竺所雲十二宮,即中國之十二次。郁車宮者,降婁之次也。
九服之地,蝕差不同。先測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中晷長短,與陽城每日中晷常數較取同者,各因其日蝕差為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蝕差。以夏至差減春分差,以春分差減冬至,各為率。並二率,半之,六而一,為夏率。二率相減,六而一,為總差。置總差,六而一,為氣差。半氣差,以加夏率,又以總差減之,為冬率。冬率即冬至率。每以氣差加之,各為每氣定率。乃循積其率,以減冬至蝕差,各得每氣初日蝕差。求每日,如陽城法求之。若戴日之南,當計所在地,皆反用之。
○七曰步五星術
△歲星
終率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九,秒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變差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微分十二。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四十二,微分八十二。
△熒惹
終率二百三十七萬一千三,秒八十六。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二千八百四十三,秒八十六。
變差三十二,秒二。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四十三,微分八十四。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四十,微分六十二。
△鎮星
終率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變差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三十一,微分十六。
△太白
終率百七十七萬五千三十,秒十二。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餘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變差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六,秒三十九,微分九。
△辰星
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終日百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餘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變差百三十六,秒七十八。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微分六十。
爻算十五,餘百六十七,秒四十九,微分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置中積分,以冬至小餘減之,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者,返以減終率;余滿通法為日,得冬至夜半後平合日算。各以其星變差乘積算,滿幹實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以減平合日算,得入曆算數。皆四約其餘,同於辰法。及以一象之算除之,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餘以一爻之算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得外入爻算數。
○五星爻象曆
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並後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為後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算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為每算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積,各得其算定數。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置本爻損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減其入算損益率。損者,以所入餘乘差,辰法除,並差而半之;益者,半入餘,乘差,亦辰法除:皆中所減之率。乃以入餘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定數。
置進退定數,金星則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滿辰法為日,以進加、退減平合日算,先以四約平合餘,然後加減。為常合日算。
置常合日先後定數,四而一,以先減、後加常合日算,得定合日算。又四約盈縮分,以定合餘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餘,加其日夜半日度,為定合加時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先以四約之。若大餘不足減,又以爻數加之,乃減之。余滿四象之策除,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經朔算外,得定合月、日。視定朔與經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為定。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滿若不足,進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後諸變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變初日所入。如平合求進退定數,乃以乘數乘之,除數除之,各為進退變率。
五星變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損益率、曆度乘數、除數
○歲星
合後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前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遲六分。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數二百六十七,除數二百二十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疾十一分。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數四百七十,除數四百三。
後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遲十一分。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數五百一十,除數四百六十七。
後留:二十七日。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數二百七十,除數二百二十二。
後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遲,五日益疾六分。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數二百六十七,除數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熒惑
合後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遲七分。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遲四分。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前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四分。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留:十三日。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四分。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後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遲,九日益疾四分。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遲,五日益疾七分。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鎮星
合後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曆,四百八十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曆,一度二百八分。乘數十,除數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遲,七日益疾一分。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數二十,除數十七。
後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遲一分。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數五,除數四。
後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曆,一度二百八分。乘數二十,除數一十七。
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數十,除數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曆,四百八十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太白
晨合後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遲,三日益疾十六分。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遲九分。曆,百七十一度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曆,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夕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遲十分。曆,四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曆,八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九分。曆,十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十五分。曆,六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夕合後伏:六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十五分。曆,六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九分。曆,十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晨留:八日,曆八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晨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遲,日益疾十分。曆,四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曆,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遲,五日益疾九分。曆,百七十一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益遲十六分。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辰星
晨合後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遲,日益疾二十二分。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遲五十分。曆,十二度。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曆,九度。乘數四百九十五,除數百九十四。
夕遲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遲七十六分。曆,六度。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曆,三度。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三十一分。曆,十一度。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七。
夕合後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三十一分。曆,十一度。乘數五百,除數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曆,三度。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八。
晨遲行:六日,行四度。先遲,日益疾七十六分。曆,六度。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曆,九度。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遲,日益疾五十分。曆,十二度。乘數四百九十二,除數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遲二十二分。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為並。前退後進,各以並為加;前進後退,各以並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並,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並加、減度中率,為變率。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勿加、減也。
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以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變率,亦以後日度盈減、縮加其後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變率。金水夕合,反其加減。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所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已下加、減准此。退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土、木二星,既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若多於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數為日,以加留日變率。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得定合後夜半星度及餘。自此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六虛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不可預定。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自余諸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迴圈比較,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准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與後算不葉者,皆從後算為定。其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辰相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以所差日乘定日率,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從其分,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度分。減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為初日,加平行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為初日,減平行為末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後為差率。
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累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當令同之,乃用加、減。
其先定日數而求度者,減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度。不盡者,為行分,得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
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令自乘,以積加、減之。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乃半之,得所求日數。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算於實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並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
五星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為前變,晨為後變。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算,盡老象上爻未算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日數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執曆》者,出於西域。開元六年,詔太史監瞿壇悉達譯之。斷取近距,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餘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曆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無餘分。日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為時,六時為歲。三十度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義;望後曰黑博義。其算皆以字書,不用籌策。其術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為法。名數詭異,初莫之辯也。陳玄景等持以惑當時,謂一行寫其術未盡,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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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三十
志第十八上 曆四上
《開元大衍曆》演紀上元閼逢困敦之歲,距開元十二年甲子,積九千六百九十六萬一千七百四十算。
○一曰步中朔術
通法三千四十。
策實百一十一萬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
減法九萬一千二百。
策余萬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
掛限八萬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十五,餘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朔虛分千四百二十七。
爻數六十。
象統二十四。
以策實乘積算,曰中積分。盈通法得一,為積日。爻數去之,餘起甲子算外,得天正中氣。凡分為小餘,日為大餘。加三元之策,得次氣。凡率相因加者,下有餘秒,皆以類相從。而滿法迭進,用加上位。日盈爻數去之。
以揲法去中積分,不盡曰歸餘之掛。以減中積分,為朔積分。如通法為日,去命如前,得天正經朔。加一象之日七、餘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參之,得下弦。四之,是謂一揲,得後月朔。凡四分,一為少,三為太。綜中盈、朔虛分,累益歸餘之掛,每其月閏衰。凡歸余之掛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歲有閏。因考其閏衰,滿掛限以上,其月合置閏。或以進退,皆以定朔無中氣裁焉。
凡常氣小餘不滿通法、如中盈分之半已下者,以象統乘之,內秒分,參而伍之,以減策實;不盡,如策餘為日。命常氣初日算外,得沒日。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以小餘減通法,余倍參伍乘之,用減滅法;不盡,如朔虛分為日。命經朔初日算外,得滅日。
○二曰發斂術
天中之策五,餘二百二十一,秒三十一;秒法七十二。
地中之策六,餘二百六十五,秒八十六;秒法百二十。
貞悔之策三,餘百三十二,秒百三。
辰法七百六十。
刻法三百四。
各因中節命之,得初候。加天中之策,得次候。又加,得末候。因中氣命之,得公卦用事。以地中之策累加之,得次卦,若以貞悔之策加侯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因四立命之,得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以貞悔之策減季月中氣,得土王用事。凡相加減而秒母不齊,當令母互乘子,乃加減之;母相乘為法。
各以能法約其月閏衰,為日,得中氣去經朔日算。求卦、候者,各以天、地之策,累加減之。凡發斂加時,各置其小餘,以六爻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半辰之數。不盡者,三約為分。分滿刻法為刻。若令滿象積為刻者,即置不盡之數,十之,十九而一,為分。命辰起子半算外。
○三曰步日躔術
幹實百一十一萬三百七十九太。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七百七十九太。
歲差三十六太。
以盈縮分盈減、縮加三元之策,為定氣所有日及餘。乃十二乘日,又三其小餘,辰法約而一,從之,為定氣辰數。不盡,十之,又約為分。以所入氣並後氣盈縮分,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末率。又列二氣盈縮分,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以少減多,餘為氣差。至後以差加末率,分後以差減末率,為初率。倍氣差,亦倍六爻乘之,複綜兩氣辰數除,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至後以減、分後以加氣初定率,為每日盈縮分。乃馴積之,隨所入氣日加、減氣下先、後數,各其日定數。其求朓朒仿此。冬至後為陽複,在盈加之,在縮減之;夏至後為陰複,在縮加之,在盈減之。距四正前一氣,在陰陽變革之際,不可相並,皆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至前加之,分前減之,為末率。餘依前術,各得所求。其分不滿全數,母又每氣不同,當退法除之。以百為母,半已上,收成一。冬至、夏至偕得天地之中,無有盈、縮。餘各以氣下先後數先減、後加常氣小余,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得定大小餘。凡推日月度及軌漏、交蝕,依定氣;注曆,依常氣。以減經朔、弦、望,各其所入日算。若大餘不足減,加爻數,乃減之。減所入定氣日算一,各以日差乘而半之;前少以加、前多以減氣初定率,以乘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凡除者,先以母通全,內子,乃相乘;母相乘除之。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其入朓朒定數。若非朔、望有交者,以十二乘所入日算;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為定數。
南斗二十六,牛八,婺女十二,虛十,虛分七百七十九太。危十七,營室十六,東壁九,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七,觜觿一,參十,東井三十三,輿鬼三,柳十五,七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為赤道度。其畢、觜觿、參、輿鬼四宿度數,與古不同,依天以儀測定,用為常數。紘帶天中,儀極攸憑,以格黃道。
推冬至歲差所在,每距冬至前後各五度為限,初數十二,每限減一,盡九限,數終於四。當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春分前、秋分後,初限起四,每限增一,盡九限,終於十二,而黃道交複。計春分後、秋分前,亦五度為限。初數十二,盡九限,數終於四。當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夏至前後,初限起四,盡九限,終於十二。皆累裁之,以數乘限度,百二十而一,得度;不滿者,十二除,為分。若以十除,則大分,十二為母,命太、半、少及強、弱。命曰黃、赤道差數。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減赤道度,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加赤道度,各為黃道度。
開元十二年,南斗二十三半,牛七半,婺女十一少,虛十,六虛之差十九太。危十七太,營室十七少,東壁九太,奎十七半,婁十二太,胃十四太,昴十一,畢十六少,觜觿一,參九少,東井三十,輿鬼二太,柳十四少,七星六太,張十八太,翼十九少,軫十八太,角十三,亢九半,氐十五太,房五,心四太,尾十七,箕十少,為黃道度,以步日行。日與五星出入,循此。求此宿度,皆有餘分,前後輩之成少、半、太,准為全度。若上考往古,下驗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各依術算,使得當時度分,然後可以步三辰矣。
以乾實去中積分,不盡者,盈通法為度。命起赤道虛九,宿次去之,經虛去分,至不滿宿算外,得冬至加時日度。以三元之策累加之,得次氣加時日度。
以度餘減通法,餘以冬至日躔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黃、赤道差,以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余滿百二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以象統乘之,複除,為秒分。乃以定差減赤道宿度,得冬至加時黃道日度。
又置歲差,以限數乘之,滿百二十除,為秒分。不盡為小分。以加三元之策,因累裁之。命以黃道宿次,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置其氣定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滿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用減其日加時度餘,得其夜半日度。因累加一策,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度餘,得每日夜半日度。
○四曰步月離術
轉終六百七十萬一千二百七十九。
轉終日二十七,餘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十九。
轉法七十六。
轉秒法八十。
以秒法乘朔積分,盈轉終去之;餘複以秒法約,為入轉分;滿通法,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經朔加時所入。因加轉差日一、餘二千九百六十七、秒一,得次朔。以一象之策,循變相加,得弦、望。盈轉終日及餘秒者,去之。各以經朔、弦、望小餘減之,得其日夜半所入。
各置朔、弦、望所入轉日損益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前多者,以入餘減通法,餘乘率差,盈通法得一,並率差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率差,亦以通法除之:為加時轉率。乃半之,以損益加時所入,余為轉餘。其轉余,應益者,減法;應損者,因餘。皆以乘率差,盈通法得一,加於通率,轉率乘之,通法約之,以朓減、朒加轉率,為定率。乃以定率損益朓?肉積,為定數。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應益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損益入餘進退日,分為二日,隨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損益轉率。此術本出《皇極曆》,以究算術之微變。若非朔、望有交者,直以入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朓朒,為定數。
七日、初數二千七百一,末數三百三十九。十四日、初數二千三百六十三,末數六百七十七。二十一日、初數二千二十四,末數千一十六。二十八日,初數千六百八十六,末數千三百五十四。以四象約轉終,均得六日二千七百一分。就全數約為九分日之八。各以減法,餘為末數。乃四象馴變相加,各其所當之日初、末數也。視入轉余,如初數已下者,加減損益,因循前率;如初數以上,則反其衰,歸於後率雲。
各置朔、弦、望大小餘,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定朔、弦、望大小餘。定朔日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凡言夜半,皆起晨前子正之中。若注曆,觀弦、望定小餘,不盈晨初餘數者,退一日。其望有交、起虧在晨初已前者,亦如之。又月行九道遲疾,則有三大二小以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容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其正月朔有交、加時正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定朔、弦、望夜半日度,各隨所直日度及餘分命之。乃列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如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夜半日度,各得加時日度。
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硃道;春分、秋分後,硃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硃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有九行。各視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中黃道日度,每五度為限,亦初數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乃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而至半交,其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亦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複與日軌相會。各累計其數,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不滿者,二十四除,為分,若以二十除之,則大分,以十二為母。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加。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黃道所差,十八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為加者加之,減者減之;若在異名,以差數為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以增損黃道度,為九道定度。
各以中氣去經朔日算,加其入交泛,乃以減交終,得平交入中氣日算。滿三元之策去之,餘得入後節日算。因求次交者,以交終加之,滿三元之策去之,得後平交入氣日算。
各以氣初先後數先加、後減之,得平交入定氣日算。倍六爻乘之,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其氣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氣朓朒積,為定數。
又置平交所入定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滿通法而一,以損益其日朓朒積,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乃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平交入氣余,滿若不足,進退日算,為正交入定氣日算。其入定氣餘,副之,乘其日盈縮分,滿通法而一,以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得正交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度餘減通法,餘以正交之宿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月道與黃道差,以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余滿二百四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一退為秒。以定差及秒加黃道度、余,仍計去冬至、夏至已來候數乘定差,十八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得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
各置定朔、弦、望加時日度,從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謂離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所在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也。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准。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以一象之度九十一、餘九百五十四、秒二十二半為上弦,兌象。倍之,而與日沖,得望,坎象。參之,得下弦,震象。各以加其所當九道宿度,秒盈象統從余,余滿通法從度,得其日加時月度。綜五位成數四十,以約度餘,為分;不盡者,因為小分。
視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經朔為定。累加一日,得次日,各以夜半入轉餘乘列衰,如通法而一,所得以進加、退減其日轉分,為月轉定分。滿轉法,為度。
視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各半列衰以減轉分。退者,定餘乘衰,以通法除,並衰而半之;進者,半餘乘衰,亦以通法除:皆加所減。乃以定餘乘之,盈通法得一,以減加時月度,為夜半月度。各以每日轉定分累加之,得次日。若以入轉定分,乘其日夜漏,倍百刻除,為晨分。以減轉定分,餘為昏分。望前以昏、望後以晨加夜半度,各得晨、昏月。
各視每日夜半入陰陽曆交日數,以其下屈伸積,月道與黃道同名者,加之;異名者,減之。各以加、減每日辰昏黃道月度,為入宿定度及分。
○五曰步軌漏術
爻統千五百二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八刻百六十分。
昏、明二刻二百四十分。
各置其氣消息衰,依定氣所有日,每以陟降率陟減、降加其分,滿百從衰,各得每日消息定衰。其距二分前後各一氣之外,陟、降不等,皆以三日為限。雨水初日,降七十八;初限,日損十二;次限,日損八;次限,日損三;次限,日損二;次限,日損後。清明初日,陟一;初限,日益一;次限,日益二;次限,日益三;次限,日益八;末限,日益十九。處暑初日,降九十九;初限,日損十九;次限,日損八;次限,日損三;次限,日損二;末限,日損一。寒露初日,陟一;初限,日益一;次限,日益二;次限,日益三;次限,日益八;末限,日益十二。各置初日陟降率,依限次損益之,為每日率。乃遞以陟減、降加氣初消息衰,各得每日定衰。
南方戴日之下,正中無晷。自戴日之北一度,乃初數千三百七十九。自此起差,每度增一,終於二十五度,計增二十六分。又每度增二,終於四十度。又每度增六,終於四十四度,增六十八。又每度增二,終於五十度。又每度增七,終於五十五度。又每度增十九,終於六十度,增百六十。又每度增三十三,終於六十五度。又每度增三十六,終於七十度。又每度增三十九,終於七十二度,增二百六十。又度增四百四十。又度增千六十。又度增千八百六十。又度增二千八百四十。又度增四千。又度增五千三百四十。各為每度差。因累其差,以遞加初數,滿百為分,分十為寸,各為每度晷差。又累其晷差,得戴日之北每度晷數。
各置其氣去極度,以極去戴日度五十六及分八十二半減之,得戴日之北度數。各以其消息定衰所直度之晷差,滿百為分,分十為寸,得每日晷差。乃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晷數,得每日中晷常數。
以其日處在氣定小餘,爻統減之,餘為中後分。不足減,反相減,為中前分。以其晷差乘之,如通法而一,為變差。以加、減中晷常數,冬至後,中前以差減,中後以差加;夏至後,中前以差加,中後以差減。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得每日中晷定數。
