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回覆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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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q2005

    會員
    19 9 月, 2005 在 6:58 下午 in reply to: 格局高否?金白水清格

    此造不算金白水清,亦不能論貴.
    比較好的地方是天干印比食財順生.
    此女命造不差,只可惜財坐絕地,又無官殺護財.

  • bbq2005

    會員
    19 9 月, 2005 在 6:13 下午 in reply to: 談「空即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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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q2005

    會員
    19 9 月, 2005 在 2:19 上午 in reply to: 《蛇入竹筒》

    :em21: :em21: :em21:

    眾生渡不盡…….

  • bbq2005

    會員
    18 9 月, 2005 在 3:52 上午 in reply to: 二十世纪末超类绝伦的虹身示现(转贴)

    感謝分享
    :em22: :em22: :em22:

  • bbq2005

    會員
    18 9 月, 2005 在 3:47 上午 in reply to: [轉貼]靈犬持戒10年,自在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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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q2005

    會員
    18 9 月, 2005 在 2:46 上午 in reply to: 请各位高手看分析对吗

    下面引用由sslljh2005/09/17 10:35pm 發表的內容:
    谢谢各位评判,我并不是不尊重各位,只是我心情 急切,用词不当,sorry,对不起了。那是不是此造为从强格,取壬水为用神,甲木为喜神,忌神 …

    小弟認為此造不能從,若要論身強身弱的話恐怕亦不易,因為”藤蘿繫甲,可秋可冬”,乙木日主,得時干甲木支持,不忌秋冬之季,而且庚金為乙木之正官,乙庚相合;該年8月7日立秋,8月12日還是戊己土之氣為主,故應論財重之月,是為失令;日坐印比,是得地;至於是否得勢,小弟認為是一半一半;但仔細推敲各星之位置,小的還是認為此命造是中和偏弱的.
    此造特點是全局殺印相生,特別是日支得月時兩支生扶,可以說不差矣.
    缺點是財星孤露,沒有食傷或官殺在天干生護財星,只靠地支餘氣透干,所以天干不能用比劫.
    依小弟愚見,天干用丙火作調候及通關;
    地支反而忌火,忌傷官見官,亦不可以用財,因為財會壞印,
    最好地支以木來泄水之力,但只能用卯木,不能用寅木,否認會沖提. :em02:

  • bbq2005

    會員
    17 9 月, 2005 在 12:29 上午 in reply to: 《一半一半的世界》

    感謝分享…
    :em21: :em21: :em21:

  • bbq2005

    會員
    17 9 月, 2005 在 12:26 上午 in reply to: [轉貼]禪

    bbq2005 贈與 woodenlover 1000 美元以示鼓勵
    一言驚醒….. :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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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q2005

    會員
    17 9 月, 2005 在 12:24 上午 in reply to: 白居易與鳥窠禪師的一段對答

    感謝分享
    :em02:

  • bbq2005

    會員
    17 9 月, 2005 在 12:15 上午 in reply to: [測驗]說謊大王指數

    :em21: :em21: :e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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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q2005

