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子平真詮評注上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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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ed by chiliculu on 17 8 月, 2005 在 11:49 上午

    四.論十干配合性情
    合化之義,以十干陰陽相配而成。河圖之數,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十,先天之道也。故始于太陰之水,而終於沖氣之土,以氣而語其生之序也。蓋未有五行之先,必先有陰陽老少,而後沖氣,故生以土。終之既有五行,則萬物又生於土,而水火木金,亦寄質焉,故以土先之。是以甲己相合之始,則化爲土;土則生金,故乙庚化金次之;金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水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木生火,故戊癸化火又次之,而五行遍焉。先之以土,相生之序,自然如此。此十干合化之義也。
    十干配合,源于《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之數,而以爲十干之合即河圖之合,其實非也。河圖一六共宗(水),二七同道(金),三八爲朋(木),四九爲友(火),五十同途(土)。堪輿之學,以盤爲體,根於河圖,以運爲用,基於洛書,此與命理不同。命理十干之合,與醫道同源,出於《內經.五運大論》。曰 :丹天之氣,經于牛女戊分;黅天之氣,經於心尾己分;蒼天之氣,經于危室柳鬼;素天之氣,經於亢氐昴畢;玄天之氣,經于張翼奎婁.所謂戊己之間,奎璧角軫,乃天地之門戶也.戌亥之間,奎璧之分也;辰己之間,角軫之分也.故五運皆起於角軫.甲己之歲,戊己黅天之氣,經於角軫,角屬辰軫屬巳,其歲月建,得戊辰己巳,干皆土,故爲土運.乙庚之歲,庚辛素天之氣,經於角軫,其歲月建,得庚辰辛巳,干皆金,故爲金運.丙辛之歲,壬癸玄天之氣,經於角軫,其歲月建,得甲辰乙巳,干皆木,故爲木運。戊癸之歲,丙丁丹天之氣經天於角軫,其歲月建得丙辰丁巳,干皆火,故爲火運。夫十干各有本氣,是爲五行,若五合所化,則爲五運。曰運者,言天之緯道,臨於辰巳者,爲何緯道也?星命家逢辰則化之說,亦出於此,與河圖配合之義有不同也(詳《命理尋源》) 。
    其性情何也?蓋既有配合,必有向背。如甲用辛官,透丙作合,而官非其官;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而印非其印;甲用己財,己與別位之甲作合,而財非其財。如年己月甲,年上之財,被月合去,而日主之甲乙無分;年甲月己,月上之財,被年合去,而日主之甲乙不與是也。甲用丙食與辛作合,而非其食,此四喜神因合而無用者也。
    八字入手,先宜注意干支之會合,千變萬化,皆出於此。十干相配,有能合不能合之分;既合之後,有能化不能化之別。本篇專論其合也。官非其官者,言不以官論也。蓋相合之後,不論其能化與否,其情不向日主,不能作爲官論也(此指年月之干相合,或年月之干與時干合而言,若與日相合,不作此論,詳下合而不合節)。甲木日主,月干透辛爲官,年干透丙,丙辛相合,官與食神,兩失其用;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財印兩失其用。餘可類推。
    年己月甲,年干之己,先被月干之甲合去;年甲月己,月干己財,先被年干甲木合去,日主之甲無分。序有先後,不作妒合爭合論也。詳下合而不合節。
    又如甲逢庚爲煞,與乙作合,而煞不攻身;甲逢乙爲劫財,甲逢丁爲傷,與壬作合,而丁不爲傷官;甲逢壬爲梟,與丁作合,而壬不奪食。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
    喜神因合而失其吉,忌神亦因合而失其凶,其理一也,但亦須看地支之配合如何耳。如地支通根,則雖合而不失其用,喜忌依然存在。茲舉例如下: 
      丙 甲 辛 癸 
      寅 申 酉 未
    丙辛相合,而官旺通根。此爲官多同煞,以丙火制官爲用也。此爲安徽主席劉鎮華之造。
      戊 庚 癸 戊
      寅 寅 亥 子
    戊癸相合,而癸水通根,泄氣太重,以戊土扶身制傷爲用。此爲實業家洗冠生造。
    然則如何方爲兩失其用耶?茲再舉例以明之:
      甲 戊 辛 丙
      寅 寅 卯 午
    丙辛合而不化,無丙可用辛制甲,無辛可用丙化甲,兩皆有用,因合而兩失其用也。
      己 乙 甲 己
      卯 亥 戌 卯
    年月甲己,本屬無用,因合使兩失其用,格局反清。此張紹曾造也。
    蓋有所合則有所忌,逢吉不爲吉,逢凶不爲凶。即以六親言之,如男以財爲妻,而被別干合去,財妻豈能親其夫乎?女以官爲夫,而被他干合去,官夫豈能愛其妻乎?此謂配合之性情,因向背而殊也。
    干支配合,關係甚巨,蓋凶不爲凶,固爲美事,而吉不爲吉,則關係甚重。有緊要相用,被合而變其格局者,有救護之神被合失其救護之用,而凶神肆逞者,不可不辨也。舉例如下:
      甲 壬 壬 丁
      辰 申 子 卯
    本爲水木傷官用財,無如丁壬一合,火失其焰,水旺木浮,只能順其旺勢而行金水之地也(見下用神節)
      庚 丁 乙 庚
      戌 丑 酉 申 
    本爲火煉真金格局,乙庚相合,印爲財破,雖生富厚之家,而天生啞子,終身殘廢也。
    原局十干配合,其關係之重如此;而行運逢合,此五行中這關係,亦不亞于原局。譬如甲用辛官,癸丁並透,木以癸印制傷護官爲用,而行運見戊,合去癸水,則丁火得傷其官星矣。或甲用辛官,透丁爲傷,行運見壬,合去丁傷而官星得用矣。爲喜爲忌,全在配合,不論其化與否也(詳見行運節)。運干配合原局,其化與不化,全視所坐地支是否相助,與原局所有者,看法亦相同也。
    五.論十干合而不合
    十干化合之義,前篇既明之矣,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何也?