又置消息定衰,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夜半漏,得每日夜半漏定數。其全刻,以九千一百二十乘之,十九乘刻分從之,如三百而一,為晨初餘數。
各倍夜半漏,為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減晝五刻以加夜,即晝為見刻,夜為沒刻。半沒刻加半辰,起子初算外,得日出辰刻。以見刻加而命之,得日入。置夜刻,五而一,得每更差刻。又五除之,得每籌差刻。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又以更籌差加之,得五夜更籌所當辰。其夜半定漏,亦名晨初夜刻。
又置消息定衰,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氣初去極度,各得每日去極定數。
又置消息定衰,以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之,如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度差。差滿百為度。各遞以息加、消減其氣初距中度,得每日距中度定數。倍之,以減周天,為距子度。
置其日赤道日度,加距中度,得昏中星。倍距子度,以加昏中星,得曉中星。命昏中星為甲夜中星,加每更差度,得五夜中星。
凡九服所在,每氣初日中晷常數不齊。使每氣去極度數相減,各為其氣消息定數。因測其地二至日晷,測一至可矣,不必兼要冬夏。于其戴日之北每度晷數中,較取長短同者,以為其地戴日北度數及分。每氣各以消息定數加減之,因冬至後者,每氣以減。因夏至後者,每氣以加。得每氣戴日北度數。各因所直度分之晷數,為其地每定氣初日中晷常數。其測晷有在表南者,亦據其晷尺寸長短與戴日北每度晷數同者,因取其所直之度,去戴日北度數。反之,為去戴日南度。然後以消息定數加減之。
二至各於其地下水漏以定當處晝夜刻數。乃相減,為冬、夏至差刻。半之,以加、減二至晝夜刻數,為定春、秋分初日晝夜刻數。乃置每氣消息定數。以當處差刻數乘之,如二至去極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後加、減初日晝夜漏刻,各得余定氣初日晝夜漏刻。
置每日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漏刻,得次日。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星日出入,皆依陽城法求之。仍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為今有之數。若置其地春、秋定日中晷常數與陽城每日晷數,較其同者,因其日夜半漏亦為其地定春、秋分初日夜半漏。求余定氣初日,亦以消息定數依分前、後加、減刻分,春分後以減,秋分後以加。滿象積為刻。求次日,亦以消息定衰,依陽城術求之。此術究理,大體合通。然高山平川,視日不等。較其日晷,長短乃同。考其水漏,多少殊別。以茲參課,前術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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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二十九
志第十七下 曆三下
其八《日躔盈縮略例》曰:
北齊張子信積候合蝕加時,覺日行有入氣差,然損益未得其正。至劉焯,立盈縮躔衰術,與四象升降。《麟德曆》因之,更名躔差。凡陰陽往來,皆馴積而變。日南至,其行最急,急而漸損,至春分及中而後遲。迨日北至,其行最舒,而漸益之,以至秋分又及中而後益急。急極而寒若,舒極而燠若,及中而雨晹之氣交,自然之數也。焯術于春分前一日最急,後一日最舒;秋分前一日最舒,後一日最急。舒急同於二至,而中間一日平行。其說非是。當以二十四氣晷景,考日躔盈縮而密于加時。
其九《九道議》曰:
《洪範傳》雲:「日有中道,月有九行。」中道,謂黃道也。九行者,青道二,出黃道東;硃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立春、春分,月東從青道;立夏、夏至,月南從硃道;立秋、秋分,月西從白道;立冬、冬至,月北從黑道。漢史官舊事,九道術廢久,劉洪頗采以著遲疾陰陽曆,然本以消息為奇,而術不傳。
推陰陽曆交在冬至、夏至,則月行青道、白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青道至春分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東;白道至秋分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西。若陰陽曆交在立春、立秋,則月循硃道、黑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硃道至立夏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西南;黑道至立冬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東北。若陰陽曆交在春分、秋分之宿,則月行硃道、黑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硃道至夏至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南;黑道至冬至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正北,若陰陽曆交在立夏、立冬,則月循青道、白道,所交則同,而出入之行異。故青道至立春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東南;白道至立秋之宿,及其所沖,皆在黃道西北。其大紀皆兼二道,而實分主八節,合於四正四維。
按陰陽曆中終之所交,則月行正當黃道,去交七日,其行九十一度,齊於一象之率,而得八行之中。八行與中道而九,是謂九道。凡八行正於春秋,其去黃道六度,則交在冬夏;正于冬夏,其去黃道六度,則交在春秋。《易》九六、七八,迭為終始之象也。乾坤定位,則八行各當其正。及其寒暑相推,晦朔相易,則在南者變而居北,在東者徙而為西,屈伸、消息之象也。
黃道之差,始自春分、秋分,赤道所交前後各五度為限。初,黃道增多赤道二十四分之十二,每限損一,極九限,數終於四,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黃道四十八度,至四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複從四起,初限五度,赤道增多黃道二十四分之四,每限益一,極九限而止,終於十二,率赤道四十五度而黃道四十二度,複得冬、夏至之中矣。
月道之差,始自交初、交中,黃道所交亦距交前後五度為限。初限,月道增多黃道四十八分之十二,每限損一,極九限而止,數終於四,率黃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六度半,乃一度強,依平。複從四起,初限五度,月道差少黃道四十八分之四,每限益一,極九限而止,終於十二,率黃道四十五度而月道四十三度半,至陰陽曆二交之半矣。凡近交初限增十二分者,至半交末限減十二分,去交四十六度得損益之平率。
夫日行與歲差偕遷,月行隨交限而變,遁伏相消,朓朒相補,則九道之數可知矣。其月道所交與二分同度,則赤道、黑道近交初限,黃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其減亦如之。故于九限之際,黃道差三度,月道差一度半,蓋損益之數齊也。若所交與四立同度,則黃道在損益之中,月道差四十八分之十二。月道至損益之中,黃道差二十四分之十二。于九限之際,黃道差三度,月道差四分度之三,皆朓朒相補也。若所交與二至同度,則青道、白道近交初限,黃道減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增四十八分之十二。至半交之末,黃道增二十四分之十二,月道減四十八分之十二。于九限之際,黃道與月道差同,蓋遁伏相消也。
日出入赤道二十四度,月出入黃道六度,相距則四分之一,故於九道之變,以四立為中交。在二分,增四分之一,而與黃道度相半。在二至,減四分之一,而與黃道度正均。故推極其數,引而伸之,每氣移一候。月道所差,增損九分之一,七十二候而九道究矣。
凡月交一終,退前所交一度及余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分度之四萬二千五百三少半,積二百二十一月及分七千七百五十三,而交道周天矣。因而半之,將九年而九道終。
以四象考之,各據合朔所交,入七十二候。則其八道之行也。以朔交為交初,望交為交中。若交初在冬至初候而入陰曆,則行青道。又十三日七十六分日之四十六,至交中得所沖之宿,變入陽曆,亦行青道。若交初入陽曆,則白道也。故考交初所入,而周天之度可知。若望交在冬至初候,則減十三日四十六分,視大雪初候陰陽曆而正其行也。
其十《晷漏中星略例》曰:
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然二十四氣晷差徐疾不同者,句股使然也。直規中則差遲,與句股數齊則差急。隨辰極高下,所遇不同,如黃道刻漏。此乃數之淺者,近代且猶未曉。今推黃道去極,與晷景、漏刻、昏距,中星四術返履相求,消息同率,旋相為中,以合九服之變。
其十一《日蝕議》曰:
《小雅》「十月之交,朔日辛卯」。虞廣刂以曆推之,在幽王六年。《開元曆》定交分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九,入蝕限,加時在晝。交會而蝕,數之常也。《詩》雲:「彼月而食,則維其常。此日而食,雲何不臧。」日,君道也,無朏魄之變;月,臣道也,遠日益明,近日益虧。望與日軌相會,則徙而浸遠,遠極又徙而近交,所以著臣人之象也。望而正于黃道,是謂臣幹君明,則陽斯蝕之矣。朔而正于黃道,是謂臣壅君明,則陽為之蝕矣。且十月之交,於曆當蝕,君子猶以為變,詩人悼之。然則古之太平,日不蝕,星不孛,蓋有之矣。
若過至未分,月或變行而避之;或五星潛在日下,禦侮而救之;或涉交數淺,或在陽曆,陽盛陰微則不蝕;或德之休明,而有小眚焉,則天為之隱,雖交而不蝕。此四者,皆德教之所由生也。
四序之中,分同道,至相過,交而有蝕,則天道之常。如劉歆、賈逵,皆近古大儒,豈不知軌道所交,朔望同術哉?以日蝕非常,故闕而不論。
黃初已來,治曆者始課日蝕疏密,及張子信而益詳。劉焯、張胄玄之徒自負其術,謂日月皆可以密率求,是專于曆紀者也。
以《戊寅》、《麟德曆》推《春秋》日蝕,大最皆入蝕限。于曆應蝕而《春秋》不書者尚多,則日蝕必在交限,其入限者不必盡蝕。開元十二年七月戊午朔,於曆當蝕半強,自交趾至於朔方,候之不蝕。十三年十二月庚戌朔,於曆當蝕太半,時東封泰山,還次梁、宋間,皇帝徹饍,不舉樂,不蓋,素服,日亦不蝕。時群臣與八荒君長之來助祭者。降物以需,不可勝數,皆奉壽稱慶,肅然神服。雖算術乖舛,不宜如此,然後知德之動天,不俟終日矣。若因開元二蝕,曲變交限而從之,則差者益多。
自開元治曆,史官每歲較節氣中晷,因檢加時小餘,雖大數有常,然亦與時推移,每歲不等。晷變而長,則日行黃道南;晷變而短,則日行黃道北。行而南,則陰曆之交也或失;行而北,則陽曆之交也或失。日在黃道之中,且猶有變,況月行九道乎!杜預雲:「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蝕者,或有頻交而蝕者。」是也。
故較曆必稽古史,虧蝕深淺、加時朓朒陰陽,其數相葉者,反覆相求,由歷數之中,以合辰象之變;觀辰象之變,反求歷數之中。類其所同,而中可知矣;辨其所異,而變可知矣。其循度則合於曆,失行則合於占。占道順成,常執中以追變;曆道逆數,常執中以俟變。知此之說者,天道如視諸掌。
《略例》曰:舊曆考日蝕淺深,皆自張子信所傳,雲積候所得,而未曉其然也。以圓儀度日月之徑,乃以月徑之半減入交初限一度半,餘為暗虛半徑。以月去黃道每度差數,令二徑相掩,以驗蝕分,以所入日遲疾乘徑,為泛所用刻數,大率去交不及三度,即月行沒在暗虛,皆入既限。又半日月之徑,減春分入交初限相去度數,餘為斜射所差。乃考差數,以立既限。而優遊進退於二度中間,亦令二徑相掩,以知日蝕分數。月徑逾既限之南,則雖在陰曆,而所虧類同外道,斜望使然也。既限之外,應向外蝕,外道交分,准用此例。以較古今日蝕四十三事,月蝕九十九事,課皆第一。
使日蝕皆不可以常數求,則無以稽歷數之疏密。若皆可以常數求,則無以知政教之休咎。今更設考日蝕或限術,得常則合於數。又日月交會大小相若,而月在日下,自京師斜射而望之,假中國食既,則南方戴日之下所虧才半,月外反觀,則交而不蝕。步九服日晷以定蝕分,晨昏漏刻與地偕變,則宇宙雖廣,可以一術齊之矣。
其十二《五星議》曰:
歲星自商、周迄春秋之季,率百二十餘年而超一次。戰國後其行浸急,至漢尚微差,及哀、平間,餘勢乃盡,更八十四年而超一次,因以為常。此其與餘星異也。姬氏出自靈威仰之精,受木行正氣。歲星主農祥,後稷憑焉,故周人常閱其禨祥,而觀善敗。其始王也,次於鶉火,以達天黿。及其衰也,淫于玄枵,以害鳥帑。其後群雄力爭,禮樂隕壞,而從衡攻守之術興。故歲星常贏行於上,而侯王不甯於下,則木緯失行之勢,宜極於火運之中,理數然也。
開元十二年正月庚午,歲星在進賢東北尺三寸,直軫十二度,於《麟德曆》在軫十五度。推而上之,至漢河平二年,其十月下旬,歲星在軒轅南耑大星西北尺所。《麟德曆》在張二度,直軒轅大星。上下相距七百五十年,考其行度,猶未甚盈縮,則哀、平後不復每歲漸差也。又上百二十年,至孝景中元三年五月,星在東井、鉞。《麟德曆》在參三度。又上六十年,得漢元年七月,五星聚于東井,從歲星也,于秦正歲在乙未,夏正當在甲午。《麟德曆》白露八日,歲星留觜觿一度。明年立夏,伏於參。由差行未盡,而以常數求之使然也。又上二百七十一年,至哀公十七年,歲在鶉火,《麟德曆》初見在輿鬼二度。立冬九日,留星三度。明年啟蟄十日,退至柳五度,猶不及鶉火。又上百七十八年,至僖公五年,歲星當在大火。《麟德曆》初見在張八度,明年伏於翼十六度,定在鶉火,差三次矣。哀公以後,差行漸遲,相去猶近;哀公以前,率常行遲。而舊曆猶用急率,不知合變,故所差彌多。武王革命,歲星亦在大火,而《麟德曆》在東壁三度,則唐、虞已上,所差周天矣。
《太初》、《三統曆》歲星十二周天超一次,推商、周間事,大抵皆合。驗開元注記,差九十余度,蓋不知歲星後率故也。《皇極》、《麟德曆》七周天超一次,以推漢、魏間事尚未差。上驗《春秋》所載,亦差九十余度,蓋不知歲星前率故也。《天保》、《天和曆》得二率之中,故上合於《春秋》,下猶密於記注。以推永平、黃初間事,遠者或差三十余度,蓋不知戰國後歲星變行故也。自漢元始四年,距開元十二年,凡十二甲子,上距隱公六年,亦十二甲子。而二曆相合於其中,或差二次於古,或差三次於今,其兩合於古今者,中間亦乖。欲一術以求之,則不可得也。
《開元曆》歲星前率,三百九十八日,餘二千二百一十九,秒九十三。自哀公二十年丙寅後,每加度餘一分,盡四百三十九合,次合乃加秒十三而止,凡三百九十八日,餘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而與日合,是為歲星後率。自此因以為常,入漢元始六年也。
《歲星差合術》曰:「置哀公二十年冬至合餘,加入差已來中積分,以前率約之,為入差合數。不盡者如曆術入之,反求冬至後合日,乃副列入差合數,增下位一算,乘而半之,盈《《大衍》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以加合日,即差合所在也。求歲星差行徑術,以後終率約上元以來中積分,亦得所求。若稽其實行,當從元始六年置差步之,則前後相距,間不容髮,而上元之首,無忽微空積矣。
成湯伐桀,歲在壬戌,《開元曆》星與日合於角,次於氐十度而後退行。其明年,湯始建國為元祀,順行與日合于房,所以紀商人之命也。
後六百一算至紂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十三祀歲在己卯,星在鶉火,武王嗣位。克商之年,進及輿鬼,而退守東井。明年,周始革命,順行與日合于柳,進留于張。考其分野,則分陝之間,與三監封域之際也。
成王三年,歲在丙午,星在大火,唐叔始封,故《國語》曰:「晉之始封,歲在大火。」《春秋傳》僖公五年,歲在大火,晉公子重耳自蒲奔狄。十六年,歲在壽星,適齊過衛,野人與之塊,子犯曰:「天賜也,天事必象,歲及鶉火必有此乎!複于壽星,必獲諸侯。」二十三年,歲星在胃、昴。秦伯納晉文公。董因曰:「歲在大樑,將集天行。元年,實沈之星,晉人是居。君之行也,歲在大火,閼伯之星也,是謂大辰。辰以善成,後稷是相,唐叔以封。且以辰出而以參入,皆晉祥也。」二十七年,歲在鶉火,晉侯伐衛,取五鹿,敗楚師於城濮,始獲諸侯。歲適及壽星,皆與《開元曆》合。
襄公十八年,歲星在陬訾之口,《開元曆》大寒三日,星與日合,在危三度,遂順行至營室八度。其明年,鄭子蟜卒。將葬,公孫子羽與裨灶晨會事焉,過伯有氏,其門上生莠,子羽曰:「其莠猶在乎,於是歲在降婁中而曙。」裨灶指之曰:「猶可以終歲,歲不及此次也。」《開元曆》,歲星在奎;奎,降婁也。《麟德曆》,在危;危,玄枵也。二十八年春,無冰。梓慎曰:「歲在星紀,而淫于玄枵。」裨灶曰:「歲棄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開元曆》,歲星至南斗十七度,而退守西建間,複順行,與日合于牛初。應在星紀,而盈行進及虛宿,故曰「淫」。留玄枵二年,至三十年。《開元曆》,歲星順行至營室十度,留。距子蟜之卒一終矣。其年八月,鄭人殺良霄,故曰「及其亡也,歲在陬訾之口。」其明年,乃及降婁。
昭公八年十一月,楚滅陳。史趙曰:「未也。陳,顓頊之族也。歲在鶉火,是以卒滅。今在析木之津,猶將複由。」《開元曆》,在箕八度,析木津也。十年春,進及婺女初,在玄枵之維首。《傳》曰:「正月,有星出於婺女。」裨灶曰:「今茲歲在顓頊之墟。」是歲與日合于危。其明年,進及營室,複得豕韋之次。景王問萇弘曰:’今茲諸侯何實吉?何實凶?」對曰:「蔡凶。此蔡侯般殺其君之歲,歲在豕韋,弗過此矣,楚將有之。歲及大樑,蔡複楚凶。。」至十三年,歲星在昴、畢,而楚弑靈王,陳、蔡複封。初,昭公九年,陳災。裨灶曰:「後五年,陳將複封。歲五及鶉火,而後陳卒亡。」自陳災五年,而歲在大樑,陳複建國。哀公十七年,五及鶉火,而楚滅陳。是年,歲星與日合在張六度。昭公三十一年夏,吳伐越。始用師於越也。史墨曰:「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是歲,星與日合於南斗三度。昔僖公六年,歲陰在卯,星在析木。昭公三十二年,亦歲陰在卯,而星在星紀。故《三統曆》因以為超次之率。考其實,猶百二十餘年。近代諸曆,欲以八十四年齊之,此其所惑也。後三十八年而越滅吳。星三及鬥、牛,已入差合二年矣。
夫五事感於中,而五行之祥應於下,五緯之變彰於上。若聲發而響和,形動而影隨,故琽失典刑之正,則星辰為之亂行;汩彝倫之敘,則天事為之無象。當其亂行、無象,又可以曆紀齊乎?故襄公二十八年,歲在星紀,淫于玄枵。至三十年八月,始及陬訾之口,超次而前,二年守之。
漢元鼎中,太白入于天苑,失行,在黃道南三十餘度。間歲,武帝北巡守,登單于台,勒兵十八萬騎,及誅大宛,馬大死軍中。
晉咸寧四年九月,太白當見不見,占曰:「是謂失舍,不有破軍,必有亡國。」時將伐吳,明年三月,兵出,太白始夕見西方,而吳亡。
永甯元年,正月至閏月,五星經天,縱橫無常;永興二年四月丙子,太白犯狼星,失行,在黃道南四十餘度;永嘉三年正月庚子,熒惑犯紫微:皆天變所未有也,終以二帝蒙塵,天下大亂。
後魏神瑞二年十二月,熒惑在瓠瓜星中,一夕忽亡,不知所在。崔浩以日辰推之,曰:「庚午之夕,辛未之朝,天有陰雲,熒惑之亡,在此二日。庚午未皆主秦,辛為西夷。今姚興據咸陽,是熒惑入秦矣。」其後熒惑果出東井,留守盤旋,秦中大旱赤地,昆明水竭。明年,姚興死,二子交兵。三年,國滅。
齊永明九年八月十四日,火星應退在昴三度,先曆在畢;二十一日始逆行,北轉,垂及立冬,形色彌盛。魏永平四年八月癸未,熒惑在氐,夕伏西方,亦先期五十餘日,雖時曆疏闊,不宜若此。
隋大業九年五月丁醜,熒惑逆行入南斗,色赤如血,大如三鬥器,光芒震耀,長七八尺,於鬥中句巳而行,亦天變所未有也。後楊玄感反,天下大亂。
故五星留逆伏見之效,表裏盈縮之行,皆系之于時,而象之於政。政小失則小變,事微而象微,事章而象章。已示吉凶之象,則又變行,襲其常度。不然,則皇天何以陰騭下民,警悟人主哉!近代算者昧於象,占者迷於數,睹五星失行,皆謂之曆舛。雖七曜循軌,猶或謂之天災。終以數象相蒙,兩喪其實。故較曆必稽古今注記,入氣均而行度齊,上下相距,反復相求。苟獨異于常,則失行可知矣。
凡二星相近,多為之失行。三星以上,失度彌甚。《天竺曆》以《九執》之情,皆有所好惡。遇其所好之星,則趣之行疾,舍之行遲。
張子信曆辰星應見不見術,晨夕去日前後四十六度內,十八度外,有木、火、土、金一星者見,無則不見。張胄玄曆,朔望在交限,有星伏在日下,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去見二十二日外者,並不加減差,皆精氣相感使然。
夫日月所以著尊卑不易之象,五星所以示政教從時之義。故日月之失行也,微而少;五星之失行也,著而多。今略考常數,以課疏密。
《略例》曰:「其入氣加減,亦自張子信始,後人莫不遵用之。原始要終,多有不葉。今較《麟德曆》,熒惑、太白見伏行度過與不及,熒惑凡四十八事,太白二十一事。余星所差,蓋細不足考。且盈縮之行,宜與四象潛合,而二十四氣加減不均。更推易數而正之,又各立歲差,以究五精運週二十八舍之變。較史官所記,歲星二十七事,熒惑二十八事,鎮星二十一事,太白二十二事,辰星二十四事,《開元曆》課皆第一雲。
至肅宗時,山人韓穎上言《大衍曆》或誤。帝疑之,以穎為太子宮門郎,直司天臺。又損益其術,每節增二日,更名《至德曆》,起乾元元年用之,訖上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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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二十八
志第十七上 曆三上
開元九年,《麟德曆》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曆官陳玄景等次為《曆術》七篇、《略例》一篇、《曆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於有司。時善算瞿壇譔者,怨不得預改曆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曆》,其術未盡。」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詔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台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才三、四,九執一、二焉。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曆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仿而已,故詳錄之。《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曆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略其大要,著於篇者十有二。
其一《曆本議》曰:
《易》:「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天數始於一,地數始於二,合二始以位剛柔。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天數中於五,地數中於六,合二中以通律曆。天有五音,所以司日也。地有六律,所以司辰也。參伍相周,究于六十,聖人以此見天地之心也。自五以降,為五行生數;自六以往,為五材成數。錯而乘之,以生數衍成位。一、六而退極,五、十而增極;一、六為爻位之統,五、十為大衍之母。成數乘生數,其算六百,為天中之積。生數乘成數,其算亦六百,為地中之積。合千有二百,以五十約之,則四象週六爻也;二十四約之,則太極包四十九用也。綜成數,約中積,皆十五。綜生數,約中積,皆四十。兼而為天地之數,以五位取之,複得二中之合矣。蓍數之變,九、六各一,乾坤之象也。七、八各三,六子之象也。故爻數通乎六十,策數行乎二百四十。是以大衍為天地之樞,如環之無端,蓋律曆之大紀也。
夫數象微於三、四,而章於七、八。卦有三微,策有四象,故二微之合,在始中之際焉。蓍以七備,卦以八周,故二章之合,而在中終之際焉。中極居五六間,由辟闔之交,而在章微之際者,人神之極也。天地中積,千有二百,揲之以四,為爻率三百;以十位乘之,而二章之積三千;以五材乘八象,為二微之積四十。兼章微之積,則氣朔之分母也。以三極參之,倍六位除之,凡七百六十,是謂辰法,而齊於代軌。以十位乘之,倍大衍除之,凡三百四,是謂刻法,而齊於德運。半氣朔之母,千五百二十,得天地出符之數,因而三之,凡四千五百六十,當七精返初之會也。《易》始於三微而生一象,四象成而後八卦章。三變皆剛,太陽之象。三變皆柔,太陰之象。一剛二柔,少陽之象。一柔二剛,少陰之象。少陽之剛,有始、有壯、有究。少陰之柔,有始、有壯、有究。兼三才而兩之,神明動乎其中。故四十九象,而大業之用周矣。數之德圓,故紀之以三而變於七。象之德方,故紀之以四而變於八。
人在天地中,以閱盈虛之變,則閏余之初,而氣朔所虛也。以終合通大衍之母,虧其地十,凡九百四十為通數。終合除之,得中率四十九,餘十九分之九,終歲之弦,而鬥分複初之朔也。地於終極之際,虧十而從天,所以遠疑陽之戰也。夫十九分之九,盈九而虛十也。乾盈九,隱乎龍戰之中,故不見其首。坤虛十,以導潛龍之氣,故不見其成。周日之朔分,周歲之閏分,與一章之弦,一蔀之月,皆合於九百四十,蓋取諸中率也。
一策之分十九,而章法生;一揲之分七十六,而蔀法生。一蔀之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七,以通數約之,凡二十九日餘四百九十九,而日月相交於朔,此六爻之紀也。以卦當歲,以爻當月,以策當日,凡三十二歲而小終,二百八十五小終而與卦運大終,二百八十五,則參伍二終之合也。數象既合,而遁行之變在乎其間矣。
所謂遁行者,以爻率乘朔餘,為十四萬九千七百,以四十九用、二十四象虛之,複以爻率約之,為四百九十八、微分七十五太半,則章微之中率也。二十四象,象有四十九蓍,凡千一百七十六。故虛遁之數七十三,半氣朔之母,以三極乘參伍,以兩儀乘二十四變,因而並之,得千六百一十三,為朔餘。四揲氣朔之母,以八氣九精遁其十七,得七百四十三,為氣餘。歲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而氣朔會,是謂章率。歲二億七千二百九十萬九百二十而無小余,合於夜半,是謂蔀率。歲百六十三億七千四百五十九萬五千二百而大餘與歲建俱終,是謂元率。此不易之道也。
策以紀日,象以紀月。故乾坤之策三百六十,為日度之准。乾坤之用四十九象,為月弦之檢。日之一度,不盈全策;月之一弦,不盈全用。故策余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則十有二中所盈也。用差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則十有二朔所虛也。綜盈虛之數,五歲而再閏。中節相距,皆當三五;弦望相距,皆當二七。升絳之應,發斂之候,皆紀之以策而從日者也。表裏之行,朓朒之變,皆紀之以用而從月者也。
積算曰演紀,日法曰通法,月氣曰中朔,朔實曰揲法,歲分曰策實,周天曰乾實,餘分曰虛分。氣策曰三元,一元之策,則天一遁行也。月策曰四象,一象之策,則朔、弦、望相距也。五行用事,曰發斂。候策曰天中,卦策曰地中,半卦曰貞悔。旬周曰爻數,小分母曰象統。日行曰躔,其差曰盈縮,積盈縮曰先後。古者平朔,月朝見曰朒,夕見曰朓。今以日之所盈縮、月之所遲疾損益之,或進退其日,以為定朔。舒亟之度,乃數使然,躔離相錯,偕以損益,故同謂之朓朒。月行曰離,遲疾曰轉度,母曰轉法。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月逶迤馴屈,行不中道,進退遲速,不率其常。過中則為速,不及中則為遲。積遲謂之屈,積速謂之伸。陽,執中以出令,故曰先後;陰,含章以聽命,故曰屈伸。日不及中則損之,過則益之。月不及中則益之,過則損之,尊卑之用睽,而及中之志同。觀晷景之進退,知軌道之升降。軌與晷名舛而義合,其差則水漏之所從也。總名曰軌漏。中晷長短謂之陟降。景長則夜短,景短則夜長。積其陟降,謂之消息。遊交曰交會,交而周曰交終。交終不及朔,謂之朔差。交中不及望,謂之望差。日道表曰陽曆,其裏曰陰曆。五星見伏周,謂之終率。以分從日謂之終日,其差為進退。
其二《中氣議》曰:
曆氣始於冬至,稽其實,蓋取諸晷景。《春秋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以《周曆》推之,入壬子蔀第四章,以辛亥一分合朔冬至,《殷曆》則壬子蔀首也。昭公二十年二月己醜朔,日南至。魯史失閏,至不在正。左氏記之,以懲司曆之罪。《周曆》得己醜二分,《殷曆》得庚寅一分。《殷曆》南至常在十月晦,則中氣後天也。《周曆》蝕朔差《經》或二日,則合朔先天也。《傳》所據者《周曆》也,《緯》所據者《殷曆》也。氣合於《傳》,朔合於《緯》,斯得之矣。《戊寅曆》月氣專合於《緯》,《麟德曆》專合於《傳》,偏取之,故兩失之。又《命曆序》以為孔子修《春秋》用《殷曆》,使其數可傳於後。考其蝕朔不與《殷曆》合,及開元十二年,朔差五日矣,氣差八日矣。上不合於《經》,下不足以傳于後代,蓋哀、平間治甲寅元曆者托之,非古也。又漢太史令張壽王說黃帝《調曆》以非《太初》。有司劾:「官有黃帝《調曆》不與壽王同,壽王所治乃《殷曆》也。」漢自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曆序》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延光初中謁者亶誦、靈帝時五官郎中馮光等,皆請用之,卒不施行。《緯》所載壬子冬至,則其遺術也。《魯曆》南至又先《周曆》四分日之三,而朔後九百四十分日之五十一,故僖公五年辛亥為十二月晦,壬子為正月朔。又推日蝕密于《殷曆》,其以閏余一為章首,亦取合於當時也。
開元十二年十一月,陽城測景,以癸未極長,較其前後所差,則夜半前尚有餘分。新曆大餘十九,加時九十九刻,而《皇極》、《戊寅》、《麟德曆》皆得甲申,以《玄始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三為率,推而上之,則失《春秋》辛亥,是減分太多也。以《皇極曆》氣分二千四百四十五為率,推而上之,雖合《春秋》,而失元嘉十九年乙巳冬至及開皇五年甲戌冬至、七年癸未夏至;若用《麟德曆》率二千四百四十七,又失《春秋》己醜,是減分太少也。故新曆以二千四百四十四為率,而舊所失者皆中矣。
漢會稽東部尉劉洪以《四分》疏闊,由鬥分多,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減餘太甚,是以不及四十年而加時漸覺先天。韓翊、楊偉、劉智等皆稍損益,更造新術,而皆依讖緯「三百歲改憲」之文,考《經》之合朔多中,較《傳》之南至則否。《玄始曆》以為十九年七閏,皆有餘分,是以中氣漸差。據渾天,二分為東西之中,而晷景不等;二至為南北之極,而進退不齊。此古人所未達也。更因劉洪紀法,增十一年以為章歲,而減閏餘十九分之一。春秋後五十四年,歲在甲寅,直應鐘章首,與《景初曆》閏餘皆盡。雖減章閏,然中氣加時尚差,故未合於《春秋》。其鬥分幾得中矣。
後代曆家,皆因循《玄始》,而損益或過差。大抵古曆未減鬥分,其率自二千五百以上。《乾象》至於《元嘉曆》,未減閏餘,其率自二千四百六十以上。《玄始》、《大明》至《麟德曆》皆減分破章,其率自二千四百二十九以上。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祖沖之既失甲戌冬至,以為加時太早,增小餘以附會之。而十二年戊辰景辰,得己巳;十七年甲午景長,得乙未;十八年己亥景長,得庚子。合一失三,其失愈多。劉孝孫、張胄玄因之,小余益強,又以十六年己醜景長為庚寅矣。治曆者糾合眾同,以稽其所異,苟獨異焉,則失行可知。今曲就其一,而少者失三,多者失五,是舍常數而從失行也。周建德六年,以壬辰景長,而《麟德》、《開元曆》皆得癸巳。開皇七年,以癸未景短,而《麟德》、《開元曆》皆得壬午。先後相戾,不可葉也,皆日行盈縮使然。
凡曆術在於常數,而不在於變行。既葉中行之率,則可以兩齊先後之變矣。《麟德》已前,實錄所記,乃依時曆書之,非候景所得。又比年候景,長短不均,由加時有早晏,行度有盈縮也。
自春秋以來,至開元十二年,冬、夏至凡三十一事,《戊寅曆》得十六,《麟德曆》得二十三,《開元曆》得二十四。
其三《合朔議》曰:
日月合度謂之朔。無所取之,取之蝕也。《春秋》日蝕有甲乙者三十四。《殷曆》、《魯曆》先一日者十三,後一日者三;《周曆》先一日者二十二,先二日者九。其偽可知矣。
莊公三十年九月庚午朔,襄公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定公五年三月辛亥朔,當以盈縮、遲速為定朔。《殷曆》雖合,適然耳,非正也。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十二月丙子朔,十四年三月己醜朔;文西元年五月辛酉朔,十一年三月甲申晦;襄公十九年五月壬辰晦;昭西元年十二月甲辰朔,二十年二月己醜朔,二十三年正月壬寅朔、七月戊辰晦:皆與《周曆》合。其所記多周、齊、晉事,蓋周王所頒,齊、晉用之。僖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十六年正月戊申朔;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襄公十八年十月丙寅晦,十一月丁卯朔,二十六年三月甲寅朔,二十七年六月丁未朔:與《殷曆》、《魯曆》合。此非合蝕,故仲尼因循時史,而所記多宋、魯事,與齊、晉不同可知矣。
昭公十二年十月壬申朔,原輿人逐原伯絞,與《魯曆》、《周曆》皆差一日,此丘明即其所聞書之也。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己巳朔,宋、楚戰於泓。《周》、《殷》、《魯曆》皆先一日,楚人所赴也。昭公二十年六月丁巳晦,衛侯與北宮喜盟;七月戊午朔,遂盟國人。三曆皆先二日,衛人所赴也。此則列國之曆不可以一術齊矣。而《長曆》日子不在其月,則改易閏餘,欲以求合。故閏月相距,近則十餘月,遠或七十餘月,此杜預所甚繆也。夫合朔先天,則《經》書日蝕以糾之。中氣後天,則《傳》書南至以明之。其在晦、二日,則原乎定朔以得之。列國之曆或殊,則稽於六家之術以知之。此四者,皆治曆之大端,而預所未曉故也。
新曆本《春秋》日蝕、古史交會加時及史官候簿所詳,稽其進退之中,以立常率。然後以日躔、月離、先後、屈伸之變,偕損益之。故經朔雖得其中,而躔離或失其正;若躔離各得其度,而經朔或失其中,則參求累代,必有差矣。三者迭相為經,若權衡相持,使千有五百年間朔必在晝,望必在夜,其加時又合,則三術之交,自然各當其正,此最微者也。若乾度盈虛,與時消息,告譴於經數之表,變常於潛遁之中,則聖人且猶不質,非籌曆之所能及矣。
昔人考天事,多不知定朔。假蝕在二日,而常朔之晨,月見東方;食在晦日,則常朔之夕,月見西方。理數然也。而或以為朓朒變行,或以為曆術疏闊,遇常朔朝見則增朔餘,夕見則減朔余,此紀曆所以屢遷也。漢編?、李梵等又以晦猶月見,欲令蔀首先大。賈逵曰:「《春秋》書朔、晦者,朔必有朔,晦必有晦,晦、朔必在其月前也。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朔不可必也。?、梵等欲諧偶十六日、月朓昏、晦當滅而已。又晦與合朔同時,不得異日。」考逵等所言,蓋知之矣。晦朔之交,始終相際,則光盡明生之限,度數宜均。故合於子正,則晦日之朝,猶朔日之夕也,是以月皆不見;若合於午正,則晦日之晨,猶二日之昏也,是以月或皆見。若陰陽遲速,軌漏加時不同,舉其中數率,去日十三度以上而月見,乃其常也。且晦日之光未盡也,如二日之明已生也。一以為是,一以為非。又常朔進退,則定朔之晦、二也。或以為變,或以為常。是未通於四三交質之論也。
綜近代諸曆,以百萬為率齊之,其所差,少或一分,多至十數失一分。考《春秋》才差一刻,而百數年間不足成朓朒之異。施行未幾,旋複疏闊,由未知躔離經朔相求耳。李業興、甄鸞等欲求天驗,輒加減月分,遷革不已,朓朒相戾,又未知昏明之限與定朔故也。楊偉采《乾象》為遲疾陰陽曆,雖知加時後天,蝕不在朔,而未能有以更之也。
何承天欲以盈縮定朔望小餘。錢樂之以為:「推交會時刻雖審,而月頻三大二小。日蝕不唯在朔,亦有在晦、二者。」皮延宗又以為:「紀首合朔,大小餘當盡,若每月定之,則紀首位盈,當退一日,便應以故歲之晦為新紀之首。立法之制,如為不便。」承天乃止。虞廣刂曰:「所謂朔在會合,苟躔次既同,何患於頻大也?日月相離,何患於頻小也?」《春秋》日蝕不書朔者八,《公羊》曰:「二日也。」《谷梁》曰:「晦也。」《左氏》曰:「官失之也。」。劉孝孫推俱得朔日,以丘明為是,乃與劉焯皆議定朔,為有司所抑不得行。傅仁均始為定朔,而曰「晦不東見,朔不西朓」,以為昏晦當滅,亦?、梵之論。淳風因循《皇極》,《皇極》密於《麟德》,以朔餘乘三千四十,乃一萬除之,就全數得千六百一十三。又以九百四十乘之,以三千四十而一,得四百九十八秒七十五太強,是為《四分》餘率。
劉洪以古曆鬥分太強,久當後天,乃先正鬥分,而後求朔法,故朔餘之母煩矣。韓翊以《乾象》朔分太弱,久當先天,乃先考朔分,而後覆求度法,故度餘之母煩矣。何承天反覆相求,使氣朔之母合簡易之率,而星數不得同元矣。李業興、宋景業、甄鸞、張賓欲使六甲之首眾術同元,而氣朔餘分,其細甚矣。《麟德曆》有總法,《開元曆》有通法,故積歲如月分之數,而後閏餘偕盡。
考漢元光已來史官注記,日蝕有加時者凡三十七事,《麟德曆》得五,《開元曆》得二十二。
其四《沒滅略例》曰:
古者以中氣所盈之日為沒,沒分偕盡者為滅;《開元曆》以中分所盈為沒,朔分所虛為滅。綜終歲沒分,謂之策餘;終歲滅分,謂之用差。皆歸於揲易再扌力而後掛也。
其五《卦候議》曰:
七十二候,原于周公《時訓》。《月令》雖頗有增益,然先後之次則同。自後魏始載於曆,乃依《易軌》所傳,不合經義。今改從古。
其六《卦議》曰:
十二月卦出於《孟氏章句》,其說《易》本於氣,而後以人事明之。京氏又以卦爻配期之日,坎、離、震、兌,其用事自分、至之首,皆得八十分日之七十三。頤、晉、井、大畜,皆五日十四分,餘皆六日七分,止於占災眚與吉凶善敗之事。至於觀陰陽之變,則錯亂而不明。自《乾象曆》以降,皆因京氏。惟《天保曆》依《易通統軌圖》。自八十有二節、五卦、初爻,相次用事,及上爻而與中氣偕終,非京氏本旨及《七略》所傳。按郎顗所傳,卦皆六日七分,不以初爻相次用事,齊曆謬矣。又京氏減七十三分,為四正之候,其說不經,欲附會《緯》文《七日來複》而已。
夫陽精道消,靜而無跡,不過極其正數,至七而通矣。七者,陽之正也,安在益其小餘,令七日而後雷動地中乎?當據孟氏,自冬至初,中孚用事,一月之策,九六、七八,是為三十。而卦以地六,候以天五,五六相乘,消息一變,十有二變而歲複初。坎、震、離、兌,二十四氣,次主一爻,其初則二至、二分也。坎以陰包陽,故自北正,微陽動於下,升而未達,極於二月,凝涸之氣消,坎運終焉。春分出於震,始據萬物之元,為主於內,則群陰化而從之,極于南正,而豐大之變窮,震功究焉。離以陽包陰,故自南正,微陰生於地下,積而未章,至於八月,文明之質衰,離運終焉。仲秋陰形於兌,始循萬物之末,為主於內,群陽降而承之,極於北正,而天澤之施窮,兌功究焉。故陽七之靜始于坎,陽九之動始于震,陰八之靜始于離,陰六之動始於兌。故四象之變,皆兼六爻,而中節之應備矣。《易》爻當日,十有二中,直全卦之初;十有二節,直全卦之中。齊曆又以節在貞,氣在悔,非是。
其七《日度議》曰:
古曆,日有常度,天周為歲終,故系星度於節氣。其說似是而非,故久而益差。虞喜覺之,使天為天,歲為歲,乃立差以追其變,使五十年退一度。何承天以為太過,乃倍其年,而反不及。《皇極》取二家中數為七十五年,蓋近之矣。考古史及日官候簿,以通法之三十九分太為一歲之差。自帝堯演紀之端,在虛一度。及今開元甲子,卻三十六度,而乾策複初矣。日在虛一,則鳥、火、昴、虛皆以仲月昏中,合於《堯典》。
劉炫依《大明曆》四十五年差一度,則冬至在虛、危,而夏至火已過中矣。梁武帝據虞廣刂曆,百八十六年差一度,則唐、虞之際,日在鬥、牛間,而冬至昴尚未中。以為皆承閏後節前,月卻使然。而此經終始一歲之事,不容頓有四閏,故淳風因為之說曰:「若冬至昴中,則夏至秋分星火、星虛,皆在未正之西。若以夏至火中,秋分虛中,則冬至昴在巳正之東。互有盈縮,不足以為歲差證。」是又不然。今以四象分天,北正玄枵中,虛九度;東正大火中,房二度;南正鶉火中,七星七度;西正大樑中,昴七度。總晝夜刻以約周天,命距中星,則春分南正中天,秋分北正中天。冬至之昏,西正在午東十八度;夏至之昏,東正在午西十八度:軌漏使然也。冬至,日在虛一度,則春分昏張一度中;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而淳風以為不葉,非也。又王孝通雲:「如歲差自昴至壁,則堯前七千餘載,冬至,日應在東井。井極北,故暑;鬥極南,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所謂歲差者,日與黃道俱差也。假冬至日躔大火之中,則春分黃道交於虛九,而南至之軌更出房、心外,距赤道亦二十四度。設在東井,差亦如之。若日在東井,猶去極最近,表景最短,則是分、至常居其所。黃道不遷,日行不退,又安得謂之歲差乎?孝通及淳風以為冬至日在鬥十三度,昏東壁中,昴在巽維之左,向明之位,非無星也。水星昏正可以為仲之候,何必援昴於始覿之際,以惑民之視聽哉!
