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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cmag

    會員
    8 11 月, 2006 在 3:06 上午

    原帖由 yuenyuen 於 2006-11-7 08:15 AM 發表。
    请问大大前辈:
    “一含三,三同于五”, 是何解耶 ?

    ~~命~~妻~~財~~:pig3:

  • yuenyuen

    會員
    8 11 月, 2006 在 3:30 上午

    原帖由 micmag 於 2006-11-8 11:06 發表。

    ~~命~~妻~~財~~:pig3:

    哪如何1含3,3同于5呢 ?

  • 楚天雲闊

    會員
    8 11 月, 2006 在 8:54 上午

    一四化飛星的流派甚多,以了無居士紫雲之運用四化,和你正研習之翁福裕或蔡明宏一脈之四化,大相逕庭;這是一部聖經各自
    解讀。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又於陽貨篇中云: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等等。
    二我不臧否這些斗數方家之運用四化孰優孰劣。我只是感慨由於諸人之不正名,令後學者看到他們都在演化四化,致心生混淆,
    無所適從!因為這是每一個斗數同好者的必經之歷程,如我所說的<無法辨別根本>!
    後學者書看愈多,此種混淆愈多,此曰少林武當共處一爐。只能自求多福。
    北派之飛星四化中,有一根很重要的支柱,就是<宮位移轉>!以物物皆太極的立論基礎,依十二宮職各自起太極為一,如以兄
    弟宮為一時,另起太極,則可以演繹144種宮職的涵意,如當以兄弟宮為太極時,兄弟宮的官祿位變成原盤之田宅宮等。
    <一含三三同五>,或<三三歸一>其義皆同;就是秉承<宮位移轉>之下所衍生的。如果我把<一含三三同五>,修改為<一含三,
     三同五,五是一>,則語意就很清楚了!
    ◎一為命宮,三為夫妻宮,五為財帛宮。此micmag大大已說明了。
     ◎當命宮為太極時,則配偶當然是夫妻宮。即<一含三>。
     ◎再以夫妻宮立太極時,則夫妻宮之配偶變成財帛宮。即<三同五>。
     ◎則原盤之財帛宮=命宮!即配偶的配偶等於我命宮。即<五是一>。
    翁著中或一般書冊中,沒有明說的是<原盤之財帛宮=命宮>這一節其實另有文章的。因為:
     ◎財帛宮固然經此宮位移轉後=命宮,但是財帛宮視同命宮,卻不完全等於命宮。
     ◎因為財帛宮只是夫妻宮的夫妻位,其義是說<財帛宮只是由我的配偶眼中所看到的我>!換言之是從配偶印象中的我!並非
      真正的我!所以你不能因為<財帛宮固然經此宮位移轉後=命宮>,就以命盤的財帛宮去看命主的一切,因這是配偶眼中的
      我!
     ◎故財帛宮,除了一般熟知關於財運方面意思外,顯現在婚姻感情面向上,為:
      ※異性情緣的對待,未婚言戀情,已婚言婚姻。這表徵為<事>。
      ※代表我的戀人或我的配偶印象中的我。這表徵為<人>。
    七斗數中充斥著像本主題一樣的<文字陷阱>。這有原因的:
     ◎古人用詞精簡。
     ◎歷代梓刻翻印時又有誤植文字者。
     ◎中間傳承的人,或曲解或忽略,又自動打折了,也許只得80%。
     ◎即至現代,限於文理國學基礎等,只得60%!
    八而且晚近的書冊,限於書籍的行銷方略,及連鎖書局的把持,雖印書力求美觀包裝,而作者亟以白話淺顯為主流。但已大失原
     本之精華了。此是閒話一樁。

  • yuenyuen

    會員
    9 11 月, 2006 在 3:23 上午

    原帖由 楚天雲闊 於 2006-11-8 16:54 發表。
    一四化飛星的流派甚多,以了無居士紫雲之運用四化,和你正研習之翁福裕或蔡明宏一脈之四化,大相逕庭;這是一部聖經各自
    解讀。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又於陽貨篇中云: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等等。 …

    “<財帛宮只是由我的配偶眼中所看到的我>!換言之是從配偶印象中的我!並非真正的我!”

    [color=black][size=3]故严格来说[size=4][color=blue]即<五是一>” 不成立了 !?[/color][/size][/color][/size]

  • 楚天雲闊

    會員
    9 11 月, 2006 在 8:57 上午

    一我說<五是一>,是指配偶眼中的我,故並不能完全代表我,換言之是<他之我>,非<我之我>。這在我內文中均已敘述清
     楚。
    二你不能因我在寫一個簡化的公式中曰<一含三、三同五、五是一>之句。就下此推論說<五不是一>。
    三如果我語意上讓大家聯想錯誤,謹此道歉。
    四如果是你閱讀的問題只好隨緣了。

  • yuenyuen

    會員
    9 11 月, 2006 在 10:22 上午

    原帖由 楚天雲闊 於 2006-11-9 16:57 發表。
    一我說<五是一>,是指配偶眼中的我,故並不能完全代表我,換言之是<他之我>,非<我之我>。這在我內文中均已敘述清
     楚。
    二你不能因我在寫一個簡化的公式中曰<一含三、三同五、五是一>之句。就下此推 …

    前辈请不要气 !正因有他之我与我之我之别,所以晚辈才说“[size=4]故严格来说。。。”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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