    十干相配,非皆合也;既合之後,非皆能化也。上篇論十干相配而合,本篇論十干配而不合。學者宜細辨之。化之義另詳。
    蓋隔於有所間也,譬如人彼此相好,而有人從中間之,則交必不能成。譬如甲與己合,而甲己中間,以庚間隔之,則甲豈能越剋我之庚而合己?此制於勢然也,合而不敢合也,有若無也。
    有所間隔,則不以合論,然間隔非必剋制也,如:
      戊 己 丁 甲
      辰 亥 卯 子
    甲己合而間丁,則甲木生火而火生土,所謂以印化官也。此新疆楊增新都督造。
      戊 乙 壬 癸
      寅 巳 戌 巳
    戊癸合而間乙,惟其不合,故財局可以用印。此浙江公路局長朱有卿造。見財印用節。
    又有隔位太遠,如甲在年干,己在時上,心雖相契,地則相遠,如人天南地北,不能相合一般。然於有所制而不敢合者,亦稍有差,合而不能合也,半合也,其爲禍福得十之二三而已。
    隔位太遠,則合之效用減少,有以失其原來之力爲喜。有以不失其力爲喜。或雖遙隔而仍作合論,各視其格局配合而已。如:
      壬 丙 丙 丁
      辰 子 午 卯
    煞刃格,以煞制刃爲用。丁壬相合,因遙隔,壬煞不失其用,而煞刃格以成。此龍濟光之造也。
      庚 丁 甲 乙
      戌 巳 申 酉
    乙庚相合,通月令之氣,雖遙隔而仍合,以庚劈甲引丁爲用。張耀曾之造也(按此造乙庚之間,隔以丁火,可以與上節參觀)。
    又有合而無傷於合者,何也?如甲生寅卯,月時兩透辛官,以年丙合月辛,是爲合一留一,官星反輕。甲逢月刃,庚辛並透,丙與辛合,是爲合官留煞,而煞刃依然成格,皆無傷於合也。
    兩官並透,名爲重官;兩煞並透,是爲重煞。合一留一,反以成格。官煞並透,是爲混雜,合官留煞,或合煞留官,反以取清。如:
      丙 庚 丙 辛
      戌 子 申 酉
    此北洋領袖王士珍之造也。辛合丙煞,合一留一,依然爲煞刃格也。
      癸 丙 戊 壬
      巳 寅 申 寅
    此合官留煞也。又《三命通會》以合爲留,以剋爲去,如此造戊剋壬合癸,名去煞留官,各家所說不同也。
    按合而無傷於合者,去一留一也,或剋而去之,或合而去之,其意相同。如林主席森命造,戊辰、甲寅、丁卯、戊申,戊土傷官,年時兩透,用甲剋去年上傷官,而留時上傷官以生財損印,格局反清,其意一也。無食傷則財無根,兩透則嫌其重,去一留一,適以成格。
    又有合而不以合論者,何也?本身之合也。蓋五陽逢財,五陰遇官,俱是作合,惟是本身十干合之,不爲合去。假如乙用庚官,日干之乙,與庚作合,是我之官,是我合之。何爲合去?若庚在年上,乙在月上,則月上之乙,先去合庚,而日干反不能合,是爲合去也。又如女以官爲夫,丁日逢壬,是我之夫,是我合之,正如夫妻相親,其情愈密。惟壬在月上,而年丁合之,日干之丁,反不能合,是以己之夫星,被姊妹合去,夫星透而不透矣。
    本身日元也,日元之干相合,除合而化,變更性質之外,皆不以合論。蓋合與不合,其用相同,而合更爲親切。如:
      戊 己 甲 戊
      辰 巳 子 戌
    月令偏財生官,劫財重重,喜得甲己相合,官星之情,專向日主,制住比劫,使不能爭財,所謂用官制 劫護財也。見論星辰節。
      乙 甲 己 戊
      亥 寅 未 寅
    甲用己財;甲己相合,己土之財,專向日主也。見星辰節。
    合去合來,各家所說不同。《三命通會》云:閑神者,年月時之干也。故云合官忘貴、合煞忘賤。若日主相合,則合官爲貴,合煞爲賤矣。竊謂閑神相合,亦有合去不合去之別。譬如甲用辛官,透丙相合,則合去;甲用庚煞,透乙相合,則雖合而不去。書云:“甲以乙妹妻庚,凶爲吉兆”。相合則煞不攻身,非謂去之也。乙用辛煞。透丙則合而去之。乙用庚官,月干再透乙以相合,則官仍在,並不合去也。惟以官爲用神,則用神之情有所分,不專向日主。如女命以官爲夫,則爲夫星不專,透而不透也。又日主本身相合,無合去之理;然因不能合去,亦有向背之別。茲舉例如下:
      戊 辛 辛 丙
      戌 巳 卯 戌
    一丙合兩辛,官星雖不合去,而用神之情不專矣。
      癸 戊 丙 己
      亥 辰 子 酉
    丙火調候爲用,無如戊全癸相合,日主之情,向財不向印,癸水雖不能越戊剋丙,而日主向用之情不專矣。
    用神之情,不向日主,或日主之情,不向用神,皆非美朕也。
    然又有爭合妒合之說,何也?如兩辛合丙,兩丁合壬之類,一夫不娶二妻,一女不 配二夫,所以有爭合妒合之說。然到底終有合意,但情不專耳。若以兩合一而隔位,則全無爭妒。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兩乙合庚,甲日隔之,此高太尉命,仍作合煞 留官,無減福也。
    以兩合一,用神之情不專,已見上例,若隔位則無礙。如:
      乙 癸 乙 庚
      卯 未 酉 申
    兩乙合庚而隔癸,全無爭妒之意,亦無不專之弊。此朱家 命造也。高太尉造爲合煞留官,化氣助官,朱造印格用食,均無減福澤。
      丁 戊 癸 癸
      巳 子 亥 酉
    兩癸合戊,雖不以合論,而終有合意。爲財格用祿比,財向日主,故爲富格,亦無爭妒與不專之弊也。爲鉅商王某造。
    然則如何方爲爭合妒合乎?此須察其地位也。如:
      壬 丁 壬 丙
      寅 未 辰 戌
    兩壬夾丁,爲爭合妒合。乃顧竹軒造是也。
      丙 辛 丙 丙
      申 卯 申 午
    三丙爭合一辛,又不能化。多夫之象,女命最忌。
    今人不知命理,動以本身之合,妄論得失;更有可笑者,書云“合官非爲貴取”,本是至論,而或以本身之合爲合,甚或以他支之合爲合,如辰與酉合、卯與戌合之類,皆作合官。一謬至此子平之傳掃地矣!
    合官非爲貴取,《三命通會》論之至詳。所謂閑神相合,則合官忘貴,合煞忘賤;日主相合,則合官爲貴,合煞爲賤(日主無合煞)其理至明。今人不仔細研究,妄談得失,無怪其錯謬百出也。
    十干配合,有合而化,有合而不化者,本書未論合化,附志於此。何謂能化?所臨之支,通根乘旺也。如上朱家寶造,乙庚相合吱臨申酉,即爲化金;日元本弱,得此印助,方能以時上乙卯,泄秀爲用,所胃印格食也。又如上某啞子造,庚申、乙酉、丁丑、庚戌,亦爲化金,因合化而印被財破也(見上性情章 )
      丁 丙 壬 丁
      酉 子 寅 亥
    丁壬相合,支臨寅亥,必然化木,作爲印論。
      庚 丙 戊 癸
      寅 午 午 巳
    戊癸相合,支臨巳午,必然化火,作爲劫論。
    上兩造摘錄《滴天髓征義》兄弟節。
    日干相合而化,即爲化氣格局。舉例如下。
      甲 壬 丁 己
      辰 午 卯 卯
    丁壬相合,生於卯月,木旺秉令,時逢辰,木之原神透出,爲丁壬化木格。
      己 甲 壬 戊
      巳 辰 戌 辰
    甲己相合,生於戌月,土旺乘權,化氣有餘;年得戊辰,原神透出,爲甲己化土格。錄自《滴天髓征義》。
    化氣有真有假。上兩造爲化氣之真者,亦有化氣有餘,而日帶根苗劫印者;有日主無根,而化神不足者;更有合化雖真,而閑神來傷化氣者,皆爲假化。
      己 甲 甲 己
      巳 子 戌 卯
    兩甲兩己,各自配合,卯木有戌土之合,亦尚無礙,嫌其甲木坐印,故爲假化。
      辛 壬 丁 甲
      亥 辰 卯 辰
    丁壬相合,通月令之氣,化神極真,嫌其時透辛金,來傷化氣,幸辛金無根,故爲假化。右錄《滴天髓征義》。
    化真化假,均須運助 ,假化之格,能行運去其病點,固無異於真;真化不得旺 運相助,亦無可發展也。此爲進一步之研究,詳《訂正滴天髓征義》。
    又化氣格局僅以化合之兩干作化氣論,其餘干支,並不化也。近人不察,拘於化氣十段錦之說,而將四柱干支以及行運干支,均作化論,誤會殊深。特化神喜行旺地,印比爲美,剋泄俱爲所忌耳。附志於此,以免疑誤。
    天干五合,須得地支之助,方能化氣;地支之三會六合,亦須天干之助,方能會合而化也。總之逐月氣候,固爲緊要,而四柱干支之配合,尤須參看也。茲再舉兩例如下:
      己 戊 丁 己
      未 子 丑 未
    子丑相合,干透戊己丁火,子丑之化土方真。格成稼穡。
      壬 丙 癸 壬
      辰 午 丑 子
    子丑相合,干透壬癸,不人化土論。煞旺身衰之象也。
    干支會合化表(錄子平《四言集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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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loadFile=A4zA4E4A4C6A6XAA_1124279223.jpg]
    六.論十干得時不旺失時不弱
    書云,得時俱爲旺論,失時便作衰看,雖是至理,亦死法也。然亦可活看。夫五行之氣,流行四時,雖日干各有專令,而其實專令之中,亦有並存者在。假若春木司令,甲乙雖旺,而此時休囚之戊己,亦嘗豔於天地也。特時當退避,不能爭先,而其實春土何嘗不生萬物,冬日何嘗不照萬國乎?
