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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數社交學習平台討論區步天推晷[轉貼]《历元表注》

  • [轉貼]《历元表注》

    Posted by yfsum on 8 6 月, 2005 在 6:13 上午

    http://bbs.guoxue.com/good.php/o_t__t_255473__%E3%80%8A%E5%8E%86%E5%85%83%E8%A1%A8%E6%B3%A8%E3%80%8B.html
    《历元表注》

    历元前:历法之元始于公元前某年。
    《黄帝历》:历元在公元前1350年农历辛卯年,岁前(上一年寅正)十一月甲子朔日冬至,即初一。合朔冬至从夜子时起,故名“朔旦”。“朔”即初一日,“旦”即起始之时。是以此年初一冬至。(余同此例)
    上一元:因古六历并为“四分法”,而“《四分历》”元法为4560,故上加一元之数为前5910年岁次辛卯。
    岁次:即以干支纪年之干支序次。
    《虞历》:
    《后汉书-历志》,《虞》用“戊午”为历元,推得其历元合“戊午”者(古历历元多在公元前二○○○年至公元前一○○○年左右,)唯公元前一千五百六十三年“己巳”合朔立春为历元。此正秦《颛顼历》历元“己巳”之故。其朔先《周历》九百四十日之三百零四分日,气先《周历》九百四十日之八百五十一分日。(《礼记》,《大戴》载“《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
    古六历历元数据并具《开元占经》,唯《鲁历》积年有误。见《清史稿·畴人传》之《顾观光传》。
    《殷历》:见《汉书·历志》及《清史稿·畴人传》之《李锐传》。
    《夏历》、《鲁历》、《周历》:见《新唐书·历志》之《历议》,又具见于《汉书·志》、《晋书·历志》、《后汉书·历志》、《新旧五代史》。并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之中。
    《周历》:《汉书·历志》称《四分历》其“历元”在前133864年即农历丁巳年。下距《周历》“历元”,前1624年共加29元。(元法,4560。29元计132240年)
    《鲁历》:《新唐书-历志》、《汉书-历志》、《晋书-历志》所谓《鲁历》以闰余一之岁为部首。 即此年以《汉历》、《周历》推闰余为一。而“历元”之始须闰余为一。
    《真颛顼历》:始见《晋书·历志》。“历元”在前366年农历乙卯年。《新唐书·历志》称其上元“甲寅岁人正甲寅合朔立春”,以《古四分历》、《周历》、《殷历》推算并无可能同时合于“甲寅岁人正甲寅合朔立春”之理,其中必有一误。如《夏历》,《开元占经》所载与史书《历志》所载之“岁次”相差一年。故其“历元”甲寅必是指“太岁”在“甲寅”之年,如此则正合“人正甲寅合朔立春”之说,况古今学者亦称《颛顼历》历元测定之年在此年。