夏後氏四百三十二年,日卻差五度。太康十二年戊子歲冬至,應在女十一度。
《書》曰:「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劉炫曰:「房,所舍之次也。集,會也。會,合也。不合則日蝕可知。或以房為房星,知不然者,且日之所在正可推而知之。君子慎疑,寧當以日在之宿為文?近代善曆者,推仲康時九月合朔,已在房星北矣。」按,古文「集」與「輯」義同。日月嘉會,而陰陽輯睦,則陽不疚乎位,以常其明,陰亦含章示沖,以隱其形。若變而相傷,則不輯矣。房者辰之所次,星者所次之名,其揆一也。又《春秋傳》「辰在斗柄」、「天策焞焞」、「降婁之初」、「辰尾之末」,君子言之,不以為繆,何獨慎疑于房星哉?新曆仲康五年癸巳歲九月庚戌朔,日蝕在房二度。炫以《五子之歌》,仲康當是其一,肇位四海,複脩大禹之典,其五年,羲、和失職,則王命徂征。虞廣刂以為仲康元年,非也。
《國語》單子曰:「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本見而草木節解,駟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韋昭以為夏後氏之令,周人所因。推夏後氏之初,秋分後五日,日在氏十三度,龍角盡見,時雨可以畢矣。又先寒露三日,天根朝覿,《時訓》「爰始收潦」,而《月令》亦雲「水涸」。後寒露十日,日在尾八度而本見,又五日而駟見。故隕霜則蟄蟲墐戶。鄭康成據當時所見,謂天根朝見,在季秋之末,以《月令》為謬。韋昭以仲秋水始涸,天根見乃竭。皆非是。霜降六日,日在尾末,火星初見,營室昏中,於是始脩城郭、宮室。故《時儆》曰:「營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見,期於司理。」《麟德曆》霜降後五日,火伏。小雪後十日,晨見。至大雪而後定星中,日旦南至,冰壯地坼。又非土功之始也。
《夏曆》十二次,立春,日在東壁三度,于《太初》星距壁一度太也。
《顓頊曆》上元甲寅歲正月甲寅晨初合朔立春,七曜皆直艮維之首。蓋重黎受職於顓頊,九黎亂德,二官鹹廢,帝堯複其子孫,命掌天地四時,以及虞、夏。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顓頊》,其實《夏曆》也。湯作《殷曆》,更以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為上元。周人因之,距羲、和千祀,昏明中星率差半次。夏時直月節者,皆當十有二中,故因循夏令。其後呂不韋得之,以為秦法,更考中星,斷取近距,以乙卯歲正月己巳合朔立春為上元。《洪範傳》曰:「曆記始於顓頊上元太始閼蒙攝提格之歲,畢陬之月,朔日己巳立春,七曜俱在營室五度。」是也。秦《顓頊曆》元起乙卯,漢《太初曆》元起丁醜,推而上之,皆不值甲寅,猶以日月五緯複得上元本星度,故命曰閼蒙攝提格之歲,而實非甲寅。
《夏曆》章蔀紀首,皆在立春,故其課中星、揆鬥建與閏餘之所盈縮,皆以十有二節為損益之中。而《殷》、《周》、《漢曆》,章蔀紀首皆直冬至,故其名察發斂,亦以中氣為主。此其異也。
《夏小正》雖頗疏簡失傳,乃羲、和遺跡。何承天循大戴之說,複用夏時,更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為上元,進乖《夏曆》,退非周正,故近代推《月令》、《小正》者,皆不與古合。《開元曆》推夏時立春,日在營室之末,昏東井二度中。古曆以參右肩為距,方當南正。故《小正》曰:「正月初昏,鬥杓懸在下。」魁枕參首,所以著參中也。季春,在昴十一度半,去參距星十八度,故曰:「三月,參則伏。」立夏,日在井四度,昏角中。南門右星入角距西五度,其左星入角距東六度,故曰:「四月初昏,南門正。昴則見。」五月節,日在輿鬼一度半。參去日道最遠,以渾儀度之,參體始見,其肩股猶在濁中。房星正中。故曰:「五月,參則見。初昏,大火中。」「八月,參中則曙」,失傳也。辰伏則參見,非中也。「十月初昏,南門見」,亦失傳也。定星方中,則南門伏,非昏見也。
商六百二十八年,日卻差八度。太甲二年壬午歲冬至,應在女六度。
《國語》曰:「武王伐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黿。」舊說歲在己卯,推其朏魄,乃文王崩,武王成君之歲也。其明年,武王即位,新曆孟春定朔丙辰,于商為二月,故《周書》曰:「維王元祀二月丙辰朔,武王訪于周公。」《竹書》:「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而《管子》及《家語》以為十二年,蓋通成君之歲也。先儒以文王受命九年而崩;至十年,武王觀兵盟津;十三年,複伐商。推元祀二月丙辰朔,距伐商日月,不為相距四年。所說非是。武王十年,夏正十月戊子,周師始起。於歲差日在箕十度,則析木津也。晨初,月在房四度。于《易》,雷乘乾曰大壯,房、心象焉。心為乾精,而房,升陽之駟也。房與歲星實相經緯,以屬靈威仰之神,後稷感之以生。故《國語》曰:「月之所在,辰馬農祥,我祖後稷之所經緯也。」又三日得周正月庚寅朔,日月會南斗一度。故曰「辰在斗柄」。壬辰,辰星夕見,在南斗二十度。其明日,武王自宗周次於師所。凡月朔而未見曰「死魄」,夕而成光則謂之「朏」。朏或以二日,或以三日,故《武成》曰:「維一月壬辰,旁死魄。翌日癸巳,王朝步自周,于征伐商。」是時辰星與周師俱進,由建星之末,曆牽牛、須女,涉顓頊之虛。戊午,師度盟津,而辰星伏於天黿。辰星,汁光紀之精,所以告顓頊而終水行之運,且木帝之所繇生也。故《國語》曰:「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顓頊之所建也,帝嚳受之。我周氏出自天黿;及析木,有建星、牽牛焉,則我皇妣太姜之侄、伯陵之後逢公之所憑神也。」是歲,歲星始及鶉火。其明年,周始革命。歲又退行,旅於鶉首,而後進及鳥帑,所以反復其道,經綸周室。鶉火直軒轅之虛,以爰稼穡,稷星系焉,而成周之大萃也。鶉首當山河之右,太王以興,後稷封焉,而宗周之所宅也。歲星與房實相經緯,而相距七舍;木與水代終,而相及七月。故《國語》曰;「歲之所在,則我有周之分也。自鶉及駟七列,南北之揆七月。其二月戊子朔,哉生明,王自克商還,至於酆,于周為四月。新曆推定望甲辰,而乙巳旁之。故《武成》曰:「維四月,既旁生魄,粵六月庚戌,武王燎于周廟。」《麟德曆》,周師始起,歲在降婁,月宿天根,日躔心而合辰在尾,水星伏于星紀,不及天黿。又《周書》,革命六年而武王崩。《管子》、《家語》以為七年,蓋通克商之歲也。
周公攝政七年二月甲戌朔,己醜望,後六日乙未。三月定朔甲辰,三日丙午。故《召誥》曰:「惟二月既望,越六日乙未,王朝步自周,至於酆」,「三月,惟丙午朏,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於洛。」其明年,成王正位。三十年四月乙酉朔甲子,哉生魄。故《書》曰:「惟四月,才生魄。」甲子,作《顧命》。康王十二年,歲在乙酉,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故《畢命》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越三日壬申,王以成周之眾命畢公。」自伐紂及此,五十六年,朏魄日名,上下無不合。而《三統曆》以己卯為克商之歲,非也。夫有效于古者,宜合於今。《三統曆》自太初至開元,朔後天三日。推而上之,以至周初,先天,失之蓋益甚焉。是以知合於歆者,必非克商之歲。
自宗周訖春秋之季,日卻差八度。康王十一年甲申歲冬至,應在牽牛六度。
《周曆》十二次,星紀初,南斗十四度,于《太初》星距鬥十七度少也。
古曆分率簡易,歲久輒差。達歷數者隨時遷革,以合其變。故三代之興,皆揆測天行,考正星次,為一代之制。正朔既革,而服色從之。及繼體守文,疇人代嗣,則謹循先王舊制焉。
《國語》曰:「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土乃脈發。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不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周初,先立春九日,日至營室。古曆距中九十一度,是日晨初,大火正中,故曰「農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廟」也。于《易》象,升氣究而臨受之,自冬至後七日,乾精始複。及大寒,地統之中,陽洽於萬物根柢,而與萌芽俱升,木在地中之象,升氣已達,則當推而大之,故受之以臨。于消息,龍德在田,得地道之和澤,而動於地中,升陽憤盈,土氣震發,故曰:「自今至於初吉,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又先立春三日,而小過用事,陽好節止於內,動作於外,矯而過正,然後返求中焉。是以及於艮維,則山澤通氣,陽精闢戶,甲坼之萌見,而莩穀之際離,故曰:「不震不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君子之道,必擬之而後言,豈亻意度而已哉!韋昭以為日及天廟,在立春之初,非也。於《麟德曆》則又後立春十五日矣。
《春秋》「桓公五年,秋,大雩」。《傳》曰:「書不時也。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周曆》立夏日在觜觿二度。于軌漏,昏角一度中,蒼龍畢見。然則當在建巳之初,周禮也。至春秋時,日已潛退五度,節前月卻,猶在建辰。《月令》以為五月者,《呂氏》以《顓頊曆》芒種亢中,則龍以立夏昏見,不知有歲差,故雩祭失時。然則唐禮當以建巳之初,農祥始見而雩。若據《麟德曆》,以小滿後十三日,則龍角過中,為不時矣。《傳》曰:「凡土功,龍見而畢務,戒事。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十六年冬,城向。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冬,城向,書時也。」以歲差推之,周初霜降,日在心五度,角、亢晨見。立冬,火見營室中。後七日,水星昏正,可以興板幹。故祖沖之以為定之方中,直營室八度。是歲九月六日霜降,二十一日立冬。十月之前,水星昏正,故《傳》以為得時。杜氏據晉曆,小雪後定星乃中,季秋城向,似為太早,因曰:功役之事,皆總指天象,不與言歷數同。引《詩》雲「定之方中」,乃未正中之辭,非是。《麟德曆》,立冬後二十五日火見,至大雪後營室乃中。而《春秋》九月書時,不已早乎。大雪,周之孟春,陽氣靜複,以繕城隍,治宮室,是謂發天地之房,方于立春斷獄,所失多矣。然則唐制宜以玄枵中天興土功。
僖公五年,晉侯伐虢。蔔偃曰:「克之。童謠雲:丙之辰,龍尾伏辰,袀服振振,取虢之旂,鶉之賁賁,天策焞焞,火中成軍。’其九月十月之交乎!丙子旦,日在尾,月在策,鶉火中,必是時。」策,入尾十二度。新曆是歲十月丙子定朔,日月合尾十四度于黃道。古曆日在尾,而月在策,故曰「龍尾伏辰」,于古距張中而曙,直鶉火之末,始將西降,故曰「賁賁」。
昭公七年四月甲辰朔,日蝕。士文伯曰:「去衛地,如魯地。於是有災,魯實受之。」新曆是歲二月甲辰朔入常,雨水後七日,在奎十度。周度為降婁之始,則魯、衛之交也。自周初至是,已退七度,故入雨水。七日方及降婁,雖日度潛移,而周禮未改,其配神主祭之宿,宜書于建國之初。淳風駁《戊寅曆》曰:「《漢志》降婁初在奎五度,今曆日蝕在降婁之中,依無歲差法,食於兩次之交。」是又不然。議者曉十有二次之所由生,然後可以明其得失。且劉歆等所定辰次,非能有以睹陰陽之賾,而得於鬼神,各據當時中節星度耳。歆以《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前五度,故降婁直東壁八度。李業興《正光曆》,冬至在牽牛前十二度,故降婁退至東壁三度。及祖沖之後,以為日度漸差,則當據列宿四正之中以定辰次,不復系於中節。淳風以冬至常在鬥十三度,則當以東壁二度為降婁之初,安得守漢曆以駁仁均耶?又《三統曆》昭公二十年,己醜,日南至,與《麟德》及《開元曆》同。然則入雨水後七日,亦入降婁七度,非魯、衛之交也。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蝕。史墨曰:「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謫。」《開元曆》是歲十月辛亥朔,入常立冬。五日,日在尾十三度,于古距辰尾之初。《麟德曆》日在心三度于黃道,退直于房矣。
哀公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螽。《開元曆》推置閏當在十一年春,至十二年冬,失閏已久。是歲九月己亥朔,先寒露三日,於定氣,日在亢五度,去心近一次。火星明大,尚未當伏。至霜降五日,始潛日下。乃《月令》「蟄蟲鹹俯」,則火辰未伏,當在霜降前。雖節氣極晚,不得十月昏見。故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方夏後氏之初,八月辰伏,九月內火,及霜降之後,火已朝覿東方,距春秋之季千五百餘年,乃雲「火伏而後蟄者畢。」向使冬至常居其所,則仲尼不得以西流未伏,明是九月之初也。自春秋至今又千五百歲,《麟德曆》以霜降後五日,日在氐八度,房、心初伏,定增二日,以月蝕沖校之,猶差三度。閏餘稍多,則建亥之始,火猶見西方。向使宿度不移,則仲尼不得以西流未伏,明非十月之候也。自羲、和已來,火辰見伏,三睹厥變。然則丘明之記,欲令後之作者參求微象,以探仲尼之旨。是歲失閏浸久,季秋中氣後天三日,比及明年仲冬,又得一閏。寤仲尼之言,補正時曆,而十二月猶可以螽。至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蝕。以《開元曆》考之,則日蝕前又增一閏,《魯曆》正矣。《長曆》自哀公十年六月,迄十四年二月,才置一閏,非是。
戰國及秦,日卻退三度。始皇十七年辛未歲冬至,應在鬥二十二度。秦曆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營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前。朔進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後。是以十有二節,皆在盈縮之中,而晨昏宿度隨之。以《顓頊曆》依《月令》自十有二節推之,與不韋所記合。而潁子嚴之倫謂《月令》晨昏距宿,當在中氣,致雩祭太晚,自乖左氏之文,而杜預又據《春秋》,以《月令》為否。皆非是。梁《大同曆》夏後氏之初,冬至日在牽牛初,以為《明堂》、《月令》乃夏時之記,據中氣推之不合,更以中節之間為正,乃稍相符。不知進在節初,自然契合。自秦初及今,又且千歲,節初之宿,皆當中氣。淳風因為說曰:「今孟春中氣,日在營室,昏明中星,與《月令》不殊。」按秦曆立春,日在營室五度。《麟德曆》以啟蟄之日乃至營室,其昏明中宿十有二建,以為不差,妄矣。
古曆,冬至昏明中星去日九十二度,春分、秋分百度,夏至百一十八度,率一氣差三度,九日差一刻。
秦曆十二次,立春在營室五度,于《太初》星距危十六度少也。昏,畢八度中,《月令》參中,謂肩股也。晨,心八度中,《月令》尾中,于《太初》星距尾也。仲春昏,東井十四度中,《月令》弧中,弧星入東井十八度。晨,南斗二度中,《月令》建星中,于《太初》星距西建也。《甄耀度》及《魯曆》,南方有狼、弧,無東井、鬼,北方有建星,無南斗,井、鬥度長,弧、建度短,故以正昏明雲。
古曆星度及漢落下閎等所測,其星距遠近不同,然二十八宿之體不異。古以牽牛上星為距,《太初》改用中星,入古曆牽牛太半度,於氣法當三十二分日之二十一。故《洪範傳》冬至日在牽牛一度,減《太初》星距二十一分,直南斗二十六度十九分也。《顓頊曆》立春起營室五度,冬至在牽年一度少。《洪範傳》冬至所起無餘分,故立春在營室四度太。祖沖之自營室五度,以《太初》星距命之,因雲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虞廣刂等襲沖之之誤,為之說雲:「夏時冬至,日在鬥末,以歲差考之,牽牛六度乃《顓頊》之代。漢時雖覺其差,頓移五度,故冬至還在牛初。」按《洪範》古今星距,僅差四分之三,皆起牽牛一度。廣刂等所說,亦非是。魯宣公十五年,丁卯歲,《顓頊曆》第十三蔀首與《麟德曆》俱以丁巳平旦立春。至始皇三十三年丁亥,凡三百八十歲,得《顓頊曆》壬申蔀首。是歲,秦曆以壬申寅初立春,而《開元曆》與《麟德曆》俱以庚午平旦,差二日,日當在南斗二十二度。古曆後天二日,又增二度。然則秦曆冬至,定在午前二度。氣後天二日,日不及天二度,微而難覺,故《呂氏》循用之。
及漢興,張蒼等亦以《顓頊曆》比五家疏闊中最近密。今考月蝕沖,則開元冬至,上及牛初正差一次。淳風以為古術疏舛,雖弦望、昏明差天十五度而猶不知。又引《呂氏春秋》,黃帝以仲春乙卯日在奎,始奏十二鐘,命之曰《咸池》。至今三千餘年,而春分亦在奎,反謂秦曆與今不異。按不韋所記,以其《月令》孟春在奎,謂黃帝之時亦在奎,猶淳風曆冬至鬥十三度,因謂黃帝時亦在建星耳。經籍所載,合於歲差者,淳風皆不取,而專取于《呂氏春秋》。若謂十二紀可以為正,則立春在營室五度,固當不易,安得頓移使當啟蟄之節?此又其所不思也。
漢四百二十六年,日卻差五度。景帝中元三年甲午歲冬至,應在鬥二十一度。
太初元年,《三統曆》及《周曆》皆以十一月夜半合朔冬至,日月俱起牽牛一度。古曆與近代密率相較,二百年氣差一日,三百年朔差一日。推而上之,久益先天;引而下之,久益後天。僖公五年,《周曆》正月辛亥朔,餘四分之一,南至。以歲差推之,日在牽牛初。至宣公十一年癸亥,《周曆》與《麟德曆》俱以庚戌日中冬至,而月朔尚先《麟德曆》十五辰。至昭公二十年己卯,《周曆》以正月己醜朔日中南至,《麟德曆》以己醜平旦冬至。哀公十一年丁巳,《周曆》入己酉蔀首,《麟德曆》以戊申禺中冬至。惠王四十三年己醜,《周曆》入丁卯蔀首,《麟德曆》以乙丑日昳冬至。呂後八年辛酉,《周曆》入乙酉蔀首,《麟德曆》以壬午黃昏冬至;其十二月甲申,人定合朔。太初元年,《周曆》以甲子夜半合朔冬至,《麟德曆》以辛酉禺中冬至,十二月癸亥晡時合朔。氣差三十二辰,朔差四辰。此疏密之大較也。
僖公五年,《周曆》、漢曆、唐曆皆以辛亥南至。後五百五十餘歲,至太初元年,《周曆》、漢曆皆得甲子夜半冬至,唐曆皆以辛酉,則漢曆後天三日矣。祖沖之、張胄玄促上章歲至太初元年,沖之以癸亥雞鳴冬至,而胄玄以癸亥日出。欲令合於甲子,而適與《魯曆》相會。自此推僖公五年,《魯曆》以庚戌冬至,而二家皆以甲寅。且僖公登觀台以望而書雲物,出於表晷天驗,非時史亻意度。乖丘明正時之意,以就劉歆之失。今考麟德元年甲子,唐曆皆以甲子冬至,而《周曆》、漢曆皆以庚午。然則自太初下至麟德差四日,自太初上及僖公差三日,不足疑也。
以歲差考太初元年辛酉冬至加時,日在鬥二十三度。漢曆,氣後天三日,而日先天三度,所差尚少。故落下閎等雖候昏明中星,步日所在,猶未覺其差。然《洪範》、《太初》所揆,冬至昏奎八度中,夏至昏氐十三度中,依漢曆,冬至日在牽牛初太半度,以昏距中命之,奎十一度中;夏至,房一度中。此皆閎等所測,自差三度,則劉向等殆已知《太初》冬至不及天三度矣。
及永平中,治曆者考行事,史官注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然諸儒守讖緯,以為當在牛初,故賈逵等議:「石氏星距,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于赤道二十一度也。《尚書》《考靈耀》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日在牽牛初,無牽年所起文。編?等據今日所去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耀》相近。」遂更曆從鬥二十一度起。然古曆以鬥魁首為距,至牽牛為二十二度,未聞移牽牛六度以就《太初》星距也。逵等以末學僻於所傳,而昧天象,故以權誣之,而後聽從他術,以為日在牛初者,由此遂黜。
今歲差,引而退之,則辛酉冬至,日在鬥二十度,合於密率,而有驗於今;推而進之,則甲子冬至,日在鬥二十四度,昏奎八度中,而有證于古。其虛退之度,又適及牽牛之初。而沖之雖促減氣分,冀符漢曆,猶差六度,未及於天。而《麟德曆》冬至不移,則昏中向差半次。淳風以為太初元年得本星度,日月合璧,俱起建星。賈逵考曆,亦雲古曆冬至皆起建星。兩漢冬至,日皆後天,故其宿度多在鬥末。今以儀測,建星在鬥十三四度間,自古冬至無差,審矣。
按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推古曆之作,皆在漢初,卻較《春秋》,朔並先天,則非三代之前明矣。
古曆,南斗至牽牛上星二十一度,入《太初》星距四度,上直西建之初。故六家或以南斗命度,或以建星命度。方周、漢之交,日已潛退,其襲《春秋》舊曆者,則以為在牽牛之首;其考當時之驗者,則以為入建星度中。然氣朔前後不逾一日,故漢曆冬至,當在鬥末。以為建星上得《太初》本星度,此其明據也。《四分》法雖疏,而先賢謹于天事,其遷革之意,俱有效於當時,故太史公等觀二十八宿疏密,立晷儀,下漏刻,以稽晦朔、分至、躔離、弦望,其赤道遺法,後世無以非之。故雜候清台,《太初》最密。若當時日在建星,已直鬥十三度,則壽王《調曆》宜允得其中,豈容頓差一氣而未知其謬?不能觀乎時變,而欲厚誣古人也。
後百餘歲,至永平十一年,以《麟德曆》較之,氣當後天二日半,朔當後天半日。是歲《四分曆》得辛酉蔀首,已減《太初曆》四分日之三,定後天二日太半。《開元曆》以戊午禺中冬至,日在鬥十八度半弱,潛退至牛前八度。進至辛酉夜半,日在鬥二十一度半弱。《續漢志》雲:「元和二年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之一。」是也。
祖沖之曰:「《四分曆》立冬景長一丈,立春九尺六寸,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而相差四寸,此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調均,略無盈縮。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景皆九尺八寸。以此推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矣。」東漢晷漏定於永元十四年,則《四分》法施行後十五歲也。
二十四氣加時,進退不等,其去午正極遠者,四十九刻有餘。日中之晷,頗有盈縮,故治曆者皆就其中率,以午正言之。而《開元曆》所推氣及日度,皆直子半之始。其未及日中,尚五十刻。因加二日十二刻,正得二日太半。與沖之所算及破章二百年間輒差一日之數,皆合。
自漢時辛酉冬至,以後天之數減之,則合於今曆歲差鬥十八度。自今曆戊午冬至,以後天之數加之,則合于賈逵所測鬥二十一度。反復僉同。而淳風冬至常在鬥十三度,豈當時知不及牽牛五度,而不知過建星八度耶?
晉武帝太始三年丁亥歲冬至,日當在鬥十六度。晉用魏《景初曆》,其冬至亦在鬥二十一度少。太元九年,薑岌更造《三紀術》,退在鬥十七度。曰:「古曆鬥分強,故不可施於今;《乾象》鬥分細,故不可通于古。《景初》雖得其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合朔虧盈,皆不及其次。假月在東井一度蝕,以日檢之,乃在參六度。」岌以月蝕沖知日度,由是躔次遂正,為後代治曆者宗。
宋文帝時,何承天上《元嘉曆》,曰:「《四分》、《景初曆》,冬至同在鬥二十一度,臣以月蝕檢之,則今應在鬥十七度。又土圭測二至,晷差三日有餘,則天之南至,日在鬥十三四度矣。」事下太史考驗,如承天所上。以《開元曆》考元嘉十年冬至,日在鬥十四度,與承天所測合。
大明八年,祖沖之上《大明曆》,冬至在鬥十一度,《開元曆》應在鬥十三度。梁天監八年,沖之子員外散騎侍郎?恒之上其家術。詔太史令將作大匠道秀等較之,上距大明又五十年,日度益差。其明年,閏月十六日,月蝕,在虛十度,日應在張四度。承天曆在張六度,沖之曆在張二度。
大同九年,虞廣刂等議:「姜岌、何承天俱以月蝕沖步日所在。承天雖移岌三度,然其冬至亦上岌三日。承天在鬥十三四度,而岌在鬥十七度。其實非移。祖沖之謂為實差,以推今冬至,日在鬥九度,用求中星不合。自岌至今,將二百年,而冬至在鬥十二度。然日之所在難知,驗以中星,則漏刻不定。漢世課昏明中星,為法已淺。今候夜半中星,以求日沖,近於得密。而水有清濁,壺有增減,或積塵所擁,故漏有遲疾。臣等頻夜候中星,而前後相差或至三度。大略冬至遠不過鬥十四度,近不出十度。」又以九年三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房四度蝕。九月十五日夜半,月在昴三度蝕。以其沖計,冬至皆在鬥十二度。自姜岌、何承天所測,下及大同,日已卻差二度。而淳風以為晉、宋以來三百餘歲,以月蝕沖考之,固在鬥十三四度間,非矣。
劉孝孫《甲子元曆》,推太初冬至在牽牛初,下及晉太元、宋元嘉皆在鬥十七度。開皇十四年,在鬥十三度。而劉焯曆仁壽四年冬至,日在黃道鬥十度,於赤道鬥十一度也。其後孝孫改從焯法,而仁壽四年冬至,日亦在鬥十度。焯卒後,胄玄以其前曆上元起虛五度,推漢太初,猶不及牽牛,乃更起虛七度,故太初在鬥二十三度,永平在鬥二十一度,並與今曆合。而仁壽四年,冬至在鬥十三度,以驗近事,又不逮其前曆矣。《戊寅曆》,太初元年辛酉冬至,進及甲子,日在牽牛三度。永平十一年,得戊午冬至,進及辛酉,在鬥二十六度。至元嘉,中氣上景初三日,而冬至猶在鬥十七度。欲以求合,反更失之。又曲循孝孫之論,而不知孝孫已變從《皇極》,故為淳風等所駁。歲差之術,由此不行。
乙太史注記月蝕沖考日度,麟德元年九月庚申,月蝕在婁十度。至開元四年六月庚申,月蝕在牛六度。較《麟德曆》率差三度,則今冬至定在赤道鬥十度。
又《皇極曆》,歲差皆自黃道命之,其每歲周分,常當南至之軌,與赤道相較,所減尤多。計黃道差三十六度,赤道差四十餘度,雖每歲遁之,不足為過。然立法之體,宜盡其原,是以《開元曆》皆自赤道推之,乃以今有術從變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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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卷二十七
志第十六 曆二
高宗時,《戊寅曆》益疏,淳風作《甲子元曆》以獻。詔太史起麟德二年頒用,謂之《麟德曆》。古曆有章、蔀,有元、紀,有日分、度分,參差不齊,淳風為總法千三百四十以一之。損益中晷術以考日至,為木渾圖以測黃道,余因劉焯《皇極曆》法,增損所宜。當時以為密,與太史令瞿壇羅所上《經緯曆》參行。
弘道元年十二月甲寅朔,壬午晦。八月,詔二年元日用甲申,故進以癸未晦焉。
永昌元年十一月,改元載初,用周正,以十二月為臘月,建寅月為一月。神功二年,司曆以臘為閏,而前歲之晦,月見東方,太后詔以正月為閏十月。是歲,甲子南至,改元聖曆。命瞿壇羅作《光宅曆》,將用之。三年,罷作《光宅曆》,複行夏時,終開元十六年。
《麟德曆》麟德元年甲子,距上元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
總法千三百四十。
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
常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加三百六十二曰盈朔實,減三百五十一曰?肉朔實。
辰率三百三十五。
以期實乘積算,為期總。如總法得一,為日。六十去之,命甲子算外,得冬至。累加日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得次氣。六乘小餘,辰率而一,命子半算外,各其加時。
以常朔實去期總,不滿為閏餘。以閏餘減期總,為總實,如總法得一,為日。以減冬至,得天正常朔。又以常朔小余並閏餘,以減期總,為總實。因常朔加日二十九、小餘七百一十一,得次朔。因朔加日七、小餘五百一十二太,得上弦。又加,得望及下弦。
進綱十六。秋分後。
退紀十七。春分後。
各以其氣率並後氣率而半之,十二乘之,綱紀除之,為末率。二率相減,餘以十二乘之,綱紀除,為總差。又以十二乘總差,綱紀除之,為別差。以總差前少以減末率,前多以加末率,為初率。累以別差,前少以加初率,前多以減初率,為每日躔差及先後率。乃循積而損益之,各得其日定氣消息與盈朒積。其後無同率,因前末為初率;前少者加總差,前多者以總差減之,為末率。餘依術入之。
各以氣下消息積,息減、消加常氣,為定氣。各以定氣大小餘減所近朔望大小餘,十二通其日,以辰率約其餘,相從為辰總。其氣前多以乘末率,前少以乘初率,十二而一,為總率。前多者,以辰總減綱紀,以乘十二,綱紀而一,以加總率,辰總乘之,二十四除之;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二百八十八除之:皆加總率。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積為定。以定積盈加、朒減常朔弦望,得盈朒大小餘。
變週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日二十七,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變奇法十二。
月程法六十七。
以奇法乘總實,滿變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卒入變。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法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余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准;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元日有交、加時應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弦、望亦隨消息。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曆,五乘弦望小余,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算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晝刻。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十三。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准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前准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泛交分。求次朔,以虧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其朔,月在日道裏者,以所入限數減遲速定數,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不出表者,依定交分。其變交分三時半內者,依術消息,以定蝕不。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其分如後准已下,為交後分;前准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置定朔小餘,副之。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算外。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巽加副,坤、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准。去交前後分如初准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准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准。交分如變准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又以末准六十減初准及變准,餘以十八約之,為刻准,以並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准。加時准內交分,如末准已下,亦蝕。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為差准。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准已下、交分如差准已下者,亦蝕。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准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准。去交如初准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夏至前後每日益初准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准。以初准減變准,餘十而一,為刻准。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余為時准。其去交在變准已上、加時在准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不足減者,蝕既。有餘者,以減後准,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以蝕差減去交分;不足減者,反減蝕差,為不蝕分。其不蝕分,自小滿畢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畢減一時;三刻內者,加一時。大寒畢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立冬交後五時外者,皆減一時;五時內者,加一時。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不足減者,皆既;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月在外道,冬至初日,無蝕差。自後日益六分,畢于雨水。入春分,畢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差。入秋分,日損六分,畢大雪。以差加去交分,為蝕分。以減後准,餘為不蝕分。十五約蝕差,以減百四,為定法。其不蝕分,如定法得一,以減十五,餘得日蝕分。
○歲星
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千一百六十三,奇四十五。
平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入大寒,日損六十七分。入春分,依平。乃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入芒種,日損八十九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入處暑,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白露,依平。自後日減五十二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初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遲一分。前留,二十六日。旋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疾二分。又退,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日益遲二分。後留,二十五日。後順,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分,日益疾一分。日盡而夕伏。
○熒惑
總率百四萬五千八十,奇六十。
伏分九萬七千九十,奇三十。
終日七百七十九,餘千二百二十,奇六十。
平見,入冬至,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六百三分。入大寒,日加四百二分。入雨水,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入立夏,日損百九十八分。入立秋,依平。入處暑,日減百九十八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二十七日。
初順,入冬至,率二百四十三日行百六十五度。乃三日損日度各二。小寒初日,率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乃二日損一。入穀雨四日,平,畢小滿九日。率百七十八日行百度,乃三日損一。夏至初日,平,畢六日,率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乃三日益一。入立秋初日,百八十四日行百六度,乃每日益一。入白露初日,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五日益六,入秋分初日,率二百三十二日行百五十四度,又每日益一。入寒露初日,率二百四十七日行百六十九度。乃五日益三。入霜降五日,平,畢立冬十三日,率二百五十九日行百八十一度,乃二日損日一。入冬至,複初。
各依所入常氣,平者依率,余皆計日損益,為前疾日度定率。其前遲及留退,入氣有損益日度者,計日損益,皆准此法。疾行日率,入大寒,六日損一;入春分,畢立夏,均減十日;入小滿,三日損所減一;畢芒種,依平;入立秋,三日益一;入白露,畢秋分,均加十日;入寒露,一日半損所加一;畢氣盡,依平,為變日率。疾行度率,入大寒畢啟蟄,立夏畢夏至,大暑畢氣盡,霜降畢小雪,皆加四度;清明畢穀雨,加二度,為變度率。
初行入處暑,減日率六十,度率三十;入白露,畢秋分,減日率四十四。度率二十二:皆為初遲半度之行。盡此日、度,乃求所減之餘日、度率,續之,為疾。初行入大寒畢大暑,差行,日益遲一分。其前遲、後遲,日率既有增損,而益遲、益疾,差分皆檢括前疾末日行分,為前遲初日行分。以前遲平行分減之,余為前遲總差。後疾初日行分,為後遲末日行分,以後遲初日行分減之,余為後遲總差。相減,為前後別日差分,其不滿者皆調為小分。遲疾之際,行分衰殺不倫者,依此。
前遲,入冬至,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二分。入小寒,三日損一。大寒初日,率五十五日行二十度,乃三日益一。立春初日,平,畢清明,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入穀雨,每氣別減一度。立夏初日,平,畢小滿,率六十日行二十二度。入芒種,每氣別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入白露,三日損一。秋分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乃每日益日一,三日益度二。寒露初日,率七十五日行三十度,乃每日損日一,三日損度一。霜降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乃二日損一度。入立冬一日,平,畢氣盡,率六十日行十七度。入小雪,五日益一度。大雪初日,率六十日行二十度,乃三日益一度。入冬至,複初。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日率一者,以其數分益此留及後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數分減此留及後遲日率。旋退,西行。入冬至初日,率六十三日退二十二度,乃四日益度一。小寒一日,率六十三日退二十六度,乃三日半損度一。立春三日,平,畢驚蟄,率六十三日退十七度,乃二日益日、度各一。雨水八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入春分,每氣損日、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盡,率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盡,率五十七日退十一度,乃二日益日一。寒露九日,平,畢氣盡,率六十六日退二十度,乃二日損一。霜降六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三日退十七度,乃三日益一。立冬十一日,平,畢氣盡,率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乃二日損一。入冬至,複初。