    四時之中,五行之氣,無時無刻不俱備,特有旺相休囚之別耳。譬如木旺於春,而其時金水火土,非絕迹也。但不得時耳。而不得時中,又有分別。如火爲方生之氣,雖尚在潛伏之時,已有逢勃之象,故名爲相;金土雖絕,其氣將來,水爲剛退之氣,下當休息(參觀陰陽順逆生旺死絕圖),雖不當令,其用固未嘗消失也。譬如退伍之軍人,致仁之官吏,雖退歸田野,其能力依然存在,一旦集合,其用無殊。非失時便可置之不論也。
    況八字雖以月令爲重,而旺相休囚,年月日時,亦有損益之權,故生月即不值令,而年時如值祿旺,豈便爲衰?不可執一而論。猶如春木雖強,金太重而木亦危。干庚辛而支酉丑,無火制而晃富,逢土生而必夭,是以得時而不旺也。秋木雖弱,木根深而木亦強。干甲乙而支寅卯,遇官透而能受,逢水生而太過,是失時不弱也。
    旺衰強弱四字,昔人論命,每籠統互用,不知須分別看也。大致得時爲旺,失時爲衰;党衆爲強,助寡爲弱。故有雖旺而弱者,亦有雖衰而強者,分別觀之,其理自明。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爲得時,比劫印綬通根扶助爲黨衆。甲乙木生於寅卯月,爲得時者旺;干庚辛而支酉丑,則金之黨衆,而木之助寡 。干丙丁而支巳午,則火之黨衆,木泄氣太重,雖秉令而不強也。甲乙木生於申酉月,爲失時則衰,若比印重疊,年日時支,又通根比印,即爲黨衆,雖失時而不弱也。不特日主如此,喜用忌神皆同此論。
    是故十干不論月令休囚,只要四柱有根,便能受財官食神而當傷官七煞。長生祿旺,根之重者也;墓庫餘氣,根之輕者也。得一比肩,不如得支中一墓庫,如甲逢未、丙逢戌之類。乙逢戌、丁逢丑、不作此論,以戌中無藏木,丑中無藏火也。得二比肩,不如得一餘氣,如乙逢辰、丁逢未之類。得三比肩,不如得一長生祿刃,如甲逢亥子寅卯之類。陰長生不作此論,如乙逢午、丁逢酉之類,然亦爲明根,比得一餘氣。蓋比劫如朋友之相扶,通根如室家之可住;干多不如根重,理固然也。
    此節所論至精。墓庫者,本身之庫也,如未爲木庫,戌爲火庫,辰爲水庫,丑爲金庫。不能通用,與長生祿旺同,餘氣亦然。辰爲木之餘氣,未爲火之餘氣,戌爲金之餘氣,丑爲水之餘氣(參觀論陰陽生死章人元司令圖表)。蓋清明後十二日,乙木猶司令,輕而不輕,在土旺之後,則爲輕矣;然亦可抵一比劫也。若乙逢戌、丁逢丑,非其本庫餘氣,自不作通根論。至於陰長生,既云不作此論,又云亦爲有根,可比一餘氣云云,實未明生旺墓絕之理,不免矛盾。木至午,火至酉,皆爲死地,豈得爲根(參觀論陰陽生死章)?蓋亦拘於俗說而曲爲之詞也。比劫如朋友,通根如家室,有比劫之助而不通根,則浮而不實。譬如四辛卯,金不通根,四丙申,火不通根,雖天元氣,仍作弱論。總之干多不如支重,而通根之中,尤以月令之支爲最重也。
    今人不知命理,見夏水冬火,不問有無通根,便爲之弱。更有陽干逢庫,如壬逢辰、丙坐戌之類,不以爲水火通根身庫,甚至求刑衝開之。此種謬論,必宜一切掃除也。 
    從來談命理,有五星、六壬、奇門、太乙、河洛、紫微鬥數各種,而所用有納音、星辰宮度、卦理之不同。子平用五行評命,其一種耳。術者不知其源流,東拉西扯,免強牽合,以訛傳訛,固無足怪,然子平既以五行爲評命之根據,則萬變而不離其宗者,五行之理也。以理相衡,則謬書謬論,自可一掃而空矣。
    七.論刑沖會合解法
    刑者,三刑也,子卯巳申子類是也。沖者,六沖也,子午卯酉之類是也,會者,三會也,申子辰之類是也。合者,六合也,子與丑合之類是也。此皆以地支宮分而言,系對射之意也。三方爲會,朋友之意也。並對爲合,比鄰之意也。至於三刑取廡,姑且闕疑,雖不知其所以然,於命理亦無害也。
    三刑者,謂予卯相刑,寅巳申相刑、丑戌未相刑、辰午酉亥自刑。刑者,數之極也也滿招損之意。《陰符經》云:三刑生於三會,猶六害之生於六合也(詳見卷之起例)。申子辰三合,與巳午未方相比,則巳刑寅,午見午自刑,戌刑未。巳酉丑三合,與申酉戌方相比,則巳刑申,酉見酉自刑,丑刑戌。亥卯未三合,與亥子丑方相比,則亥見亥自刑,未弄丑。各家解釋不一,以此說爲最確當也。
    六沖者,本宮之對,如子之與午、丑之與未、卯辰之與酉戌、寅巳之與申亥是也。天干遇七則爲煞,地支遇七則爲沖。沖者剋也。
    六合者,子與丑合之類,乃日纏與月建相合也。日纏右轉,月建左旋,順逆相值,而生六合也。
    三合者,以四正爲主。四正者,子午卯酉即坎離震競也。四隅之支,從四正以立局,木生於亥,旺於卯,墓於未,故亥卯未會木局。火生於寅,旺于午墓於戌,故寅午戌會火局 。金生於巳,旺於酉,墓於丑,故巳酉丑會金局。水生於申,旺於子,墓於辰,故申子會水局。參閱卷六入門起例。
    三刑、六沖、六害、五合、六合、三合,其中刑與害關係較淺。天干五合,地支六合、三合以及六沖,關係極重。八字變化,胥出於此,茲更詳之。三合以三支全爲成局。倘僅寅午或午戌爲半火局,申子或子辰爲半爲水局。若單是寅戌或申辰,則不成局。蓋三合以四正爲主也。若支寅戌而干丙丁,支申辰而干壬癸,則仍可成局,丙丁即午,壬癸即子也。又寅戌會 ,無午而有巳,申辰會,無子而有亥,亦有會合之意。蓋巳爲火之祿,亥爲水之祿,與午子相去一間耳。金木可以類推。此爲會局之變例。又甲子、己丑爲天地合,蓋以甲己合、子丑合也。而丙申、辛卯,亦可謂爲天地合,蓋申即庚,卯即乙,乙庚合也。又如甲午、壬午,午中藏己,可與甲合,午中藏丁,可與壬合。辛巳、癸巳,巳中藏丙戊,可與辛癸合,是爲上下相合也。又如辛亥月丁巳日,亥中之壬,可以合丁,巳中之丙,可以合辛。此爲交互相合也。凡此爲六合之變例(詳訂正在《滴天髓征義》天合地節)。