    《真夏历》:自己推定,因史书《历志》并言《夏历》“历元”在农历“丙寅”年,而推得合于“丙寅岁合逆立春”之条件的只有四次,故取其一“壬午合朔立春”为元。
    《太初历》:
    古历术《历术甲子篇》多有人以其为《太初历》,是不知《汉书-历志》、《后汉书-历志》皆称《太初历》用邓平八十一分法。更有甚者以《后汉书-历志》言汉初承用《三统历》,而却忽视了司马彪所称“《太初历》元用丁丑”,“刘歆作《三统》,追《太初》前卅一元,得五星会庚戌之岁,以为上元。”又云:“《四分历》追汉四十五年岁次庚辰之岁,追朔一日,以为元。加六百五元一纪,上得庚申。”按《三统历》历元在前一十四万三千二百三十一年,岁次庚戌之岁。(即:(143231-104)=143127,143127\4617=31,4617+104=4721,注,《三统历》历元前143231年,太初元年丁丑前104年,《三统历》:上元至太初丁丑积年143127,《三统历》元法4617,《三统历》去31元即前4721年〔《太初历》历元前4721年岁次庚辰〕。又《太初历》亦用三统之数(一统,一千五百三十九年)。)
    以《太初历》历元前4721年推后汉《四分历》仲纪之元前161年,积年四千五百六十是为《四分》元法,朔积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是为《四分》部月(月法),以《四分历》推合无余分。又上六百五元一纪为二百七十六万零三百二十,是为上元庚申至汉文帝后元三年岁次庚辰仲纪之元之积年。
    《乙巳元历》:见《汉书》、《史记》之《纪》、《志》等篇。“元鼎五年天正十一月朔旦冬至”推唯与《鲁历》相合,因以《历术甲子篇》排表法推“前1936年岁次乙巳天正十一月乙巳朔旦冬至”故以此为“历元”。亦起闰余一之岁。
    《黄初历》:见《晋书·历志》、《宋书·历志》 ,今以所给出之“纪年、斗分”推得其相应数据,原失传之原历无异,而”历元“则参汉魏历法推定,理应无差别。
    《黄初历》:
    上元辛丑至黄初二年辛丑积年五万八千九百二十年算外,历元辛丑天正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日法一万二千零七十九、元法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九、余数二万五千六百二十、周天一百七十八万三千五百、纪法四千八百八十三、通数三十五万六千七百、朔策二九日;余六千四百零九、虚分五千六百七十、(余五千六百七十一以上其月大);斗分一千二百零五
    、气策一十五日;余二千一百三十五、(余满九千七百六十六从大余),弦策七日;余四千六百二十二、甲子周六十、章数(《乾象历》:通数)二百五十七、会数四十七、章月二百三十五、章闰七、章岁十九、小周二百五十四、月周六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纪月六万零三百九十五、元月十二万零七百九十、会月一万一千零四十五、会岁八百九十三、岁中十二、气法二十四、没分八万九千一百七十五、没法一千二百八十一
    湖南沅江 李肇华