後留,冬至初,留十三日,乃二日半益一。大寒初日,平,畢氣盡,留二十五日,乃二日半損一。雨水初日,留十三日,乃三日益一。清明初日,留二十三日,乃日損一。清明十日,平,畢處暑,留十三日,乃二日損一。秋分十一日,無留,乃每日益一。霜降初日,留十九日,乃三日損一。立冬畢大雪,留十三日。
後遲,順,六十日行二十五度,日益疾二分。前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度。前疾無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肉十三日者,以所朒日數加此遲日率。
後疾,冬至初日,率二百一十日行百三十二度,乃每日損一。大寒八日,率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乃二日損一。啟蟄,平,畢氣盡,率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乃二日益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率二百三十三日行百五十五度,乃每日益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率二百六十三日行百八十五度,乃二日損一。秋分一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百七十七度,乃一日半損一。大雪初日,率二百五日行百二十七度,乃三日益一。入冬至,複初。
其入常氣日度之率有損益者,計日損益,為後疾定日率度。疾行日率,其前遲定日朒六十、及退行定日朒六十三者,皆以所朒日數加疾行定日率;前遲定日盈六十、退行定日盈六十三、後留定日盈十三者,皆以所盈日數減此疾定日率;各為變日率。疾行度率,其前遲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後遲入秋分到冬至減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數加此疾定率;前遲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朒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數減此疾定度率:各為變度率。
初行入春分畢穀雨,差行,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十度,六十六日行三十三度。小暑畢大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畢氣盡,二十日行十度。減率續行,並同前,盡日度而夕伏。
○鎮星
總率五十萬六千六百二十三,奇二十九。
伏分二萬二千八百三十一,奇六十四半。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一百三,奇二十九。
平見,入冬至,初減四日。乃日益八十九分。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入清明,日損五十九分。入小暑初,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白露初,加八日。自後日損百七十八分。入秋分,均加四日。入寒露,日損五十九分。入小雪初日,依平,乃日減八十九分。
初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遲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疾少半。又退,五十一日退二度四百九十一分,日益遲少半。後留,三十七日。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日益疾半分。日盡而夕伏。
○太白
總率七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九,奇九。
伏分五萬六千二百二十四,奇五十四半。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見伏日二百五十六。
晨見伏日三百二十七,餘千二百二十九,奇九。
夕平見,入冬至,初依平,乃日減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入清明,日損百分,入芒種,依平。入夏至,日加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入寒露,日損百分。入大雪,依平。
夕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度。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益遲二分,自余平行。夏至畢小暑,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入大暑,五日損一度,畢氣盡。平行,入冬至,大暑畢氣盡,率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冬至,十日損一,畢立春。入立秋,十日益一,畢秋分。啟蟄畢芒種,七日行七度。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於小暑。寒露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二度,乃六日損一,畢小雪。順遲,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遲八分。前疾加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夕留,七日。夕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入小滿,日損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日減六十七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入小雪,日損六十七分。
晨退,十日退五度。晨留,七日。順遲,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率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疾八分。入小滿,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夏至畢寒露,率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入霜降,每氣益一度,畢小雪。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十三日行十三度。入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啟蟄。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雨水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處暑畢寒露,無平行。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疾行,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處暑畢寒露,差行,日益疾一分。自余平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
總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餘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見伏日五十二。
晨見伏日六十三,餘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平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順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暑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夕留,五日。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大寒,依平。入立春,畢啟蟄,均減三日。其在啟蟄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木、火、土、金星者,不見。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晨見,留,五日。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入大寒,畢驚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日盡而晨伏。
各以伏分減總實,以總率去之;不盡,反以減總率,如總法,為日。天正定朔與常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乃隨次月大小去之,命日算外,得平見所在。各半見餘以同半總。太白、辰星以夕見伏日加之,得晨平見。各依所入常氣加減日及應計日損益者,以損益所加減;訖,余以加減平見,為常見。又以常見日消息定數之半,息減、消加常見,為定見日及分。
置定見夜半日躔,半其分,以其日躔差乘定見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之,乃以其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十七,晨減、夕加,得初見定辰所在宿度。其初見消息定數,亦半之,以息加、消減其星初見行留日率。其歲星、鎮星不須加減。其加減不滿日者,與見通之,過半從日,乃依行星日度率,求初日行分。
置定見餘,以減半總,各以初日行分乘之,半總而一,順加、逆減星初見定辰所在度分,得星見後夜半宿度。以所行度分,順加、逆減之。其差行益疾益遲者,副置初日行分,各以其差遲損、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則依減,以程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
求行分者,皆以半總乘定度率,有分者從之。日率除,為平行度分。置定日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疾減、遲加平行,為初日所行度及分。
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以《麟德曆》上元,五星有入氣加減,非合璧連珠之正,以神龍元年歲次乙巳,故治《乙巳元曆》。推而上之,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七曜起牽牛之初。其術有黃道而無赤道,推五星先步定合,加伏日以求定見。他與淳風術同。所異者,惟平合加減差。既成,而睿宗即位,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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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四十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天文之為十二次,所以辨析天體,紀綱辰象,上以考七曜之宿度,下以配萬方之分野,仰觀變謫,而驗之于郡國也。《傳》曰:「歲在星紀,而淫于玄枵。」「姜氏、任氏,實守其地。」及七國交爭,善星者有甘德、石申,更配十二分野,故有周、秦、齊、楚、韓、趙、燕、魏、宋、衛、魯、鄭、吳、越等國。張衡、蔡邕,又以漢郡配焉。自此因循,但守其舊文,無所變革。且懸象在上,終天不易,而郡國沿革,名稱屢遷,遂令後學難為憑准。貞觀中,李淳風撰《法象志》,始以唐之州縣配焉。至開元初,沙門一行又增損其書,更為詳密。既事包今古,與舊有異同,頗裨後學,故錄其文著於篇。並配武德以來交蝕淺深及注蝕不虧,以紀日月之變雲爾。
須女、虛、危,玄枵之次。子初起女五度,二千三百七十四分,秒四少。中虛九度,終危十二度。其分野:自濟北郡東逾濟水,涉平陰至於山茌,漢太山郡山茌縣,屬齊州西南之界。東南及高密,漢高密國,今在密州北界。自此以上,玄枵之分。東盡東萊之地,漢之東萊郡及膠東國,今為萊州、登州也。又得漢之北海、千乘、淄川、濟南、齊郡,今為淄、青、齊等州,及濟州東界。及平原、渤海,盡九河故道之南,濱于碣石。今為德州、棣州,滄州其北界。自九河故道之北,屬析木分也。
營室、東壁,陬訾之次。亥初起危十三度,二千九百二十六分太。中室十二度,五百五十分,秒二十一半。終奎一度。其分野:自王屋、太行而東,盡漢河內之地,今為懷州、洺、衛州之西境。北負漳、鄴,東及館陶、聊城,漢地自黎陽、內黃及鄴、魏、武安,東至館陶、元城,皆屬魏郡;自頓邱、三城、武陽,東至聊城,皆屬東郡。今為相、魏、衛州。東盡漢東郡之地,漢東郡、清河,西南至白馬、濮陽,東至東河、須昌,濱濟,至於鄆城。今為滑州、濮州、鄆州。其須昌、濟東之地,屬降婁,非豕韋也。
奎、婁及胃,降婁之次。戌初起奎二度,一千二百一十七分,秒十七少。中婁一度,一千八百八十三。終胃三度。其分野:南屆钜野,東達梁父,以負東海。又東至於呂梁,乃東南抵淮水,而東盡于徐夷之地。東為降婁之次。得漢東平、魯國。漢東平國在任城、平陸,今在兗州。奎為大澤,在陬訾之下流,濱於淮、泗,東北負山,為婁、胃之墟。蓋中國膏腴之地,百穀之所阜也。胃星得馬牧之氣,與冀之北土同占。
昴、畢,大樑之次。畢酉初起胃四度,二千五百四十九分,秒八太。中昴六度,一百七十四分半。終畢九度。其分野:自魏郡濁漳之北,得漢之趙國、廣平、钜鹿、常山,東及清河、信都,北據中山、真定。今為洺、趙、邢、恆、定、冀、貝、深八州。又分相、魏、博之北界,與瀛州之西,全趙之分。又北盡漢代郡、雁門、雲中、定襄之地,與北方群狄之國,皆大樑分也。
觜觿、參伐,實沈之次也。申初起畢十度,八百四十一分,十五太。中參七度,一千五百二十六,終井十一度。其分野:得漢河東郡,今為蒲、絳、晉州,又得澤州及慈州界也。及上黨、今為澤、潞、儀、沁也。太原,今為並、汾州。盡西河之地。今為隰州、石州、嵐州,西涉河,得銀州以北也。又西河戎狄之國,皆實沈分也。今河東郡永樂、芮城、河北縣及河曲豐、勝、夏州,皆為實沈之次,東井之分也。參伐為戎索,為武政,故殷河東,盡大夏之墟。上党次居下流,與趙、魏相接,為觜觿之分。
東井、輿鬼,鶉首之次也。未初起井十二度,二千一百七十二秒,十五太。中井二十七度,二千八百二十八分,秒一半。終柳六度。其分野:自漢之三輔及北地、上郡、安定,西自隴坻至河西,西南盡巴、蜀、漢中之地,及西南夷犍為、越巂、益州郡,極南河之表,東至?柯,皆鶉首分也。鶉首之分,得《禹貢》雍、梁二州,其郡縣易知,故不詳載。狼星分野在江、河上源之西,孤矢、犬、雞,皆徼外之象。今之西羌、吐蕃、蕃渾,及西南徼外夷,皆狼星之象。
柳、星、張,鶉火之次。午初起柳七度,四百六十四,秒七少。中七星七度,一千一百三。終張十四度。其分野:北自滎澤、滎陽,並京、索,暨山南,得新鄭、密縣,至於方陽。方陽之南得漢之潁川郡陽翟、崇高、郟城、襄城,南盡鄴縣。今為鄧、汝、唐、仙四州界。又漢南陽郡,北自宛、葉,南盡漢東申、隨之地,大抵以淮源桐柏、東陽為限。今之唐州、隨州屬鶉火,申州屬壽星。又自洛邑負河之南,西及函谷南紀,達武當漢水之陰,盡弘農郡。漢弘農盧氏、陝縣,今為虢、陝二州。上洛、商洛為商州。丹水為均州。宜陽、沔池、新安、陸渾,今屬洛州。古成周、虢、鄭、管、鄶、東虢、密、滑、焦、唐、申、鄧,皆鶉火分也,及祝融氏之都。新鄭為祝融氏之墟,屬鶉火。其東鄙則入壽星。舊說皆在函穀,非也。柳、星、輿鬼之東,又接漢源,故殷商、洛之陽,接南河之上流。七星上系軒轅,得土行之正位,中嶽象也,故為河南之分。張星直河南漢東,與鶉尾同占。
翼、軫,鶉尾之次。巳初起張十五度,一千七百九十五,秒二十二少。中翼十二度,二千四百六十一,秒八半。終軫九度。其分野:自房陵、白帝而東,盡漢之南郡、南郡:巫縣,今在夔州。秭歸在西,夷陵在峽州。襄、夔、郢、申在襄、郢界,餘為荊州。江夏,江夏:竟陵今為複州,安、鄂、蘄、沔、黃五州,皆漢江夏界。東達廬江南郡。漢廬江之尋陽,今在江州,于山河之像,宜屬鶉尾也。濱彭蠡之西,得漢長沙、武陵、桂陽、零陵郡。零陵今為道州、永州。桂陽今為郴州。大抵自沅、湘上流,西通黔安之左,皆楚之分也。又逾南紀,盡郁林、合浦之地。郁林縣今在貴州。定林縣今在廉州。合浦縣今為桂州。今自富、昭、蒙、龔、繡、容、白、罕八州以西,皆屬鶉尾之墟也。荊、楚、鄖、鄀、羅、權、巴、夔與南方蠻貊,殷河南之南。其中一星主長沙國,逾嶺徼而南,皆甌東、青丘之分。今安南諸州,在雲漢上源之東,宜屬鶉火。
角、亢,壽星之次。辰初起軫十度,八十七,秒十四半。中角八度,七百五十,秒三十。終氐一度。其分野:自原武、管城,濱河、濟之南,東至封邱、陳留,盡陳、蔡、汝南之地,逾淮源至於弋陽。漢陳留郡,自封邱、陳留已東,皆入大火之分。漢汝南,今為豫州。西華、南頓、項城縣今為陳州。汝陰縣今在潁州。弋陽縣在光州。西涉南陽郡,至於桐柏,又東北抵嵩之東陽。漢南陽郡舂陵、湖陽,蔡陽後分為舂陵郡,後魏以為南荊州,今有舊義陽郡,在申國之東界,今為申州。按中國地絡,在南北河之間,故申、隨、光三州,皆屬《禹貢》豫州之分,宜屬鶉火、壽星。非南方負海之地。古陳、蔡、隨、許,皆屬壽星分也。氐星涉壽星之次,故其分野殷雒邑眾山之東,與亳土相接。
氐、房、心,大火之次也。卯初起氐二度,一千四百一十九分,秒五太。中房二度,二千八百五分,秒一半。終尾六度。其分野:得漢之陳留縣,自雍丘、襄邑、小黃而東,循濟陰,界于齊、魯,右泗水,達于呂梁,乃東南抵淮,西南接太昊之墟,盡濟陰、山陽、楚國、豐、沛之地。濟陰郡之定陶、冤句、乘氏,今在東郡。大抵曹、宋、徐、亳及鄆州西界,皆屬大火分。自商、亳以負北河,陽氣之所升也,為心分。自豐、沛以負南河,陽氣之所布也,為房分。故其下流皆與尾星同占,西接陳、鄭,為氐星之分。
尾、箕,析木之次也。寅初起尾七度,二千七百五十分,秒二十一少。中箕星五度,三百七十分,秒六十七。終鬥八度。其分野:自渤海九河之北,盡河間、涿郡、廣陽國,漢渤海郡浮陽,今為清池縣,屬滄州。涿郡之饒陽,今屬瀛州。涿縣、良鄉與廣陽國薊縣,今在幽州。及上谷、漁陽、右北平、遼東、樂浪、玄菟,漁陽在幽州。右北平在白狼無終縣,隋代為漁陽郡,古孤竹國,後置北平郡,今為平州。遼東在無慮縣,即《周禮》醫無閭山。樂浪在朝鮮縣,玄菟在高句驪縣,今皆在東夷也。古之北燕、孤竹、無終及東方九夷之國,皆析木之分也,尾得雲漢之末流,北紀之所窮也。箕與南斗相近,故其分野在吳、越之東。
南斗、牽牛,星紀之次也。醜初起鬥九度,一千四十二十分,秒二太。中鬥二十四度,一千一百分,秒八半。終女四度。其分野:自廬江、九江,負淮水之南,盡臨淮、廣陵,至於東海,廬、壽、和、濠、揚,皆屬星紀也。又逾南河,得漢丹陽、會稽、豫章郡,西濱彭蠡,南涉越州,盡蒼梧、南海。又逾嶺表,自韶、廣、封、梧、藤、羅、雷州,南及珠崖自北以東為星紀,其西皆屬鶉尾之次。古吳、越及東南百越之國,皆星紀分也。南斗在雲漢之下流,當淮、海之間,為吳分。牽牛去南河浸遠,故其分野自豫章東達會稽,南逾嶺徼,為越分。島夷蠻貊之人,聲教之所不洎,皆系于狗國。李淳風刊定《隋志》,郡國頗為詳悉,所注郡邑多依用。其後州縣又隸管屬不同,但據山河以分耳。
災異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四年八月丙戌朔,六年十二月壬寅朔,九年十月丙辰朔。貞觀元年閏三月癸醜朔,九月庚戌朔,二年三月戊申朔,三年八月己巳朔,四年閏正月丁卯朔,六年正月乙卯朔,九年閏四月丙寅朔,十一年三月丙戌朔,十二年閏二月庚辰朔,十三年八月辛未朔,十七年六月己卯朔,十八年十月辛醜朔,二十年閏三月癸巳朔,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高宗顯慶五年六月庚午朔。乾封二年八月己酉朔。總章二年六月戊申朔。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二年十一月甲午朔,三年十一月戊子朔。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二年九月壬寅朔。調露二年四月乙巳朔,十一月壬寅朔。開耀元年十月丙寅朔。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十一月庚申朔。則天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四年六月丁亥朔。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長壽二年九月丁亥朔,三年九月壬午朔。延載元年九月壬午朔。證聖元年二月己酉朔。聖曆三年五月乙酉朔。久視元年五月己酉朔。長安二年九月乙丑朔,三年三月壬戌朔,九月庚寅朔。中宗神龍三年六月丁卯朔。景龍元年十二月乙丑朔。睿宗太極元年二月丁卯朔。玄宗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開元三年七月庚辰朔,六年五月乙丑朔,九年五月乙巳朔,十二年閏十二月壬辰朔,十七年十月丙午朔,二十年二月癸酉朔,八月辛未朔,二十一年七月乙丑朔,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二十三年閏十一月壬午朔,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天寶元年七月癸卯朔,五載五月壬子朔,十三載六月乙丑朔。
肅宗至德元載十月辛巳朔。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蝕既,大星皆見。代宗大曆三年三月乙巳朔,四年正月十五日甲午蝕。十三年甲戌,有司奏合蝕不蝕。十四年二月丙寅朔。德宗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日蝕。有司奏,准禮請伐鼓於社,不許。太常卿董晉諫曰:「伐鼓所以責群陰,助陽德,宜從經義。」竟不報。六年正月戊戌朔,有司奏合蝕不蝕,百僚稱賀。七年六月庚寅朔,有司奏蝕,是夜陰雲不見,百官表賀。八年十一月壬子朔,先是司天監徐承嗣奏:「據曆,合蝕八分,今退蝕三分。准占,君盛明則陰匿而潛退。請書于史。」從之。十年四月癸卯朔,有司奏太陽合虧,巳正後刻蝕之既,未正後五刻複滿。太常奏,准禮上不視朝。其日陰雲不見,百官表賀。十七年五月壬戌蝕。
元和三年七月癸巳蝕。憲宗謂宰臣曰:「昨司天奏太陽虧蝕,皆如其言,何也?又素服救日,其儀安在?」李吉甫對曰:「日月運行,遲速不齊。日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餘,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餘,率二十九日半而與日會。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異,或進或退,若晦朔之交,又南北同道,即日為月之所掩,故名薄蝕。雖自然常數可以推步,然日為陽精,人君之象,若君行有緩有急,即日為之遲速。稍逾常度,為月所掩,即陰浸于陽。亦猶人君行或失中,應感所致。故《禮》雲:「男教不修,陽事不得,謫見於天,日為之蝕。’古者日蝕,則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職,月蝕,則後素服而修六宮之職,皆所以懼天戒而自省惕也。人君在民物之上,易為驕盈,故聖人制禮,務乾恭兢惕,以奉若天道。苟德大備,天人合應,百福斯臻。陛下恭己向明,日慎一日,又顧憂天譴,則聖德益固,升平何遠。伏望長保睿志,以永無疆之休。」上曰:「天人交感,妖祥應德,蓋如卿言。素服救日,自貶之旨也,朕雖不德,敢忘兢惕。卿等當匡吾不迨也。」十年八月己亥朔,十三年六月癸醜朔。
長慶二年四月辛酉朔,三年九月壬子朔。大和八年二月壬午朔。開成二年十二月庚寅朔,當蝕,陰雲不見。會昌三年二月庚申朔,四年二月甲寅朔,五年七月丙午朔,六年十二月戊辰朔,皆蝕。武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夜,星孛於胃、昴間,凡二十八日,又孛於捲舌。貞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星孛于虛、危,曆于玄枵,凡十一日而滅。太宗謂侍臣曰:「是何妖也?」虞世南對曰:「齊景公時,有彗星。晏子對曰:’公穿池畏不深,築台恐不高,行刑恐不重,是以彗為誡耳。’景公懼而修德,十六日而星滅。臣聞若德政不修,麟鳳數見,無所補也;苟政教無闕,雖有災愆,何損于時。伏願陛下勿以功高古人而矜大,勿乙太平日久而驕逸,慎終如始,彗何足憂。」帝深嘉之。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夜,星孛于畢、昴。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星孛於太微,犯郎位。七月甲戌滅。總章元年四月,彗見五車,上避正殿,減膳,令內外五品已上上封事,極言得失。許敬宗曰:「星雖孛而光芒小,此非國眚,不足上勞聖慮,請禦正殿,複常膳。」不從。敬宗又進曰:「星孛于東北,王師問罪,高麗將滅之征。」帝曰:「我為萬國主,豈移過於小蕃哉!」二十二日星滅。上元二年十月,彗見於角、亢南,長五尺。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彗見東井,指南河、積薪,長三尺餘,漸向東北,光芒益穀,長三丈,掃中台,指文昌,經五十八日而滅。永隆二年九月一日,萬年縣女子劉凝靜乘白馬,著白衣,男子從者八九十人,入太史局,升令?床坐,勘問比有何災異。太史令姚玄辯執之以聞。是夜彗見西方天市中,長五尺,漸小,向東行,出天市,至河鼓右旗,十七日滅。永淳二年三月十八日,彗見五車之北,凡二十五日而滅。
文明元年七月二十二日,西方有彗,長丈餘,凡四十九日滅。光宅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有星如半月,見西方。景龍元年十月十八日,彗見西方,凡四十三日而滅。二年二月,天狗墜於西南,有聲如雷,野雉皆雊。七月七日,星孛胃、昴之間。三年八月八日,星孛于紫宮。太極元年七月四日,彗入太微。開元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彗見五車;三十日,星孛于畢、昴。二十六年三月八日,星孛於紫微垣,曆鬥魁,十餘日,陰雲不見。武德元年六月三日,熒惑犯左執法。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熒惑入太微。九年五月,傅奕奏:太白晝見於秦,秦國當有天下。高祖以狀授太宗。及太宗即位,召奕謂曰:「汝前奏事幾累我,然而今後但須悉心盡言,無以前事為慮。」貞觀十三年五月,熒惑犯右執法。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熒惑逆犯太微東籓上相。十七年三月七日,熒惑守心前星,十九日退。其月二十二日,熒惑犯句陳。九月二十九日,熒惑犯太微西籓上將。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太白在太微,犯左執法,光芒相及。永徽三年六月二日,熒惑犯右執法;三日,太白入太微,犯右執法。顯慶五年二月三日,熒惑入南斗。龍朔元年九月十四日,太白犯太微左執法。乾封二年五月,熒惑入軒轅。咸亨元年十二月,熒惑入太微。上元二年正月九日,熒惑犯房星。儀鳳四年四月九日,熒惑犯羽林。調露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太白經天。
長安四年,熒惑入月及鎮星,犯天關。太史令嚴善思奏:法有亂臣伏罪,臣下謀上之變。歲餘,誅二張,五王立中宗。景龍三年六月八日,太白晝見於東井。景雲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太白入羽林。太極元年三月三日,熒惑入東井;四月十二日,熒惑與太白守東井。先天元年八月十四日夜,月蝕盡,有星入月魄中。十六日,太白襲月。開元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熒惑入南斗。天寶十三載五月,熒惑守心五十餘日。至德元載十一月二十六日,熒惑、太白同犯昴。武德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太白、辰、鎮聚于東井。九年六月十八日,辰、歲會于東井。二十三日,辰、歲、太白又會于東井。貞觀十八年五月,太白、辰合于東井。景雲二年七月,太白、鎮同在張宿。武德三年十月三十日,有流星墜於東都城內,殷殷有聲。高祖謂侍臣曰:「此何祥也?」起居舍人令狐德棻曰:「昔司馬懿伐遼,有流星墜于遼東梁水上,尋而公孫淵敗走,晉軍追之,至其星墜處斬之。此王世充滅亡之兆也。」貞觀十八年五月,有流星大如鬥,五日出東壁,光照地,聲如雷。鹹亨三年二月三日,有流星如雷。景龍二年二月十九日,大星墜於西南,聲如雷,野雉皆雊。景雲二年八月十七日,東方有流星出五車,至於上臺。天寶三載閏二月十七日,星墜于東南,有聲。京師訛言官遣棖棖捕人肝以祭天狗,人相恐,畿內尤甚。景龍元年九月十八日,有赤氣竟天,其光燭地,經三日乃止。九月四日,黃霧昏。唐隆元年六月八日,虹霓竟天。
災異編年 至德後
至德元年三月乙酉,歲、太白、熒惑合于東井。十月辛醜朔,日有食之。十一月壬戌五更,有流星大如鬥,流于東北,長數丈,蛇行屈曲,有碎光迸空。乾元元年四月,熒惑、鎮、太白合于營室。太史南宮沛奏:所合之處戰不勝,大人惡之,恐有喪禍。明年冬,郭子儀等九節度之師自潰於相州。五月癸未夜一更三籌,月掩心前星,二更四籌方出。六月癸醜,月入南斗魁。二年二月丙辰,月犯心前大星,相去三寸。三年四月丁巳夜五更,彗出東方,色白,長四尺,在婁、胃間,疾行向東北角,曆昴、畢、觜、參、井、鬼、柳、軒轅,至太微右執法七寸所,凡五十餘日方滅。閏四月辛酉朔,妖星見於南方,長數丈。是時自四月初大霧大雨,至閏四月末方止。是月,逆賊史思明再陷東都,米價踴貴,鬥至八百文,人相食,殍屍蔽地。上元元年十二月癸未夜,歲掩房星。二年七月癸未朔,日有蝕之,大星皆見。司天秋官正瞿曇譔奏曰:「癸未太陽虧,辰正後六刻起虧,巳正後一刻既,午前一刻複滿。虧于張四度,周之分野。甘德雲,’日從巳至午蝕為周’,周為河南,今逆賊史思明據。《乙巳占》曰,’日蝕之下有破國’。」其年九月,制去上元之號,單稱元年,月首去正、二、三之次,以「建」冠之。其年建子月癸巳亥時一鼓二籌後,月掩昴,出其北,兼白暈;畢星有白氣從北來貫昴。司天監韓潁奏曰:「按石申占,’月掩昴,胡王死’。又’月行昴北,天下福’。臣伏以三光垂象,月為刑殺之征。二石殲夷,史官常占。畢、昴為天綱,白氣兵喪,掩其星則大破胡王,行其北則天下有福。已為周分,癸主幽、燕,當羯胡竊據之郊,是殘寇滅亡之地。」明年,史思明為其子朝義所殺。十月,雍王收復東都。上元三年正月時去上元之號,今存之以正年。建辰月,肅宗病。是月丙戌,月上有黃白冠連成暈,東井、五諸侯、南北河、輿鬼皆在中。建巳月,以楚州獻定國寶,乃改元寶應,月複以正、二、三為次。其月,肅宗崩。
代宗即位。其月壬子夜,西北方有赤光見,炎赫亙天,貫紫微,漸流於東,彌漫北方,照耀數十裏,久之乃散。辛未夜,江陵見赤光貫北斗,俄僕固懷恩叛。明年十月,吐蕃陷長安,代宗避狄幸陝州。廣德二年五月丁酉朔,日當蝕不蝕,群臣賀。十二月三日夜,星流如雨,自亥及曉。永泰元年九月辛卯,太白經天,是月吐蕃逼京畿。二年六月丁未,日重輪,其夜月重輪,是年大水。大曆元年十二月己亥,彗星出匏瓜,長尺餘,犯宦者星。二年七月癸亥,熒惑色赤黃,順行入氐。乙丑夜,鎮星色黃,近辰星,在東井初度。丙寅申時,有青赤氣長四十餘尺,見日旁,久之乃散。己巳夜,歲星順行去司怪七寸。庚午夜,月逼天關。壬申十二月,赤氣長二丈亙日上。甲戌酉時,白氣亙天。八月壬午,月入氐。戊子,月犯牽牛,相去九寸。己醜夜,月犯畢,相去四寸。九月戊申朔,歲星守東井,凡七日。乙卯,吐籓入寇,至邠寧。戊午夜,白霧起尾西北,彌漫亙天。乙丑晝,有流星大如一升器,其色黃明,尾跡長六七十尺,出於午,流於醜。戊辰夜,熒惑去南斗五寸。乙亥,青赤氣亙於日旁。十一月辛酉夜,月去東井一尺。甲子夜,月去軒轅一尺。壬戌,京師地震,有聲如雷,自東北來。十二月丁酉夜,熒惑入壁壘。戊戌,有黑氣如霧,亙北方,久之方散。三年正月壬子夜,月掩畢。丁巳巳時,日有黃冠,青赤珥。三月乙巳朔,日有蝕之,自午虧,至後一刻,凡蝕十分之六分半。癸醜夜,太白去天衢八寸。癸酉夜,太白順行,去歲星二尺。七月壬申夜,五星並列東井。占雲:「中國之利。」八月己酉,月入畢。辛酉,月入東井。壬戌,火星去太白四寸。庚午夜,太白犯左執法,相去一尺。九月壬申夜,歲星入輿鬼。乙亥夜,大星如鬥,自南流北,其光燭地。丁醜夜,熒惑入太微垣。己卯夜,太白犯左執法,相去六寸。戊子夜,歲星去輿鬼一尺。己醜夜,月犯東井,去五寸。庚戌,熒惑去太微五寸,太白去進賢四寸。癸巳,月去靈台一尺。四年正月十五日,日有蝕之。二月丙午夜,熒惑有芒角,去房星二尺所。丙辰夜,地震,有聲如雷者三。三月壬午,熒惑有芒角,入氐。癸未,月去氐一尺。戊子夜,鎮星近輿鬼。五月丙戌,京師地震。七月,熒惑犯次相星。九月丁卯,熒惑犯郎位。是歲自四月霖雨,至秋末方息,京師米鬥八百文。五年四月乙巳夜,歲星入軒轅。己未夜,彗出五車,蓬孛,光芒長三丈。五月己卯夜,彗出北方,其色白。癸未夜,彗隨天東行,近八穀。甲申,西北方白氣竟天。六月丙申,月去太微左執法一寸。丁酉,月去
哭星二寸。庚子,月去氐七寸。癸卯,彗去三公二尺。庚戌,太白入東井。甲寅,白氣出西北方,竟天。己未,彗星滅。七月,京師米價騰踴,鬥千錢。六年七月乙巳夜,月掩畢,入昴畢中。壬子,月去太微二寸。八月庚辰,月入太微。九月壬辰,熒惑犯哭星,去二寸。庚子夜,火去泣星四寸,月掩畢。甲辰夜,西南流星大如一升器,有尾跡,光明照地,珠子散落,長五丈餘,出須女,入天市南垣滅。丁未,月入太微。辛亥,熒惑入壁壘。十月丁卯,月掩畢。甲戌,月入軒轅。十一月壬寅,月入太微。丙午夜,月掩氐。十二月己巳,月入太微。七年正月乙未夜,月近軒轅。二月戊午,月掩天關。辛酉,月逼輿鬼。己巳,熒惑逼天衢。三月辛卯,月逼靈台。四月丁巳,熒惑入東井。辛未,歲星入東角。壬申,月入羽林。丙子,鎮星臨太微。五月丙戌,月入太微。六月乙亥,月臨東井。十二月甲子,太白入羽林。丙寅,雨土,是夜,長星出於參。八年五月庚辰,熒惑入羽林。六月戊辰,流星大如一升器,有尾跡,長三丈,流入太微。七月己卯,太白入東井,留七日而出。庚寅酉時,有氣三道竟天。辛卯,熒惑臨月。乙未,月掩畢中。八月戊午夜,熒惑臨月。其月,硃滔自幽州入朝。九月癸未,月入羽林。己醜,月入太微。十月癸卯,太白臨鎮星。丙午夜,太白臨進賢。丁巳夜,月掩畢。壬戌夜,月入鬼中。庚午,月近太白,併入氐中。十一月己卯,月入羽林。壬午,鎮星逼進賢。癸未,太白掩房。癸巳,月入太微垣。閏十一月壬寅夜,太白、辰星會于危。癸醜,月掩天關。甲寅,月入東井。乙丑,月掩天關。丙寅,月入氐。十二月癸酉,月入羽林。九年正月癸醜,熒惑逼諸王星。三月丁未,熒惑入東井。四月乙亥,月臨軒轅。丁醜,月入太微。五月己酉,太白逼熒惑。乙未夜,太白入軒轅。辛酉,辰星逼軒轅。六月戊寅,月逼天綱。己卯,月掩南斗。庚辰,月入太微。戊子,太白臨左執法。七月甲辰,月掩房。辛亥,月入羽林。壬戌,月入輿鬼。八月辛卯,月掩軒轅。九月庚子,硃泚自幽州入朝,是夜,太白入南斗。甲子,熒惑入氐。十月戊子,木入南斗。十二月戊辰,月入羽林。十年正月,昭義軍亂,逐薛崿;田承嗣據河北叛。戊申,月逼軒轅。甲寅夜,熒惑、歲星合於南斗,並順行。二月,河陽軍亂,逐常休明。三月,陝州軍亂,逐李國青。庚戌,熒惑入壁壘。四月甲子,熒惑順行入羽林。庚午,月臨軒轅。六月癸亥,太白臨東井。乙丑夜,熒惑入壁,臨天囷。戊辰,月入太微。乙亥,月臨南斗。七月庚子,辰星、太白順行,同
在柳。八月乙酉,熒惑順行,臨天高。戊子,月入太微。九月甲午,月臨房。十月辛酉朔,日有蝕之。十二月丙子夜,東方月上有白氣十餘道,如匹帛,貫五車、東井、輿鬼、觜、參、畢、柳、軒轅,三更後方散。十一年閏八月丁酉,太白晝見。其年七月,李靈耀以汴州叛,十月,方誅之。十二年正月乙丑夜,月掩軒轅。癸酉夜,月掩心前星。丙子,月入南斗魁中。二月乙未,鎮星入氐。辛亥夜,流星大如桃,尾長十丈,出匏瓜,入太微。三月壬戌,月入太微。戊辰,月逼心星。是月,幸臣元載誅,王縉黜。四月庚寅,月臨左執法。乙未夜,月掩心前星。五月丙辰,月入太微。六月戊戌,月入羽林。七月庚戌,月入南斗。癸醜,熒惑逼司怪。己巳,宰相楊綰卒。乙亥,熒惑順行,入東井。是歲,春夏旱,八月大雨,河南大水,平地深五尺。吐蕃入寇,至坊州。十月己醜,月臨歲星。壬辰,月掩昴。乙未,月臨五諸侯。庚子,月臨左執法,遂入太微垣。十一月癸醜,太白臨哭星。乙卯夜,月入羽林。戊辰,月臨左執法。十二月辛巳,鎮星臨關鍵。壬午,月入羽林。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代宗崩。德宗即位。明年改元建中。至四年十月,硃泚亂,車駕幸奉天。貞元四年五月丁卯,月犯歲星。乙亥,熒惑、鎮、歲聚于營室三十餘日。八月辛卯朔,日有蝕之。十年三月乙亥,黃霧四塞,日無光。四月,太白晝見。元和七年正月辛未,月掩熒惑。六月乙亥,月去南斗魁第四星西北五寸所。八年七月四日夜,月去太微東垣之南首星南一尺所。癸酉夜,月去五諸侯之西第四星南七寸所。十月己醜,熒惑順行,去太微西垣之南首星西北四寸所。九年二月丁酉,月去心大星東北七寸所。四月辛巳,北方有大流星,跡尾長五丈,光芒照地,至右攝提南三尺所。九月己醜,月掩軒轅。十二年正月戊子,彗出畢南,長二尺餘,指西南,凡三日,近參旗沒。十三年正月乙未,歲星退行,近太微西垣之南第一星。八月己未,月近南斗魁。壬戌,太白順行,近太微。十四年正月己醜,月近東井北轅星。癸卯夜,月近南斗魁星。五月庚寅,月犯心前大星西南一尺所。十五年正月二十七日,憲宗崩。