    八字支中,刑沖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假如甲生酉月,逢卯則沖,而或支中有戌,則卯與戌合而不沖;有辰,則酉與辰合而不沖;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沖;有巳與丑,則酉與巳丑會而不沖。是會合可以解沖也。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則刑,而或支中有戌,則與戌合而不刑;有丑,則子與丑合而不刑;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有申與辰,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是會合可以解刑也。
    會合可以解刑沖,刑沖亦可以解會合。此須看地位與性質之如何而定,有沖之無力,沖如不沖者,法至活變,無一定之方式也。又沖者,剋也,貼近爲剋,遙動爲沖,如年支與時支之沖是也。舉例如下:
      甲 庚 壬 壬
      申 辰 子 午
    此陝西主席邵力子之造。因申子辰之會,而解子午之沖也。
      丁 癸 己 丁
      巳 卯 酉 巳
    此浙江督軍楊善德之造。因卯酉之沖,而解巳酉之會也。
      丙 乙 辛 戊
      戌 卯 酉 午
    此陸榮廷之造。因卯戌之合,而解卯酉之沖也。
      丙 丙 丙 甲
      申 寅 子 子
    此浙江鹽商周湘舲造。因寅申之沖,而解子申之會也。
    又有因解而反得刑沖者,何也?假如甲生子月,支逢二卯相並,二卯不刑一子,而支又逢戌,戌與卯合,本爲解刑,而合去其一,則一合而一刑,是因解而反得刑沖也。
    因解反得刑沖者,四柱本可不沖,因會合而反引起刑沖也。不一其例:
      庚 丙 甲 丙
      寅 午 午 子
    此張國淦之造。一子不沖二午,因寅午之會,複引起子午之沖也。
      壬 壬 戊 壬
      寅 寅 申 午
    此張繼命造。因年時寅午之會,而引起月日寅申之沖也。寅午遙隔,本無會合之理,而引起沖則可能也。
      庚 庚 壬 癸
      辰 戌 戌 未
    此茅祖權之造。一未不刑兩戌,本可不以刑論,乃因辰戌之沖,複引起戌未之刑。
      己 丁 癸 壬
      酉 酉 卯 辰
    此趙觀濤之造。一卯不沖二酉,乃以辰酉之合,引起卯酉之沖,與上張繼造相同。
    又有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何也?假如子年午月,日坐丑位,丑與子合,可以解沖,而時逢巳酉,則丑與巳酉會,而子複沖午;子年卯月,日坐戌位,戌與卯合,可以解刑,而或時逢寅午,則戌與寅午會,而卯複刑子。是會合而不能解刑沖也。
    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本有會合,可解刑沖矣,乃因另一會合,複引起刑沖,或因第二刑沖引起第一刑沖,亦不一其例。
      甲 丁 乙 丁
      辰 酉 巳 亥
    此招商督辦趙鐵橋造。辰酉之合,複引起巳亥之沖也。
      戊 甲 甲 丙
      辰 戌 午 子
    此陸宗輿之造。午戌會可解子午之沖矣,乃因辰戌之沖,複引起子午之沖也。
      甲 甲 癸 乙
      子 午 未 丑
    此齊耀琳之造。午未合本可解丑未之沖,乃因數午之沖,複引起丑未之沖也。
    更有刑沖而可以解刑者,何也?蓋四柱之中,刑沖俱不爲美,而刑沖用神,尤爲破格,不如以另位之刑沖,解月令之刑沖矣。假如丙生子月,卯以刑子,而支又逢酉,則又與酉沖不刑月令之官。甲生酉月,卯日沖之,而時逢子立,則卯與子刑,而月令官星,沖之無力,雖於別宮刑沖,六親不無刑剋,而月官猶在,其格不破。是所謂以刑沖而解刑沖也。
    以別位之刑沖而解月令之刑沖者,有以沖而解,有以會而解,不一其例。
      庚 丁 丙 丁
      子 卯 午 亥
    此因午卯之刑,而解子午之沖也。爲敝友陳君造。
      壬 癸 丙 甲
      戌 卯 子 戌
    此因卯戌之合,而解子卯之刑也。爲海軍總長杜錫珪造。
    如此之類,在人之變化而己。
    命理變化,不外乎干支會合刑沖,學者于此辨別明晰,八字入手,自無能逃形。上述變化,尚有未盡,茲再舉數例於下:
      庚 癸 乙 庚
      申 卯 酉 辰
    此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之造也。卯酉之沖,似解辰酉之合,不知申中之庚,與卯中之乙暗合,因暗合而解沖,遂成貴格。
    有所處之地位同,因支之性質,而有解不能解之別。如:
      丙 辛 壬 丁
      申 巳 寅 酉
    酉巳之會,因隔寅木而不成局;寅申之沖,亦因隔巳 火而不成沖;且巳申刑而帶合,去申中庚金,使其不傷 寅木,財官之用無損,便成貴格。此造摘自《神峰通考》 。
      壬 丁 丙 辛
      寅 亥 申 未
    亥未隔申,不能成局;寅亥之合,似可解寅申之沖, 無如申金秉令,亥中壬甲休囚,不能解金木之爭;且丁壬寅亥,天地合而假化,旺金傷木,化氣破格。此遜清光緒皇帝造也。
    又四柱之中,刑沖俱非美事,此言亦未盡然。喜用被沖,則非美事,忌神被沖,則以成格,非可一例言也。舉例如下:
      丙 庚 丁 辛
      子 午 酉 卯
    煞刃格。天干丁火制辛,煞旺劫輕,喜子沖午,使火不傷金,酉沖卯,使木不助煞,此兩沖大得其用。此遜 清乾隆皇帝之造也。
      己 丁 甲 戊
      酉 卯 寅 辰
    寅卯辰氣聚東方而透甲,印星太旺,時上酉沖卯,損其有餘,去其太過,卻到好處。此國府主席林森之造。 或云戊申時,然不論其爲申爲酉,用神同爲取財損印,特藉以闡明刑沖會合之理而已。