    會員
    16 9 月, 2005 在 3:27 上午 in reply to: 論「殺生」

    轉貼 釋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

    第三節 殺生戒
      殺戒以殺人爲重,殺旁生异類爲輕。殺人以具足五個條件,成不可悔罪:
      一、是人——所殺者是人,而非异類旁生。
      二、人想——蓄意殺人,而非想殺异類旁生。
      三、殺心——有心殺人,而非無意誤殺或過失殺人。
      四、興方便——運用殺人的方法。
      五、前人斷命——被殺的人,斷定已死。
      殺人的方法,可以層出不窮,若加類別,不外自手殺、勸人自殺、教人殺人、派人殺人等等。殺人的後果,可以有三種:(一)當時殺死,犯不可悔罪,(二)當時不死,以後因此而死,亦犯不可悔罪,(三)當時不死,以後亦不因此而死,犯中可悔罪。所謂殺人,不限用刀用槍,凡是能够致人于死的種種手段,都稱爲殺人,都得負起殺人的罪責。
      殺生的動機,不外四種,犯罪亦有差別:
      一、爲殺人而作方便者(如設陷阱、置毒藥、放火、放水等等),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變化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中可悔罪。
      二、爲殺非人而作方便者,非人死,犯中可悔罪;人死與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三、爲殺畜生而作方便者,人死、非人死、畜生死,皆犯下可悔罪。
      四、作不定方便——準備遇到什麽就殺什麽者,人死犯不可悔罪,非人死犯中可悔罪,畜生死犯下可悔罪。
      以上所舉四種殺生動機,皆以動機的物件邊得罪,不以被殺的物件邊得罪。比如殺人而誤殺非人是中罪,誤殺畜生,也是中罪,是從殺人的方便而得。無心殺非人與畜生,雖誤殺,亦不得罪。如果作殺人方便,未達殺人目的,也未誤殺非人與畜生,亦得中可悔罪。以此類推,作殺非人方便,作殺畜生方便,均犯下可悔罪。
      佛戒殺生,故亦戒墮胎。若爲殺胎兒墮胎,胎死犯不可悔罪,胎不死母死,犯中可悔罪(也從胎兒邊作殺方便而得罪),俱死不可悔,俱不死中可悔。若爲殺母而墮胎者,得罪與此相反。
      因爲殺人人死,犯不可悔罪,殺非人非人死,犯中可悔罪,殺畜生畜生死,犯下可悔罪,故照藕益大師說:殺人作人想,不可悔,殺人作人疑,亦不可悔,殺人作非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想,中可悔,殺非人作人疑,中可悔,殺非人做非人想,中可悔。(?續藏一○六·三七○B)
      殺人而殺父母、殺阿羅漢,便犯逆罪,應墮無間地獄,乃是殺戒中的極重罪,唯其亦有分別:殺父母而作父母想,犯逆罪,殺父母而作父母疑,亦犯逆罪,殺父母而作非父母想(如人自幼離開親生父母,且已不識親生父母是何人者),不犯逆罪,但犯不可悔罪。如殺非父母而作父母想(比如從小爲他人帶作養子或養女,而自不知究底者),或作父母疑,皆不犯逆罪,但犯殺人不可悔罪。殺阿羅漢,亦可比照殺父母而知。唯亦有說,雖不作阿羅漢想,殺亦犯逆。
      如果殺人者于殺人之後,自己先死,被殺者後死,犯可悔罪,而非不可悔罪。因爲人死戒體亦舍——五戒是盡形壽受持,故其只于未死之前得殺人方便罪,不得殺人已遂罪。已死之後既已舍戒,亦無戒罪,被殺者雖然因其殺傷而死,既然死在凶手之後,凶手便無殺人的戒罪。
      殺生以心爲主,無意殺者,不犯重罪;所以戲笑打人,被打者因此而死,不犯重罪,但犯可悔罪。意外的誤殺,無犯。若有誤殺的可能,而不加審慎者,誤殺他人致死,犯中可悔罪。如果爲痴狂心亂、痛惱所纏,不由自主而殺人者,無犯。
      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殺非人是很少見聞的,殺人總不是尋常事,若非屠夫,也不會天天殺猪宰羊,我們最易犯的殺生戒,乃是對于蟲蟻之類的旁生動物。
      有人寫信問我:住宅內如有蟲蟻,應當如何處置,打掃時,必定會傷殺一些,那樣的傷殺,算不算是破了殺生戒?或者命僕役打掃,僕役于打掃時,傷殺了蟲蟻,是否會構成教他殺生的重責?或者歸咎于蟲蟻的業報所致?這實在是個大問題,爲了維護人類自身的資生財物,不得不驅除蟲蟻侵蝕,爲了護持戒體的清淨,又不得故意殺傷蟲蟻。不過,有損于人的蟲蟻,是必須驅除的,驅除之時,則不得存有傷殺之心,應該小心爲之,如已盡到護生的最大可能,仍有誤殺誤傷之者,應該自責于心,生悔意,發悲願,願其投生善類,願其終將成佛,庶可免以殺生之罪。這在律中是有根據的。《十誦律》卷十一,記載佛陀親自爲僧伽的床褥除蟲(大正二三·七七下)《十誦律》卷三十七,因爲浴室之中,濕熱生蟲,佛說:“應蕩除令淨。”(大正二三·二七○下)但是,最要緊的工作,乃在于不使住宅之中生起蟲蟻,經常保持乾燥清潔,破損了的,立即修補,墻脚壁孔,要填平塞滿,容易生蟲的所在,在尚未生蟲之先,予以消毒,防止生蟲;如在生蟲之後,爲了持戒,便應小心驅除而不得使用藥物來殘滅。否則的話,殺一蟲,得一下可悔罪,殺千萬蟲,即得千萬下可悔罪!但要求得殺戒的絕對清淨者,要到小乘初果以上哩!所謂“初果耕地,蟲離四寸”。凡夫是辦不到的!
      由于戒的持犯,全在于心,故對殺蟲的罪責,分別六句:有蟲有蟲想,根本小可悔罪;有蟲有蟲疑,亦犯根本小可悔罪;無蟲有蟲想,方便小可悔罪;無蟲有蟲疑,亦犯方便小可悔罪;有蟲無蟲想,無犯;無蟲無蟲想,無犯。另外,不得打人,不得打畜生乃至蟲蟻,嗔心打者皆得罪。
      在此,讀者可能尚有一個疑問,即是守持殺戒,是否必須素食?依照五戒乃至比丘戒的律制,幷無素食的要求。不食魚肉,乃是大乘菩薩戒的規定,持五戒的不殺生,不得親自殺生,不得勸他或教他殺生,故自不得屠殺鶏鴨魚暇,如果買食已屠好的內類,不在五戒的禁忌之列。當然,如能發心素食,那是更好了。素食是漢文系的大乘佛教的美德,素食乃是戒殺精神進一步的具體表現,故希望受了五戒的人,最好能够茹素,否則自亦無妨。