穆宗即位。七月庚申,熒惑退行,入羽林。癸亥夜,大星出勾陳,南流至婁北滅。八月己卯,月掩牽牛。長慶元年正月丙午,月掩鉞星;二更後,月去東井南轅第一星南七寸。丙辰,南方大流星色赤,尾有跡,長三丈,光明燭地,出狼星北二尺所,東北流至七星三尺所滅。己未夜,星孛於翼。丁卯夜,星孛在辰上,去太微西垣南第一星七寸所。二月八日夜,太白犯昴東南五寸所。丁亥夜,月犯歲星南六寸所,在尾十三度。三月庚戌,太白犯五車東南七寸所。七月壬寅,月掩房次相星。乙丑夜,東方大流星,色黃,有尾跡,長六七丈,光明燭地,出參西北,向西流,至羽林東北滅。其月幽州軍亂,囚其帥張弘靖,立硃克融。其月二十八日,鎮州軍亂,殺其帥田弘正、王廷湊。元和末,河北三鎮皆以疆土歸朝廷;至是,幽、鎮俱失。俄而史憲誠以魏州叛,三鎮複為盜據,連兵不息。八月辛巳夜,東北有大星自雲中出流,白光照地,前後長丈二尺五寸,西北入蜀滅;太白在軒轅左角西北一尺所。是月壬辰夜,太白去太微垣南第一星一尺所。九月戊戌夜,太白順行,入太微,去左執法星西北一尺所。乙巳夜,去左執法二寸所。辛亥,月去天關西北八寸。二年正月戊申,魏帥田布伏劍死,史憲誠據郡叛。二月甲戌夜,熒惑在歲星南七寸所。四月辛酉朔,日有蝕之,在胃十二度,不盡者四之一,燕、趙見之既。七月丙子夜,東方大星西流,至昴滅,其聲如雷。十月甲子夜,月掩牽牛中星。乙丑夜,太白去南斗魁第四星西一寸所。十一月丁醜,月掩左角。庚辰,月去房一尺所。十二月丁亥,月掩左角。庚戌夜,月近房星。壬子五更後,月近太白,相去一尺所。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穆宗崩。
敬宗即位。二月癸卯,太白犯東井,近北轅。三月甲子,熒惑犯鎮星。壬申,太白犯東井,近北轅。四月十七日,染院作人張韶于柴草車中載兵器,犯銀台門,共三十七人,入大內,對食於清思殿;其日禁兵誅之。七月乙卯夜,有大星出於天船,流犯鬥魁第一星西南滅。八月丁亥,熒惑犯鎮星。癸未,熒惑入東井。己醜,太白犯軒轅右角。十二月戊子夜,月掩東井。甲午夜,西北有流星出閣道,至北極滅。寶曆元年七月乙酉,月犯西鹹,去八寸所。甲子夜,月掩畢。閏七月癸巳夜,月去心,距九寸。庚子,流星去北極,至南斗柄滅。八月乙卯,太白犯房,相去九寸。九月癸未,太白犯南斗。丙戌,月犯畢。甲午,月犯太微左執法。十月辛卯,月犯天囷,相去七寸。癸亥,太白臨哭星,相去九寸。十一月庚辰,鎮星犯東井,相去七寸。癸未夜,月去東井六寸。戊戌,西南大流星出羽林,入濁。十二月戊申夜,月犯畢。乙酉夜,西北方有霧起,須臾遍天。霧上有赤氣,其色或深或淺,久而方散。二年正月甲戌夜,北方大流星長五丈餘,出紫微,過軫滅。甲申,月犯右執法,相去五寸。二月丙午夜,月犯畢。三月己巳,流星出河鼓,東過天市,入濁滅。四月甲子夜,西方大流星長三丈,穿天市垣,至房星滅。其月十七日,白虹貫日連環,至午方滅。五月甲戌,月去太微八寸所。癸巳,西北方大流星長三丈,光明照地,入天市垣中滅。甲午五更。熒惑犯昴。六月庚申,太白犯昴。七月壬申,流星長二丈,出鬥北,入濁滅。其夜,月初入,巳上有流星向南滅。其夜,辰犯畢。八月丙申夜,北方大流星長四丈餘,出王良,流至北斗柄滅。甲辰夜,太白去太微八寸所。丁未夜,熒惑近鎮星西北。丁醜,熒惑去輿鬼七寸。十二月八日夜,敬宗為內官劉克明所弑,立絳王。樞密使王守澄等殺絳王,立文宗。
大和元年九月戊寅,月掩東井南轅星。四年四月辛酉夜四更五籌後,月掩南斗第二星。十一月辛未朔,熒惑犯右執法西北五寸,五年二月,宰相宋申錫、漳王被誣得罪。八年二月朔,日有蝕之。六月辛巳五更,有六流星,赤色,有尾跡,光明照地,珠子散落,出河鼓北流,近天棓滅,有聲如雷。七月己巳夜,流星出紫微西北,長二丈,至北斗第一星滅。是夜五更,月犯昴。九月辛亥夜五更,太微宮近郎位有彗星,長丈餘,西指,西北行,凡九夜,越郎位星西北五尺滅。癸醜,月入南斗。庚申,右軍中尉王守澄,宣召鄭注對於浴殿門。是夜,彗星出東方,長三尺,芒耀甚猛。十二月丙戌夜,月掩昴。九年三月乙卯,京師地震。四月辛醜,大風震雷,拔殿前古樹。六月庚寅夜,月掩歲星。丁酉夜一更至四更,流星縱橫旁午,約二十餘處,多近天漢。其年十一月,李訓謀殺內官,事敗,中尉仇士良殺王涯、鄭注、李訓等十七家,朝臣多有貶逐。開成元年正月甲辰,太白掩西建第一星。其月十五日,日有蝕之。二月乙亥夜四更,京師地震。二年二月丙午夜,彗出東方,長七尺餘,在危初度,西指。戊申夜,危之西南,彗長七尺,芒耀愈猛,亦西指。癸醜夜,彗在危八度。庚申夜,在虛三度半。辛酉夜,彗長丈餘,直西行,稍南指,在虛一度半。壬戌夜,彗長二丈,其廣三尺,在女九度。癸亥夜,彗愈長廣,在女四度。三月甲子朔,其夜,彗長五丈,岐分兩尾,其一指氐,其一掩房,在鬥十度。丙寅夜,彗長六丈,尾無岐,北指,在亢七度。文宗召司天監硃子容問星變之由,子容曰:「彗主兵旱,或破四夷,古之占書也。然天道懸遠,唯陛下修政以抗之。」乃敕尚食,今後每日禦食料分為十日。其夜彗長五丈,闊五尺,卻西北行,東指。戊辰夜,彗長八丈有餘,西北行,東指,在張十四度。詔天下放系囚,撤樂減膳,避正殿;先是,群臣拜章上徽號,宜並停。癸未夜,彗長三尺,出軒轅之右,東指,在張七度。六月,河陽軍亂,逐李詠。是歲,夏蝗大旱。八月丁酉,彗出虛、危之間。十月,地南北震。三年十月十九日,彗見,長二丈餘;二十日夜,長二丈五尺;二十一日夜,長三丈;二十二日夜,長三丈五尺:並在辰上,西指軫、魁。十一月乙卯朔,是夜彗出東方,東西竟天。五月五日,太白犯輿鬼。六月一日,太白犯熒惑。二十八日,太白犯右執法。十月七日,太白犯南斗。四年正月丁巳,熒惑、太白、辰聚於南斗。癸酉,彗出於西方,在室十四度。閏月二十三日,又見於捲舌北,凡三十三日,至二十六日夜滅。二月二十六日,自夜
四更至五更,四方中央流星大小二百餘,並西流,有尾跡,長二丈。三月乙酉夜,月掩東井第三星。是歲,夏大旱,禱祈無應,文宗憂形於色。宰臣進曰:「星官言天時當爾,乞不過勞聖慮。」帝改容言曰:「朕為人主,無德庇人,比年災旱,星文謫見。若三日內不雨,朕當退歸南內,卿等自選賢明之君以安天下。」宰相楊嗣複等嗚咽流涕不已。七月辛醜,月犯熒惑,河南大水。八月辛未,流星出羽林,有尾跡,長十丈,有聲如雷。十月辛酉,辰入南斗魁。五年正月,文宗崩。武宗即位。會昌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從一鼓至五鼓,小流星五十餘,交橫流散。七月二日,北方流星光明照地,東北流星有聲如雷。九月癸巳,熒惑犯輿鬼。閏九月丁酉,熒惑貫鬼宿;戊戌,在鬼中。十一月六日,彗見西南,在室初度,凡五十六日而滅。其夜上方大流星光明燭地,東北流星有聲。二年六月乙丑,熒惑犯歲星。丙寅,太白犯東井。其夜,熒惑蒼赤色,動搖于井中,至八月十六日,犯輿鬼。五年二月五日,太白掩昴北側,在昴宿一度。五月辛酉,太白入畢口,距星東南一尺。八月七日,太白犯軒轅大星。
舊儀:太史局隸秘書省,掌視天文曆象。則天朝,術士尚獻輔精於曆算,召拜太史令。獻輔辭曰:「臣山野之人,性靈散率,不能屈事官長。」天后惜其才,久視元年五月十九日,敕太史局不隸秘書省,自為職局,仍改為渾天監。至七月六日,又改為渾儀監。長安二年八月,獻輔卒,複為太史局,隸秘書省,緣進所置官員並廢。景龍二年六月,改為太史監,不隸秘書省。景雲元年七月,複為太史局,隸秘書省。八月,又改為太史監。十一月,又改為太史局。二年閏九月,改為渾儀監。開元二年二月,改為太史監。十五年正月,改為太史局,隸秘書省。天寶元年,又改為太史監。
乾元元年三月,改太史監為司天臺,于永甯坊張守珪故宅置。敕曰:「建邦設都,必稽玄象;分列曹局,皆應物宜。靈台三星,主觀察雲物;天文正位,在太微西南。今興慶宮,上帝廷也,考符之所,合置靈台。宜令所司量事修理。」舊台在秘書省之南。仍置五官正五人。司天臺內別置一院,曰通玄院。應有術藝之士,征辟至京,于崇玄院安置。其官員:大監一員,正三品。少監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六品。主簿三人,主事二人,五官正五人,五官副正五人,靈台郎一人,五官保章正五人,五官挈壺正五人,五官司曆五人,五官司辰十五人,觀生、曆生七百二十六人。凡官員六十六人。寶應元年,司天少監瞿曇譔奏曰:「司天丞請減兩員,主簿減兩員,主事減一員,保章正減三員,挈壺正減三員,監候減兩員,司辰減七員,五陵司辰減五員。」從之。
天寶十三載三月十四日,敕太史監官除朔望朝外,非別有公事,一切不須入朝,及充保識,仍不在點檢之限。
開成五年十二月,敕:「司天臺占候災祥,理宜秘密。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並雜色人交遊,既乖慎守,須明制約。自今已後,監司官吏不得更與朝官及諸色人等交通往來,委禦史台察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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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三
開元《大衍歷經》
演紀上元閼逢困敦之歲,距今開元十二年甲子歲,歲積九千六百六十六萬一千七百四十算。
大衍步中朔第一
大衍通法:三千四十。
策實:一百一十一萬三百四十三。
揲法: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三。
滅法:九萬一千三百。
策餘: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三。
用差:一萬七千一百二十四。
掛限:八萬七千一十八。
三元之策:一十五;餘,六百六十四;秒,七。
四象之策:二十九;餘,一千六百一十三。
中盈分:一千三百二十八;秒,十四。
爻數:六十。
象統:二十四。
推天正中氣 以策實乘入元距所求積算,命曰中積分。盈大衍通法得一,為積日。不盈者,為小餘。爻數去積日,不盡日為大餘。數從甲子起算外,即所求年天正中氣冬至日及小餘也。
求次氣 因天正中氣大小餘,以三元之策及餘秒加之。其秒盈象統,從小餘。小餘滿大衍通法,從大餘。大餘滿爻數,去之。命如前,即次氣恆日及餘秒。凡率相因加者,下有餘秒,皆以類相從。而滿其法,則迭進之,用加上位。日盈爻數,去之也。
推天正合朔 以揲法去中積分。其所不盡,曰歸餘之卦。以減積積分,餘為朔積分。乃如大衍通法而一,為日。不盡,為小餘。日盈爻數,去之。不盈者,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合朔經日及小餘也。
求次朔及弦望 因天正經朔大小餘,以四象之策及餘加之。數除如法,即次朔經日及餘也。又自經朔加一象之日七及餘一千一百六十三少,得上弦。倍之,得望。參之,得下弦。四之,是謂一揲,複得後月之朔。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四為全。加滿其前數,去之,從上位。綜中朔盈虛分,累益歸餘之卦,每其月閏衰。凡歸餘之卦五萬六千七百六十以上,其歲有閏。因考其閏衰,滿卦限以上,其月及合置閏。或有進退,皆以定朔無中氣裁焉。
推沒日 置有沒之氣恆小餘,以象統乘之,內秒分,參而伍之,以減策實。餘滿策餘,為日。不滿,為沒餘。命起也。凡恆氣小餘,不滿大衍通法,如中盈分半法已下,為有沒之氣。
推滅日 以有滅之朔經小餘,減大衍通法。餘,倍參伍乘之,用減滅法。餘,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滅餘。命起經朔初日算外,即合朔後滅日也。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大衍步發斂術第二
天中之策:五;餘,二百二十二;秒,三十一。秒法:七十二。
地中之策:十八;餘,一百六十五;秒,八十六。秒法:一百二十。
貞晦之策:三;餘,一百三十二;秒,一百三。秒法:如前。
辰法:七百六十。
刻法:三百四。
推七十二候 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即初候日也。以天中之策及餘秒加之,數除如法,即次候日。又加,得末候日。凡發斂,皆以恆氣。
推六十卦 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公卦用事日也。以地之策及餘秒累加之,數除如法,各次卦用事日。若以貞晦之策加諸候卦,得十二節之初外卦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 各因四立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也。以貞晦之策及餘秒,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其月土始用事日。凡抽加減而有秒者,母若不齊,當令母互乘子。乃加減之。母相乘為法。
推發斂去朔 各置其月閏衰,以大衍通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即其月中氣去經朔日算及餘秒也。求卦候者,各以天地之策及餘秒累加減之,中氣之前以減,中氣之後以加。得去經朔日算及餘秒。
推發斂加時 各置其小餘,以六爻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半辰之數。不盡者,五之,三刻法除之,為刻。又不盡者,三約為分。此分滿刻法為刻,若令滿象積為刻者,即置不盡之數,十之,十九而一,為分。命起子半算外,各其加時所在辰刻及分也。
大衍步日躔術第三
乾實:一百一十一萬三百七十九太。周天度:三百六十五。虛分七百七十九太。
歲差:三十六太。
求每日先後定數 以所入氣並後氣盈縮分,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入之,為末率。又列二氣盈縮分,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以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至後以差加,分後以差減。為初率。倍氣差,亦六爻乘之,複綜兩氣辰數以除之,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至後以差減,分後以差加。為每日盈縮分。乃馴積之,隨所入氣日加減氣下先後數,各其日定。冬至後為陽複,在盈加之,在縮減之。夏至後為陰複,在縮加之,在盈減之。距四正前一氣,在陰陽變革之際,不可相並,皆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至前加之,分前減之,為末率。餘依前率,各得所求。其朓朒亦放此求之,各得每日定數。其分不滿全數,母又每氣不同,當退法除之,用百為母,半已上從一,已下棄之。下求軌漏,餘分不滿准此。
推二十四氣定日 冬夏至皆在天地之中,無有盈縮。餘各以氣下先後數,先減後加恆氣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命從甲子算外,各其定日及餘秒也。凡推日月行度及軌漏交蝕,並依定氣。若注曆即依恆氣也。
推平朔四象 以定氣相距置朔弦望經日大小餘,以所入定氣大小餘及秒分減之,各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也。若大餘少不足減者,加爻數,然後減之。其弦望小餘有少半太,當以爻乘之,乃以氣秒分減,退一加象統。小餘不足減,退日算一,加大衍通法也。
求朔弦望經日入朓朒 各置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減日算一,各以日差乘而半之,以加減其氣初定率,前少,加之;前多,減之。以乘其所入定氣日算及餘秒。凡除者,先以母通全,內子,乃相乘,母相乘除之也。若忽微之數煩多而不甚相校者,過半收為全,不盈半法,棄之。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為其日所入朓朒定數。若非朔望有交者,以十二乘所入日算。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各為定數也。
赤道宿度
右北方七宿九十八度虛分七百七十九太
右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右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度。其畢、觜、參及輿鬼四宿度數,與古不同,今並依天以儀測定,用為常數。紘帶天中,儀極攸憑,以格黃道也。推黃道,准冬至歲差所在,每距冬至前後各五度為限。初數十二,每限減一,盡九限,數終於四。殷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春分前、秋分後,初限起四,每限增一,盡九限,終於十二,而黃道交複。計春分後、秋分前,亦五度為限,初數十二,盡九限,數終於四。殷二立之際,一度少強,依平。乃距夏至前後,初限起四,盡九限,終於十二。皆累裁之,以數乘限度,百二十而一,得度。不滿者,十二除為分。若以十除,則大分。十二為母,命乙太半少及強弱。命曰黃赤道差數。二至前後,各九限,以差減赤道度,為黃道度。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差加赤道度,為黃道度。若從黃道度反推赤道,二至前後各加之,二分前後須減之。
黃道宿度
右北方九十七度六虛之差十九太
右西方八十二度半
右南方一百一十度半
右東方七十五度少
前皆黃道度。其步日行月與五星出入,循此。求此宿度,皆有餘分。前後輩之成少、半、太,准為全度。若上考古下驗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各依術算,使得當時宿度及分,然可步日月五星,知其犯守也。
推日度 以乾實去中積分。不盡者,盈大衍通法為度。不滿,為度餘。命起赤道虛九,去分。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日所在度及餘也。以三元之策累加之,命宿次如前,各得氣初日加時赤道宿度。
求黃道日度 以度餘減大衍通法。餘以冬至日躔之宿距度所入限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黃赤道差,以大衍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餘,滿百二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以象統乘之。複除,為秒分。乃以定差及秒減赤道宿度。餘,依前命之,即天正冬至加時所在黃道宿度及餘也。
求次定氣 置歲差,以限數乘之,滿百二十除,為秒分。不盡為小分。以加於三元之策秒分,因累而裁之,命以黃道宿次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躔所在宿及餘也。
求定氣初日夜半日所在度 各置其氣定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滿大衍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用減其日時度餘,命如前,各其日夜半日躔行在。求次日,各因定氣初日夜半度,累加一策,乃以其日盈縮分,盈加縮減度餘,命以宿次,即半日所在度及餘也。
大衍步月離術第四
轉終分:六百七十萬一千二百七十九。
轉終日:二十七;餘,一千六百八十五;秒,七十九。
轉法:七十六。
轉秒法:八十。
推天正經朔入轉 以轉終分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盈轉終分又去之,餘如秒法一而入轉分。不盡為秒。入轉分滿大衍通法,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
求次朔入轉 因天正所入轉差日一、轉餘二千九百六十七、秒分一,盈轉終日餘秒者去之。數除如前,即次日經朔加時所入。考上下弦望,如求經朔四象術,循變相加,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其日夜半所入轉日及餘秒。
求朔弦望入朓朒定數 各朔其所入日損益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前多者,以入餘減大衍通法,餘乘率差,盈大衍通法得一,並率差而半之。前少者,半入餘,乘率差,亦以大衍通法除之,為加時轉率。乃半之,以損益加時所入,餘為轉餘。其轉餘,應益者,減法;應損者,因餘。皆以乘率差,盈大衍通法得一,加於通率。轉率乘之,大衍通法約之,以朓減朒加轉率為定率。乃以定率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益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通率,其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損益轉率。此術本出《皇極曆》,以究算術之微變。若非朔望有交者,直以入餘乘損益,如大衍通法而一,以損益朓朒為定數,各得所求。
七日初:二千七百一,約為大分八。末:三百三十九,約為大分一。
十四日初:二千三百六十三,約為大分七。末:六百七十七,約為大分二。
二十一日初:二千二十四,約為大分六。末:一千一十六,約為大分三。
二十八日初:一千六百八十六,約為大分五。末:一千三百五十四,約為大分四。
右以四象約轉終日及餘,均得六日二千七百一分。就全數約為大分,是為之八分。以減法,餘為末數。乃四象馴變相加,各其所當之日初末數也。視入轉餘,如初數以下者,加減損益,因循前率;如初數以上,則反其衰,歸於後率雲。
求朔弦望定日及餘 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朓減朒加四象經小餘。滿若不足,進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各其定日及小餘。幹名與後朔葉同者,月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凡言夜半者,皆起晨前子正之中。若注曆觀弦望定小餘,不盈晨初餘數者,退一日。其望,小餘雖滿此數,若有交蝕,虧初起在晨初已前者,亦如之。又月行九道遲疾,則三大二小。以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容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小。其正月朔,若有交加時正見者,消息前後一兩月,以定大小,令虧在晦二。
推定朔弦望夜半日所在度 各隨定氣次日以所直日度及餘分命焉。若以五星相加減者,以四約度餘。乃列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分,如大衍通法而一,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度餘,命如前,各其日加時日躔所次。
推月九道度 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殷黃道東。立冬、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殷黃道東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殷黃道西。立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硃道。春、秋分後,硃道半交在夏至之宿,殷黃道南。立春立秋後,硃道半交在立夏之宿,殷黃道西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春、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殷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殷黃道東北。至所沖之宿亦如之也。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始交,皆以黃道相會,故月有九行。各視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黃道日每五度為限。交初交中同。亦初數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乃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而至半交,其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亦一度強,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複與日軌相會。各累計其數,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不滿者,二十四除,為分。若以二十除之,則大分。十二為母,命以半太及強弱也。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加。此加減是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交之數也。若交赤道,則隨氣遷變不恆。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黃道所差,十八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赤道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黃道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為加者加之,減者減之;若在異名,以差數為加者減之,減者加之。皆以增損黃道度為九道定數。
推月九道平交入氣 各以其月恆中氣,去經朔日算及餘秒,加其月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乃以減交終日及餘秒,其餘即各平交入其月恆中氣日算及餘秒也。滿三元之策及餘秒則去之,其餘即平交入後月恆節氣日算及餘秒。因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滿三元之策及餘秒,去之。不滿者,為平交入其氣日算及餘秒。各以其氣初先後數先加、後減其入餘。滿若不足,進退日算,即平交入定氣日算及餘秒也。
求平交入氣朓朒定數 置所入定氣日算,倍六爻乘之,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其氣損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氣朓朒積為定數也。
求平交入轉朓朒定數 置所入定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滿大衍通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日朓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 置平交入氣及入轉朓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朓減、朒加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日算,即為正交入定氣日算及餘也。
求正交加時黃道宿度 置正交入定氣餘,副之,乘其日盈縮分,滿大衍通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所在黃度及餘也。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 以正交加時度餘,減大衍通法。餘以正交之宿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月道與黃道差,以大衍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餘滿二百四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一退為秒。以定差及秒加黃道度,餘,仍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定差,十八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所在九道宿度及餘也。
推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 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離象。凡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所在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也。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準繩,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以一象之度九十一、餘九百五十四、秒二十二半為上弦,兌象。倍之而與日沖,得望,坎象。參之,得下弦,震象。各以加其所當九道宿度,秒盈象統從餘,餘滿大衍通法從度。命如前,各其日加時月所在度及餘秒也。綜五位成數四十,以約度餘,為分。不盡者,因為小分也。
推定朔夜半入轉 恆視經朔夜半所入,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經朔為定。徑求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前定朔夜半所入,大月加轉差日二,小月加日一,轉餘皆一千三百五十四秒分一。數除如前,即次月定朔夜半所入。
求次日 累加一日,去命如,各其夜半所入轉日及餘秒。
求每日月轉定度 各以夜半入轉餘,乘列衰,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以進加退減其日轉分,為月每所轉定分,滿轉法為度也。
求朔弦望定日前夜半月所在度 各半列衰,減轉分。退者,定餘乘衰,以大衍通法除,並衰而半之;進者,半定餘乘衰,定以大衍通法除,皆加所減。乃以定餘乘之,盈大衍通法得一,以減加時月度及分。因夜半准此求轉分以加之,亦得加時月度。若非朔望有交,直以定小餘乘所入日轉交分,如大衍通法而一,以減其日時月度,亦得所求。
求次日夜半月度 各以其日轉定分加之,分滿轉法從度,命如前,即次日夜半月所在度及分。
推月晨昏度 各以所入轉定分乘其日夜漏,倍百刻除,為晨分。以減轉定分,餘為昏分。分滿轉法,從度。以加夜半度,望前以昏加,望後以晨加。各得其日晨昏月所在度及分。
大衍步軌漏第五
爻統:一千五百二十。
象積:四百八十。
辰刻:八;刻分,一百六十。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求每日消息定衰 各置其氣消息衰,依定氣日數,每日以陟降率陟減降加其分,滿百從衰,不滿為分。各得每日消息定衰及分。其距二分前後各一氣之外,陟降不等,各每以三日為一限,損益如後。
雨水初日:降七十八。初限每日損十二,次限每日損八,次限每日損三,次限每日損二,末限每日損一。
清明初日:陟一。初限每日益一,次限每日益二,次限每日益三,次限每日益八,末限每日益十九。
處暑初日:降九十九。初限每日損十九,次限每日損八,次限每日損三,次限每日損二,末限每日損一。
寒露初日:陟一。初限每日益一,次限每日益二,次限每日益三,次限每日益八,末限每日益十二。
求前件四氣 置初日陟降率,每日依限次損益之,各為每日率。乃遞以陟減降加其氣初日消息衰分,亦得每日定衰及分也。
推戴日之北每度晷數 南方戴日之下,正中無晷。自戴日之北一度,乃初數一千三百七十九。從此起差,每度增一,終於二十五度。又每度增二,終於四十度。又每度增六,終於四十四度,增六十八。每度增二,終於五十五度。又每度增十九,終於六十度,度增一百六十。又每度增三十三,終於六十五度。又每度增三十六,終於七十度。又每度增三十九,終於七十二度,增二百六十。又度增四百四十,又度增一千六十,又度增一千八百六十,又度增二千八百四十,又度增四千,又度增五千三百四十,而各為每度差。因累其差以遞加初數,滿百為分,分滿十為寸,各為每度晷差。又每度晷差數。
求陽城日晷每日中常數 各置其氣去極度,以極去戴日下度五十六,盈分八十二減半之,各得戴日之北度數及分。各以其消息定衰戴日北所直度分之晷差,滿百為分,分滿十為寸,各為每日晷差。乃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晷數,得每日中晷常數也。
求每日中晷定數 各置其日所在氣定小餘,以爻統減之,餘為中後分。置前後分,以其日晷差乘之,如大衍通法而一,為變差。乃以變差加減其日中晷常數,冬至後,中前以差減,中後以差加。夏至後,中前以差加,中後以差減。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各得每日中晷定數。
求每日夜半漏定數 置消息定衰,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夜半漏,各得每日夜半漏定數。
求晨初餘數 置夜半定漏全刻,以九千一百二十乘之,十九乘刻分從之,如三百而一,所得為晨初餘數,不盡為小分。
求每日晝夜漏及日出入所在辰刻 各倍夜半之漏,為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減晝五刻以加夜,即晝為見刻,夜為沒刻。半沒刻以半辰刻加之,命起子初刻算外,即日出辰刻。以見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置夜刻以五除之,得每更差刻,又五除之,得每籌差刻。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得甲夜初刻。又以更籌差加之,得次更一籌之數。以次累加,滿辰刻去之,命如前,即得五夜更籌所當辰及分也。其夜半定漏,亦名晨初夜刻。
求每日黃道去極定數 置消息定衰,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各遞以息減消加其氣初去極度,各得每日去極定數。
求每日距中度定數 置消息定衰,以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乘之,如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七而一,為每日度差。差滿百為度,不滿為分。各遞以息加消減其氣初距中度,各得每日距中度定數。倍距中度以減周天度,五而一,所得為每更度差。
求每日昏明及每更中宿度所臨 置其日所在赤道宿度,以距中度加之,命宿次如前,即得其日昏中所臨宿度。以每更差度加之,命如前,即乙夜初中所臨宿度及分也。
求九服所在每氣初日中晷常數 置氣去極度數相減,各為生氣消息定數,因測所在冬夏至日晷長短,但測至即得,不必要須冬至。于其戴日之北度及分晷數中,校取長短,同者便為所在戴日北度數及分。氣各以消定數加減之,因冬至後者每氣以減,因夏至後者每氣以加。各得每氣戴日北度數及分。各因其氣所直度分之晷數長短,即各為所在每定氣初日中晷常數。其測晷有在表南者,亦據其晷尺寸長短,與戴日北每度晷數同者,因取其所直之度,去戴日北度數,反之,為去戴日南度,然後以消息定數加減。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 冬夏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當處晝夜刻數。乃相減,為冬夏至差刻。半之,以加減二至晝夜刻數,加夏至、減冬至。為春秋分定日晝夜刻數。乃置每氣消息定數,以當處二至差刻數乘之,如二至去極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後加減二分初日晝夜漏刻,春分前秋分後,加夜減晝;春分後秋分前,加晝減夜。各得所在定氣初日晝夜漏刻數。求次日者,置每日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漏刻,各得所求。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宿日出入所在,皆依陽城法求,仍以差度而今有之,即得也。
又術 置所在春秋分定日中晷常數,與陽城每日晷數校取同者,因其日夜半漏,即為所在定春秋分初日夜半漏。求餘氣定日,每以消息定數,依分前後加減刻分。春分前以加,分後以減;秋分前以減,分後以加。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為所在定氣初日夜半定漏。
求次日 以消息定衰依陽城法求之,即得。此術究理,大體合通。但高山平川,視日不等。校其日晷,長短乃同。考其日漏,多少懸別。以茲參課,前術為審也。
大衍步交會術第六
交終: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
交中:四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終日:二十七;餘,六百四十五;秒,一千三百二十二。
中日:十三;餘,一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日:二;餘,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日:一;餘,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數日:十四;餘,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十。
交限日:十二;餘,一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交率:三百四十三。
交數:四千三百六十九。
辰法:七百六十。
秒分法:一萬。
推天正經朔入交 以交終去朔積分,不盡,以秒分法乘。盈交終,又去之。餘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不盡,為秒。入交分滿大衍通法,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次朔入交 因天正所入,加朔差日及餘秒,盈終日及餘秒者,去之。數除如前,即次月經朔加時所入。
求望 以望數日及餘秒加之,去命如前,即得所求。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其日夜半所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定朔夜半入交 恆視經朔望夜半所入,定朔望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交日。否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因前定朔夜半所入,大月加交差日二,月小加日一,餘皆二千三百九十四、秒八千六百七十八。求次日:累加一百,數除如前,各其夜半所入交泛日及餘秒。
求朔望入交常日 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其入交泛,餘滿大衍通法從日,即為入交常及餘秒。
求朔望入交定日 各置其日入轉朓朒定數,以交率乘之,如交數而一。所得以朓減朒加入交常,餘數如前,即為入交定日及餘秒。