    癸海 replied 20 年, 11 月 前 2 Members · 2 Rep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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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8 月, 2005 在 7:49 下午

    四.論十干配合性情
    合化之義,以十干陰陽相配而成。河圖之數,以一二三四五配六七八十,先天之道也。故始于太陰之水,而終於沖氣之土,以氣而語其生之序也。蓋未有五行之先,必先有陰陽老少,而後沖氣,故生以土。終之既有五行,則萬物又生於土,而水火木金,亦寄質焉,故以土先之。是以甲己相合之始,則化爲土;土則生金,故乙庚化金次之;金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水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木生火,故戊癸化火又次之,而五行遍焉。先之以土,相生之序,自然如此。此十干合化之義也。
    十干配合,源于《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之數,而以爲十干之合即河圖之合,其實非也。河圖一六共宗(水),二七同道(金),三八爲朋(木),四九爲友(火),五十同途(土)。堪輿之學,以盤爲體,根於河圖,以運爲用,基於洛書,此與命理不同。命理十干之合,與醫道同源,出於《內經.五運大論》。曰 :丹天之氣,經于牛女戊分;黅天之氣,經於心尾己分;蒼天之氣,經于危室柳鬼;素天之氣,經於亢氐昴畢;玄天之氣,經于張翼奎婁.所謂戊己之間,奎璧角軫,乃天地之門戶也.戌亥之間,奎璧之分也;辰己之間,角軫之分也.故五運皆起於角軫.甲己之歲,戊己黅天之氣,經於角軫,角屬辰軫屬巳,其歲月建,得戊辰己巳,干皆土,故爲土運.乙庚之歲,庚辛素天之氣,經於角軫,其歲月建,得庚辰辛巳,干皆金,故爲金運.丙辛之歲,壬癸玄天之氣,經於角軫,其歲月建,得甲辰乙巳,干皆木,故爲木運。戊癸之歲,丙丁丹天之氣經天於角軫,其歲月建得丙辰丁巳,干皆火,故爲火運。夫十干各有本氣,是爲五行,若五合所化,則爲五運。曰運者,言天之緯道,臨於辰巳者,爲何緯道也?星命家逢辰則化之說,亦出於此,與河圖配合之義有不同也(詳《命理尋源》) 。
    其性情何也?蓋既有配合,必有向背。如甲用辛官,透丙作合,而官非其官;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而印非其印;甲用己財,己與別位之甲作合,而財非其財。如年己月甲,年上之財,被月合去,而日主之甲乙無分;年甲月己,月上之財,被年合去,而日主之甲乙不與是也。甲用丙食與辛作合,而非其食,此四喜神因合而無用者也。
    八字入手,先宜注意干支之會合,千變萬化,皆出於此。十干相配,有能合不能合之分;既合之後,有能化不能化之別。本篇專論其合也。官非其官者,言不以官論也。蓋相合之後,不論其能化與否,其情不向日主,不能作爲官論也(此指年月之干相合,或年月之干與時干合而言,若與日相合,不作此論,詳下合而不合節)。甲木日主,月干透辛爲官,年干透丙,丙辛相合,官與食神,兩失其用;甲用癸印,透戊作合,財印兩失其用。餘可類推。
    年己月甲,年干之己,先被月干之甲合去;年甲月己,月干己財,先被年干甲木合去,日主之甲無分。序有先後,不作妒合爭合論也。詳下合而不合節。
    又如甲逢庚爲煞,與乙作合,而煞不攻身;甲逢乙爲劫財,甲逢丁爲傷,與壬作合,而丁不爲傷官;甲逢壬爲梟,與丁作合,而壬不奪食。此四忌神因合化吉者也。
    喜神因合而失其吉,忌神亦因合而失其凶,其理一也,但亦須看地支之配合如何耳。如地支通根,則雖合而不失其用,喜忌依然存在。茲舉例如下: 
      丙 甲 辛 癸 
      寅 申 酉 未
    丙辛相合,而官旺通根。此爲官多同煞,以丙火制官爲用也。此爲安徽主席劉鎮華之造。
      戊 庚 癸 戊
      寅 寅 亥 子
    戊癸相合,而癸水通根,泄氣太重,以戊土扶身制傷爲用。此爲實業家洗冠生造。
    然則如何方爲兩失其用耶?茲再舉例以明之:
      甲 戊 辛 丙
      寅 寅 卯 午
    丙辛合而不化,無丙可用辛制甲,無辛可用丙化甲,兩皆有用,因合而兩失其用也。
      己 乙 甲 己
      卯 亥 戌 卯
    年月甲己,本屬無用,因合使兩失其用,格局反清。此張紹曾造也。
    蓋有所合則有所忌,逢吉不爲吉,逢凶不爲凶。即以六親言之,如男以財爲妻,而被別干合去,財妻豈能親其夫乎?女以官爲夫,而被他干合去,官夫豈能愛其妻乎?此謂配合之性情,因向背而殊也。
    干支配合,關係甚巨,蓋凶不爲凶,固爲美事,而吉不爲吉,則關係甚重。有緊要相用,被合而變其格局者,有救護之神被合失其救護之用,而凶神肆逞者,不可不辨也。舉例如下:
      甲 壬 壬 丁
      辰 申 子 卯
    本爲水木傷官用財,無如丁壬一合,火失其焰,水旺木浮,只能順其旺勢而行金水之地也(見下用神節)
      庚 丁 乙 庚
      戌 丑 酉 申 
    本爲火煉真金格局,乙庚相合,印爲財破,雖生富厚之家,而天生啞子,終身殘廢也。
    原局十干配合,其關係之重如此;而行運逢合,此五行中這關係,亦不亞于原局。譬如甲用辛官,癸丁並透,木以癸印制傷護官爲用,而行運見戊,合去癸水,則丁火得傷其官星矣。或甲用辛官,透丁爲傷,行運見壬,合去丁傷而官星得用矣。爲喜爲忌,全在配合,不論其化與否也(詳見行運節)。運干配合原局,其化與不化,全視所坐地支是否相助,與原局所有者,看法亦相同也。
    五.論十干合而不合
    十干化合之義,前篇既明之矣,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何也?
