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育吾曰:古人以大運一辰應十年,折除三日為一歲者,何也?蓋一月之終,晦朔周
而有三十日(註:朔望月平均29.53059日,節氣月平均30.43685日).一日之終,晝
夜周而有十二時(辰).一時有八大刻,二小刻,十二時周,計有一百二十刻.以三日計,
有三十六時,以三十六時計,合三百六十刻,正應一歲三百六十日(註:一太陽年為
365.2422日)之數.以一月計,有三百六十時,以三百六十時計,合三千六百刻, 正
應一辰十年,三千六百日也.經云:人生百二十歲為周天.即此義也.
(命理探原卷二)
今有人大運用實際月令日時長度,泥於三日一歲之說,運算結果,每運非必十年,概
窮則變,變則通,於理則未必全妥也.
個人認為,由出生日時至未來(或過去)節之日時與出生月長度之比值決定大運起
行時間即已足,其他大運月份到底幾日幾時,並無深究之必要.(每個大運為十年整)