求月交入陰陽曆 恆視其朔望入交定日及餘秒,如中日及餘秒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以中日及餘秒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求四象六爻每度加減分及月去黃道定數 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並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國為後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為定初率。每次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度加減定分。乃修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每度月去黃道度數及分。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餘依術算,各得所求。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 各置其日夜半入轉日及餘秒,餘以其日夜半入交定日及餘秒減之也,其秒母不等,當循率相通,然後減之,如不足減,即轉終日及一餘秒,然後減之。餘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日及餘秒。乃以定交初日夜半入餘與其日夜半入餘,各乘其日轉定分,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滿轉法為度,不滿為分。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及分,乃相減,其餘即為其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及分也。轉求次日,但以其日轉定分加之,滿轉法為度,即得。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四象度數 置其日夜半入陰陽度數及分,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小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一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訖,然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命起少陽算外,即其日夜半所入象度數及分也。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乘又除,為小分。然以象度及分除之。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六爻度數 置其日夜半所入象度數及分,以一爻之度一十五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即以其日夜半所入爻度數及分也。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皆為沾近黃道度。當朔望則有虧蝕。求入蝕限:其入交定日及餘秒,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者,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日蝕。入限,如望差已下,為交後。交限已上者,以減中日及餘,為交前。置交前後定日及餘秒通之,為去交前後定分。置去交定分,以十一乘之,如二千六百四十三除之,為去交度數。不盡,以大衍通法乘之,複除為餘。大抵去交十三度以上,雖入蝕限,為涉交數微,光影相接,或不見蝕。
求月蝕分 其去交定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交定分減望差,餘以一百八十三約之。盡半已下,為半弱;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求月蝕所起 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複於西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複於西北。其蝕十二分已上者,皆起於正東,複於正西。此皆據南方正午而論之,若蝕于餘方者,各隨方面所在,准此取正,而定其蝕起複也。
求月蝕用刻 置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為泛用刻率。
求每日差積定數 以所入氣並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為初率。倍氣差,亦倍六爻乘之,複綜兩氣辰數以除之,為日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為每日增損差。乃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加減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並,各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餘依算術,各得所求也。
陰曆:
蝕差:一千二百七十五。
蝕限:二千五百二十四。
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
陽曆:
蝕限:一百三十五。
或限:九百七十四。
求蝕差及諸限定數 各置其差、限,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曆減之,陽曆加之,各為蝕定差及定限。
求陰曆陽曆的蝕或蝕 其陰曆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為陰曆蝕。不滿者,雖在陰曆,皆類同陽曆蝕也。其去交定分滿蝕定限已下者,其蝕的見。或限以下者,其蝕或見或不見。
求日蝕分 陰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餘一百四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一百四減之,其餘以一百四十三約之,其入或限者,以一百五十二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以減十五,餘為日蝕之大分。其同陽曆蝕者,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既。六十已上者,置去交定分,以陽曆蝕定限加之,以九十約之。其陽曆蝕者,直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其入或限者,以一百四十三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亦得日蝕之大分。
求日蝕所起 月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複于東北。月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複于東南。其蝕十二分已上,皆起正西,複於正東。此亦據南方正午而論之。
求日蝕用刻 置所蝕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陰曆去交定分多於蝕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陽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十已下者,又增半少。各為泛月刻半率。
求日月蝕甚所在辰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數除之,所得為差。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以差加朔望定小餘;異名,以差減朔望定小餘,置餘定餘。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即蝕甚所在辰刻及分也。其望甚辰月當沖蝕。
求虧初複末 置日月蝕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複末。其月蝕求入更籌者,置月蝕定用刻數,以其日每更差刻除,為更數;不盡,以每籌差刻除,為籌數。綜之為定用更籌。乃累計日入至蝕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餘以更籌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籌外,即蝕甚籌。半定用更籌減之,為虧初;以加之,為複末。按天竺僧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其蝕朔日度躔于郁車宮者,的蝕。諸斷不得其蝕,據日所在之宮,有火星在前三後一之宮並伏在日下,並不蝕。若五星總出,並水見,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亦不蝕。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若同宿則難斷。更有諸斷,理多煩碎,略陳梗概,不復具詳者。其天竺所雲十二宮,則中國之十二次也。曰郁車宮者,即中國降婁之次也。十二次宿度,首尾具載「曆儀分野」卷中也。
求九服所在蝕差 先測所在冬、夏至及春分定日中晷長短、陽城每日中晷常數,校取同者,各因其日蝕差,即為所在冬、夏至及春秋分定日蝕差。
求九服所在每氣蝕差 以夏至差減春分差,以春分差減冬至差,各為率。並二率半之,六而一,為夏率。二率相減,六一為差。置總差,六而一,為氣。半氣差,以加夏率,又以總差減之,為冬率。冬率即是冬至之率也。每以氣差加之各氣,為每氣定率。乃循其率,以減冬至蝕差,各得每氣初日蝕差。求每日,如陽城求之,若戴日之北,當計其所在,皆反之,即得。
大衍步五星術第七
歲星
終率: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九;秒,十八。
終日:三百九十八;餘,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變差算:空;餘,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十二。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六;秒,四十六十二。
鎮星
終率:一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七十八;餘,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變差算:空;餘,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二;餘,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六;秒,三十一。
太白
終率:一百七十七萬五千三十;秒,十二。
終日:五百八十三;餘,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餘,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變差算:空;餘,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二;餘,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五十四。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六;秒,三十九九。
辰星
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終日:一百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餘,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變差算:空;餘,一百三十六;秒,七十八六十。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六十。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七;秒,三十九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推五星平合 置中積分,以天正冬至小餘減之,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者,返以減終率,滿大衍通法為日,不滿為餘,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夜半後星平合日算及餘秒也。
求平合入爻象曆 置積年,各以其星變以差乘之,滿乾實去之,不滿者,以大衍通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秒。以減其星冬至夜半後平合日算及餘秒,即平合入曆算數及餘秒也。各四約其餘,同其辰法也。
求平合入四象 置曆算數及秒,以一象之算及餘秒除之,所得,依入爻象次命起少陽算外,即平合所入象算數及餘秒也。
求平合入六爻 置所入象算數及餘秒,以一爻之算及餘秒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即平合所入爻算數及餘秒也。
求四象六爻每算損益及進退定數 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後差,前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並後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為後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算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為每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即各得其算定。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置本爻損益,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餘依術算,各得所求。
求平合入進退定數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減其所入算損益率。損者,以所入餘乘限差,辰法除,並差而半之;益者,半入餘乘差,亦辰法除。加所減之率,乃以入餘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進退定數。此法微密,用算稍繁。若從省求之,亦可置其所入算餘,以乘其下損益率,如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定數。
求常合 置平合所入進退定數,金星則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滿辰法為日,不滿為餘,以進加退減平合日算及餘秒,先以四約平合餘,然以進加退減也。即為冬至夜半後常合日算及餘也。
求定合 置常合日先後定數,四而一,所得滿辰法為日,不滿為餘。乃以先減後加常合算及餘,即為冬至夜半後定合日算及餘也。
求定合度 置其日盈縮分,四而一以定合餘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餘,以加其日夜半日度餘,先四約夜半日度餘以加之。滿辰法從度。依前命之算外,即為定合加時度及餘也。
求定合月日 置冬至夜半後定合日算及餘秒,以天正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以四約之,然用加減。若至大餘少於經朔大餘者,又以爻數加之,然以經朔大小餘減之。其餘滿四象之策及餘,除之,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日算及餘。命月數起天正日算起經朔算外,即定所在日月也。其定朔大餘有進退,進減退加一日,為在其日月定及餘也。
求定合入爻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餘,滿若不足,進退其算,即為定合入爻算數及餘也。
求變行初日入爻 置定合入爻算數及餘,以合後伏下變行度常率加之,滿爻率去之,命爻次如前,即次變初日入爻算數及餘也。更求次變入爻變入,但以其下行度常加之,去命如上節。
求變行初日入進退定數 各置其變行初日入爻算數及餘,如平合求進退術入之,即得變行初日所入進退定數也。置進退定數,各以其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各為進退變率。
求變行日度率 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謂並。前退後進,各以並為加;前進後退,各以並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並,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以並加減度之中率,為變率。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不煩加減也。
求變行日度定率 以定合日與後變初日先後定數,同名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四而一,所得滿辰法為度。乃以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日之變率。金水夕合日度,加減反之。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以下加減准此。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木土二星,既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也。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求定合後夜半星所在度 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餘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餘,滿辰法為度。依前命之算外,即定合後夜半星所在宿及餘。自此以後,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也。轉求次日夜半星行至:各以其星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一。行分滿辰法,從度一。合之前後,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先置六虛之差,四而一,然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各得每日所至。其三星之行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難為預定,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自餘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迴圈比校,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亦准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如至合而與後算計卻不葉者,皆從後算為定。其五星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度相校。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又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曆消息定之。其金水及日月等度,並棄其分也。
求每日差 置所差分為實,以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所得為行分,不盡者為小分。即是也每日差所行分及小分也。其差若全,不用此術。
求平行度及分 置度定率,以辰法乘之,有分者從之,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分。不盡,為小分。其行分滿辰法為度,即是一日所行度及分。
求差行初末日行度及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為初日,加平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為初日,減平為末日也。加減訖,即是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為差率。
求差行次日行度及分 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加之,即為次日行度及分也。其每日差、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當令同之。然用加減,轉求次日,准此各得所求也。
徑求差行餘日行度及分 置所求日減一,以每日差乘之,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滿辰法為度,不滿為行分,即是所求日行度及分也。
求差行,先定日數,徑求積度及分 置所求日減一,次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積度。不盡者,為行分。即是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也。
求差行,先定度數,徑求日數 置所求行度,以辰法乘之,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今自乘,以積加減之,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乃半之,即所求日數也。其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算於實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並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訖除,依上術求之即得也。
求星行黃道南北 各視其星變行入陰陽爻而定之。其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其金水二星,以爻變為前變,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算,盡老象上爻末算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以下者,星在黃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日數之外者,黃道南北則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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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二
○麟德甲子元曆
上元甲子,距今大唐麟德元年甲子,歲積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八十算。推法:一千三百四十。期實: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二十八。旬周:六十。
○推氣序術
置入甲子元積,算距今所求年,以期乘之,為期總。滿法得一為積日,不滿為小餘。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大餘起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中氣冬至恆日及大小餘。天正建子,律氣所由,故陰陽發斂,皆從其時為自。
○求恆次氣術
因冬至大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二百九十二、小分六之五。小分滿,從小餘。小餘滿總法之,從大餘一。大餘滿旬周之。以次轉加,而命各得其所求。他皆放此。凡氣餘朔大餘為日,小餘為辰也。
○求土王
置清明、小暑、寒露、小寒、大寒小餘,各加大餘十二、小餘二百四十四、小分八。互乘氣小分通之,加八。若滿三十,去,從小餘一。凡分餘相並不同者,互乘而並之。母相乘為法。其並滿法一為全,此即齊同之術。小餘滿總法,從命如前,即各其氣從土王日。
沒日法:一千七百五十七。
沒分:十二萬二千三百五十七。
求沒日術
以九十乘有沒氣小餘,十五乘小分,從之,以減沒分,餘,法得一,為日。不盡,餘,以日數加其氣大餘。去命如前,即其氣內沒日也。小氣餘一千四十已上,其氣有沒者,勿推也。沒餘皆盡者為減。求次沒:因前沒加日六十九,餘一千一百四,餘滿從沒日一,因而命之,以氣別日。
盈朔實:三萬九千九百三十三。
朒朔實:三萬九千二百二十。
恆朔實:三萬九千五百七十一。
推朔端
列期總,以恆朔實除之為積月,不滿為閏餘。滿總法為閏日,不滿為閏辰。以閏日減冬至大餘,辰減小餘,即所求年天正月恆朔大小餘。命大餘以甲子算外,即其日也。天正者,日南至之月也。恆朔者,不朒不盈之常數也。凡減者,小餘不足減,退大餘一,如總法而減之。大餘不足減者,加旬周,乃減之。其須減分奇者,退分餘一,如其法而減,以其在宿度遊實不足減者,加在宿過周連餘及奇,乃減之。以天正恆朔小餘加閏餘,以減期總,餘為總實。
求恆弦望術
因天正恆朔大小餘,加大餘十,小餘五百一十二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滿法者,去命如前,即天正上弦恆日及大小餘。以次轉加,得望下弦及來月朔。以次轉加,去命如前,合得所求。他皆放此。因朔徑求望,加大餘十四,小餘一百二十五分半。因朔徑求下弦,加大餘二十二,小餘一百九十八少。因朔徑次朔,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十一。半總:六百七十。辰率:三百三十五。
檢律候氣日術
求恆氣初日影泛差術
見所求氣陟降率,並後氣率,半之,十五而一,為泛末率。又二率相減,餘,十五而一,為總差。前少,以總差減泛末率;前多,以總差加泛末率。加減泛末率訖,即為泛初率。其後氣無同率,因前末率即為泛初率。以總差減初率,餘為泛末率。
求恆氣初日影定差術
十五除總差,為別差為限。前少者,以限差加泛初末率;前多者,以限差減泛初末率。加減泛初末率訖,即為定初末率,即恆氣初日影定差。
求次日影差術
以別定差,前少者加初日影定差,前多者減初日影定差。加減初日影定差訖,即為次日影定差。以次積累歲,即各得所求。每氣皆十五日為限。其有皆以十六除取泛末率及總差別差。
求恆氣日中影定數術
置其恆氣小餘,以半總減之,餘為中後分。不足減者反減半總,餘為中前分。置前後分,影定差乘之,總法而一,為變差。冬至後,午前以變差減氣影,午後以變差加氣影。夏至後,午前以變差加氣影,午後以變差減氣影。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加減訖,各其恆氣日中定影。
求次日中影術
迭以定差陟減降加恆氣日中定影,各得次日中影。後漢及魏宋曆,冬至日中影一丈二尺,夏至一尺五寸,於今並短。各須隨時影校其陟降,及氣日中影應二至率。他皆仿此。前求每日中影術,古曆並無,臣等創立斯法也。
求律呂應日及加時術
十二律各以其月恆中氣日加時,應列其氣小餘,六乘之,辰率而一,為半總之數,不盡,為辰餘。命時起子算半,為加時所在辰。六乘辰餘,如法得一為初,二為少弱,三為少,四為少強,五為半弱。若在辰半後者,得一為半強,二為太弱,三為太,四為太強,五為辰末。
求七十二候術
恆氣日,即初候日也。加其大餘五,小餘九十七,小分十一。三乘氣小分加十一,滿十八從小餘一。滿法,去命如前,即次候日。以次轉加,得末候日。
求次氣日檢盈虛術
進綱一十六 退紀一十七
泛差一十一 總辰一十二六十並平闕
秋分後春分前日行速,春分後秋分前日行遲。速為進綱,遲為退紀。若取其數,綱為名;用其時,春分為至。進日分前,退日分後。凡用綱紀,皆准此例。
見所在氣躔差率,並後氣率,半之,總辰乘之,綱紀而一,得氣末率。各以泛差通其綱紀,以同差辰也。又二率相減,餘以總辰乘而紀除之,為總差。辰之綱紀除之,為別差率。前少者,以總差減末率;前多者,以總差加末率。加減訖,皆為其氣初日損益率。前多者,以別差率減;前少者,以別差率加。加減氣初日損益率訖,即次日損益率。亦名每日躔差率。以次加減,得每日所求。各累所損益,隨曆定氣損益消息總,各為其日消息數。其後氣無同率,及有數同者,皆因前少,以前末率為初率,加總差為末率,別差漸加初率,為每日率。前多者,總差減初率為末率,別差漸減為日率。其有氣初末計會及綱紀所校多少不葉者,隨其增損調而禦之,使際會相准。
求氣盈朒所入日辰術
冬夏二至,即以恆氣為定。自外,各以氣下消息數,息減消加其恆氣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其氣朒日辰。亦因別其日,命以甲子,得所求。加之為盈氣,減之為朒氣,定其盈朒所在,故日定。凡推日月度及推發斂,皆依定氣推之。若注曆,依恆氣日。
求定氣恆朔弦望夜半後辰數術
各置其小餘,三乘,如辰率而一,為夜半後辰數。
求每日盈朒積術
各置其氣先後率與盈朒積,乃以先率後率加躔差率,盈朒積加消息總,亦如求消息法,即得每日所入盈朒及先後之數。
求朔弦望恆日恆所入盈縮數術
各以總辰乘其所入定氣日,算朒朔弦望夜半後辰數,乃以所入定氣夜半後辰數減之,餘為辰總。其恆朔弦望與定氣同日而辰多者,其朔弦望即在前氣氣末,而辰總時有多於進綱紀通數者,疑入後氣之初也。以乘其氣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總辰而一,為總率。凡須相乘有分餘者,母必通全子乘訖報母,異者齊同也。其前多者,辰總減紀乘總差,綱紀而一,為差。並於總率差,辰總乘之,倍總辰除之,以加總率。前少者,辰總再乘別差,總辰自辰乘,倍而除之,以加總率,皆為總數。乃以先加後減其氣盈朒為定積,凡分餘不成全而更不復須者,過半更不後夜無氣也。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其日小餘,滿若不足,進退之,各其入盈朒日及小餘。若非朔望有交從者速粗舉者,以所入定氣日算乘先後率,加十五而一,先加減盈朒為定積。入氣日十五算者,加十六而一。
曆變周:四十四萬三千七十七。
變奇率:十二。
曆變日:二十七;變餘,七百四十三;變奇,一。
月程法:六十三。
推曆變術
以曆變周去總實,餘,以變奇率乘之,滿變周又去之。不滿者,變奇率約之,為變分。不盡,為變奇。分滿總法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恆朔夜半入變日及餘,以天正恆朔小餘加之,即經辰所入。
求朔弦望經辰所入
因天正經辰所入日餘奇,加日七、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奇滿率成餘。餘,如總法為日,得上弦經辰所入。以次轉加,得望、下弦及來月朔。所入滿變日及餘奇,則去之。凡相連去者,皆仿於此。徑求望者,加朔所入日十四、餘一千二十五、奇六。徑求次朔,加一日、餘一千三百七、奇十一。
求朔望弦盈朒減辰所入術
各以其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其恆經辰所入,餘即各所求。
求朔弦望盈朒日辰入變遲速定數術
各列其所入日增減率,並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餘為率差。增者,以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並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並以加於通率,入餘乘之,總法而一,所得為經辰變轉半經辰變。速減遲加盈朒經辰所入餘,為轉餘。應增者,減法。應減者,因餘。皆以乘率差,總法而一,加於通率。變率乘之,總法而一,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此法微密至當,以示算理通途。若非朔望有交及欲考校速要者,但以入餘乘增減率,總法而一,增減速為要耳。其後無同率者,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減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並以加減變率為定。
其入前件日餘,如初數已下者為初,已上者以初數減總法,餘為末之數。增減相反,約以九分為限。初雖少弱,而末微強,餘差不多,理況兼舉,皆今有雜差,各隨其數。若恆算所求,七日與二十一日得初率,而末之所減,隱而不顯。且數與平行正算,亦初末有數,而恆算所無。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數存,而虛差亦減其數,數當去恆法不見。
求朔弦望盈朒所入日名及小餘術
各以其所入變曆速定數速減遲加其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命以甲子算外,各其盈朒日反餘。加其恆日,餘者為盈;減其恆日,餘者為朒。其日不動者,依恆朔日而定其小餘,推擬日月行度。其定小餘二十四已下,一千三百一十六已上者,其入氣盈朒、入曆遲速,皆須覆依本術推算,不得從粗舉速要之限。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准。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求定朔月大小術
凡朔盈朒日名,即為定朔日名。其定朔日名,十幹與來月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無中氣者為閏月。其正月朔有定加時正月者,消息前後各一兩月,以定月之大小。合虧在晦二者,弦望亦隨事消息。凡置月朔,盈朒之極,不過頻三。其或過者,觀定小餘近夜半者量之。
檢宿度術
前件周天二十八宿,相距三百六十五度,前漢唐都以渾儀赤道所量。其數常定,紘帶天中,儀圖所准。日月往來,隨交損益。所入宿度,進退不同。
黃道宿度左中郎將賈達檢日月所去赤道不同,更鑄黃道渾儀所檢者。
臣等今所修撰討論,更造木渾圖交絡調賦黃赤二道三百六十五度有奇,校量大率,與此符會。今曆以步日行月及五星出入循此。其月行交絡黃道,進退亦宜有別。每交輒差,不可詳盡。今亦依黃道推步。
推日躔術
置冬至初日躔差率,加總法,乘冬至小餘,如總法而一,以減天宿度分。其餘命起黃道鬥十二度,宿次去之,經鬥去宿分度,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冬至夜半所在宿度算及分。
求每定氣初日夜半日所在定度術
各以其定氣初日躔差率,乘氣定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餘為分,以減定氣日度及分,命以宿次如前,即其夜半度及春秋二分定氣初日為進退之始,當平行一度。自餘依進加退減度之。
求次日夜半日所在定度術
各因定氣夜半所在為本,加度一。又以其日躔差率,進加退減度分。滿若不足,並依前例。去命如上,即得所求。其定朔弦望夜半日度,各隨定氣,以其日月名亦直而分別之。勘右依恆有餘,從定恆行度,不用躔差。
求朔弦望定日夜辰所加日度術
各以其定小餘為平分。又定小餘乘其日所躔差率,總法而一,乃進加退減其平分,以加其夜半日度,即各定辰所加。其與五星加減者,半其分,消息月朔者,應推月度所須,皆依本朔大小。若注曆,依甲子乙丑各擬入。
推月離術
求朔望定日辰月所在度術
各置朔弦望定辰所加日度及分。
凡朔定辰所加為合朔,日月同度。上弦加度九十一、分四百一十七。
望加度一百八十三、分八百三十四。
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分一千二百五十一。訖,各半而十退之,為程度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變曆術
置天正恆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一日者,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
月大加二日,月小加一日。餘皆五百九十六、奇十六。
求次日夜半所入變曆術
因定朔夜半所入日算,加日一,滿皆如前。其弦皆依前定日所在求之。
求變日定離程術
各以其日夜半入變餘,乘離差,總法而一,為見差。以進加退減其日離程,為月每日所離定程。
求朔弦望之定日夜半月所在度術
各以其日定小餘,乘所入變日離定程,總法而一,為夜半後分。滿程法為度,餘為度分。以減其日加辰所在度及分,命以黃道宿度,即其所求。次日夜半,各以離定程加朔弦望夜半所在分,滿程法從度,去命以黃道宿度算外,則次日夜半月度。求晨昏度,以其日離定程乘其日夜刻,二百而一,為昏分,滿程法為度。望前以昏,後以晨,加夜半度,得所求。其弦望以五乘定小餘,程法一,為刻,即各其辰所入刻數。皆減其晨前刻,不盡為晨後刻。不滿晨前刻者,從前日注曆,伺候推。
總刻:一百。辰刻:分十一。刻分法:七十二。
求定氣日晝夜漏刻及日出沒術
倍其氣晨前刻及分,滿法從刻,為日不見漏。以減百刻,餘為日見漏。五刻晝漏刻。以晝漏刻減百刻,餘夜漏刻。以四刻十二分加晨前漏刻,命起子初刻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日見漏加日出刻辰,以次如前,即日沒所在辰刻。以二十五除從夜漏,得每更一籌之數。以二刻三十六分加日沒辰刻,即甲辰刻,又以更籌數加之,得甲夜一籌數。以次累加,滿辰去命之,即五更夜籌所以當辰刻及也,以配二十一箭漏之法也。
求每日並屈申數術
每氣准為一十五日,各置其氣屈申率。每以發斂差損益之,差滿十從分,分滿十從率一,即各每日屈申率。各累計屈申率為刻分,乃以一百八十乘刻分,泛差十一乘綱紀而除之,得為刻差,滿法為刻。隨氣所在,以申減屈加不見漏而半之,為晨前定刻。每求次日,各如前法。時加其如始,隨加辰日晚,以率課之。
求黃道去極每日差術
置刻差,三十而一為度。不滿三約為分。申減屈加其氣初黃道度,即每日所求。
求昏旦去中星度術
每日求其晝漏刻數,以乘期實,二百乘總法而除之,得昏去中星度。以減周天度,餘為晨去中星度。以昏旦去中星度,加其辰日所在,即各其日中宿度。其梗概粗舉者,加其夜半日度,各其日中星宿度。
因求次日者,各置其四刻差,七十二乘之,二百八十八而一度。冬至後加,夏至後減。隨日加,各得每日去中度。晨昏所距日在黃道中星准度,以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推遊交術
終率:一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 奇一百一十三。
交中:一萬八千二百三十二 奇五十六半。
交中日:二十七 餘二百八十四 奇一百一十三。