    十干相配,非皆合也;既合之後,非皆能化也。上篇論十干相配而合,本篇論十干配而不合。學者宜細辨之。化之義另詳。
    蓋隔於有所間也,譬如人彼此相好,而有人從中間之,則交必不能成。譬如甲與己合,而甲己中間,以庚間隔之,則甲豈能越剋我之庚而合己?此制於勢然也,合而不敢合也,有若無也。
    有所間隔,則不以合論,然間隔非必剋制也,如:
      戊 己 丁 甲
      辰 亥 卯 子
    甲己合而間丁,則甲木生火而火生土,所謂以印化官也。此新疆楊增新都督造。
      戊 乙 壬 癸
      寅 巳 戌 巳
    戊癸合而間乙,惟其不合,故財局可以用印。此浙江公路局長朱有卿造。見財印用節。
    又有隔位太遠,如甲在年干,己在時上,心雖相契,地則相遠,如人天南地北,不能相合一般。然於有所制而不敢合者,亦稍有差,合而不能合也,半合也,其爲禍福得十之二三而已。
    隔位太遠,則合之效用減少,有以失其原來之力爲喜。有以不失其力爲喜。或雖遙隔而仍作合論,各視其格局配合而已。如:
      壬 丙 丙 丁
      辰 子 午 卯
    煞刃格,以煞制刃爲用。丁壬相合,因遙隔,壬煞不失其用,而煞刃格以成。此龍濟光之造也。
      庚 丁 甲 乙
      戌 巳 申 酉
    乙庚相合,通月令之氣,雖遙隔而仍合,以庚劈甲引丁爲用。張耀曾之造也(按此造乙庚之間,隔以丁火,可以與上節參觀)。
    又有合而無傷於合者,何也?如甲生寅卯,月時兩透辛官,以年丙合月辛,是爲合一留一,官星反輕。甲逢月刃,庚辛並透,丙與辛合,是爲合官留煞,而煞刃依然成格,皆無傷於合也。
    兩官並透,名爲重官;兩煞並透,是爲重煞。合一留一,反以成格。官煞並透,是爲混雜,合官留煞,或合煞留官,反以取清。如:
      丙 庚 丙 辛
      戌 子 申 酉
    此北洋領袖王士珍之造也。辛合丙煞,合一留一,依然爲煞刃格也。
      癸 丙 戊 壬
      巳 寅 申 寅
    此合官留煞也。又《三命通會》以合爲留,以剋爲去,如此造戊剋壬合癸,名去煞留官,各家所說不同也。
    按合而無傷於合者,去一留一也,或剋而去之,或合而去之,其意相同。如林主席森命造,戊辰、甲寅、丁卯、戊申,戊土傷官,年時兩透,用甲剋去年上傷官,而留時上傷官以生財損印,格局反清,其意一也。無食傷則財無根,兩透則嫌其重,去一留一,適以成格。
    又有合而不以合論者,何也?本身之合也。蓋五陽逢財,五陰遇官,俱是作合,惟是本身十干合之,不爲合去。假如乙用庚官,日干之乙,與庚作合,是我之官,是我合之。何爲合去?若庚在年上,乙在月上,則月上之乙,先去合庚,而日干反不能合,是爲合去也。又如女以官爲夫,丁日逢壬,是我之夫,是我合之,正如夫妻相親,其情愈密。惟壬在月上,而年丁合之,日干之丁,反不能合,是以己之夫星,被姊妹合去,夫星透而不透矣。
    本身日元也,日元之干相合,除合而化,變更性質之外,皆不以合論。蓋合與不合,其用相同,而合更爲親切。如:
      戊 己 甲 戊
      辰 巳 子 戌
    月令偏財生官,劫財重重,喜得甲己相合,官星之情,專向日主,制住比劫,使不能爭財,所謂用官制 劫護財也。見論星辰節。
      乙 甲 己 戊
      亥 寅 未 寅
    甲用己財;甲己相合,己土之財,專向日主也。見星辰節。
    合去合來,各家所說不同。《三命通會》云:閑神者,年月時之干也。故云合官忘貴、合煞忘賤。若日主相合,則合官爲貴,合煞爲賤矣。竊謂閑神相合,亦有合去不合去之別。譬如甲用辛官,透丙相合,則合去;甲用庚煞,透乙相合,則雖合而不去。書云:“甲以乙妹妻庚,凶爲吉兆”。相合則煞不攻身,非謂去之也。乙用辛煞。透丙則合而去之。乙用庚官,月干再透乙以相合,則官仍在,並不合去也。惟以官爲用神,則用神之情有所分,不專向日主。如女命以官爲夫,則爲夫星不專,透而不透也。又日主本身相合,無合去之理;然因不能合去,亦有向背之別。茲舉例如下:
      戊 辛 辛 丙
      戌 巳 卯 戌
    一丙合兩辛,官星雖不合去,而用神之情不專矣。
      癸 戊 丙 己
      亥 辰 子 酉
    丙火調候爲用,無如戊全癸相合,日主之情,向財不向印,癸水雖不能越戊剋丙,而日主向用之情不專矣。
    用神之情,不向日主,或日主之情,不向用神,皆非美朕也。
    然又有爭合妒合之說,何也?如兩辛合丙,兩丁合壬之類,一夫不娶二妻,一女不 配二夫,所以有爭合妒合之說。然到底終有合意,但情不專耳。若以兩合一而隔位,則全無爭妒。如庚午、乙酉、甲子、乙亥,兩乙合庚,甲日隔之,此高太尉命,仍作合煞 留官,無減福也。
    以兩合一,用神之情不專,已見上例,若隔位則無礙。如:
      乙 癸 乙 庚
      卯 未 酉 申
    兩乙合庚而隔癸,全無爭妒之意,亦無不專之弊。此朱家 命造也。高太尉造爲合煞留官,化氣助官,朱造印格用食,均無減福澤。
      丁 戊 癸 癸
      巳 子 亥 酉
    兩癸合戊,雖不以合論,而終有合意。爲財格用祿比,財向日主,故爲富格,亦無爭妒與不專之弊也。爲鉅商王某造。
    然則如何方爲爭合妒合乎?此須察其地位也。如:
      壬 丁 壬 丙
      寅 未 辰 戌
    兩壬夾丁,爲爭合妒合。乃顧竹軒造是也。
      丙 辛 丙 丙
      申 卯 申 午
    三丙爭合一辛,又不能化。多夫之象,女命最忌。
    今人不知命理,動以本身之合,妄論得失;更有可笑者,書云“合官非爲貴取”,本是至論,而或以本身之合爲合,甚或以他支之合爲合,如辰與酉合、卯與戌合之類,皆作合官。一謬至此子平之傳掃地矣!
    合官非爲貴取,《三命通會》論之至詳。所謂閑神相合,則合官忘貴,合煞忘賤;日主相合,則合官爲貴,合煞爲賤(日主無合煞)其理至明。今人不仔細研究,妄談得失,無怪其錯謬百出也。
    十干配合,有合而化,有合而不化者,本書未論合化,附志於此。何謂能化?所臨之支,通根乘旺也。如上朱家寶造,乙庚相合吱臨申酉,即爲化金;日元本弱,得此印助,方能以時上乙卯,泄秀爲用,所胃印格食也。又如上某啞子造,庚申、乙酉、丁丑、庚戌,亦爲化金,因合化而印被財破也(見上性情章 )
      丁 丙 壬 丁
      酉 子 寅 亥
    丁壬相合,支臨寅亥,必然化木,作爲印論。
      庚 丙 戊 癸
      寅 午 午 巳
    戊癸相合,支臨巳午,必然化火,作爲劫論。
    上兩造摘錄《滴天髓征義》兄弟節。
    日干相合而化,即爲化氣格局。舉例如下。
      甲 壬 丁 己
      辰 午 卯 卯
    丁壬相合,生於卯月,木旺秉令,時逢辰,木之原神透出,爲丁壬化木格。
      己 甲 壬 戊
      巳 辰 戌 辰
    甲己相合,生於戌月,土旺乘權,化氣有餘;年得戊辰,原神透出,爲甲己化土格。錄自《滴天髓征義》。
    化氣有真有假。上兩造爲化氣之真者,亦有化氣有餘,而日帶根苗劫印者;有日主無根,而化神不足者;更有合化雖真,而閑神來傷化氣者,皆爲假化。
      己 甲 甲 己
      巳 子 戌 卯
    兩甲兩己,各自配合,卯木有戌土之合,亦尚無礙,嫌其甲木坐印,故爲假化。
      辛 壬 丁 甲
      亥 辰 卯 辰
    丁壬相合,通月令之氣,化神極真,嫌其時透辛金,來傷化氣,幸辛金無根,故爲假化。右錄《滴天髓征義》。
    化真化假,均須運助 ,假化之格,能行運去其病點,固無異於真;真化不得旺 運相助,亦無可發展也。此爲進一步之研究,詳《訂正滴天髓征義》。
    又化氣格局僅以化合之兩干作化氣論,其餘干支,並不化也。近人不察,拘於化氣十段錦之說,而將四柱干支以及行運干支,均作化論,誤會殊深。特化神喜行旺地,印比爲美,剋泄俱爲所忌耳。附志於此,以免疑誤。
    天干五合,須得地支之助,方能化氣;地支之三會六合,亦須天干之助,方能會合而化也。總之逐月氣候,固爲緊要,而四柱干支之配合,尤須參看也。茲再舉兩例如下:
      己 戊 丁 己
      未 子 丑 未
    子丑相合,干透戊己丁火,子丑之化土方真。格成稼穡。
      壬 丙 癸 壬
      辰 午 丑 子
    子丑相合,干透壬癸,不人化土論。煞旺身衰之象也。
    干支會合化表(錄子平《四言集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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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論十干得時不旺失時不弱
    書云,得時俱爲旺論,失時便作衰看,雖是至理,亦死法也。然亦可活看。夫五行之氣,流行四時,雖日干各有專令,而其實專令之中,亦有並存者在。假若春木司令,甲乙雖旺,而此時休囚之戊己,亦嘗豔於天地也。特時當退避,不能爭先,而其實春土何嘗不生萬物,冬日何嘗不照萬國乎?