    yfsum replied 21 年, 1 月 前 1 Member · 1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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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6 月, 2005 在 2:13 下午

    http://bbs.guoxue.com/good.php/o_t__t_255473__%E3%80%8A%E5%8E%86%E5%85%83%E8%A1%A8%E6%B3%A8%E3%80%8B.html
    《历元表注》

    历元前:历法之元始于公元前某年。
    《黄帝历》:历元在公元前1350年农历辛卯年,岁前(上一年寅正)十一月甲子朔日冬至,即初一。合朔冬至从夜子时起,故名“朔旦”。“朔”即初一日,“旦”即起始之时。是以此年初一冬至。(余同此例)
    上一元:因古六历并为“四分法”,而“《四分历》”元法为4560,故上加一元之数为前5910年岁次辛卯。
    岁次:即以干支纪年之干支序次。
    《虞历》:
    《后汉书-历志》,《虞》用“戊午”为历元,推得其历元合“戊午”者(古历历元多在公元前二○○○年至公元前一○○○年左右,)唯公元前一千五百六十三年“己巳”合朔立春为历元。此正秦《颛顼历》历元“己巳”之故。其朔先《周历》九百四十日之三百零四分日,气先《周历》九百四十日之八百五十一分日。(《礼记》,《大戴》载“《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
    古六历历元数据并具《开元占经》,唯《鲁历》积年有误。见《清史稿·畴人传》之《顾观光传》。
    《殷历》:见《汉书·历志》及《清史稿·畴人传》之《李锐传》。
    《夏历》、《鲁历》、《周历》:见《新唐书·历志》之《历议》,又具见于《汉书·志》、《晋书·历志》、《后汉书·历志》、《新旧五代史》。并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之中。
    《周历》:《汉书·历志》称《四分历》其“历元”在前133864年即农历丁巳年。下距《周历》“历元”,前1624年共加29元。(元法,4560。29元计132240年)
    《鲁历》:《新唐书-历志》、《汉书-历志》、《晋书-历志》所谓《鲁历》以闰余一之岁为部首。 即此年以《汉历》、《周历》推闰余为一。而“历元”之始须闰余为一。
    《真颛顼历》:始见《晋书·历志》。“历元”在前366年农历乙卯年。《新唐书·历志》称其上元“甲寅岁人正甲寅合朔立春”,以《古四分历》、《周历》、《殷历》推算并无可能同时合于“甲寅岁人正甲寅合朔立春”之理,其中必有一误。如《夏历》,《开元占经》所载与史书《历志》所载之“岁次”相差一年。故其“历元”甲寅必是指“太岁”在“甲寅”之年,如此则正合“人正甲寅合朔立春”之说,况古今学者亦称《颛顼历》历元测定之年在此年。
    《真夏历》:自己推定,因史书《历志》并言《夏历》“历元”在农历“丙寅”年,而推得合于“丙寅岁合逆立春”之条件的只有四次,故取其一“壬午合朔立春”为元。
    《太初历》:
    古历术《历术甲子篇》多有人以其为《太初历》,是不知《汉书-历志》、《后汉书-历志》皆称《太初历》用邓平八十一分法。更有甚者以《后汉书-历志》言汉初承用《三统历》,而却忽视了司马彪所称“《太初历》元用丁丑”,“刘歆作《三统》,追《太初》前卅一元,得五星会庚戌之岁,以为上元。”又云:“《四分历》追汉四十五年岁次庚辰之岁,追朔一日,以为元。加六百五元一纪,上得庚申。”按《三统历》历元在前一十四万三千二百三十一年,岁次庚戌之岁。(即:(143231-104)=143127,143127\4617=31,4617+104=4721,注,《三统历》历元前143231年,太初元年丁丑前104年,《三统历》:上元至太初丁丑积年143127,《三统历》元法4617,《三统历》去31元即前4721年〔《太初历》历元前4721年岁次庚辰〕。又《太初历》亦用三统之数(一统,一千五百三十九年)。)
    以《太初历》历元前4721年推后汉《四分历》仲纪之元前161年,积年四千五百六十是为《四分》元法,朔积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是为《四分》部月(月法),以《四分历》推合无余分。又上六百五元一纪为二百七十六万零三百二十,是为上元庚申至汉文帝后元三年岁次庚辰仲纪之元之积年。
    《乙巳元历》:见《汉书》、《史记》之《纪》、《志》等篇。“元鼎五年天正十一月朔旦冬至”推唯与《鲁历》相合,因以《历术甲子篇》排表法推“前1936年岁次乙巳天正十一月乙巳朔旦冬至”故以此为“历元”。亦起闰余一之岁。
    《黄初历》:见《晋书·历志》、《宋书·历志》 ,今以所给出之“纪年、斗分”推得其相应数据,原失传之原历无异,而”历元“则参汉魏历法推定,理应无差别。
    《黄初历》:
    上元辛丑至黄初二年辛丑积年五万八千九百二十年算外,历元辛丑天正十一月甲子合朔冬至。日法一万二千零七十九、元法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九、余数二万五千六百二十、周天一百七十八万三千五百、纪法四千八百八十三、通数三十五万六千七百、朔策二九日;余六千四百零九、虚分五千六百七十、(余五千六百七十一以上其月大);斗分一千二百零五
    、气策一十五日;余二千一百三十五、(余满九千七百六十六从大余),弦策七日;余四千六百二十二、甲子周六十、章数(《乾象历》:通数)二百五十七、会数四十七、章月二百三十五、章闰七、章岁十九、小周二百五十四、月周六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纪月六万零三百九十五、元月十二万零七百九十、会月一万一千零四十五、会岁八百九十三、岁中十二、气法二十四、没分八万九千一百七十五、没法一千二百八十一
    湖南沅江 李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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