中日:十三 餘八百一十二 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 奇一百八十七。
實望: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五 奇一百五十。
後准:一百五十二 奇九百三半。
前准: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八 奇二百六十三。
求月行入交表裏術
置總實,以終率去之。不足去者,奇率乘之。滿終率,又去之。不滿者,奇率約之,為天正恆朔夜半入交分。不盡,為奇。以總法約入交分,為日。不盡,為餘。命日算外,即天正恆朔夜半入交日算及餘、奇。天正定朔有進退日者,依所進退一日,為朔所入。日不滿中日及餘、奇者,為月在外;滿,去之,餘皆一為月在內。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一千五十五、奇一百八十七。求次日,加一日,滿中日者,皆去之,餘為入次。一表一裏,迭互入之。
求月入交去日道遠近術
置所入日差,並後差半之,為通率。進,以入日餘減總法,以乘差,總法而一,並差以半之。退者,半入餘,以乘差,總法而一。皆加通率,為交定率。乃以入餘乘定總法。乃進退差積,滿十為度,不滿為分,即各其日月去日道度數。每求日道宿度去極數,其入七日,餘一千七十六、奇二十八少已下者,進,已上,盡全;餘二百六十三、奇二百七十一大者,退入十四日,如交餘奇已下者,退;其入已上,盡全;餘五百二十七、奇二百四十二半者,進。而終其要為五分。初則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則七日後一分,十四日後二分。雖初強末弱,差率有檢,月道一度半強已下者,為沾黃道。當朔望,則有虧。遇五星在黃道者,則相侵掩。
求所在宿術
求夜半入交日十三算者及餘,以減中日及餘,不盡者,以乘其日離定程,總法而一,為離分,滿程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月所在宿度算及分,求次交准此,各得其定交所在度。置前後定交所宿度算及分,半之,即各表裏極所在宿度及分。
求恆朔望泛交分野
因天正恆朔夜半入交分,以天正恆朔泛交分求望泛交,以實望加之。又加,得次月恆朔泛交分。滿約終及奇,去之。次求次朔,以虧望加之。
求朔望入常交分術
以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其恆泛交分,滿若不足,進退約終。即其常分交。
求朔望定交分術
以六十乘定遲速,以七百七十七降除之,所得為限數。速減遲加如常。其數朔入交月在日道裏者,以所入限數減定遲速,餘以速減遲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為變交分。加減不出日道表,即依定交分求蝕分。其變交分出日道表三時半內者,檢其前後月望入交分數多少,依月虧初複末定蝕術,注消息,以定蝕不。
求入蝕限術
其入交定分,如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交中已上者,以交中減之,餘為月在內。其分如後准已下、前准已上者,為入蝕限。望則月蝕,朔入限,月在裏者,日蝕。入限如後准已下者,為交後分;前准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以一百一十二約之,為交時。
求月蝕所在辰術
置望日不見刻,六十七乘之,十而一,所得,若蝕望定小餘與之等已下,又以此得減總法餘與之等已為蝕正見數定小餘。如求律氣應加時法,得加時所在辰月在沖辰蝕,若非正見者,於日出後日沒前十二刻半內,求其初末以候之。又以半總減蝕定小餘,不足減者半總加減訖,以六乘之,如辰率而一,命起子半算外,即月蝕所在辰。
求日蝕所在辰術
置有蝕朔定小餘副之,以辰率除之,所得以艮、坤、巽、乾為次,命退算外。不滿法者,半法減之。無可減者,為初;所減之餘,為末。初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乃以十加去交時數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數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坤加副,巽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之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各加減副訖,為定副小餘。如求律氣應加時術,即日蝕所在辰及少太。其求入辰刻,以半辰刻乘朔,辰率而一,得刻及分。若蝕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氣日出沒刻校蝕所在,知蝕見不之多少,所在辰為正見日月蝕既,在起複初末,亦或變常退於見前後十二刻半候之。
求月起複依蝕分後術
求月在日道表朔不應蝕准。朔在夏至初日,准去交前後二百四十八分為初准;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食。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准二分,畢於前後九十四日,各為每日變准。其朔去交如變准已下,加時如前者,蝕。
又以末准六十減初准及變准,餘以十八約之,為刻准。以並午正前後七刻數為時准。加時准內去交分,如末准已下,並蝕。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為差准。每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差准刻已下,去交分如差已下者,並蝕。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准已下,加時南方三辰者,亦蝕。凡定交分在辰前後半時外者,雖入蝕准前為蝕。求月在日道裏朔應蝕而不蝕准。朔在夏至日,去交一千三百七十三,為初准;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益初准一分半,畢於前後九十四日,各為每日變准。以初減變,餘十而一,為刻准。以刻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十而一為時准。其去交在變准已上,加時在准內者,或不蝕。
求月蝕分術
置去交前後定分,冬交前後,皆去二百二十四。春交後去一百,交前去二百。夏不問前後,去五十。秋交後去二百,交前去一百。不足去者,蝕既。有餘者,以減後准,一百四而一。餘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求月蝕所起術
月在內道:蝕東方三辰,虧自月下斜南上,月從西而漸北,自東而漸南。蝕南方三辰,虧起左下,甚于正南,複於右下。蝕西方三辰。虧自南而漸東,月從北而漸西,起於月上,斜南而下。月在外道:蝕東方三辰,虧起自月下,斜北而上,虧起東而漸北,月從西漸南。蝕南方三辰,虧起左上,甚於正北,複於右上。蝕西方三辰。虧自北而漸東,月從南而漸西,起於月上,斜北而上。凡蝕十二分已上,皆隨黃道所在起複,於正傍逆順上下每過其分。又道有升降,每各不同,各隨時取正。
求日蝕分術
月在內道者,朔入冬至,畢朒雨水,及盈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自入朒春分已後,日損六分,畢于白露。置蝕去交前後定分,皆以蝕差減之。但去交分不足減者,皆反以減蝕差為不蝕餘。自入朒小滿,畢盈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皆去不蝕餘一時;三刻內,加不蝕餘一時。朒大寒畢朒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盈立冬,交後五時外,皆去不蝕餘一時,五時內加一時。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但不足減去者,蝕既。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其月在外道者,冬至初日無蝕差。自後日益六分,累計以為蝕差,畢于朒雨水。自入朒春分,畢于盈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蝕差。自入盈秋分已後,日損六分,畢于大雪。所損之餘,為蝕差。以蝕差加去交定分,為蝕分。以減後准,餘為不蝕分。各置其朔蝕差,十五約之,以減一百四,餘為定法。不蝕分餘,各如定法得一分。餘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求日蝕所起術
日在內道: 日蝕東方三辰,虧自日上近北而斜下,月漸西北,日漸東南。日蝕南方三辰,虧起右下,甚正北,複左下。月在南而漸東,日在北而漸西。日蝕西方三辰。月漸東北,日漸西南,虧自日下近西而斜上。日在外道:日蝕東方三辰,虧自日上近南而斜下,月漸東南,日漸西北。日蝕南方三辰,虧起右下,甚正北,複左下。月在南而漸東,日在北而漸西。日蝕西方三辰。月漸西南,日漸東北,虧自日下近南而斜上。凡蝕十二分已上,起於正旁。各據黃道升降,以准其體。隨其所處,每各不同。蝕有初末,動涉其時,隨便益損,以定虧複所在之方也。
求日月蝕虧初及複末時刻術
置朔望所蝕大分數為率。四分已上,因增二。五分已上,因增三。九分已上,因增四。十三分已上,因增五。各為泛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率,副之。以乘所入變增減率,總法而一,應速增損、減加,應遲依其增減副,訖,為蝕定用刻數。乃四乘之,十而一,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又六乘之,十而一,加蝕甚辰刻,為複末。依其定加時所在辰刻加減命之,各其辰、其月蝕甚初末更籌。因其日月所入辰刻及分,依前定氣所遇夜刻更籌術,求其初末及甚時更籌。
迦葉孝威等天竺法,先依日月行遲疾度,以推入交遠近日月蝕分加時,日月蝕亦為十五分。去交十五度、十四度、十三度,影虧不蝕法,自此已下,乃依驗蝕。十二度十五分,蝕二分少強,以漸差降,自五度半已上,蝕既,十四分強。若五度無餘分已下,皆蝕盡。又用前蝕多少,以定後蝕分餘。若既,其後蝕度及分,即加七度以為蝕度。若望月蝕既,來月朔日雖入而不注蝕。若蝕半已下,五分取一分;若半已上,三分取一分,以加來月朔蝕度及分。若今歲日餘度及分,然後可驗蝕度分數多少。又雲:六月依節一蝕。是月十五日是月蝕節,黑月儘是月蝕節,亦以吉凶之象,警告王者奉順正法,蒼生福盛,雖時應蝕,由福故也,其蝕即退。更經六月,欲蝕之前,皆有先兆。月欲有蝕,先月形搖振,狀若驚懼,月兔及側月色黃如有憂狀。自常暈,月初生時,光不顯盛,或極細微。日欲有蝕,先日形搖振,極如驚懼狀。或光色微昧,不赫盛,或黎慘。日月蝕先同候,光隕墜,或旦暮際有赤色起,如火燒,金銀珠玉諸寶失光。或有闕盡如雲入日,或有黑盡入月,鳥聲細隱,烏不顯亮,雲交擾擾,光景渾亂,忽極令諸乳卒竭,月濕如汗狀,日形段裂無光,犬嗥貓叫,虹見有聲,三辰失闕,月時有缺,水赤色有膩。十四日、十五日,辟鳥圓集者,亦是蝕之先候。此等與中國法數稍殊,自外梗概相似也。
步五星術
見伏五十二日,晨見伏六十三日,餘、奇同終分奇。
求五星平見術
各以伏分減總實,餘以其星總率去之。不足去者,反減其餘總率。餘以總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奇,即所求年天正恆朔夜半後星晨夕平見日算及餘奇。天正定朔進退日者,進減退加一日為定朔夜半後星平見日及餘奇。其金水二星,先得夕平見,其滿見伏日及餘者去之,餘為晨平見日及餘奇。命見日天正曆月大小,以次去之,不滿月者為入其月,命日算外,即晨夕平見所在月日及餘奇。
求後平見在月日術
各以其星終日算及餘奇,如前平見所在月日算及餘奇。奇滿奇率,從餘。餘滿總法,為日。去命如前,即後平見所在月日及餘奇,其金水二星,加夕得晨,加晨得夕。各半見餘,以同半總。
求五星常見術
各依其星平見所入恆氣,計日損益。分滿半總為日,不滿為分,以損益所加減。訖,餘以加減訖平見日及分,即其常見日及分。星日初見去日度,平見入氣曆。加減日。損益率。
歲星初見,去日十四度。見入冬至,畢小寒,均減六日。自入大寒已後,日損六十七分。見入春分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畢小滿,均加六日。自入芒種已後,日損八十九分。入夏至,畢立秋,均加四日。自入處暑已後,日損一百七十八分。入白露,初日依平均,自後日減五十二分。入小雪,畢大雪,均減六日。
熒惑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二十七日。自後日損六百三分。入大寒,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四百二分。入雨水,畢穀雨,均加二十七日。入自立夏已後,日損一百九十八分。入立秋,依平。自入處暑已後,日減一百九十分。入小雪,畢大寒,均減二十七日。
鎮星初見,去日十七度。見入冬至,初日減四日。自後日益八十九分。入大寒,畢春分,均減八日。自入清明已後,日損五十九分。入小暑,初日依平。自後日加八十九分。入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後日損一百七十八分。入秋分,均加四日。自入寒露已後,日損五十九分。入小雪,初日依平。自平後日減八十九分。
太白初見,去日十一度。夕見: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後日減一百分。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自入清明已後,日損一百分。入芒種,依平。自入夏至已後,日加一百分。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已後,日損一百分。入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已後,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滿已後,日損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已後,日減六十七分。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自入小雪已後,日損六十七分。
辰星初見,去日十七度。夕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入夏至,畢大暑,依平。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氣之內,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立冬,畢大雪,依平。晨見:入冬至,均減四日。入小寒,畢大寒,依平。入立春,畢啟蟄,均減三日。其在啟蟄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見。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見。入小滿,畢寒露,依平。入露降,畢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求五星定見術
各置其星常見日消息定數半之,息減消加常見日,即為定見日及分。五星休王光不同,喜怒盛衰大小尤異。苟變於常見或先後,今依日躔遲速考其行,度其格,以去日為之定準。
求星見所在度術
置星定見日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半其日躔差,乘定見餘,半總而一,進加退減定見餘,以加夜半度分,乃以其星初見去日度數,晨減夕加之,即星初見辰所在。
宿度等及分行星術
各置其星初見日消息定數,半之,息加消減,其星初見行留日率。其土木二星不須加減,即依本術。其加減不滿日者,與見通之。過半從一日,無半不從論。乃依行星日度之率,求日之行分。
求初見日後夜半星所在術
置其星定見餘,以減半總,以其星初見行分乘之,半總而一,以順加逆減星初見定辰所在度分。加之滿法,減之不足,進退一度。依前命之算外,即星見後夜半所在宿度及分。自此已後,每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日度及益疾,皆從夜半為始。辰有少,隨所近也。
轉求次日夜半星行所至術
各以其星一日所行度及分,順逆加減之。其行有小分者,以日率為母。小分滿母,去之,從行分一。行分滿半總,去之,從度一。其行有益疾益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遲損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則依減。順行出鬥去其分,逆行入鬥先加分。訖,皆以程法約行分為度分,各得每日所至。其五星後順留退所終日度,各依伏度,求其去日遠近,消息日度之所在,以定伏日所在。若注曆,其日度及金水等星,皆棄其分也。
求平行度及分術
置定度率,以半總乘之,以有分者從之,以日率除之,所得,為一日行分。不盡小分滿其行分。滿半總為度。即是一日所行度及行分、小分。置定日率,減一日,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分,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分,即是初日所行度及分。
星名星行變日初行入氣曆行日率行度及度分率:損益率。
歲星:初順,差行一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遲一分先疾,日益十四日。前留,二十六日。旋退西行,差行三十日,退六度十二分。先遲,日益疾二分。又退西行,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先疾,日益遲二分。後留,二十五日。後順,差行一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先進遲,日益疾分日盡而夕伏十四日。
熒惑:初順,入冬至初日,率二百四十三日行一百六十五度。自後三日損日及度各三。小寒初日,二百三十五日行一百五十四度。自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三。穀雨四日,平,畢小滿九日。一百七十八日行一百度。自入小滿九日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夏至初日,平,畢六日。一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自入夏至六日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秋初日,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度。自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自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秋分初日,二百三十二日行一百五十四度。自後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一百六十九度。自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二。霜降五日,平,畢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一百八十一度。自入立冬十三日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複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二日行一百六十五度。
各依所入恆氣,平者依率,自餘計日損益,名為前疾日度定率。其前遲及留退入氣有損益日度者,計日損益,皆同此疾之法,以為遲留旋退定日度之率也。
求變日率術:此疾,入大寒六日,損日率一,畢雨水。入春分,畢立夏,減日率十。入小滿初,減日率十。後三日損所減一。畢芒種,依平。若入立秋,三日益日率一,畢處暑。入白露,畢秋分,均加率十。入寒露初,加率十。後一日半損所加一。畢氣盡,依平。
求變度率術:此疾,若入大寒,畢於啟蟄,立夏至大暑氣盡,霜降畢小雪,皆加度率四。清明畢穀雨,加率度十二。初行入處暑,減日率六十,度率三十。別為初遲半度之行,行盡此日度,及來所減之餘日度之率續為疾。入白露,畢秋分,四十四日行二十二度。皆為初遲半度之率。初行入大寒,畢大暑,差行,先疾,日益遲一分。各如上法,求其行分。其前遲後日率,既有增損,而益遲益疾若分,皆檢括前疾末日行分,為前遲初日行分。以前遲平行分減之,餘為前遲總差。後疾日分,為後遲末日行分。為後遲日行分減之,餘為後總差。減為後別日差分。其不滿者,皆調為小分。遲疾之際,行分衰殺不論。所差多者,依此推算。若所差不多者,各依本法。
前遲:順,差行,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自入小寒已後,二遲二分,日損日及度各一。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春初日平。畢清明,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穀雨氣別減一氣。立夏初日平。畢小滿,六十日行二十二度。自入芒種,別益一度。夏至初日平。畢處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白露已後,三日損一度。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王度。自後一日益一,日半益一度。寒露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後二日損一度。立冬一日平。畢氣,六十日行十七度。自大雪已後,五日益一度。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後三日益一度。
前留:十三日。前疾減日率一度,以其數分益此留及後遲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數分遲日率。旋退,西行。入冬至安裝日,六十三日退二十一度。自自後四日益一度。小寒一日,六十三日退二十六度。自入小寒已後,三日半損一度。立春三日平。畢啟蟄,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自入雨水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雨水八日平。畢氣盡,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已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春分四日平。畢芒種,六十三日退七十度。自入夏至已後,六日損日及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氣盡,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畢氣盡,五十七日退十一度。自入白露已後,二日益日及度各一。白露十二日平。畢秋分,六十三日退七十度。自入寒露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寒露九日平。畢氣盡,六十六日退二十度。自入霜降已後,三日損日及度各一。霜降六日平。畢氣盡,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立冬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冬十一日平。畢氣盡,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小雪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小雪八日平。畢氣盡,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大雪已後,三日益一度。
後留:冬至留十三日。自後二日半益一日。大寒初平,畢氣盡,留二十五日。自入立春已後,二日半日損一。雨水初,留十三日。自後三日益一日。清明初,留二十三日。自後一日損一日。清明十日平,畢氣盡,留十五日。自入白露已後,二日損一日益一日。秋分十一日,無留。自入秋分十一日已後,一日益一日。霜降初日,留十九日。自後三日損一日。立冬三日平,畢大雪,留十三日。
後遲:順,差行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疾二日。前後疾加度者,此遲依數減之為定度;前疾無加度者,此遲入秋分至立冬,減三度,入冬至減五度,後留定日朒十三日者,以所朒日數,加此遲日率也。
後疾:冬至初日,率二百一一日行一百三十一度。自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大寒八日,一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自入大寒八日已後,一日損日及度各一。啟蟄,平。畢氣盡,一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自入雨水已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穀雨三日,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自入穀雨後,三日益日及度各一。芒種十四日平。畢夏至,二百三十三日行一百五十度。自入夏至已後,十日益日及度各一。小暑五日,二百五十三日行一百七十五度。自入小暑已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大暑初日平,畢處暑,二百六十三日行一百八十五度。自入白露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自入秋分一日已後,一日半複日及度各一。大雪初日,二百五十日行一百二十度。自入秋分,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冬至初日,複二百一十日行一百二十七度。其入恆氣日度之率有損益者,,計日損益,並同前疾之法,以為後疾定度之率。
求變日率術:其前遲定日朒六十,及退行定日朒六十三者,皆以所朒日數加此疾定日率,前遲定日盈六十三,後留定日盈十三者,皆以所盈日數減此疾定日率。加減訖,即變日率。
求變度率術:其前遲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後遲入秋分至冬至減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數,加此疾定度率。前遲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肉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數,減此疾定度率。加減訖,即變度率。
初行,入春分,畢穀雨,差行。先遲,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畢夏至,日行半度。六十六日行二十二度。小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畢氣盡,二十日行十度,減率續行,並同前疾初遲法。損益依前,求其行分。各盡度而夕伏。
鎮星:初順,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先疾,日益遲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西行,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十分。先遲,日益疾少半。
太白:夕見,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疾。初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疾,日益遲二分。自餘平行。夏至畢小暑,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已後,五日損一度,畢氣盡。平行:入冬至初日及大暑,各畢氣盡。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自入冬至後,十日損一,畢已後立春,入立秋,日益一,畢秋分。啟蟄畢芒種,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于小雪。寒露初日,三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後六日損一,畢于小雪。順遲:差行,三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遲八分。前疾加度過二百六度者,准數損此度。夕留,七日。夕退,西行,一十日退五度。日盡而夕伏。晨初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退半度。晨留,七日。順遲,差行,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三十二日,先遲,日益疾八分。自入小滿已後,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日行一度。自入小寒已後,六日益日及度各一,畢於啟蟄。入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雨水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後六日損日及度各一,畢于穀雨。處暑畢寒露,無此平行。自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及度各一,畢大雪。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疾行,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處暑畢寒露,差行,先遲,日益疾一分。餘平行,行日盡而晨伏。
辰星:夕見,順疾,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畢處暑,一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秋,無此平行。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無此遲行。日盡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見,留五日。順遲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入大寒,畢於啟蟄,無此遲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後,二日損日及度各一。入立春,無此平行。順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無遲行者,一十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盡而晨伏。
凡五星終日分奇,皆於伏分消遁,故於行星更不別見。
武太后稱制,詔曰:「頃者所司造曆,以臘月為閏。稽考史籍,便紊舊章,遂令去歲之中,晦仍月見。重更尋討,果差一日。履端舉正,屬在於茲。宜改曆於惟新,革前非於既往。可以今月為閏十月,來月為正月。」是歲得甲子合朔冬至。於是改元聖曆,以建子月為正,建醜為臘,建寅為一月。命太史瞿曇羅造新曆。至三年,複用夏時,《光宅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奏:「《麟德曆》加時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氣加時,非合璧連珠之正也。」乃詔說與司曆徐保乂、南宮季友,更治《乙巳元曆》。至景龍中,曆成,詔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龍曆》寢廢不行。《麟德歷經》,今略載其法大端。
母法一百。兩大衍之數為母法。
旬週六十。六甲之終數為旬周。
辰法八刻;分,三十三少半。以十二辰數除一百刻,得辰法。
期週三百六十五日;餘,二十四;奇,四十八。一期之總日及餘奇數為期周。
氣法十五日;餘,二十一;奇,八十五少半。以二十四氣分期周,得氣法。
候法五日;餘,七;奇,二十八;小分,四。以七十二候分期周,得候法。
月法二十九日;餘,十三;奇。為月法。
日法日舒月遠乃舒一合朔之及餘奇為日法。
望法十四日;餘,七十六;奇,五十三。因為陰後限。二分月法得望法。亦是月行陰曆,後與朔望會交限。
弦法七日;餘,三十八;奇,二十六半。四分月法,得弦法。
閏差十日;餘,八十七;奇,七十六。月法去期周,餘得閏差。
沒數九十一;餘,三十一;奇,十二。四分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數。
沒法一;餘,三十一;奇,十二。以旬周去期周,餘四分之,得沒法。
月周法二十七日;餘,五十五;奇,四十五;小分,五十九。月行遲疾一周之數,為月周法。
月差法一日;餘,九十七;奇,六十;小分,四十一。以月周減月法,餘得月差。
周天法三百六十五度;餘,二十五;奇,七十一;小分,十三。二十八宿總度數、相距總數及餘奇,為周天法。
交周法二十七日;餘,二十一;奇,二十二;小分,十六七分。日行陰陽一周交於是日之數,為交周法。
交差法二日;餘,三十一;奇,八十三;小分,八十三分。以交周法減月法,得交差法。
交中法十三日;餘,六十;奇,六十一;小分,三分半。二分交周,得交中法。
陽前限十二日;餘,四十四;奇,六十九;小分,十六七分。月行陽曆,與朔望會之限。
陽後限一日;餘,十五;奇,九十一;小分,九十一六分半。月行陽曆,後與朔望會之限。
陰前限二十六日;餘,五;奇,三十;小分,二十五半分。月行陰曆,先與朔望會之限。
木歲星合法三百九十八日;餘,八十六;奇,七十九;小分,八十。
火熒惑合法七百七十九日;餘,九十;奇;五十五;小分,四十五。
土鎮星合法三百七十八日;餘,八;奇,四;小分,八十。
金太白合法五百八十三日;餘,九十一;奇,七十七;小分,七十。
水辰星合法一百一十五日;餘,八十七;奇,九十五;小分,七十。
太極上元,歲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黃鐘之始,夜半之時,鬥衡之末建於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連珠,俱起于星紀牽牛之初蹤。今大唐神龍元年,複歲次於乙巳,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驗往古,年減一算。下求將來,年加一算。《乙巳元曆》法積數,大約如此。其算經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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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卷二十一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十煇
《周禮》,眡祲氏掌十煇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凶。一曰祲,謂陰陽五色之氣,昆淫相侵。或曰,抱珥背璚之屬,如虹而短是也。二曰象,謂雲如氣,成形象,雲如赤烏,夾日以飛之類是也。三曰鐫,日旁氣刺日,形如童子所佩之鐫也。四曰監,謂雲氣臨在日上也。五曰暗,謂日月蝕,或日光暗也。六曰曹,謂瞢瞢不光明也。七曰彌,謂白虹彌天而貫日也。八曰序,謂氣若山而在日上。或曰,冠珥背璚,重疊次序,在於日旁也。九曰U,謂暈氣也。或曰,虹也。《詩》所謂「朝U於西」者也。十曰想,謂氣五色,有形想也,青饑,赤兵,白喪,黑憂,黃熟。或曰,想,思也,赤氣為人獸之形,可思而知其吉凶。自周已降,術士間出,今采其著者而言之。
日,君乘土而王,其政太平,則日五色。又曰,或黑或青或黃,師破。又曰,遊氣蔽天,日月失色,皆是風雨之候也。若天氣清靜,無諸遊氣,日月不明,乃為失色。或天氣下降,地氣未升,厚則日紫,薄則日赤,若於夜則月白,皆將雨也。或天氣未降,地氣上升,厚則日黃,薄則日白,若於夜則月赤,將旱且風。亦為日月暈之候,雨少而多陰。或天氣已降,地氣又升,上下未交則日青,若於夜則月綠色,將寒候也。或天地氣雖交而未密,則日黑,若於夜則月青,將雨不雨,變為雺霧,暈背虹蜺。又曰,沉陰,日月俱無光,晝不見日,夜不見星,皆有雲鄣之,兩敵相當,陰相圖議也。日曚曚光,士卒內亂。日薄赤,見日中烏,將軍出,旌旗舉,此不祥,必有敗亡。又曰,數日俱出若鬥,天下兵大戰。日鬥下有拔城。
日戴者,形如直狀,其上微起,在日上為戴。戴者德也,國有喜也。一雲,立日上為戴。青赤氣抱在日上,小者為冠,國有喜事。青赤氣小,而交於日下,為纓。青赤氣小而圓,一二在日下左右者,為紐。青赤氣如小半暈狀,在日上為負。負者得地為喜。又曰,青赤氣長而斜倚日傍為戟。青赤氣圓而小,在日左右為珥。黃白者有喜。又曰有軍。日有一珥為喜,在日西,西軍戰勝,在日東,東軍戰勝。南北亦如之,無軍而珥,為拜將。又日旁如半環,向日為抱。青赤氣如月初生,背日者為背。又曰,背氣青赤而曲,外向為叛象,分為反城。璚者如帶,璚在日四方。青赤氣長,而立日旁,為直。日旁有一直,敵在一旁欲自立,從直所擊者勝。日旁有二直三抱,欲自立者不成。順抱擊者勝,殺將。氣形三抱,在日四方,為提。青赤氣橫在日上下為格。氣如半暈,在日下為承。承者,臣承君也。又曰,日下有黃氣三重若抱,名曰承福,人主有吉喜,且得地。青白氣如履,在日下者為履。日旁抱五重,戰順抱者勝。日一抱一背為破走。抱者,順氣也,背者,逆氣也。兩軍相當,順抱擊逆者勝,故曰破走。日抱且兩珥,一虹貫抱,至日,順虹擊者勝。日重抱,內有璚,順抱擊者勝;亦曰軍內有欲反者。日重抱,左右二珥,有白虹貫抱,順抱擊勝,得二將。有三虹,得三將。日抱黃白潤澤,內赤外青,天子有喜,有和親來降者。軍不戰,敵降,軍罷。色青,將喜;赤,將兵爭;白,將有喪;黑,將死。日重抱且背,順抱擊者勝,得地,若有罷師。日重抱,抱內外有璚,兩珥,順抱擊者勝,破軍,軍中不和,不相信。日旁有氣,圓而周市,內赤而外青,名為暈。日暈者,軍營之象。周環匝日無厚薄,敵與軍勢齊等。若無軍在外,天子失禦,民多叛。日暈有五色,有喜;不得五色,有憂。
凡占兩軍相當,必謹審日月暈氣,知其所起,留止遠近,應與不應,疾遲大小,厚薄長短,抱背為多少,有無實虛久亟,密疏澤枯。相應等者勢等。近勝遠,疾勝遲,大勝小,厚勝薄,長勝短,抱勝背,多勝少,有勝無,實勝虛,久勝亟,密勝疏,澤勝枯。重背大破,重抱為和親,抱多親者益多,背為不和。分離相去,背於內者離於內,背於外者離於外也。