    四時之中,五行之氣,無時無刻不俱備,特有旺相休囚之別耳。譬如木旺於春,而其時金水火土,非絕迹也。但不得時耳。而不得時中,又有分別。如火爲方生之氣,雖尚在潛伏之時,已有逢勃之象,故名爲相;金土雖絕,其氣將來,水爲剛退之氣,下當休息(參觀陰陽順逆生旺死絕圖),雖不當令,其用固未嘗消失也。譬如退伍之軍人,致仁之官吏,雖退歸田野,其能力依然存在,一旦集合,其用無殊。非失時便可置之不論也。
    況八字雖以月令爲重,而旺相休囚,年月日時,亦有損益之權,故生月即不值令,而年時如值祿旺,豈便爲衰?不可執一而論。猶如春木雖強,金太重而木亦危。干庚辛而支酉丑,無火制而晃富,逢土生而必夭,是以得時而不旺也。秋木雖弱,木根深而木亦強。干甲乙而支寅卯,遇官透而能受,逢水生而太過,是失時不弱也。
    旺衰強弱四字,昔人論命,每籠統互用,不知須分別看也。大致得時爲旺,失時爲衰;党衆爲強,助寡爲弱。故有雖旺而弱者,亦有雖衰而強者,分別觀之,其理自明。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爲得時,比劫印綬通根扶助爲黨衆。甲乙木生於寅卯月,爲得時者旺;干庚辛而支酉丑,則金之黨衆,而木之助寡 。干丙丁而支巳午,則火之黨衆,木泄氣太重,雖秉令而不強也。甲乙木生於申酉月,爲失時則衰,若比印重疊,年日時支,又通根比印,即爲黨衆,雖失時而不弱也。不特日主如此,喜用忌神皆同此論。
    是故十干不論月令休囚,只要四柱有根,便能受財官食神而當傷官七煞。長生祿旺,根之重者也;墓庫餘氣,根之輕者也。得一比肩,不如得支中一墓庫,如甲逢未、丙逢戌之類。乙逢戌、丁逢丑、不作此論,以戌中無藏木,丑中無藏火也。得二比肩,不如得一餘氣,如乙逢辰、丁逢未之類。得三比肩,不如得一長生祿刃,如甲逢亥子寅卯之類。陰長生不作此論,如乙逢午、丁逢酉之類,然亦爲明根,比得一餘氣。蓋比劫如朋友之相扶,通根如室家之可住;干多不如根重,理固然也。
    此節所論至精。墓庫者,本身之庫也,如未爲木庫,戌爲火庫,辰爲水庫,丑爲金庫。不能通用,與長生祿旺同,餘氣亦然。辰爲木之餘氣,未爲火之餘氣,戌爲金之餘氣,丑爲水之餘氣(參觀論陰陽生死章人元司令圖表)。蓋清明後十二日,乙木猶司令,輕而不輕,在土旺之後,則爲輕矣;然亦可抵一比劫也。若乙逢戌、丁逢丑,非其本庫餘氣,自不作通根論。至於陰長生,既云不作此論,又云亦爲有根,可比一餘氣云云,實未明生旺墓絕之理,不免矛盾。木至午,火至酉,皆爲死地,豈得爲根(參觀論陰陽生死章)?蓋亦拘於俗說而曲爲之詞也。比劫如朋友,通根如家室,有比劫之助而不通根,則浮而不實。譬如四辛卯,金不通根,四丙申,火不通根,雖天元氣,仍作弱論。總之干多不如支重,而通根之中,尤以月令之支爲最重也。
    今人不知命理,見夏水冬火,不問有無通根,便爲之弱。更有陽干逢庫,如壬逢辰、丙坐戌之類,不以爲水火通根身庫,甚至求刑衝開之。此種謬論,必宜一切掃除也。 
    從來談命理,有五星、六壬、奇門、太乙、河洛、紫微鬥數各種,而所用有納音、星辰宮度、卦理之不同。子平用五行評命,其一種耳。術者不知其源流,東拉西扯,免強牽合,以訛傳訛,固無足怪,然子平既以五行爲評命之根據,則萬變而不離其宗者,五行之理也。以理相衡,則謬書謬論,自可一掃而空矣。
    七.論刑沖會合解法
    刑者,三刑也,子卯巳申子類是也。沖者,六沖也,子午卯酉之類是也,會者,三會也,申子辰之類是也。合者,六合也,子與丑合之類是也。此皆以地支宮分而言,系對射之意也。三方爲會,朋友之意也。並對爲合,比鄰之意也。至於三刑取廡,姑且闕疑,雖不知其所以然,於命理亦無害也。
    三刑者,謂予卯相刑,寅巳申相刑、丑戌未相刑、辰午酉亥自刑。刑者,數之極也也滿招損之意。《陰符經》云:三刑生於三會,猶六害之生於六合也(詳見卷之起例)。申子辰三合,與巳午未方相比,則巳刑寅,午見午自刑,戌刑未。巳酉丑三合,與申酉戌方相比,則巳刑申,酉見酉自刑,丑刑戌。亥卯未三合,與亥子丑方相比,則亥見亥自刑,未弄丑。各家解釋不一,以此說爲最確當也。
    六沖者,本宮之對,如子之與午、丑之與未、卯辰之與酉戌、寅巳之與申亥是也。天干遇七則爲煞,地支遇七則爲沖。沖者剋也。
    六合者,子與丑合之類,乃日纏與月建相合也。日纏右轉,月建左旋,順逆相值,而生六合也。
    三合者,以四正爲主。四正者,子午卯酉即坎離震競也。四隅之支,從四正以立局,木生於亥,旺於卯,墓於未,故亥卯未會木局。火生於寅,旺于午墓於戌,故寅午戌會火局 。金生於巳,旺於酉,墓於丑,故巳酉丑會金局。水生於申,旺於子,墓於辰,故申子會水局。參閱卷六入門起例。
    三刑、六沖、六害、五合、六合、三合,其中刑與害關係較淺。天干五合,地支六合、三合以及六沖,關係極重。八字變化,胥出於此,茲更詳之。三合以三支全爲成局。倘僅寅午或午戌爲半火局,申子或子辰爲半爲水局。若單是寅戌或申辰,則不成局。蓋三合以四正爲主也。若支寅戌而干丙丁,支申辰而干壬癸,則仍可成局,丙丁即午,壬癸即子也。又寅戌會 ,無午而有巳,申辰會,無子而有亥,亦有會合之意。蓋巳爲火之祿,亥爲水之祿,與午子相去一間耳。金木可以類推。此爲會局之變例。又甲子、己丑爲天地合,蓋以甲己合、子丑合也。而丙申、辛卯,亦可謂爲天地合,蓋申即庚,卯即乙,乙庚合也。又如甲午、壬午,午中藏己,可與甲合,午中藏丁,可與壬合。辛巳、癸巳,巳中藏丙戊,可與辛癸合,是爲上下相合也。又如辛亥月丁巳日,亥中之壬,可以合丁,巳中之丙,可以合辛。此爲交互相合也。凡此爲六合之變例(詳訂正在《滴天髓征義》天合地節)。