  • bbq2005

    會員
    15 9 月, 2005 在 1:32 上午 in reply to: 我好想把那些螞蟻殺了﹐但是又怕因果。。。。

    [ 這篇文章最後由bbq2005在 2005/09/15 01:41am 第 1 次編輯 ]

    [ 這篇文章最後由bbq2005在 2005/09/15 01:34am 第 1 次編輯 ]
    小弟節錄了釋聖嚴法師的<<學佛群疑>>一書的其中一章,供各位大大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聖嚴法師的另一本作品<<戒律學綱要>>中,對這個問題討論得更加深入,甚至引用<<十誦律>>來說明,大家可以看看.:em02:

    □ 殺生的定義和範圍是什麽? 
    原則上說,不殺生戒的重心在不殺人,所以,殺人是重罪,殺其他動物是輕罪。衆生固然一律平等,但唯有人類能够造惡業(或稱爲黑業),而墮爲鬼道或下地獄;也能修善業(或稱爲白業),而升天堂、出三界乃至于成佛;其他衆生,除極少的特殊例子之外,既不知善,也不知惡爲何事,只有隨業受報的自然行爲,而沒有心意的造作在內。所以,人是道器,只有人能修道,幷能弘道,因此,戒殺是以不殺人爲根本。
    殺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知是人,二、預謀而有殺念,三、殺死;否則,叫做傷害或過失,不成殺人罪。至于人,是不論年齡、貴賤,不論成形或未成形,有知或無知,凡被肯定是人者,皆不可殺。所以,不得墮胎,也不得以安樂死的名目來處理自己求死或已無自覺意識的植物人;否則,就是殺人罪。此點請參考《正信的佛教》和《人生》第三十六期的社論。
     