凡占分離相去,赤內青外,以和相去;青內赤外,以惡相去。日暈明久,內赤外青,外人勝;內青外赤,內人勝;內黃外青黑,內人勝;外黃內青黑,外人勝;外白內青,外人勝;內白外青,內人勝,內黃外青,外人勝;內青外黃,內人勝。日暈周匝,東北偏厚,厚為軍福,在東北戰勝,西南戰敗。日暈黃白,不鬥兵未解;青黑,和解分地;色黃,土功動,人不安;日色黑,有水,陰國盛。日暈七日無風雨,兵大作,不可起,眾大敗。不及日蝕,日暈而明,天下有兵,兵罷;無兵,兵起不戰。日暈始起,前滅而後成者,後成面勝。日暈有兵在外者,主人不勝。日暈,內赤外青,群臣親外;外赤內青,群臣親內其身,身外其心。日有朝夕暈,是謂失地,主人必敗。
日暈而珥,主有謀,軍在外,外軍有悔。日暈抱珥上,將軍易。日暈而珥如井幹者,國亡,有大兵交。日暈上西,將軍易,兩敵相當。日暈兩珥,平等俱起而色同,軍勢等,色厚潤澤者賀喜。日暈有直珥為破軍,貫至日為殺將。日暈員且戴,國有喜,戰從戴所擊者勝,得地。日暈而珥背左右,如大軍輞者,兵起,其國亡城,兵滿野而城複歸。
日暈,暈內有珥一抱,所謂圍城者在內,內人則勝。日暈有重抱,後有背,戰順抱者勝,得地有軍。日暈有一抱,抱為順,貫暈內,在日西,西軍勝,有軍。
日暈有一背,背為逆,在日西,東軍勝。余方放此。日暈而背,兵起,其分,失城。日暈有背,背為逆,有降叛者,有反城。在日東,東有叛。余方放此。日暈背氣在暈內,此為不和,分離相去。其色青外赤內,節臣受王命有所之。日暈上下有兩背,無兵兵起,有兵兵入。日暈四背在暈內,名曰不和,有內亂。日暈而四背如大車輞者四提,設其國眾在外,有反臣。日暈四提,必有大將出亡者。日暈有四背璚,其背端盡出暈者,反從內起。
日暈而兩珥在外,有聚雲在內與外,不出三日,城圍出戰。日暈有背珥直,而有虹貫之者,順虹擊之,大勝得地。日暈,有白虹貫暈至日,從虹所指戰勝,破軍殺將。日暈,有虹貫暈,不至日,戰從貫所擊之勝,得小將。日暈,有一虹貫暈內,順虹擊者勝,殺將。日暈,二白虹貫暈,有戰,客勝。日重暈,有四五白虹氣,從內出外,以此圍城,主人勝,城不拔。又日重暈,攻城圍邑不拔。日暈二重,其外清內濁不散,軍會聚。日暈三重,有拔城。日交暈無厚薄,交爭,力勢均,厚者勝。日交暈,人主左右有爭者,兵在外戰。日在暈上,軍罷。交暈貫日,天下有破軍死將。日交暈而爭者先衰,不勝即兩敵相向。交暈至日月,順以戰勝,殺將。一法日在上者勝。日有交者,赤青如暈狀,或如合背,或正直交者,偏交也,兩氣相交也,或相貫穿,或相向,或相背也。交主內亂,軍內不和。日交暈如連環,為兩軍兵起,君爭地。日有三暈,軍分為三。日方暈而上下聚二背,將敗人亡。日暈若井垣,若車輪,二國皆兵亡。又曰有軍。
日暈不匝,半暈在東,東軍勝,在西,西軍勝。南北亦如之。日暈如車輪半,軍在外者罷。日半暈東向者,西夷羌胡來入國。半暈西向者,東夷人欲反入國。半暈北向者,南夷人欲反入國。半暈南向者,北夷人欲反入國。
又曰,軍在外,月暈師上,其將戰必勝。月暈黃色,將軍益秩祿,得位。月暈有兩珥,白虹貫之,天下大戰。月暈而珥,兵從珥攻擊者利。月暈有蜺雲,乘之以戰,從蜺所往者大勝。月暈,虹蜺直指暈至月者,破軍殺將。
○雜氣
天子氣,內赤外黃正四方,所發之處,當有王者。若天子欲有游往處,其地亦先發此氣。或如城門,隱隱在氣霧中,恆帶殺氣森森然,或如華蓋在氣霧中,或有五色,多在晨昏見。或如千石倉在霧中,恆帶殺氣,或如高樓在霧氣中,或如山鎮。蒼帝起,青雲扶日。赤帝起,赤雲扶日。黃帝起,黃雲扶日。白帝起,白雲扶日。黑帝起,黑雲扶日。或日氣象青衣人,無手,在日西,天子之氣也。敵上氣如龍馬,或雜色鬱鬱沖天者,此帝王之氣,不可擊。若在吾軍,戰必大勝。凡天子之氣,皆多上達於天,以王相日見。
凡猛將之氣如龍。兩軍相當,若氣發其上,則其將猛銳。或如虎,在殺氣中。猛將欲行動,亦先發此氣;若無行動,亦有暴兵起。或如火煙之狀,或白如粉沸,或如火光之狀,夜照人,或白而赤氣繞之,或如山林竹木,或紫黑如門上樓,或上黑下赤,狀似黑旌,或如張弩,或如埃塵,頭銳而卑,本大而高。兩軍相當,敵軍上氣如囷倉,正白,見日逾明,或青白如膏,將勇。大戰氣發,漸漸如雲,變作此形,將有深謀。
凡氣上與天連,軍中有貞將,或雲賢將。
凡軍勝氣,如堤如阪,前後磨地,此軍士眾強盛,不可擊。軍上氣如火光,將軍勇,士卒猛,好擊戰,不可擊。軍上氣如山堤,山上若林木,將士驍勇。軍上氣如埃塵粉沸,其色黃白,旌旗無風而颺,揮揮指敵,此軍必勝。敵上有白氣粉沸如樓,繞以赤氣者,兵銳。營上氣黃白色,重厚潤澤者,勿與戰。兩敵相當,有氣如人持斧向敵,戰必大勝。兩敵相當,上有氣如蛇舉首向敵者戰勝。敵上氣如一匹帛者,此雍軍之氣,不可攻。望敵上氣如覆舟,雲如牽牛,有白氣出,似旌幟,在軍上,有雲如鬥雞,赤白相隨,在氣中,或發黃氣,皆將士精勇,不可擊。軍營上有赤黃氣,上達於天,亦不可攻。
凡軍營上五色氣,上與天連,此天應之軍,不可擊。其氣上小下大,其軍日增益士卒。軍上氣如堤,以覆其軍上,前赤後白,此勝氣。若覆吾軍,急往擊之,大勝。天氣銳,黃白團團而潤澤者,敵將勇猛,且士卒能強戰,不可擊。雲如日月而赤氣繞之,如日月暈狀有光者,所見之地大勝,不可攻。
凡雲氣,有獸居上者勝。軍上有氣如塵埃,前下後高者,將士精銳。敵上氣如乳武豹伏者,難攻。軍上恆有氣者,其軍難攻。軍上雲如華蓋者,勿往與戰。雲如旌旗,如蜂向人者,勿與戰。兩軍相當,敵上有雲如飛鳥,徘徊其上,或來而高者,兵精銳,不可擊。軍上雲如馬,頭低尾仰,勿與戰。軍上雲如狗形,勿與戰。望四方有氣如赤鳥,在烏氣中,如烏人在赤氣中,如赤杵在烏氣中,如人十十五五,或如旌旗,在烏氣中,有赤氣在前者,敵人精悍,不可當。敵上有雲如山,不可說。有雲如引素,如陣前銳,或一或四,黑色有陰謀,赤色饑,青色兵有反,黃色急去。
凡氣,上黃下白,名曰善氣。所臨之軍,欲求和退。若氣出北方,求退向北,其眾死散。向東則不可信,終能為害。向南將死。敵上氣囚廢枯散。或如馬肝色,如死灰色,或類偃蓋,或類偃魚,皆為將敗。軍上氣乍見乍不見,如霧起,此衰氣,可擊。上大下小,士卒日減。
凡軍營上十日無氣發,則軍必勝。而有赤白氣乍出即滅,外聲欲戰,其實欲退散。黑氣如壞山墮軍上者,名曰營頭之氣,其軍必敗。軍上氣昏發連夜,夜照人,則軍士散亂。軍上氣半而絕,一敗,再絕再敗,三絕三敗。在東發白氣者,災深。軍上氣中有黑雲如牛形,或如豬形者,此是瓦解之氣,軍必敗。敵上氣如粉如塵者,勃勃如煙,或五色雜亂,或東西南北不定者,其軍欲敗。軍上氣如群羊群豬在氣中,此衰氣,擊之必勝。軍上有赤氣,炎降於天,則將死,士眾亂。赤光從天流下入軍,軍亂將死。彼軍上有蒼氣,須臾散去,擊之必勝。在我軍上,須自堅守。軍有黑氣如牛形,或如馬形,從氣霧中下,漸漸入軍,名曰天狗下食血,則軍破。軍上氣或如群鳥亂飛,或如懸衣,如人相隨,或紛紛如轉蓬,或如揚灰,或雲如卷席,如匹布亂穰者,皆為敗徵。氣乍見乍沒,乍聚乍散,如霧之始起,為敗氣。氣如系牛,如人臥,如敗車,如雙蛇,如飛鳥,如決堤垣,如壞屋,如人相指,如人無頭,如驚鹿相逐,如兩雞相向,皆為敗氣。
凡降人氣,如人十十五五,皆叉手低頭。又雲,如人叉手相向。白氣如群鳥,趣入屯營,連結百餘裏不絕,而能徘徊,須臾不見者,當有他國來降。氣如黑山,以黃為緣者,欲降服。敵上氣青而高漸黑者,將欲死散。軍上氣如燔生草之煙,前雖銳,後必退。黑氣臨營,或聚或散,如鳥將宿,敵人畏我,心意不定,終必逃背,逼之大勝。
凡白氣從城中南北出者,不可攻,城不可屠。城中有黑雲如星,名曰軍精,急解圍去,有突兵出,客敗。城上白氣如旌旗,或青雲臨城,有喜慶。黃雲臨城,有大喜慶,青色從中南北出者,城不可攻。或氣如青色,如牛頭觸人者,城不可屠。城中氣出東方,其色黃,此太一。城白氣從中出,青氣從城北入,反向還者,軍不得入。攻城圍邑,過旬雷雨者,為城有輔。疾去之,勿攻。城上氣如煙火,主人欲出戰。其氣無極者,不可攻。城上氣如雙蛇者,難攻。赤氣如杵形,從城中向外者,內兵突出,主人戰勝。城上有雲,分為兩彗狀,攻不可得。赤氣在城上,黃氣四面繞之,城中大將死,城降。城上赤氣如飛鳥,如敗車,及無雲氣,士卒必散。城營中有赤黑氣,如狸皮斑及赤者,並亡。城上氣上赤而下白色,或城中氣聚如樓,出見於外,城皆可屠。城營上有雲如眾人頭,赤色,下多死喪流血。城上氣如灰,城可屠。氣出而北,城可克。其氣出複入,城中人欲逃亡。其氣出而覆其軍,軍必病。氣出而高,無所止,用日久長。有白氣如蛇來指城,可急攻。白氣從城指營,宜急固守。攻城若雨霧死風至,兵勝。日色無光為日死。雲氣如雄雉臨城,其下必有降者。濛氛圍城而入城者,外勝,得入。有雲如立人五枚,或如三牛,邊城圍。
凡軍上有黑氣,渾渾圓長,赤氣在其中,其下必有伏兵。白氣粉沸起,如樓狀,其下必有藏兵萬人,皆不可輕擊。伏兵之氣,如幢節狀,在烏雲中,或如赤杵在烏雲中,或如烏人在赤雲中。
凡暴兵氣,白如瓜蔓連結,部隊相逐,須臾罷而複出,至八九來而不斷,急賊卒至,宜防固之。白氣如仙人衣,千萬連結,部隊相逐,罷而復興,如是八九者,當有千里兵來,視所起備之。黑雲從敵上來,之我軍上,欲襲我。敵人告發,宜備不宜戰。壬子日,候四望無雲,獨見赤雲如旌旗,其下有兵起,若遍四方者,天下盡有兵。若四望無雲,獨見黑雲極天,天下兵大起。半天,半起。三日內有雨,災解。敵欲來者,其氣上有雲,下有氛零,中天而下,敵必至。雲氣如旌旗,賊兵暴起。暴兵氣,如人持刀楯,雲如人,赤色,所臨城邑,有卒兵至,驚怖,須臾去。赤氣如人持節,兵來未息。雲如方虹,有暴兵。赤雲如火者,所向兵至。天有白氣,狀如匹布,經醜未者,天下多兵。
凡戰氣,青白如膏,將勇。大戰氣,如人無頭,如死人臥。敵上氣如丹蛇,赤氣隨之,必大戰,殺將。四望無雲,見赤氣如狗入營,其下有流血。
凡連陰十日,晝不見日,夜不見月,亂風四起,欲雨而無雨,名曰蒙,臣謀君。故曰,久陰不雨臣謀主。霧氣若晝若夜,其色青黃,更相掩冒,乍合乍散,臣謀君,逆者喪。山中冬霧十日不解者,欲崩之候。視四方常有大雲,五色具者,其下有賢人隱也。青雲潤澤蔽日,在西北為舉賢良。雲氣如亂穰,大風將至,視所從來避之。雲甚潤而厚,大雨必暴至。四始之日,有黑雲氣如陣,厚重大者,多雨。氣若霧非霧,衣冠不雨而濡,見則其城帶甲而趣。日出沒時,有雲橫截之,白者喪,烏者驚。三日內雨者各解。有黑氣入營者,兵相殘。有赤青氣入營者,兵弱。有雲如蛟龍,所見處將軍失魄。有雲如鵠尾,來廕國上,三日亡。有雲如日月暈,赤色,其國凶。青白色,有大水。有雲狀如龍行,國有大水,人流亡。有雲赤黃色,四塞終日,竟夜照地者,大臣縱恣。有雲如氣,昧而濁,賢人去,小人在位。
凡白虹者,百殃之本,眾亂所基。霧者,眾邪之氣,陰來冒陽。
凡遇四方盛氣,無向之戰。甲乙日青氣在東方,丙丁日赤氣在南方,庚辛日白氣在西方,壬癸日黑氣在北方,戊巳日黃氣在中央。四季戰當此日氣,背之吉。日中有黑氣,君有小過而臣不諫,又掩君惡而揚君善,故日中有黑氣不明也。
凡白虹霧,奸臣謀君,擅權立威。晝霧夜明,臣志得申,夜霧晝明,臣志不申。霧終日終時,君有憂。色黃小雨。白言兵喪,青言疾,黑有暴水,赤有兵喪,黃言土功,或有大風。
凡夜霧,白虹見,臣有憂。晝霧白虹見,君有憂。虹頭尾至地,流血之象。
凡霧氣不順四時,逆相交錯,微風小雨,為陰陽氣亂之象。從寅至辰巳上,周而復始,為逆者不成。積日不解,晝夜昏暗,天下欲分離。
凡霧四合,有虹各見其方,隨四時色吉,非時色凶。氣色青黃,更相掩覆,乍合乍散,臣欲謀君,為逆者不成,自亡。
凡霧氣四方俱起,百步不見人,名曰晝昏,不有破國,必有滅門。
凡天地四方昏濛若下塵,十日五日以上,或一日,或一時,雨不沾衣而有土,名曰霾。故曰,天地霾,君臣乖,大旱。
凡海傍蜃氣象樓臺,廣野氣成宮闕,北夷之氣如牛羊群畜穹閭,南夷之氣類舟船幡旗。自華以南,氣下黑上赤。嵩高、三河之郊,氣正赤。恆山之北,氣青。勃、碣、海、岱之間,氣皆正黑。江湖之間,氣皆白。東海氣如圓簦。附漢、河水,氣如引布。江、漢氣勁如杼。濟水氣如黑?。滑水氣如狼白尾。淮南氣如帛。少室氣如白兔青尾。恆山氣如黑牛青尾。東夷氣如樹,西夷氣如室屋,南夷氣如闍台,或類舟船。陣雲如立垣,杼軸雲類軸搏,兩端銳。忄勺雲如繩,居前亙天,其半半天,其V者類闕旗,故鉤雲勾曲。諸此雲見,以五色占而澤摶密。其見,動人及有兵,必起合鬥。其直,雲氣如三匹帛,廣前銳後,大軍行氣也。韓雲如布,趙雲如牛,楚雲如日,宋雲如車,魯雲如馬,衛雲如犬,周雲如車輪,秦雲如行人,魏雲如鼠,鄭、齊雲如絳衣,越雲如龍,蜀雲如囷。車氣乍高乍下,往往而聚。騎氣卑而布,卒氣摶。前卑後高者疾,前方而高,後銳而卑者卻。其氣平者,其行徐。前高後卑者,不止而返。校騎之氣正蒼黑,長數百丈,遊兵之氣如彗掃,一雲長數百丈,無根本。喜氣上黃下白,怒氣上下赤,憂氣上下黑,土功氣黃白,徙氣白。
凡候氣之法,氣初出時,若雲非雲,若霧非霧,仿佛若可見。初出森森然,在桑榆上,高五六尺者,是千五百裏外。平視則千里,舉目望則五百里。仰瞻中天,則百里內。平望桑榆間二千里,登高而望,下屬地者,三千里。
凡欲知我軍氣,常以甲巳日及庚、子、辰、戌、午、未、亥日,及八月十八日,去軍十裏許,登高望之可見,依別記占之。百人以上皆有氣。
凡占災異,先推九宮分野,六壬日月,不應陰霧風雨而陰霧者,乃可占。對敵而坐,氣來甚卑下,其陰覆人,上掩溝蓋道者,是大賊必至。敵在東,日出候。在南,日中候。在西,日入候。在北,夜半候。王相色吉,囚死色凶。
凡軍上氣,高勝下,厚勝薄,實勝虛,長勝短,澤勝枯。我軍在西,賊軍在東,氣西厚東薄,西長東短,西高東下,凱撒東枯,則知我軍必勝。
凡氣初出,似甑上氣,勃勃上升。氣積為霧,霧為陰,陰氣結為虹蜺姿暈珥之屬。
凡氣不積不結,散漫一方,不能為災。必須和雜殺氣,森森然疾起,乃可論占。軍上氣安則軍安,氣不安則軍不安。氣南北則軍南北,氣東西則軍亦東西。氣散則為軍破敗。
候氣,常以平旦、下晡、日出沒時處氣,以見知大。占期內有大風雨久陰,則災不成。故風以散之,陰以諫之,雲以幡之,雨以厭之。
○五代災變應
梁武帝天監元年八月壬寅,熒惑守南斗。占曰:「糴貴,五穀不成,大旱,多火災,吳、越有憂,宰相死。」是歲大旱,米鬥五千,人多餓死。其二年五月,尚書范雲卒。
二年五月丙辰,月犯心。占曰:「有亂臣,不出三年,有亡國。」其四年,交州刺史李凱舉兵反。七月丙子,太白犯軒轅大星。
四年六月壬戌,歲星晝見。占曰:「歲色黃潤,立竿影見,大熟。」是歲大穰,米斛三十。又曰:「星與日爭光,武且弱,文且強。」自此後,帝崇尚文儒,躬自講說,終於太清,不修武備。八月庚子,老人星見。占曰:「老人星見,人主壽昌。」自此後,每年恆以秋分後見於參南,至春分而伏。武帝壽考之象雲。
七年九月巳亥,月犯東井。占曰:「有水災。」其年京師大水。
十年九月丙申,天西北隆隆有聲,赤氣上至地。占曰:「天狗也,所往之鄉有流血,其君失地。」其年十二月,馬仙琕大敗魏軍,斬馘十余萬,克復朐山城。十二月壬戌朔,日食,在牛四度。
十三年二月丙午,太白失行,在天關。占曰:「津梁不通,又兵起。」其年填星守天江。占曰:「有江河塞,有決溢,有土功。」其年,大發軍眾造浮山堰,以堨淮水。至十四年,填星移去天江而堰壞,奔流決溢。
十四年十月辛未,太白犯南斗。
十七年閏八月戊辰,月行掩昴。
普通元年春正月丙子,日有食之。占曰:「日食,陰侵陽,陽不克陰也。為大水。」其年七月,江、淮、海溢。九月乙亥,有星晨見東方,光爛如火。占曰:「國皇見,有內難,有急兵反叛。」其三年,義州刺史文僧朗以州叛。
四年十一月癸未朔,日有食之,太白晝見。
六年三月丙午,歲星入南斗。庚申,月食。五月己酉,太白晝見。六月癸未,太白經天。九月壬子,太白犯右執法。
七年正月癸卯,太白歲星在牛相犯。占曰:「其國君凶,易政。」明年三月,改元,大赦。大通元年八月甲申,月掩填星。閏月癸酉,又掩之。占曰:「有大喪,天下無主,國易政。」其後中大通元年九月癸巳,上又幸同泰寺捨身,王公以一億萬錢奉贖。十月己酉還宮,大赦,改元。中大通三年,太子薨,皆天下無主、易政及大喪之應。
中大通元年閏月壬戌,熒惑犯鬼積屍。占曰:「有大喪,有大兵,破軍殺將。」其二年,蕭玩帥眾援巴州,為魏梁州軍所敗,玩被殺。
四年七月甲辰,星隕如雨。占曰:「星隕,陽失其位,災害之象萌也。」又曰:「星隕如雨,人民叛,下有專討。」又曰:「大人憂。」其後侯景狡亂,帝以憂崩,人眾奔散,皆其應也。
五年正月己酉,長星見。
六年四月丁卯,熒惑在南斗。占曰:「熒惑出入留舍南斗中,有賊臣謀反,天下易政,更元。」其年十二月,北梁州刺史蘭欽舉兵反,後年改為大同元年。
大同三年三月乙丑,歲星掩建星。占曰:「有反臣。」其年,會稽山賊起。其七年,交州刺史李賁舉兵反。
五年十月辛醜,彗出南斗,長一尺余,東南指,漸長一丈餘。十一月乙卯,至婁滅。占曰:「天下有謀王者。」其八年正月,安成民劉敬躬挾左道以反,党與數萬。其九年,李賁僭稱皇帝于交州。
太清二年五月,兩月見。占曰:「其國亂,必見於亡國。」
三年正月壬午,熒惑守心。占曰:「王者惡之。」乙酉,太白晝見。占曰:「不出三年,有大喪,天下革政更王,強國弱,小國強。」三月丙子,熒惑又守心。占曰:「大人易政,主去其宮。」又曰:「人饑亡,海內哭,天下大潰。」是年,帝為侯景所幽,崩。七月,九江大饑,人相食十四五。九月戊午,月在鬥,掩歲星。占曰:「天下亡君。」其後侯景篡殺。
簡文帝大寶元年正月丙寅,月晝光見。占曰:「月晝光,有隱謀,國雄逃。」又雲:「月晝明,奸邪並作,擅君之朝。」其後侯景篡殺,皆國亂亡君。大喪更政之應也。
元帝承聖三年九月甲午,月犯心中星。占曰:「有反臣,王者惡之,有亡國。」其後三年,帝為周軍所俘執,陳氏取國,梁氏以亡。
陳武帝永定三年九月辛卯朔,月入南斗。占曰:「月入南斗,大人憂。」一曰:「太子殃。」後二年,帝崩,太子昌在周為質,文帝立。後昌還國,為侯安都遣盜迎殺之。
三年五月丙辰朔,日有食之。占曰:「日食君傷。」又曰:「日食帝德消。」六月庚子,填星鉞與太白並。占:「太白與填合,為疾為內兵。」
文帝天嘉元年五月辛亥,熒惑犯右執法。占曰:「大臣有憂,執法者誅。」後四年,司空侯安都賜死。
九月癸醜,彗星長四尺,見芒,指西南。占曰:「彗星見則敵國兵起,得本者勝。」其年,周將獨孤盛領眾趣巴湘,侯瑱襲破之。
二年五月己酉,歲星守南斗。六月丙戌,熒惑犯東井。七月乙丑,熒惑入鬼中。戊辰,熒惑犯斧質。十月,熒惑行在太微右掖門內。
三年閏二月己醜,熒惑逆行,犯上相。甲子,太白犯五車、填星。七月,太白犯輿鬼。八月癸卯,月犯南斗。丙午,月犯牽牛。庚甲,太白入太微。十一月丁醜,月犯畢左股。辛巳,熒惑犯歲星。戊子,月犯角。庚寅,月入氐。
四年六月癸醜,太白犯右執法。七月戊子,熒惑犯填星。八月甲午,熒惑犯軒轅大星。丁未,太白犯房。九月戊寅,熒惑入太微,犯右執法。癸未,太白入南斗。占曰:「太白入鬥,天下大亂,將相謀反,國易政。」又曰:「君死,不死則廢。」又曰:「天下受爵祿。」其後安成王為太傅,廢少帝而自立,改官受爵之應也。辛卯,熒惑犯左執法。十一月辛酉,熒惑犯右執法。甲戌,月犯畢左股。
五年正月甲子,月犯畢大星奎。丁卯,月犯星。四月庚子,太白歲星合在奎,金在南,木在北,相去二尺許。壬寅,月入氐,又犯熒惑,太白歲星又合,在婁,相去一尺許。癸卯,月犯房上星。五月庚午,熒惑逆行二十一日,犯氐東南、西南星。占曰:「月有賊臣。」又曰:「人主無出,廊廟間有伏兵。」又曰:「君死,有赦。」後二年,少帝廢之應也。六月丙申,月犯亢。七月戊寅,月犯畢大星。閏十月庚申,月犯牽牛。丙子,又犯左執法。十一月乙未,月食畢大星。
六年正月己亥,太白犯熒惑,相去二寸。占曰:「其野有兵喪,改立侯王。」三月丁卯,日入後,眾星未見,有流星白色,大如鬥,從太微間南行,尾長尺餘。占曰:「有兵與喪。」四月丁巳,月犯軒轅。占曰:「女主有憂。」五月丁亥,太白犯軒轅。占曰:「女主失勢。」又曰:「四方禍起。」其後年,少帝廢,廢後慈訓太后崩。六月己未,月犯氐。辛酉,有彗長可丈餘。占曰:「陰謀奸宄起。」一曰:「宮中火起。」後安成王錄尚書、都督中外諸軍事,廢少帝而自立,陰謀之應。八月戊辰,月掩畢大星。丙子,月與太白並,光芒相著,在太微西蕃南三尺所。九月辛巳,熒惑犯左執法。癸未,太白犯右執法。辛卯,犯左執法。乙巳,月犯上相,太白犯熒惑。其夜,月又犯太白。占曰:「其國內外有兵喪,改立侯王。」明年,帝崩,又少帝廢之應也。
七年二月庚午,日無光,烏見。占曰:「王者惡之。」其日庚午,吳、楚之分野。四月甲子,日有交暈,白虹貫之。是月癸酉,帝崩。
廢帝天康元年五月庚辰,月犯軒轅女禦大星。占曰:「女主憂。」後年,慈訓太后崩。癸未,月犯左執法。
光大元年正月甲寅,月犯軒轅大星。占曰:「女主當之。」八月戊寅,月食哭星。占曰:「有喪泣事。」明年,太后崩,臨海王薨,哭泣之應也。壬午,鎮星辰星合於軫。九月戊午,辰星太白相犯。占曰:「改立侯王。」己未,月犯歲星。占曰:「國亡君。」十二月辛巳,月又犯歲星。辛卯,月犯建星。占曰:「大人惡之。」
二年正月戊申,月掩歲星。占曰:「國亡君。」五月乙未,月犯太白。六月丙寅,太白犯右執法。壬子,客星見氐東。八月庚寅,月犯太微。九月庚戌,太白逆行,與鎮星合,在角。占曰:「為白衣之會。」又曰:「所合之國,為亡地,為疾兵。」戊午,太白晝見。占曰:「太白晝見,國更政易王。」十一月丙午,歲星守右執法,甲申,月犯太微東南星。戊子,太白入氐。十二月甲寅,慈訓太后廢帝為臨海王,太建二年四月薨,皆其應也。
宣帝太建七年四月丙戌,有星孛於大角。占曰:「人主亡。」五月庚辰,熒惑犯右執法。壬子,又犯右執法。
十年二月癸亥,日上有背。占曰:「其野失地,有叛兵。」甲子,吳明徹軍敗于呂梁,將卒並為周軍所虜。來年,淮南之地,盡沒于周。十月癸卯,月食熒惑。占曰:「國敗君亡,大兵起,破軍殺將。」來年三月,吳明徹敗于呂梁,十三年帝崩,敗國亡君之應也。
十一年四月己醜,歲星太白辰星合于東井。
十二年二月壬寅,白虹見西方。占曰:「有喪。」其後十三年帝崩。十月戊午,月犯牽牛吳越之野。占曰:「其國亡,君有憂。」後年帝崩。辛酉,歲星犯執法。十二月癸酉,辰星在太白上。甲戌,辰星太白交相掩。占曰:「大兵在野,大戰。」辛巳,彗星見西南。占曰:「有兵喪。」明年帝崩,始興王叔陵作亂。
後主至德元年正月壬戌,蓬星見。占曰:「必有亡國亂臣。」後帝於太皇寺捨身作奴,以祈冥助,不恤國政,為施文慶等所惑,以至國亡。
魏普泰元年十月,歲星熒惑填星太白聚於觜參,色甚明大。占曰:「當有王者興。」其月,齊高祖起于信都,至中興二年春而破爾硃兆,遂開霸業。
魏武定四年九月丁未,高祖圍玉壁城,有星墜于營,眾驢皆鳴。占曰:「破軍殺將。」高祖不豫,五年正月丙午崩。
齊文宣帝天保元年十二月甲申,熒惑犯房北頭第一星及鉤鈐。占曰:「大臣有反者。」其二年二月壬辰,太尉彭樂謀反,誅。
八年二月己亥,歲星守少微,經六十三日。占曰:「五官亂。」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將。占曰:「大將憂,大臣死。」其十年五月,誅諸元宗室四十餘家,乾明元年,誅楊遵彥等,皆五官亂,大將憂,大臣死之應也。
八年七月甲辰,月掩心星。占曰:「人主惡之。」十年十月,帝崩。
九年二月,熒惑犯鬼質。占曰:「斧質用,有大喪。」三月甲午,熒惑犯軒轅。占曰:「女主惡之。」其十年五月,誅魏氏宗室,十月帝崩,斧質用,有大喪之應也。
十年六月庚子,填星犯井鉞,與太白並。占曰:「子為玄枵,齊之分野,君有戮死者,大臣誅,斧鉞用。」其明年二月乙巳,太師常山王誅尚書令楊遵彥、右僕射燕子獻、領軍可硃渾天和、侍中宋欽道等。八月壬午,廢少帝為濟南王。
廢帝乾明元年三月甲午,熒惑入軒轅。占曰:「女主凶。」後太寧二年四月,太后崩。
肅宗皇建二年四月丙子,日有食之。子為玄枵,齊之分野。七月乙丑,熒惑入鬼中,戊辰,犯鬼質。占曰:「有大喪。」十一月,帝以暴疾崩。
武成帝河清元年七月乙亥,太白犯輿鬼。占曰:「有兵謀,誅大臣,斧質用。」其年十月壬申,冀州刺史平秦王高歸彥反,段孝先討擒,斬之於都市,又其二年,殺太原王紹德,皆斧質用之應也。八月甲寅,月掩畢。占曰:「其國君死,大臣有誅者,有邊兵大戰,破軍殺將。」其十月,平秦王歸彥以反誅,其三年,周師與突厥入並州,大戰城西,伏屍流血百餘裏,皆其應也。
四年正月己亥,太白犯熒惑,相去二寸,在奎。甲辰,太白、熒惑、歲星合在婁。占曰:「甲為齊。三星若合,是謂驚立絕行,其分有兵喪,改立侯王,國易政。」三月戊子,慧星見。占曰:「除舊佈新,有易王。」至四月,傳位於太子,改元。
後主天統元年六月壬戌,彗星見於文昌,長數寸,入文昌,犯上將,然後經紫微宮西垣入危,漸長一丈餘,指室壁。後百餘日,在虛危滅。占曰:「有大喪,有亡國易政。」其四年十二月,太上皇崩。
三年五月戊寅,甲夜,西北有赤氣竟天,夜中始滅。十月丙午,天西北頻有赤氣。占曰:「有大兵大戰。」後周武帝總眾來伐,大戰,有大兵之應也。
四年六月,彗星見東井。占曰:「大亂,國易政。」七月,孛星見房心,白如粉絮,大如鬥,東行。八月,入天市,漸長四丈,犯瓠瓜,曆虛危,入室,犯離宮。九月入奎,至婁而滅。孛者,孛亂之氣也。占曰:「兵喪並起,國大亂易政,大臣誅。」其後,太上皇崩。至武平二年七月,領軍庫狄伏連、治書侍御史王子宜,受琅邪王儼旨,矯詔誅錄尚書、淮南王和士開于南台,伏連等即日伏誅,右僕射馮子琮賜死。此國亂之應也。
五年二月戊辰,歲星逆行,掩太微上將。占曰:「天下大驚,四輔有誅者。」五月甲午,熒惑犯鬼積屍。甲,齊也。占曰:「大臣誅,兵大起,斧質用,有大喪。」至武平二年九月,誅琅邪王儼,三年五月,誅右丞相、咸陽王斛律明月,四年七月,誅蘭陵王長恭,皆懿親名將也。四年十月,又誅崔季舒等,此斧質用之應也。
武平三年八月癸未,填星、歲星、太白合于氐,宋之分野。占曰:「其國內外有兵喪,改立侯王。」其四年十月,陳將吳明徹寇彭城,右僕射崔季舒,國子祭酒張雕,黃門裴澤、郭遵,尚書左丞封孝琰等,諫車駕不宜北幸並州。帝怒,並誅之,內外兵喪之應也。九月庚申,月在婁,食既,至旦不復。占曰:「女主凶。」其三年八月,廢斛律皇后,立穆後。四年,又廢胡後為庶人。十一月乙亥,天狗下西北。占曰:「其下有大戰流血。」後周武帝攻晉州,進兵平並州,大戰流血。
三年十二月辛醜,日食歲星。占曰:「有亡國。」至七年,而齊亡。
四年五月癸巳,熒惑犯右執法。占曰:「大將死,執法者誅,若有罪。」其年,誅右丞相斛律明月,明年,誅蘭陵王長恭,後年,誅右僕射崔季舒,皆大將死,執法誅之應也。
周閔帝元年五月癸卯,太白犯軒轅。占曰:「太白行軒轅中,大臣出令。」又曰:「皇后失勢。」辛亥,熒惑犯東井北端第二星。占曰:「其國亂。」又曰:「大旱。」其年九月,塚宰護逼帝遜位,幽于舊邸,月餘殺崩,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恆及宮伯乙弗鳳等被誅害。其冬大旱。皆大臣出令、大臣死、旱之應也。
明帝二年三月甲午,熒惑入軒轅。占曰:「王者惡之,女主凶。」其月,王后獨孤氏崩。六月庚子,填星犯井鉞,與太白並。占曰:「傷成於鉞,君有戮死者。」其年,太師宇文護進食,帝遇毒崩。
武帝保定元年九月乙巳,客星見於翼。十月甲戌,日有食之。戊寅,熒惑犯太微上將,合為一。
二年閏正月癸巳,太白入昴。二月壬寅,熒惑犯太微上相。三月壬午,熒惑犯左執法。七月乙亥,太白犯輿鬼。九月戊辰,日有食之,既。十一月壬午,熒惑犯歲星于危南。
三年三月乙丑朔,日有食之。九月甲子,熒惑犯太微上將。占曰:「上將誅死。」十月壬辰,熒惑犯左執法。
四年二月庚寅朔,日有食之。甲午,熒惑犯房右驂。三月己未,熒惑又犯房右驂。占曰:「上相誅,車馳人走,天下兵起。」其年十月,塚宰晉公護率軍伐齊。十二月,柱國、庸公王雄力戰死之,遂班師。兵起將死之應也。八月丁亥,朔,日有蝕之。
五年正月辛卯,白虹貫日。占曰:「為兵喪。」甲辰,太白、熒惑、歲星合于婁。六月庚申,慧星出三台,入文昌,犯上將,後經紫宮西垣入危,漸長一丈餘,指室壁,後百餘日稍短,長二尺五寸,在虛危滅,齊之分野。七月辛巳,朔,日有食之。
天和元年正月己卯,日有食之。十月乙卯,太白晝見,經天。
二年,正月癸酉朔,日有食之。五月己醜,歲星與熒惑合在井宿,相去五尺。並為秦分。占曰:「其國有兵,為饑旱,大臣匿謀,下有反者,若亡地。」閏六月丁酉,歲星、太白合,在柳,相去一尺七寸。柳為周分。占曰:「為內兵。」又曰:「主人凶憂,失城。」是歲,陳湘州刺史華皎率眾來附,遣衛公直將兵援之,因而南伐。九月,衛公直與陳將淳于量戰於沌口,王師失利。元定、韋世沖以步騎數千先度,遂沒陳。七月庚戌,太白犯軒轅大星,相去七寸。占曰:「女主失勢,大臣當之。」又曰:「西方禍起。」其十一月癸醜,太保、許公宇文貴薨,大臣當之驗也。十月辛卯,有黑氣一,大如杯,在日中。甲午,又加一,經六日乃滅。占曰:「臣有蔽主之明者。」十一月戊戌朔,日有食之。庚子,熒惑犯鉤鈐,去之六寸。占曰:「王者有憂。」又曰:「車騎驚,三公謀。」
三年三月己未,太白犯井北轅第一星。占曰:「將軍惡之。」其七月壬寅,隋公楊忠薨。四月辛巳,太白入輿鬼,犯積屍。占曰:「大臣誅。」又曰:「亂臣在內,有屠城。」六月甲戌,彗見東井,長一丈,上白下赤而銳,漸東行,至七月癸卯,在鬼北八寸所乃滅。占曰:「為兵,國政崩壞。」又曰:「將軍死,大臣誅。」七月己未,客星見房心,白如粉絮,大如鬥,漸大,東行;八月,入天市,長如匹所,複東行,犯河鼓右將;癸未,犯瓠瓜,又入室,犯離宮;九月壬寅,入奎,稍小;壬戌,至婁北一尺所滅。凡六十九日。占曰:「兵起,若有喪,白衣會,為饑旱,國易政。」又曰:「兵犯外城,大臣誅。」
四年二月戊辰,歲星逆行,掩太微上將。占曰:「天下大驚,國不安,四輔有誅,必有兵革,天下大赦。」庚午,有流星,大如鬥,出左攝提,流至天津滅,有聲如雷。五月癸巳,熒惑犯輿鬼。甲午,犯積屍。占曰:「午,秦也。大臣有誅,兵大起。」後三年,太師、大塚宰、晉國公宇文護以不臣誅,皆其應也。
五年正月乙巳,月在氐,暈,有白虹長丈所貫之,而有兩珥連接,規北斗第四星。占曰:「兵大起,大戰,將軍死于野。」是冬,齊將斛律明月寇邊,於汾北築城,自華谷至於龍門。其明年正月,詔齊公憲率師禦之。三月己酉,憲自龍門度河,攻拔其新築五城,兵起大戰之應也。
六年二月己醜夜,有蒼雲,廣三丈,經天,自戌加辰。四月戊寅朔,日有蝕之。己卯,熒惑逆行,犯輿鬼。占曰:「有兵喪,大臣誅,兵大起。」其月,又率師取齊宜陽等九城。六月,齊將攻陷汾州。六月庚辰,熒惑太白合,在張宿,相去一尺。占曰:「主人兵不勝,所合國有殃。」
建德元年三月丙辰,熒惑、太白合壁。占曰:「其分有兵喪,不可舉事,用兵必受其殃。」又曰:「改立侯王,有德者興,無德者亡。」其月,誅晉公護、護子譚公會、莒公至、崇業公靜等,大赦。癸亥,詔以齊公憲為大塚宰,是其驗也。七月丙午,辰與太白合于井,相去七寸。占曰;「其下之國,必有重德致天下。」後四年,上帥師平齊,致天下之應也。九月己酉,月犯心中星,相去一寸。占曰:「亂臣在傍,不出五年,下有亡國。」後周武伐齊,平之,有亡國之應也。
二年二月辛亥,白虹貫日。占曰:「臣謀君,不出三年。」又曰:「近臣為亂。」後年七月,衛王直在京師舉兵反。癸亥,熒惑掩鬼西北星。占曰:「大賊在大人之側。」又曰:「大臣有誅。」四月己亥,太白掩西北星,壬寅,又掩東北星。占曰:「國有憂,大臣誅。」六月丙辰,月犯心中後二星。占曰:「亂臣在傍,不出三年,有亡國。」又曰:「人主惡之。」九月癸酉,太白犯左執法。占曰:「大臣有憂,執法者誅,若有罪。」十一月壬子,太白掩填星,在尾。占曰:「填星為女主,尾為後宮。」明年皇太后崩。
三年二月戊午,客星大如桃,青白色,出五車東南三尺所,漸東行,稍長二尺所;至四月壬辰,入文昌;丁未,入北斗魁中,後出魁,漸小。凡見九十三日。占曰:「天下兵起,車騎滿野,人主有憂。」又曰:「天下有亂,兵大起,臣謀主。」其七月乙酉,衛王直在京師舉兵反,討擒之,廢為庶人。至十月,始州民王鞅擁眾反,討平之。四月乙卯,星孛于紫宮垣外,大如拳,赤白,指五帝座,漸東南行,稍長一丈五尺;五月甲子,至上臺北滅。占曰:「天下易政,無德者亡。」後二年,武帝率六軍滅齊。十一月丙子,歲星與太白相犯,光芒相及,在危。占曰:「其野兵,人主凶,失其城邑。危,齊之分野。」後二年,宇文神舉攻拔陸渾等五城。十二月庚寅,月犯歲星,在危,相去二寸。占曰:「其邦流亡,不出三年。」辛卯,月行在營室,食太白。占曰:「其國以兵亡,將軍戰死。營室,衛也,地在齊境。」後齊亡入周。
四年三月甲子,月犯軒轅大星。占曰:「女主有憂,又五官有亂。」
五年十月庚戌,熒惑犯太微西蕃上將星。占曰:「天下不安,上將誅,若有罪,其止。」
六年二月,皇太子巡撫西土,仍討吐谷渾。八月,至伏俟城而旋。吐谷渾寇邊,天下不安之應也。六月庚午,熒惑入鬼。占曰:「有喪旱。」其七月,京師旱。十月戊午,歲星犯大陵。又己未、庚申,月連暈,規昴、畢、五車及參。占曰:「兵起爭地。」又曰:「王自將兵。」又曰:「天下大赦。」癸亥,帝率眾攻晉州。是日虹見晉州城上,首向南,尾入紫宮,長十餘丈。庚午,克之。丁卯夜,白虹見,長十餘丈,頭在南,尾入紫宮中。占曰:「其下兵戰流血。」又曰:「若無兵,必有大喪。」至六年正月,平齊,與齊軍大戰。十一月稽胡反,齊王討平之。
六年四月,先此熒惑入太微宮二百日,犯東蕃上相,西蕃上將,句已往還。至此月甲子,出端門。占曰:「為大臣代主。」又曰:「臣不臣,有反者。」又曰:「必有大喪。」後宣、武繼崩,高祖以大運代起。十月癸卯,月食,熒惑在鬥。占曰:「國敗,其君亡,兵大起,破軍殺將。鬥為吳、越之星,陳之分野。」十一月,陳將吳明徹侵呂梁,徐州總管梁士彥出軍與戰,不利。明年三月,郯公王軌討擒陳將吳明徹,俘斬三萬餘人。十一月甲辰,晡時,日中有黑子,大如杯。占曰:「君有過而臣不諫,人主惡之。」十二月癸醜,流星大如月,西流有聲,蛇行屈曲,光照地。占曰:「兵大起,下有戰場。」戌辰平旦,有流星大如三鬥器,色赤,出紫宮,凝著天,乃北下。占曰:「人主去其宮殿。」是月,營州刺史高寶甯據州反。其明年五月,帝總戎北伐。後年,武帝崩。
宣政元年正月丙子,月食昴。占曰:「有白衣之會。」又曰:「匈奴侵邊。」其月,突厥寇幽州,殺略吏人。五月,帝總戎北伐。六月,帝疾甚,還京,次雲陽而崩。六月壬午,癸醜,木火金三星合,在井。占曰:「其國霸。」又曰:「其國外內有兵喪,改立侯王。」是月,幽州人盧昌期據范陽反,改立王侯,兵喪之驗也。七年辛醜,月犯心前星。占曰:「太子惡之,若失位。」後靜帝立為天子,不終之徵也。丙辰,熒惑、太白合,在七星,相去二尺八寸所。占曰:「君憂。」又曰:「其國有兵,改立王侯,有德興,無德亡。」後年,改署四輔官,傳位太子,改立王侯之應也。己未,太白犯軒轅大星。占曰:「女主凶。」後二年,宣帝崩,楊後令其父隋公為大丞相,總軍國事。隋氏受命,廢後為樂平公主,余四後悉廢為比丘尼。八月庚辰,太白入太微。占曰:「為天下驚。」又曰:「近臣起兵,大臣相殺,國有憂。」其後,趙、陳等五王為執政所誅,大臣相殺之應也。九月丁酉,熒惑入太微西掖門,庚申,犯左執法,相去三寸。占曰:「天下不安,大臣有憂。」又曰:「執法者誅若有罪。」是月,汾州稽胡反,討平之。十一月,突厥寇邊,圍酒泉,殺略吏人。明年二月,殺柱國、郯公王軌。皆其應也。十二月癸未,熒惑入氐,守犯之三十日。占曰:「天子失其宮。」又曰:「賊臣在內,下有反者。」又曰:「國君有系饑死,若毒死者。」靜帝禪位,隋高祖幽殺之。
宣帝大成元年正月丙午、癸醜,日皆有背。占曰:「臣為逆,有反叛,邊將去之。」又曰:「卿大夫欲為主。」其後,隋公作霸,尉迥、王謙、司馬消難各舉兵反。
大象元年四月戊子,太白、歲星、辰星合,在井。占曰:「是謂驚立,是謂絕行,其國內外有兵喪,改立王公。」又曰:「其國可霸,修德者強,無德受殃。」其五月,趙、陳、越、代、滕五王併入國。後二年,隋王受命,宇文氏宗族相繼誅滅。六月丁卯,有流星一,大如雞子,出氐中,西北流,有尾跡,長一丈所,入月中,即滅。占曰:「不出三年,人主有憂。」又曰:「有亡國。」靜帝幽閉之應也。己醜,有流星一,大如鬥,色青,有光明照地,出營室,抵壁入濁。七月壬辰,熒惑掩房北頭第一星。占曰:「亡君之誡。」又曰:「將軍為亂,王者惡之,大臣有反者,天子憂。」其十二月,帝親禦驛馬,日行三百里。四皇后及文武侍衛數百人,並乘馹以從。房為天駟,熒惑主亂,此宣帝亂道德,馳騁車騎,將亡之誡。八月辛巳,熒惑犯南斗第五星。占曰:「且有反臣,道路不通,破軍殺將。」尉迥、王謙等起兵敗亡之徵也。九月己酉,太白入南斗魁中。占曰:「天下有大亂,將相謀反,國易政。」又曰:「君死,不死則疾。」又曰:「天下爵祿。」皆高祖受命、群臣分爵之徵也。十月壬戌,歲星犯軒轅大星。占曰:「女主憂,若失勢。」周自宣政元年,熒惑、太白從歲星聚東井。大象元年四月,太白、歲星、辰星又聚井。十月,歲星守軒轅。其年,又守翼。東井,秦分,翼,楚分,漢東為楚地,軒轅後族,隋以後族興于秦地之象,而周之後妃失勢之徵也。乙酉,熒惑在虛,與填星合。占曰:「兵大起,將軍為亂,大人惡之。」是月,相州段德舉謀反,伏誅。其明年三月,杞公宇文亮舉兵反,擒殺之。
二年四月乙丑,有星大如鬥,出天廚,流入紫宮,抵鉤陳乃滅。占曰:「有大喪,兵大起,將軍戮。」又曰:「臣犯上,主有憂。」其五月,帝崩,隋公執國政,大喪、臣犯主之應。趙王、越王以謀執政被誅。又荊、豫、襄三州諸蠻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各舉兵畔,不從執政,終以敗亡。皆大兵起、將軍戮之應也。五月甲辰,有流星一,大如三鬥器,出太微端門,流入翼,色青白,光明照地,聲若風吹幡旗。占曰:「有立王,若徙王。」又曰:「國失君。」其月己酉,帝崩,劉昉矯制,以隋公受遺詔輔政,終受天命,立王、徙王、失君之應也。七月壬子,歲星、太白合于張,有流星,大如鬥,出五車東北流,光明燭地。九月甲申,熒惑、歲星合於翼。
靜帝大定元年正月乙酉,歲星逆行,守右執法,熒惑掩房北第一星。占曰:「房為明堂,布政之宮,無德者失之。」二月甲子,隋王稱尊號。
高祖文皇帝開皇元年三月甲申,太白晝見。占曰:「太白經天晝見,為臣強,為革政。」四月壬午,歲星晝見。占曰:「大臣強,有逆謀,王者不安。」其後,劉昉等謀反,伏誅。十一月己巳,有流星,聲如隤牆,光燭地。占曰:「流星有光有聲,名曰天保,所墜國安有喜。」其九年,平陳,天下一統。五年八月戊申,有流星數百,四散而下。占曰:「小星四面流行者,庶人流移之象也。」其九年,平陳,江南士人,悉播遷入京師。
八年二月庚子,填星入東井。占曰:「填星所居有德,利以稱兵。」其年大舉伐陳,克之。十月甲子,有星孛於牽牛。占曰:「臣殺君,天下合謀。」又曰:「內不有大亂,則外有大兵。牛,吳、越之星,陳之分野。」後年,陳氏滅。
九年正月己巳,白虹夾日。占曰:「白虹銜日,臣有背主。」又曰:「人主無德者亡。」是月,滅陳。
十四年十一月癸未,有彗星孛於虛危及奎婁,齊、魯之分野。其後魯公虞慶則伏法,齊公高熲除名。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星隕於渤海。占曰:「陽失其位,災害之萌也。」又曰:「大人憂。」二十年十月,太白晝見。占曰:「大臣強,為革政,為易王。」右僕射楊素,熒惑高祖及獻後,勸廢嫡立庶。其月乙丑,廢皇太子勇為庶人。明年改元。皆陽失位及革政易王之驗也。
仁壽四年六月庚午,有星入於月中。占曰:「有大喪,有大兵,有亡國,有破軍殺將。」七月乙未,日青無光,八日乃複。占曰:「主勢奪。」又曰:「日無光,有死王。」甲辰,上疾甚,丁未,宮車晏駕。漢王諒反,楊素討平之。皆兵喪亡國死王之應。
煬帝大業元年六月甲子,熒惑入太微。占曰:「熒惑為賊,為亂入宮,宮中不安。」
三年三月辛亥,長星見西方,竟天,幹曆奎婁、角亢而沒;至九月辛未,轉見南方,亦竟天,又幹角亢,頻掃太微帝座,干犯列宿,唯不及參、井。經歲乃滅。占曰:「去穢布新,天所以去無道,建有德,見久者災深,星大者事大,行遲者期遠。兵大起,國大亂而亡。余殃為水旱饑饉,土功疾疫。」其後,築長城,討吐谷渾及高麗,兵戎歲駕,略無寧息。水旱饑饉疾疫,土功相仍,而有群盜並起,邑落空虛。九年五月,禮部尚書楊玄感于黎陽舉兵反。丁未,熒惑逆行入南斗,色赤如血,如三鬥器,光芒震耀,長七八尺,於鬥中句巳而行。占曰:「有反臣,道路不通,國大亂,兵大起。」鬥,吳、越分野,玄感父封于越,後徙封楚地,又次之,天意若曰,使熒惑句巳之,除其分野。至七月,宇文述討平之。其兄弟悉梟首車裂,斬其党與數萬人。其年,硃燮、管崇亦于吳郡擁眾反。此後群盜屯聚,剽略郡縣,屍橫草野,道路不通,齎詔敕使人,皆步涉夜行,不敢遵路。
十一年六月,有星孛于文昌東南,長五六寸,色黑而銳,夜動搖,西北行,數日至文昌,去宮四五寸,不入,卻行而滅。占曰:「為急兵。」其八月,突厥圍帝於雁門,從兵悉馮城禦寇,矢及帝前。七月,熒惑守羽林。占曰:「衛兵反。」十二月戊寅,大流星如斛,墜賊盧明月營,破其沖輣,壓殺十餘人。占曰:「奔星所墜,破軍殺將。」其年,王充擊盧明月城,破之。
十二年五月丙戌朔,日有食之,既。占曰:「日食既,人主亡,陰侵陽,下伐上。」其後宇文化及等行殺逆。癸巳,大流星隕于吳郡,為石。占曰:「有亡國,有死王,有大戰,破軍殺將。」其後大軍破逆賊劉元進于吳郡,斬之。八月壬子,有大流星如鬥,出王良閣道,聲如隕牆;癸醜,大流星如甕,出羽林。九月戊午,有枉矢二,出北斗魁,委曲蛇形,注於南斗。占曰:「主以兵去,天之所伐。」亦曰:「以亂伐亂,執矢者不正。」後二年,化及殺帝僭號,王充亦於東都殺恭帝,篡號鄭。皆殺逆無道,以亂代亂之應也。
十三年五月辛亥,大流星如甕,墜于江都。占曰:「其下有大兵戰,流血破軍殺將。」六月,有星孛於太微五帝座,色黃赤,長三四尺所,數日而滅。占曰:「有亡國,有殺君。」明年三月,宇文化及等殺帝也。十一月辛酉,熒惑犯太微,日光四散如流血。占曰:「賊入宮,主以急兵見伐。」又曰:「臣逆君。」明年三月,化及等殺帝,諸王及幸臣並被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