    八字支中,刑沖俱非美事,而三合六合,可以解之。假如甲生酉月,逢卯則沖,而或支中有戌,則卯與戌合而不沖;有辰,則酉與辰合而不沖;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沖;有巳與丑,則酉與巳丑會而不沖。是會合可以解沖也。又如丙生子月,逢卯則刑,而或支中有戌,則與戌合而不刑;有丑,則子與丑合而不刑;有亥與未,則卯與亥未會而不刑;有申與辰,則子與申辰會而不刑。是會合可以解刑也。
    會合可以解刑沖,刑沖亦可以解會合。此須看地位與性質之如何而定,有沖之無力,沖如不沖者,法至活變,無一定之方式也。又沖者,剋也,貼近爲剋,遙動爲沖,如年支與時支之沖是也。舉例如下:
      甲 庚 壬 壬
      申 辰 子 午
    此陝西主席邵力子之造。因申子辰之會,而解子午之沖也。
      丁 癸 己 丁
      巳 卯 酉 巳
    此浙江督軍楊善德之造。因卯酉之沖,而解巳酉之會也。
      丙 乙 辛 戊
      戌 卯 酉 午
    此陸榮廷之造。因卯戌之合,而解卯酉之沖也。
      丙 丙 丙 甲
      申 寅 子 子
    此浙江鹽商周湘舲造。因寅申之沖,而解子申之會也。
    又有因解而反得刑沖者,何也?假如甲生子月,支逢二卯相並,二卯不刑一子,而支又逢戌,戌與卯合,本爲解刑,而合去其一,則一合而一刑,是因解而反得刑沖也。
    因解反得刑沖者,四柱本可不沖,因會合而反引起刑沖也。不一其例:
      庚 丙 甲 丙
      寅 午 午 子
    此張國淦之造。一子不沖二午,因寅午之會,複引起子午之沖也。
      壬 壬 戊 壬
      寅 寅 申 午
    此張繼命造。因年時寅午之會,而引起月日寅申之沖也。寅午遙隔,本無會合之理,而引起沖則可能也。
      庚 庚 壬 癸
      辰 戌 戌 未
    此茅祖權之造。一未不刑兩戌,本可不以刑論,乃因辰戌之沖,複引起戌未之刑。
      己 丁 癸 壬
      酉 酉 卯 辰
    此趙觀濤之造。一卯不沖二酉,乃以辰酉之合,引起卯酉之沖,與上張繼造相同。
    又有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何也?假如子年午月,日坐丑位,丑與子合,可以解沖,而時逢巳酉,則丑與巳酉會,而子複沖午;子年卯月,日坐戌位,戌與卯合,可以解刑,而或時逢寅午,則戌與寅午會,而卯複刑子。是會合而不能解刑沖也。
    刑沖而會合不能解者,本有會合,可解刑沖矣,乃因另一會合,複引起刑沖,或因第二刑沖引起第一刑沖,亦不一其例。
      甲 丁 乙 丁
      辰 酉 巳 亥
    此招商督辦趙鐵橋造。辰酉之合,複引起巳亥之沖也。
      戊 甲 甲 丙
      辰 戌 午 子
    此陸宗輿之造。午戌會可解子午之沖矣,乃因辰戌之沖,複引起子午之沖也。
      甲 甲 癸 乙
      子 午 未 丑
    此齊耀琳之造。午未合本可解丑未之沖,乃因數午之沖,複引起丑未之沖也。
    更有刑沖而可以解刑者,何也?蓋四柱之中,刑沖俱不爲美,而刑沖用神,尤爲破格,不如以另位之刑沖,解月令之刑沖矣。假如丙生子月,卯以刑子,而支又逢酉,則又與酉沖不刑月令之官。甲生酉月,卯日沖之,而時逢子立,則卯與子刑,而月令官星,沖之無力,雖於別宮刑沖,六親不無刑剋,而月官猶在,其格不破。是所謂以刑沖而解刑沖也。
    以別位之刑沖而解月令之刑沖者,有以沖而解,有以會而解,不一其例。
      庚 丁 丙 丁
      子 卯 午 亥
    此因午卯之刑,而解子午之沖也。爲敝友陳君造。
      壬 癸 丙 甲
      戌 卯 子 戌
    此因卯戌之合,而解子卯之刑也。爲海軍總長杜錫珪造。
    如此之類,在人之變化而己。
    命理變化,不外乎干支會合刑沖,學者于此辨別明晰,八字入手,自無能逃形。上述變化,尚有未盡,茲再舉數例於下:
      庚 癸 乙 庚
      申 卯 酉 辰
    此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之造也。卯酉之沖,似解辰酉之合,不知申中之庚,與卯中之乙暗合,因暗合而解沖,遂成貴格。
    有所處之地位同,因支之性質,而有解不能解之別。如:
      丙 辛 壬 丁
      申 巳 寅 酉
    酉巳之會,因隔寅木而不成局;寅申之沖,亦因隔巳 火而不成沖;且巳申刑而帶合,去申中庚金,使其不傷 寅木,財官之用無損,便成貴格。此造摘自《神峰通考》 。
      壬 丁 丙 辛
      寅 亥 申 未
    亥未隔申,不能成局;寅亥之合,似可解寅申之沖, 無如申金秉令,亥中壬甲休囚,不能解金木之爭;且丁壬寅亥,天地合而假化,旺金傷木,化氣破格。此遜清光緒皇帝造也。
    又四柱之中,刑沖俱非美事,此言亦未盡然。喜用被沖,則非美事,忌神被沖,則以成格,非可一例言也。舉例如下:
      丙 庚 丁 辛
      子 午 酉 卯
    煞刃格。天干丁火制辛,煞旺劫輕,喜子沖午,使火不傷金,酉沖卯,使木不助煞,此兩沖大得其用。此遜 清乾隆皇帝之造也。
      己 丁 甲 戊
      酉 卯 寅 辰
    寅卯辰氣聚東方而透甲,印星太旺,時上酉沖卯,損其有餘,去其太過,卻到好處。此國府主席林森之造。 或云戊申時,然不論其爲申爲酉,用神同爲取財損印,特藉以闡明刑沖會合之理而已。

  • 癸海

    會員
    18 8 月, 2005 在 6:33 下午

    :em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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