    迄目前爲止,醫療界呼籲人體器官的捐贈和移贈,比如眼角膜、腎臟以及其他臟器的捐贈,是將沒有使用能力的人體,局部令其復活,這是值得鼓勵的事。如果在生前捐贈,當然已經獲得捐贈人的同意,縱然在死後移植,也必須預先取得死亡者生前的首肯,否則亡者對于遺體尚有一分貪戀和執著,便會引起他的嗔恨及怨怒,甚至影響他的轉生善道或往生淨土的去向。 
    自然死亡的人,通常于十二小時之內,神識未離,尚有部分知覺。從醫學上判斷已經死亡的人,從佛學的觀點看,未必就已真正死亡;但如果立下遺言,捐贈器官,爲了挽救另一人或數人的生命,這是捨身救人的菩薩行,因此,若生前確立有遺願,移植人體器官當不成問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爲了維持環境衛生的原因,必須處理蟑螂、蒼蠅、螞蟻、蚊子,乃至于老鼠等問題,這在佛世已有成例。當比丘們的浴室、浴池由于多日未用,滿生小蟲,負責清理的比丘,不知如何處理,佛說:「除盡污水,清潔浴室。」比丘說:「會傷蟲!」佛說:「不爲傷蟲,是爲清理浴室。」于是比丘釋然。這個例子是說爲了維護人類生活環境的衛生,予以清理打掃,目的不爲殺傷蟲類,因此,不算殺死。當然,不得用藥物噴射殺蟲,只能以打掃、清理、消毒的方式來防治或退治蟲蟻的進入和繁殖。如果環境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和消毒完善的狀態,縱然有蟲蟻,也不會太多。 
    如果在耕種時,難免會傷及蟲蟻,但爲了我們自身的活命,不用說耕種,就是日常行走及其他勞務,也會無意殺死蟲蟻。所以,只有經常多念阿彌陀佛,願愚痴而無知的衆生,于死亡之後,轉生善道或超生淨土,不算犯殺生戒。當然,能够小心防止,减少殺傷蟲蟻的機會,是慈悲的表現。如果明知殺生而心無悔意,便是沒有慈悲心。 
    至于毒蛇、猛獸,以及毒蟲之類,是他們過去世的業力使然,他們傷人,不出于預謀,雖有惡行,沒有噁心,所以,幷不算造殺業,應受到人類的同情和保護。以今天人類的社會而言,不僅可以防治受其傷害,也可以劃出特定的空間範圍,令其生存,或做到限制他們的繁殖,不令其成爲人類的灾害。此所謂宜用防治法,不宜用殲滅法,不僅培養了人類的仁慈心,也對大自然的生態盡了維護的責任。 
    一般初學佛的人,對衆生的定義不明,而且現在更有人說,植物也有生命,植物也有感情,若說不殺生,應該既不殺動物,也不殺植物。其實生命有它的層次,植物是無情衆生,動物是有情衆生。所謂衆生,可分作三級,高級的爲人類,具有三個條件:一、有活的細胞;二、有神經的反應;三、有思想及記憶。低級的爲植物,只有活的細胞,沒有神經和記憶,雖有生死的反應,沒有苦樂的感覺,更沒有思想及記憶,所以叫做無情。中級的是動物,只有少數如狗、猴子、馬、象等高等動物有若干的記憶力,但沒有思想力。至于下等動物除了神經的本能反應,沒有記憶和思想,然其既有神經就有痛苦,就會怕死。所以蟲蟻都會自然地知道逃避死亡的危險,植物則不然。因此,殺生的界定,就是能够知生怕死的動物而不及于植物。
     
    佛戒比丘不可砍伐草木,是因低級的鬼神,依草附木,以草木爲庇護,爲了慈悲鬼神,不使鬼神生嗔,故不去破壞其居處,幷非爲了草木不可殺的理由。 
    微生物如細菌,從生物學上看,它是介于植物與動物之間的生物,既沒有神經更沒有記憶和思想,不屬于有情衆生,可以說是活動的植物,所以,殺菌不是殺生。 
    關于水中的微生物,除了細菌之外,尚有比較高等的生物,他們雖也沒有神經,但已可以算在動物之列,因此,佛世的比丘,用水需要通過濾水囊的過濾,把比較大的微小衆生濾出,比較小的就不管了。這是基于慈悲的觀點,不忍目見生物而不救度。如果肉眼不能見,或雖見而不能分辨是有情或無情衆生,那就理會不到了。 
    佛教主張不殺生,主旨在于衆生平等的慈悲精神,一切衆生都有生存的權利和自由,我們自己怕受傷害、畏懼死亡,衆生無不皆然。衆生的類別雖有高低不同,但衆生的生命絕沒有貴賤、尊卑之分,如果人人發揚這種平等、慈悲的精神,我們的世界一定是和諧、和平、互助、互敬、互愛、融洽無間,將沒有一人會受到故意的傷害。雖然佛經中說,殺生有果報,殺人償命,吃它半斤,還它八兩,這是說明了因果不爽的事實。但是我們不必把不殺生的著眼點擺在害怕受報的觀點上,果報是有的,但也幷非絕對不可以改變的;養成慈悲心,才是不殺生的重點,也是佛菩薩化世的精神。 

  • bbq2005

    會員
    15 9 月, 2005 在 12:35 上午 in reply to: 心住在哪裡

    下面引用由HAU2005/09/12 07:22pm 發表的內容: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應無所住=>不著有
    而生其心=>不著空
    此即是雙遮雙照

    :em21::em21::em21:

  • bbq2005

    會員
    15 9 月, 2005 在 12:32 上午 in reply to: 12星座男女關係

    :em21::em21::em21:

  • bbq2005

    會員
    13 9 月, 2005 在 1:39 下午 in reply to: 請看此女命是否正桃花不多 爛桃花卻很多???

    下面引用由易天童2005/09/13 01:04pm 發表的內容:
    此为“姊妹争夫”———-男友被人夺也!!

    :emm01: :emm01: :em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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